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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5篇范文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夜幕降临 时间:2024-06-20 12:55:4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

    (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2分)

    2.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一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中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

    请回答: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9,本案回避程序违法之处有: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帅也无此权利。(1分)

    (2)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公安局长的回避,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1分)

    (3)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而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1分)

    (4)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且,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担任本案书记员。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1.田某,男,29岁,原系某百货公司采购员。2024年5月}3日下午,田某驾驶货车去采 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吴某当场撞死。此案以交通 肇事罪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目击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吴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他与被害人吴 某一同骑自行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吴某突然被一辆从后面超车上来的货车撞到公路护栏上,当场身亡。被告人田某提出,本案的关键证人吴某某系昊某的父亲,其证言不具有可信性,要 求吴某某回避。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请回答:(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2)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侦查人员、(1分)检察人员、(1分)审判人员(1分)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1分)翻译人员(1分)和鉴定人。(1分)

    (2)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2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证人并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即使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也仍然可以作证。本案证人吴某某虽然是被害人吴某的亲属,但由于他案发时正好在现场,且目击了案件的全部经过,因此,可以在本案的法庭审判中出庭作证。(4分)

    由于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1分)

    2.被告人童某,女28岁,某市卷烟厂验货员。童某与同厂车间主任权某长期妍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童某与权某密谋杀掉权某妻子钱某。1997年6月的一个晚上,钱某被童某和权某用麻绳将勒死后,抛进城外护城河,钱某尸体被发现后,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童某和权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在执行前,童某突然提出自己与权某妍居后怀孕已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认为,童某怀孕后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不能停止执行死刑。遂对童某执行死刑。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

    (1)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分)童某和权某将钱某勒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1分)

    (2)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分)本案的死刑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分)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童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t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1分)本案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1分)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请回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5分)

    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继承遗产与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朱某继承李某全部的遗产,也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刑事审判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5分)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一致。在张某家中,查获其抢劫甲的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问:(1)此案中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的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甲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1)①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1分)②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是证人证言。(1分)③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是犯罪嫌疑人供述。(1分)④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的1500多元现余和一条金项链是物证。(1分)

    (2)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是直接证据。(3分)直接证据是指盯以一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直接证明张某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行为,因此是直接证据。(2分)甲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原始证据。(3分)因为甲向公安机关陈述,张某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是甲亲身所见,是直接来源一于案件事实,所以是原始证据(2分)

    被告人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请回答:本案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1)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4分)

    (2)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则不能适用监外执行。本案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身患重病,也不能准予暂予监外执行。(4分)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丈夫感情不和,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趁丈夫熟睡将其打成重伤,后企图自杀,被邻居救下以后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其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于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都被邻居救下,邻居将其送公安机关要求将其逮捕。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其依法逮捕?理由是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正确的。(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取保候审。(4分)

    (2)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依法逮捕。(3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说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4分)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2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于十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请回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3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分)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分)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一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分)

    本案被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分)

    被告人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邓某身患重病,经邓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邓某暂予监外执行。请回答:本案的程序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本案的程序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有:

    1.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

    本案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违背法律程序的。(2分)

    2.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3分)

    依《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分)

    本案中,邓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身患重病,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同意邓某申请,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

    (1)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1)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3分)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2分)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4分)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子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3分)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24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o

    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

    1.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3分)《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分)王某将钱某杀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是错误的。(3分)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2分)中级人民法院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本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律规定本案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分)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3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

    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3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分〉

    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就决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分〉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1、什么是诉讼?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何特征?

    2、简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3、概述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4

    5、试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本质和内容、试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主要研究方法

    6、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1、何谓刑事诉讼价值?如何理解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二者的关系如何?

    2、试述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区别和联系。

    3、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论述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与任务的关系。

    4、何谓诉讼构造?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关系如何?何谓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

    5、结合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分析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类型或特点。

    6、何谓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基础是什么?

    7、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试分析中国刑事诉讼诉讼职能有哪些?

    8、什么是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提出有什么意义?

