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篇: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达县渡市东坪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
管理制度
1、按规定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不携带或多携带入井。
2、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在领取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示数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瓦斯便携仪或更换便携仪电池。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瓦斯便携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瓦斯便携仪。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有关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进行检查。
5、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7、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8、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9、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区队负责找出负责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11、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不得因探头本身的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2、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13、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14、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二篇: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3、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
4、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
六 风门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定
1、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空岗。
2、开关风门时,风门管理工不准站在风门的后边,以防止车撞风门伤人;有条件时可站在躲避硐内操作风门。
3、操作斜巷风门要在躲避硐内进行,防止跑车伤人。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风门信号、标志等→现场操作→交接班。
三、正常操作
1、工作前必须全面认真检查风门及信号标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通风科、调度室。
2、集中精力注视来往车辆、行人,当接到需打开风门通车的信号时:
(1)立即打开车辆行进方向的风门,发出减速进车信号。
(2)待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第一道风门。
(3)打开第二道风门。
(4)监护车辆通过后,关闭第二道风门。
(5)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3、发现车辆长时间停在风门处时,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风门间停车。
4、发现风门损坏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5、必须经常清除风门前后10米内的杂物、积水、淤泥等,禁止在该范围内堆放材料、设备等。
第三篇: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 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监测监控系统设
备管理制度
1、按规定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 仪,严禁不携带或多携带入井。
2、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在领取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 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示数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 瓦斯便携仪或更换便携仪电池。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瓦斯便携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瓦斯便携仪。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有关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进行检查。
5、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变化 情况,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 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6、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7、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 位汇报并核实。
8、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 管理,每班要派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区队负责找出负
责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9、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不得因探头本身的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0、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 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11、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12、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四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使用的管理规定。
2、设备、设施到货入井使用前,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检验其性能得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认真做好设备的定期调试、检修、检验、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4、安全监测人员必须掌握各种监测监控设备的性能及调试方法,规范使用及安装各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各类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台账。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7、防爆型矿井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及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8、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设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每班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其工作情况,对不符合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要及时维护处理。
第五篇:7.安全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A.A3-007
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
安全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编 号:A.A3-007 实施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签 发 人:(签字)(公章)
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
目 录 目的 GPS定义和制定依据 3 适用范围 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4.1 监控平台的管理职责 4.2 GPS监控人员的管理职责 4.3 驾驶员应履行的职责 4.4 GPS运营商的管理职责 5 监控系统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6 GPS监控内容和程序 7 信息发送 监控记录和违规处理 9 附则
青岛信和源气体有限公司 安全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危险货物运输GPS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GPS监控作用,确保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控、调度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制定本制度。2 GPS定义和制定依据
危险货物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GPS。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已安装使用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操作人员、GPS运营商等。4 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4.1 监控平台的管理职责
4.1.1 公司通过调度中心GPS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的动态安全管理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4.1.2 严格履行职责,公司下发红头文,指定调度中心工作人员为GPS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GPS运行状态监控,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工作,加强监控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1.3 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的各项制度和台帐,包括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GPS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违章记录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GPS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等。
4.1.4 负责对本企业行驶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做到车不停,监控不断,确保行车和监控同步。按照相关制度认真做好本单位监控的违章车辆和市级监管平台转发的有关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监管中心。
4.1.5 督导GPS监控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上传数据信息,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超速行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
4.1.6 对所监控营运车辆违规超速行驶的时间和次数、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乱停放等违规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打印存档,作为公司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4.1.7 加强对GPS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如发现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发生故障,应立即联系运营商进行修复,并安排车辆就近待修,恢复正常后才能投入营运,确保GPS车载终端通讯畅通,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公司安排停运。
