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初中作文 笑话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十号文库

    内部借款合同最新5则范文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空山新雨 时间:2024-06-20 09:04:5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内部借款合同最新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于内部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部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内部借款合同范文1

    出借方: 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_年4月10日起,至_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_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_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内部借款合同范文2

    合同编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方式

    4.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

    名称:开户银行:卡号:

    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4.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

    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5.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

    担保条款

    第六条:保证

    6.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七条:物的担保

    7.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7.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7.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八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承诺与确认

    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

    9.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9.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

    10.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10.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0.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0.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3.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13.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其中律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14.4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转让

    14.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14.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委托

    15.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15.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第十六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7.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9.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

    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

    合同签订地:

    内部借款合同范文3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20_年_月_日20_年_月_日

    内部借款合同范文3篇最新

    第二篇:商品房内部借款合同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商品房内部贷款合同

    农一师11团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商品房借贷款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

    商品房借贷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和普商贸城C104---C105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就

    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乙方于年市场商铺㎡;单价:元/㎡,总房款(小写):(大写): 佰万

    乙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首付50%:元,银行(分期)贷款元。乙方于年月日缴纳房款元;不足银行按揭贷款的(分期)要求,部分房款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需要甲方借款补足首付款50%以上方可办理银行按揭(分期)事宜。

    一、乙方借款理由:

    1.首付款不足50%者,乙方借款补足首付款50%的。()

    2.个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无法办理按揭,必须分期。()

    3.其他()

    二、甲方贷款支付方式:

    甲方贷给乙方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 拾元,甲方于方式交付乙方,乙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

    三、分期还款日期:

    1)借款月年日;还款本金元,利息元,连本带息合计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2)借款月年日;还款本金元,利息元,连本带息合计元,大写)佰万仟拾

    四、利息结算方式:

    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年利率连本带息收取,超出还款期限在 1 月(含1个月)以上,按照银行同期年利率 10 %连本带息收取;超出还款期限在 1 年(含1年)以上,按照银行同期年利率 15 %连本带息收取。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贷款。

    2.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六、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和固定资产等相关情况。

    2.乙方必须应如实提供本人及丙方的【土地承包合同】、银行存折(账号)等相关复印件以示证明乙方的偿债能力和丙方的担保偿债能力。

    3.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甲方有权向丙方追还借款。

    4.甲方有权收回所购房屋,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所购房屋所购房款不予退还。

    5.乙方在固定期限内提前还款的,甲方可视情况而定减 利息。

    6.甲方在乙方还款期间保证所抵押物不做它用或另行处理。

    7.还款即将到期甲方须提前天通知乙方和丙方。

    七、保证条款:

    (一)乙方用自购商铺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贷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二)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乙方,抵押权自动取消。

    (三)乙方和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借款,不得延期支付。

    (四)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五)甲方要求丙方担保还时款,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一份。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

    担保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阿拉尔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内部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借款合同 印花税 借款合同 印花税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篇二: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 [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者,可处以重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篇三: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7日 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2024]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24〕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第四篇:《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内部借款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暂借款和备用金的管理,明确暂借款和备用金借支与归还程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现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3.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1.4、定义

    1.4.1内部借款包括暂借款和备用金。

    1.4.2暂借款是指公司员工因为个人原因需要临时性借取的款项。

    1.4.3备用金是指部门或个人因为工作和业务方面的需要借取的款项。备用金一般只能用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支出。因现场采购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必须由经办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采购部门同意,并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借支备用金。

    2、暂借款管理

    2.1、暂借款借支的基本程序

    2.1.1、公司员工办理暂借款,首先由借款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公司报告,写明借款原因和借款额度,同时要注明还清款项的方式和期限。

    2.1.2、借款人按公司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按规定填写借款单。

    2.1.3、出纳人员必须对借款手续审核无误后,方能支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借款应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出纳人员对借款手续的审核要点包括:书面报告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签定借款协议;借款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2.1.4、会计人员根据书面报告、借款协议、借款单进行会计核算。

    2.2、暂借款日常控制

    2.2.1、原则上,公司不允许对员工办理暂借款。如需办理暂借款的,借款人所借款项必须在本人清偿能力范围之内。

    2.2.2、公司财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借款协议在还款到期日到期前七日,通知借款人归偿还借款。

    2.2.3、借款人未按协议归还借款的,从其工资中扣除。

    2.2.4、员工跨单位调动或离职的必须先归还暂借款,方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3、备用金管理

    3.1、备用金借支的基本程序

    3.1.1、公司员工借支备用金,首先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公司规定的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借款单”应详细填列借款部门、借款人名称、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

    3.1.2、出纳人员必须对借款手续审核无误后,方能支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借款应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出纳人员借款单审核要点包括:借款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权限。

    3.1.3、会计人员根据“借款单”进行会计核算。

    3.2、备用金日常控制

    3.2.1、原则上公司不允许借支备用金,发生费用时应先由个人垫付,再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3.2.2、备用金的支取应严格按照费用预算进行控制,超出费用预算的不得借支备用金。

    3.2.3、严禁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向外单位借款,凡由此而形成的借款或因借款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公司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对此类借款业务承担任何责任。

    3.2.4、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擅自挪作它用。当因情况变化而需要改变所借款项用途时,借款人必须按借款程序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3.2.5、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借支备用金。

    3.3、备用金的清理

    3.3.1、对于备用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坚持“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于前一次备用金尚未报销或还款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其再次借支备用金。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分管总监、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再次借支备用金。

    3.3.2、借款人必须在业务事项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公司“付款管理制度”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3.3.3、年终时,凡有备用金的员工必须进行清账,所借款项未使用的一律清还。

    3.3.4、员工跨单位调动或离职的,必须先清理原单位的备用金后,方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4、暂借款与备用金的责任

    4.1、备用金借款人在业务完成后七天以内必须报销,借款超过一个月不报销的,借款时间超过1个月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4.2、暂借款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归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5、附则

    5.1、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管理制度相违背、相抵触的制度、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ND

    第五篇:借款合同

    借 款 协 议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及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所有借款均用于。

    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按照年息%计算,借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息。

    四、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保证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偿还甲方本息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本息总额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3、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还款担保:

    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还款责任以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违约责任由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

    十、本协议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阅读:
    内部借款合同最新5则范文
    牛年除夕小学生作文600字[范文大全]
    准备要上初二日记600字[五篇模版]
    以思考为话题作文初二(精选合集)
    中秋节关于吃月饼的故事(大全5篇)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