    9、指出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同一性的含义。

    10、试述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区别?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试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定依据。

    2、试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3、何谓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4、结合诉讼构造理论分析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原则。

    5、试述法律监督原则。

    6、何谓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是否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7、试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8、如何看待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

    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实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2、辩护人辩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有什么不同。

    3、试述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4、回避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6、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在什么时候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7、试述刑事代理的概念、意义和种类。

    8、不同类型回避时谁有权决定回避?

    9、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五章 刑事(诉讼)管辖

    1、什么是立案管辖,它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审判管辖,它有哪些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哪些灵活性的规定?

    4、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如何划分?

    第六章 刑事证据

    1、试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书证有何证明特点?它与物证有何区别联系?

    3、试述证据种类的概念和划分依据、意义。

    4、试述传来证据的作用和收集审查判断的规则?

    5、简述完全依据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守的规则。

    6、举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具体证据形式。

    7、试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

    8、试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9、试述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和特点。

    10、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我国对此的规定。

    第七章 刑事强制措施

    1、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对其性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

    2、拘传与传唤有何异同?

    3、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依法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什么后果?

    45、什么是逮捕?它与拘留有何区别?、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的条件?

    6.简述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和联系。

    7、如何计算拘留与逮捕的羁押期限?

    8、简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不同。

    第八章 期间和送达

    1、什么时期间?刑事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

    2、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时如何规定的?

    3、如果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可否得到补救?如何补救?

    4、什么是送达?送达有哪些方式?

    第九章 立案程序

    1、什么是立案?立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立案条件与立案标准有何不同?

    3、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立案要经过哪些程序?

    4、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第十章 侦查程序

    1、试评价中国的侦查模式及其特点。

    2、请评价我国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及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比较。

    3、试述侦查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上的要求。

    4、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及处理方式。

    5、试述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特点。

    6、试述补充侦查的种类及其内容。

    7、试述侦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程序。

    8、哪些侦查行为的实施需要证人在场?

    第十一章 起诉程序

    1、如何理解刑事起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2、中国起诉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3、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概念辨析。

    4、试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

    5、出庭支持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6、提起公诉与不起诉有何区别?

    7、不起诉有哪几种?其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8、试述不起诉的程序与效力。

    9、试述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章 审判程序概述

    1、什么是审判?刑事审理的种类有哪些?

    2、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与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不同点?

    3、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它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4、什么是直接言辞原则?它有哪些诉讼意义?

    5、简述交叉询问制度的含义和主要规则。

    6、试述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原则的限制。7

    8、、如何理解审判委员会与独任庭、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9、如何理解刑事判决的即判力?

    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

    1、何谓审判方式(模式)?试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我国刑事一审审判方式。

    2、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区别。

    3、试述简易审的条件和特点。

    4、试述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5、试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评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6.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各自适用的条件的什么?

    第十四章 第二审判程序

    1、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

    2、什么是上诉?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3、什么是抗诉?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4

    5、、如何理解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处理形式有哪些?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1、试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2、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哪些区别?

    3、试述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4、不同类型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报请复核上各有哪些特点?

    5、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怎样进行复核?

    6、试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历史变更。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2、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何异同?

    4、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有何区别?

    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材料来源?试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7、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何异同?

    8、试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级及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

    9、不告不理、即判力理论与审判监督如何协调?

    第十七章 执行

    1、什么叫执行?执行有哪些特点?

    2、执行机关有哪些?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如何执行刑罚?

    4、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5、在执行中,依何程序对新罪、漏罪进行追诉?

    6、什么是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有哪些特点?

    7、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8

    9、、简述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实行什么方针和原则?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应当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3、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审判有哪些特点?

    4、对未成年人定罪处刑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怎样执行?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什么是涉外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2、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3、如何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4、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5、什么叫刑事司法协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章刑事赔偿程序

    1、我国确立刑事赔偿制度有什么意义?

    2、怎样理解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3、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4、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5、刑事赔偿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适用范围及计算标准。第二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何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何意义?

    2、哪些人可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

    5、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时什么?