4.1.8 运输车辆运行中因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中断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发现GPS车载设备出现故障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GPS运营商进行维修。
4.1.9 定期对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定期检查设备,做好记录和存档,采集的数据报相关部门分析,对违章车辆进行相应处理。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停运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安全服务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1.10 驾驶员要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遇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夏季高温、冬季寒冷天气,公司将及时发送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1.11 即时警示、纠正和查处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私自改动线路、调低行驶速度、插拔插头、有意遮挡天线等造成GPS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公司将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4.2 GPS监控人员的管理职责
4.2.1 熟练掌握和运用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技能。4.2.2 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随时关注GPS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进行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4.2.3 GPS监控人员要认真做好监控记录,登记监控车辆的车号、时间、地点、速度等运行情况。对监控到的超速等违章车辆信息,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到违章车辆驾驶员,纠正违章行为。
4.2.4 按规定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车辆月度明细,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市级监控中心。
4.2.5 每月底对违章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汇总,根据违章类型,绘制成违章趋势图,分析违章行为。
4.2.6 监控过程,不得隐瞒、故意漏报违章情况;不得越权使用GPS信息系统,也不得将使用权私自赋予他人。严格按管理权限使用,如须授权相应人员使用,应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授权。
4.2.7 遇有特殊天气情况,如雨天、雪天、雾、沙尘、冰雹、路面结冰等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4.2.8 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同时做好交接班记录。
4.3驾驶员应履行的职责
4.3.1 按照“谁驾驶,谁保护,谁负责”的原则,负责GPS车载终端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严禁使用关闭、覆盖、屏蔽、断线、破坏等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的正常工作,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4.3.2 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行驶记录仪,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运转,应及时向GPS监控人员报告,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检查修复,确保GPS车载系统正常运行。
4.3.3 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救助信息,不得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各级监控平台正常工作。
4.3.4 严格执行企业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信息。接受监控平台发出的纠正指令,并按指令要求进行纠正,确保安全行车。
4.3.5 营运车辆驾驶员在运行途中若发生超速、跨线、超区域行驶时,在收到各级监控平台的警示信息后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按规定的时速行使。
4.3.6 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招标确定的GPS运营商提供的产品,GPS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停止营运,因设备故障不能维修或设备陈旧老化的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新设备。
4.3.7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要求,危险品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公里,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公里,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4.3.8 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4.3.9 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调度中心。4.4 GPS运营商的管理职责 4.4.1 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GPS车载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和更新。
4.4.2 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4.4.3 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及时提供系统软件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
4.4.4 协助做好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设备。
4.4.5 对三级监控平台的GPS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电子地图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电子地图的精确度能够保障数据的准确有效。
4.4.6 做好GPS监控管理系统和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工作,按要求设定企业营运车辆的分段限制速度。
4.4.7 负责三级GPS监控平台的建立和数据录入工作,按区域如实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和运输车辆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5 监控系统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5.1 公司指定专职监控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实施监控,并对各种监控数据进行汇总,定量、定性分析。
5.2 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的基本操作功能。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按要求下载、保存日常记录和报警记录,并如实填报GPS监控记录。
5.3 日常监控管理。包括车辆超速处理、疲劳驾驶、偏离规定线路、GPS车辆上线率、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发送温馨提示信息、安全警示信息、天气路况信息,实现管理人员与驾乘人员的不断线联系。
5.4 监控档案管理。包括GPS监控日志、车辆GPS违章台帐、车辆GPS终端故障台帐、台帐格式由公司制定(见附件)
5.5 监控时间管理。运管局监控人员不定时抽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运行情况,公司监控人员必须24小时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行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即时纠正违章行为。
5.6 监控管理指标。GPS监控人员每天必须分别抽查危险货物运输不少于10辆,每个月保证将所有监管车辆抽检一次,记录要详实,台帐要明晰。
5.7 GPS终端故障检查。监控人员发现GPS运行平台上车辆(速度、轨迹)出现异常,与驾驶员核实情况后,立即向GPS运营商报修(海钜:***; 滕文***;)
5.8 监控设备维护管理。对由于GPS故障导致车辆无法上线,GPS运营商要及时检查设备,迅速派员维修,确实不能维修的要及时更换新设备。
5.9 操作规范。GPS监控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日志。6 GPS监控内容和程序
6.1 行驶速度监控: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和道路情况进行分路段的最高车速限定,在车辆超过限定车速时发出报警信息。
6.2 行驶时间监控:驾驶员连续驾车4小时是否停车休息、休息时间是否达到20分钟。累计全天驾车2次超过4小时未按规定休息者,给予停驾7天的处罚。6.3 行驶路线监控:运行路线是否符合生产、安全预案的规定,驾驶员是否有绕道行驶的违章行为。
6.4 对紧急情况作出应急处理:对事故车辆提供迅速及时的救援,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7 信息发送
7.1 对实施监控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6.2 监控中心及时实施监控提醒,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违章驾驶员予以纠正。6.3 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监控日报表。
6.4 公司GPS监控中心要建立监控台帐,监控台帐保存12个月。
6.5 发生紧急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与领导。8 监控记录和违规处理
8.1 运输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现GPS损坏的,应在班(次)运输任务结束后修复,在发车前发现GPS损坏的,应停车修复,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8.2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监控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如违反规定造成GPS车载终端损坏,按照原价赔偿,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8.3 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在车辆正常行驶时,必须开启GPS车载终端,保持终端信息畅通,如果不按照规定开启,致使监控中心无法监控的,将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8.4 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出现超速等违章行为,一经查实,扣发200—500元/次,接到调度指令通知未进行整改的扣300元/次,一月内出现连续违章超速的视情节取消其驾驶员资格或予以严重处罚。
8.5 GPS监控人员为按照规定对危险品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查后无记录的、记录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违规情况未予通知当事人予以纠正的,以上各方面一经发现给予200元处罚。
8.6 GPS监控人员离岗、脱岗、睡岗、醉岗的,给予200元处罚。
8.7 GPS监控人员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电影、看电子书、玩手机等,给予200元处罚。9 附则
9.1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9.2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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