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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共5则范文)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红尘浅笑 时间:2024-09-18 12:51:1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共)

    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 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
    交通事故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或多 或少影响当事人的权、责、义;尤其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损害赔 偿争议,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 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8 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 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开始。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 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 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 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 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 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 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调解。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58 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的规 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 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

    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

    三、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交通事故索赔 细节决定成败
    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 供执行” 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 得到更好的执行.3.申请先于执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3.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 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4.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 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的一辆普桑车与一辆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右踝骨骨折,右脚拇指骨头 及左肩骨头出现了裂纹情况。交警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对方在医院治疗 22 天后出院,在住院期间对方交付住院押金 4000 元,我方交付 9000 元,对方出院三个月 后要进行二次手术,医院写出治疗费 3000 元,对方要求我方赔偿: 医疗费 7000 元、误工 费 17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0 元、护理费 3800 元、交通费 900 元、精神损害赔偿 5000 元、财产直接损失 2400 元、合计 39700 元。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过后,人们往往关心的是赔偿的问题,在很多案件当中,都是因 为赔偿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以下几点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 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 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24 小时。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 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 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 限,但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 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 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篇: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

    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哪些方式?

    交通事故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或多或少影响当事人的权、责、义;尤其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损害赔偿争议,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开始。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调解。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

    三、诉讼。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交通事故索赔 细节决定成败

    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3.申请先于执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3.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4.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的一辆普桑车与一辆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右踝骨骨折,右脚拇指骨头及左肩骨头出现了裂纹情况。交警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对方在医院治疗22天后出院,在住院期间对方交付住院押金4000元,我方交付9000元,对方出院三个月后要进行二次手术,医院写出治疗费3000元,对方要求我方赔偿: 医疗费7000元、误工费1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380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财产直接损失2400元、合计39700元。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过后,人们往往关心的是赔偿的问题,在很多案件当中,都是因为赔偿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以下几点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24小时。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篇: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利弊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利弊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现状,从案件解决方式出发。分析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特点与各自的利弊。(Summary)This thesis is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abor Disputes Situation.Solution starting from the case.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with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关键词】法律

    劳动争议方式

    利弊 1案件解决方式 1.1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双方协商和解是劳动争议及时解决的一种和谐矛盾活动。协商和解应该签订和解协议。协商解决非常强调自愿原则,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并非法定环节,劳动法没有直接规定协商是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和解有利于矛盾在和平的气氛中抚平,防止矛盾再生激化,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①﹙①原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1.2调解解决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法第十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组织的调解员一律要求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有两个,一个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一个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有以下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从而节省不必要的仲裁成本。1.3仲裁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定形式之一。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b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劳动争议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注意的是:对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对此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上述两项争议事项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d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f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明确规定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g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1.4诉讼解决

    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

    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以及利弊

    2.1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这是解决争议及时有效的方式,避免矛盾炽热化,避免了社会不和谐的影响,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似乎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协商不是法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所以当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建议能协商则协商,不能就马上寻找法定解决方式。

    2.2调解解决

    法定性,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当事人相互谅解,解决争议。自愿性,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形式性,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强调自觉履行协议,约束不大。当然调解并非法定必经程序,但是通过调解能够抚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调解不失为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

    2.3仲裁

    诉讼前置必经程序——仲裁。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进入仲裁程序,但是不能绕开仲裁直接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这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在确定事实后,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进行调解,可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尽管如此,最终裁决权依然落在法院头上,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原来的仲裁裁决就失去了约束力。选择仲裁的好处在哪里呢?那就是仲裁不收取仲裁费用。这是成本最优的选择吗?不一定。虽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不收取仲裁费用,但如果自己直接去办理劳动仲裁相关事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果委托律师办理,需要支付律师费。‘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块钱说不定还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小陈无奈地说。”②(②选自南方日报)

    2.4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诉讼具有最终裁判权,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无约束力。不过这也造成国家人力资源的浪费。诉讼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法院的最终判决必须予以执行。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高玉峰>

    第四篇: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4种: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

    2、上述4种方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至于当事人选择什么方式来解决其合同争议,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采用哪种解决方式。

    3、对于解决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选择,并把选择出的方法以合同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4、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首先寻求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途径。

    6、了解、分析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找出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7、可从签约主体、签约程序-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行为、违约责任条款这几个路径进行分析。

    8、分析合同效力,明确过错责任,是还是有效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未成立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9、分析认定有关合同履行中的相关证据材料。

    0、提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五篇: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在平时的合同制作过程中,都面临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第一,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那么,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呢?

    要回答此问题,相信还是应当以搞清楚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前提吧。

    诉讼与仲裁都属法律程序,二者作出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活动都独立进行。但是,毕竟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区别。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第二,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 1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page$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5、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在经过上述比较之后,相信各位对于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有了一定的认识了吧,以后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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