    第二十二章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

    1、试述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2、试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和运作程序。

    第三篇:《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的概念和种类:掌握犯罪概念的出现与刑事诉讼的产生之间的关系:认识刑事诉讼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学习方法。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法,(三)刑事诉讼法学.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刑事诉讼

    1、识记:(1)诉讼:(2)刑事诉讼。

    2、理解:

    (1)诉讼的作用;

    (2)刑事诉讼的产生与犯罪概念出现之间的关系。

    3、运用:

    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什么特征。(二)刑事诉讼法

    1、识记: 刑事诉讼法。

    2、理解:

    (1)狭义刑事诉讼法与广义刑事诉讼法;(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运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三)刑事诉讼法学

    1、识记: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理解: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及其本质(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构造要素的内容,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与意义,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

    1、犯罪事实

    2、刑事诉权

    3、审判机制

    (二)刑事诉讼的本质

    1、一般本质

    2、阶级本质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

    1、理解:

    犯罪事实、刑事诉权、审判机制的关系。

    2、运用:

    刑事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二)刑事诉讼的本质

    1、理解: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本质

    2、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本质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模式(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的模式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刑事诉讼模式与任务的关系,以及历史上几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奴隶制、封建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1、弹劾式刑事诉讼

    2、纠问式刑事诉讼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3、日本式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三)社会主义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刑事诉讼的结构;(2)弹劾式刑事诉讼;(3)纠问式刑事诉讼;(4)当事人式刑事诉讼;(5)职权式刑事诉讼。

    2、理解和运用:(1)刑事诉讼模式与任务的关系;

    (2)弹劾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最和基本特征;(3)纠问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4)当事人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5)职权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的宗旨和立法根据,掌握刑事诉讼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立法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2、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为斗争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理解:

    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关系。

    2、运用: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对于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 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的意义。

    第五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掌握本章所列的各个基本概念,以及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参与人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2)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3)被害人的概念和类型;

    (4)自诉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5)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6)被告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7)辩护人的概念;(8)证人的概念;(9)鉴定人的概念;(10)翻译人员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和主要诉讼权利;(2)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3)被告人的特点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4)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异同。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原则(4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基本原则的含义、分类和意义:掌握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和意义,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特征

    (三)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功能

    (四)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1、识记;

    刑事诉讼法原则。

    2、理解和运用:(1)基本原则的特点;(2)基本原则的分类;(3)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理解和运用: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2)贯彻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须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三)依靠群众原则 理解和运用:

    (1)依靠群众原则的含义、意义;(2)如何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理解和运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含义,具体要求以及贯彻执行该原则的意义。(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理解和运用:(1)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和意义;(2)如何贯彻执行该原则;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解和运用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3)该原则的意义。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理解和运用:(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含义;(2)贯彻执行该原则的意义,(八)用本民族语盲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理解和运用:(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含义;(2)如何贯彻执行该原则。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理解和运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无罪推定原则理解和运用:(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2)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理解和运用: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二)刑事司法主权原则理解和运用: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三)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理解和运用: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第七章

    辖(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立案管辖的基本内容,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划分根据,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具体内容。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管辖的概述;(二)立案管辖;(三)审判管辖。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管辖。

    2、理解和运用:(1)管辖的意义;

    (2)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二)立案管辖

    1、识记: 立案管辖。

    2、理解和运用:

    (1)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三)审判管辖

    1、识记:(1)审判管辖;(2)级别管辖;(3)地区管辖。

    2、理解和运用:

    (1)划分审判管辖的根据;(2)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3)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第八章

    回避(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回避的含义、意义,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回避的含义和意义;

    (二)回避的方式、理由和适用对象

    (三)回避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回避的含义和意义

    1、识记: 回避。

    2、理解和运用: 回避的意义。(二)回避的适用 理解和运用:(1)回避的理由;(2)回避的适用对象;(3)回避的程序。

    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3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范围;掌握辩护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辩护制度概述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

    (三)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

    (四)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六)刑事代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辩护权的内容;(2)行使辩护权的方式;(3)辩护入的范围;(4)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5)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种类。

    2、理解和运用: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2)辩护人的权利义务;(3)代理人的诉讼地位;(4)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强制措施(3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解和掌握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条件和适用程序;群众扭送的概念和条件。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强制措施的概述;(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位;(四)拘留;(五)逮捕。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

    1、识记: 强制措施。

    2、理解和运用:(1)强制措施的特点;(2)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识记:(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

    2、理解和运用:

    (1)拘传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期限:(3)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三)拘留

    1、识记:(1)拘留;(2)群众扭送。

    2、理解和运用: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区别;(3)拘留的程序和期限。(四)逮捕

    1、识记: 逮捕。

    2、理解和运用:(1)逮捕的条件;

    (2)逮捕的程序和羁押期限。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判及判决的执行等基本程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及当事人的范围。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和范围(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和范围;(3)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和方式;(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和范围。

    2、理解和运用:

    (1)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2)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

    (4)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程序。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送达的概念和意义;明确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方式;掌握期间耽误后的解决办法。

    二、学习考核的内容范围(一)期间;(二)送达。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期间的概念和意义;(2)期日的概念;(3)延长期间;

    (4)期间的重新计算;(5)送达的概念和意义;(6)直接送达;(7)留置送达;(8)间接送达;(9)委托送达;(10)邮寄送达;(11)公告送达。

    2、理解和运用:(1)期间的计算;

    (2)期间的耽误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1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二、学习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

    2、理解:

    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意义和程序

    第十四章

    证据概述(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的概念、特征、属性和意义。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证据的概念(二)证据的属性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证据的概念;

    2、理解: 证据的意义;

    3、运用: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

    第十五章

    证据制度(1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的特征;明确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掌握证据的特征和意义。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三)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证据制度

    (四)我国的证据制度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证据制度的概念;(2)神示证据制度的含义;(3)法定证据制度的含义;(4)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2、理解:

    (1)证据制度的意义;

    (2)自由心证制度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作用以及它的局限性;(3)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特征.

    第十六章

    证据规则(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掌握证据规则的意义和运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证据规则概述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证据规则

    2、理解:

    (1)违法证据排除法则(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3)自白排除规则(4)特权规则

    第十七章

    证据的分类(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从理论上对证据作各种分类的意义;掌握各类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意义;掌握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证据分类概述;(二)我国的证据分类;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控诉证据的概念;(2)辩护证据的概念;(3)原始证据的概念;(4)传来证据的概念;(5)直接证据的概念;(6)间接证据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标准;(2)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相对性:(3)传来证据的作用;

    (4)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5)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6)间接证据的作用;(7)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

    第十八章

    证明(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证明的概念和特征,诉讼证明的意义,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要求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证明概述;(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责任;(四)证明标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诉讼证明。

    2、理解和运用:

    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意义。(二)证明对象

    1、识记: 证明对象。

    2、理解和运用:(1)证明对象的意义;(2)证明对象的范围。(三)证明要求

    1、识记: 证明要求。

    2、理解和运用:(1)证明标准的意义;

    (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根本标准;(3)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

    1、识记: 证明责任。

    2、理解和运用:

    (1)证明责任的历史发展;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十九章

    案(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掌握立案的条件和立案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三)立案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2)立案的意义;(3)立案的材料来源。

    2、理解和运用:(1)立案的条件;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十章

    查(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明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以及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明确预审的概念和地位,掌握侦查行为的种类以及各种侦查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行为;(三)侦查终结;

    (四)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五)补充侦查

    (六)侦查监督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侦查的概念;(2)侦查的任务;(3)侦查的意义;

    (4)讯问犯罪嫌疑入的概念;(5)询问证人的概念;(6)勘验、检查的概念;(9)侦查实验的概念;(8)搜查的概念;

    (9)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10)鉴定的概念;(11)通缉的概念;(12)预审的概念;(13)侦查终结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2)询问证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3)勘验、检查应遵循的法定程序;(4)搜查应遵循的法定程序;(5)鉴定应遵循的法定程序:(6)通缉应遵循的法定程序;(7)侦查终结的条件;(8)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章

    起 诉(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重点掌握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设的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提起公诉。

    2、理解和运用:(1)起诉制度的类型;(2)提起公诉的意义。(二)审查起诉

    1、识记: 审查起诉。

    2、理解和运用:(1)审查起诉的作用;(2)审查起诉的内容;

    (3)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期限。(三)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

    1、识记:(1)起诉;(2)不起诉;

    (3)退回补充侦查。

    2、理解和运用:

    (1)起诉的条件和程序;(2)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4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内容和异同。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审判概述

    (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四)法庭审判

    (五)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七)简易程序

    (八)判决、裁定和决定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第一审程序。

    2、理解和运用: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识记:(1)开庭;(2)法庭审判;(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延期审理;(6)中止审理。

    2、理解和运用:

    (1)法庭审理要经过的阶段;(2)法庭调查在庭审中的作用;(3)法庭辩论在庭审中的童义;(4)审理障碍及其处理:(5)庭审笔录的意义。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识记:(1)自诉案件;(2)反诉;(3)调解;(4)和解。

    2、理解和运用:

    (1)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2)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3)反诉的构成条件。(四)简易程序

    1、识记: 简易程序。

    2、理解和运用:(1)简易程序的意义;(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五)判决、裁定和决定

    1、识记:(1)判决;(2)裁定;(3)决定。

    2、理解和运用:

    (1)判决的种类与判决书的制作;(2)裁定的适用范围;(3)决定的适用范围;(4)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和理由,第二审审判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审级制度

    (二)上诉、抗诉的提起

    (三)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四)上诉不加刑

    (五)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第二审程序。

    2、理解和运用: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2)第二审程序的作用或意义。(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识记:(1)上诉;(2)抗诉;(3)申诉。

    2、理解和运用:

    (1)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机关;(2)上诉、抗诉的方式和期限;(3)上诉、抗诉的理由。(三)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1、识记:

    (1)全面审理原则;(2)上诉不加刑原则;(3)发回重审;(4)改判;(5)书面审。

    2、理解和运用:

    (1)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

    (2)第二审审理方式的种类和内容;(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和意义;(4)第二审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方式;(5)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任务;(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3)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要求;(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程序;

    (5)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及复核后的处理;(6)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7)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事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法定条件;掌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2)申诉的概念;(3)申诉的特点;

    (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期限。

    2、理解和运用:

    (1)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相同与不同;(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4)申诉的法律效力;(5)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7)再审抗诉与第二审抗诉的相同与不同;(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9)重新审判后对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章

    行(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掌握执行的变更,以及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等问题。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三)变更执行程序;

    (四)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的监督。

    三、考核的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刑事执行主体的概念和范围;(3)刑事执行客体的概念和范围;(4)生效判决、裁定的特点;(5)执行变更的概念;(6)监外执行的概念;(7)新罪的概念;(8)漏罪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1)执行的意义;(2)死刑判决的执行;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4)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5)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6)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7)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8)监外执行的条件;(9)监外执行的程序;(10)减刑的条件;(11)减刑的程序;(12)假释的程序;

    (13)新罪、漏罪的处理;(14)申诉的处理。

    第四篇: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说明

    本大纲是针对公安高等院校公安类各本科专业(非法学)的专业基础课而制定的,即适用于作为公安通修课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大纲充分体现了“承上启下、培养观念,精讲多练、贴近实战”的本课程的课程指导思想,注重对课堂讲授、教材编写、教学实践、试题及答案的设计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是本门课程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评价标准。

    本大纲由刘万奇教授、樊学勇副教授设计、起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组全体教师研究制订,法律系主任刘万奇教授审定。

    2024年1月18日

    课程编号:011106

    授课对象:公安类各专业(非法学)本科生

    学时:48 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明确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作用和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第一节 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语解释

    (二)诉讼的定义: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的特征

    性质的公力性、发生的被动性、形式的公开性、程序的法定性、认知的间接性、权属的独立性、效力的终极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刑事”的词语解释

    (二)刑事诉讼的定义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动过程。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在整个社会关系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于刑事诉讼法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和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划分及各自特点

    3、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中国古代、近代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5、刑事诉讼法有何作用?

    6、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及类型是什么?

    7、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

    8、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9、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各基本原理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刑事诉讼价值原理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一)外在价值——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

    (二)内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良品质的道德标准。所谓“善”,是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思是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能否产生好的裁判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善”的品质,人们就会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三)效益价值——所谓“效益价值”,是指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它的实际运作,要考虑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标准。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原理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和预期的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一个是追究犯罪;另一个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原理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

    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结构。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结构。资本主义社会两种典型的诉讼结构,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这两种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思考题:

    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2、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在价值?

    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在价值?

    5、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效率价值?

    6、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如何平衡?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领会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意义。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对立法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三、国际通行的主要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二)不告不理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五)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一)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二节 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含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含义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

    1、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时,不允许给某些公民以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对某些高层官员或高干子弟以任何优待;

    2、不允许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不得以当事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宗教信仰或民族、种族等等的差异而给予歧视性待遇。

    (四)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

    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三)贯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六、司法主权原则

    (一)司法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主权原则的内容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外);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三)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四、保障辩护权原则

    (一)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辩护权原则的内容

    1、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意义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

    六、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一)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1、法律赋予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

    3、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他们有权提出控告

    (三)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

    1、体现诉讼公正

    2、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

    七、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

    (一)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

    (三)实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意义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已经追究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的概念、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二、国家安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四、其他侦查机关

    (一)军队保卫部门

    (二)监狱

    (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一)当事人的范围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当事人

    (一)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四)证人

    (五)鉴定人

    (六)翻译人员 思考题: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3、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4、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

    5、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第五章管辖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概念,公检法职能管辖的分工,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管辖的意义

    (一)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

    (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人民群众协助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节 职能管辖

    一、职能管辖的概念

    职能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

    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5、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交叉: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四种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的定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定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关于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

    (一)地区管辖的定义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三)关于地区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

    在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某一个法院审判的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五、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定义

    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划分,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军内刑事案件,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

    2、军职罪案件。

    3、其他犯罪案件。如全案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地互涉刑事案件中的非军职人员犯罪案件。

    (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在火车上或在车站、路段内犯罪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等。思考题:

    1、什么是管辖?

    2、什么是职能管辖?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5、什么是审判管辖?

    6、什么是级别管辖?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8、什么是地区管辖?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六章 回避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回避的概念、意义、种类、理由、对象及程序。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定义: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意义

    回避的意义: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有利于树立公检法机关的威信。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对象

    一、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办理的一种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定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定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不得参加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三)指令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决定其不得参与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一)回避提起的主体

    自行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的本人。申请回避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令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

    (二)回避提起的期间

    从立案到执行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三)回避提起的方式

    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均可。

    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根据其隶属和聘请关系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回避对象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该案的办理活动。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思考题:

    1、什么是回避?

    2、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3、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4、回避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5、回避的决定如何作出?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辩护的概念,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第一节 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辩护的定义

    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二)辩护的意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一至二人。

    (三)指定辩护的定义

    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种类。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三、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4、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如果3、4、5、6项人员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

    (三)辩护人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1、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辩护人独立于控诉方。

    3、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

    4、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五、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规定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

    2、公安机关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转达。

    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性质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关于侦查机关的规定

    1、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排。

    3、在律师会见时的派员在场。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思考题:

    1、什么是辩护?

    2、辩护有哪些种类?

    3、哪些人能做辩护人?哪些人不能做辩护人?

    4、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5、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7、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

    8、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9、哪些人有权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强制措施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现实人身危险性;保全证据;防止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第二节 拘 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性不同。

    三、拘传的审批和执行程序

    (一)拘传的审批

    须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批准。

    (二)拘传的执行程序

    (三)拘传的期限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

    (一)取保候审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随便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审批和执行

    (一)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执行

    1、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金的确定和收取。

    4、取保候审的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审批和执行

    1、监视居住的审批

    2、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节 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情形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四、刑事拘留的程序

    第五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二、逮捕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四、逮捕与拘留的区别

    第六节 扭送

    一、扭送的概念

    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扭送的对象 思考题:

    1、什么是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

    3、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适用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4、什么是取保候审?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5、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是什么?

    6、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7、什么是刑事拘留?

    8、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9、适用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0、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11、什么是逮捕?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2、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批准、决定、执行权是如何规定的?其程序是什么?

    13、逮捕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14、公民扭送的对象是什么?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遭受物质损失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思考题:

    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第十章 期间、送达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期间的概念,期间的计算,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期间制度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二)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与恢复

    (一)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量单位:时、日、月。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只要是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邮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邮局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

    以月、日为计算单位的,如果期间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应当将期间届满之日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到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延长至节假日过后。

    (二)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第二节 送达制度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送达的定义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二)送达的特点

    (三)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思考题:

    1、什么是期间?

    2、期间的计算单位是什么?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3、什么是送达?送达有哪些方式?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把握刑事证据分类的标准,明确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其分担原则、刑事证明标准的观念、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定义: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于刑事证据基本属性的三性说与两性说之争。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一)物证的定义

    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二)物证的特点

    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

    (三)书证的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书证的特点

    证据内容的思想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证明效果的稳定性。

    (五)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如果某种文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它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这种文件就具有物证和书证两种属性,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的陈述。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三)证人资格

    (四)被害人陈述的定义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所作的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定义

    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又称为“口供”。

    (二)口供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四、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定义

    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特点

    五、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记录,包括文字记载、绘制图样、拍照,制作模型和录像等。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六、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定义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音像信息资料。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一)划分标准

    根据各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支持控诉还是支持辩护)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二)控诉证据的定义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

    (三)辩护证据的定义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就是辩护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划分标准

    按照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初始反映还是再反映,可以把刑事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二)原始证据的定义

    凡是对案件事实初始反映的证据就是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

    (三)传来证据的定义

    凡是对案件事实再反映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的定义

    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言词证据,又称“人证”。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三)实物证据的定义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能不能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直接证据的定义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三)间接证据的定义

    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中的某种局部情况和个别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证据。

    (四)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协调性;封闭性;排他性。

    第四节 刑事证明的理论

    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定义: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二、刑事证明对象

    刑事证明对象的定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三、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的定义:是指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诉讼主张获得裁判确认而承担的提出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以避免败诉风险的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四、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义:用以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证据?

    2、什么是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3、什么是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4、什么是物证?物证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书证?书证有哪些特征?

    6、什么是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7、什么是被害人陈述?

    8、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口供的特点是什么?

    9、什么是鉴定结论?

    10、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11、什么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

    12、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13、控诉证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14、辩护证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15、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16、什么是原始证据?什么是传来证据?

    17、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18、言词证据的概念、特点是什么?

    19、实物证据的概念、特点是什么?

    20、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21、什么是直接证据?什么是间接证据?

    22、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是什么?

    2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2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5、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是什么?

    第十二章 立案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一、立案程序的概念

    立案程序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程序。

    二、立案程序的任务

    接受并审查立案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出具法律文书。

    三、立案程序的意义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立案是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的来源: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先接受;对于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立案材料,应当先接受下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将移送情况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

    二、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材料的处理:分别作出立案、不立案的决定。

    第四节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思考题:

    1、什么是立案程序?

    2、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3、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材料接受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4、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三章 侦查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和侦查终结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侦查程序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

    (二)侦查与侦察的区别

    (三)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的任务

    (一)收集证据

    (二)查明犯罪事实

    (三)确定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四)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侦查的要求

    (一)应当迅速及时地进行侦查

    (二)应当客观全面地进行侦查

    (三)应当深入细致地进行侦查

    (四)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

    (五)应当保守侦查秘密

    第二节 侦查行为的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以言辞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程序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守的程序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

    (三)勘验、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

    四、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搜查应当遵守的程序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的程序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当遵守的程序

    七、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应当遵守的程序

    八、辨认

    (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二)辨认应当遵守的程序

    九、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

    (二)通缉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

    (二)侦查终结的意义

    二、侦查终结的要求

    (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

    (一)制作结案报告

    (二)报请审批

    (三)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四、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

    五、对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特殊规定

    (一)侦查权限的特殊规定

    (二)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思考题:

    1、什么是侦查?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3、询问证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4、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5、搜查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6、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7、什么是通缉?通缉应遵守哪些规定?

    8、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要求是什么?

    9、什么是补充侦查?

    第十四章 提起公诉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提起公诉概念,提起公诉、不起诉应具备的条件及遵守的程序。

    第一节 提起公诉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提起公诉程序的概念

    提起公诉程序的定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国家公诉机关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程序。

    二、提取公诉的意义

    提起公诉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提起公诉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提起公诉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防止将无辜公民交付审判的保障。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的法定方法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三、审查起诉的期限

    四、审查后的处理

    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五、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六、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定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2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被不起诉人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思考题:

    1、什么是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3、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4、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第十五章 审判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组织的组成,两审终审和公开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及审判组织

    一、审判的概念

    审判的定义: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和工作原则

    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同等权利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

    三、独任审判适用的范围

    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二)审级制度的定义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在组织上分为多少等级,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其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三)确立两审终审制的意义

    二、公开审判制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

    (二)公开审判的内容

    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审判结论公开,判决书公开。

    (三)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四)确立公开审判的意义

    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带动合议、陪审、辩护、回避等其他审判程序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是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一种良好形式。

    三、人民陪审员制

    (一)人民陪审员制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除指派审判员参加外,还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从普通的公民中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

    (二)确立人民陪审员制的意义

    体现了公民参与法律执行的精神,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利于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从而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审判?

    2、独任审判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4、如何理解两审终审制?

    5、如何理解审判公开制?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等程序的设置,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定义: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诉讼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具有决定意义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关键。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庭前审查的内容;庭前审查的方法:书面审查。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将传票或者通知书送达有关诉讼参与人;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名单、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含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从而将案件延至另一日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中止审理的含义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及审判的过程中,因出现足以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形时而作出的暂时停止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待该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一种审判制度。

    (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五)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理由不同;时间期限不同。

    五、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提起反诉。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的法院和案件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的案件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般是独任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简化了审理程序。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

    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的定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刑事判决适用的对象:只能解决实体问题。

    二、刑事裁定

    (一)刑事裁定的定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二)刑事裁定适用的对象

    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有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三)刑事裁定与刑事判决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使用的次数不同;法定的上诉期限不同。

    三、刑事决定

    (一)刑事决定的定义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二)刑事决定适用的对象

    决定只解决某些程序性问题。

    (三)刑事决定与刑事裁定的区别

    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能上诉,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难免有上诉。

    思考题:

    1、什么是第一审程序?

    2、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什么内容?

    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前应当作好哪些工作?

    4、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几个阶段?

    5、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6、什么是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7、什么是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8、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9、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10、什么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1、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2、什么是刑事判决?

    13、什么是刑事裁定?

    14、刑事裁定与刑事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15、什么是刑事决定?刑事决定与刑事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第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概念,有权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和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定义: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予以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理原则

    全面审理原则的定义:只要对一审裁判提出了上诉或抗诉,第二审法院即应对第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有效地限制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第一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前提条件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不论被告方是否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与审理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员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三)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

    是与原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五)提起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六)提起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开庭审理方式

    (二)调查讯问的方式

    合议庭成员都要认真阅卷,了解案情;讯问被告人,直接听取其供述与辩解,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三)第二审的处理结果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思考题:

    1、什么是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抗诉的期限、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2、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3、如何理解第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理原则?

    4、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5、第二审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和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拥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有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利于贯彻“保留死刑又慎用死刑”的方针。

    第二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的报请复核。

    三、判处死刑案件复核的审理程序

    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方式与内容;复核后的处理。

    思考题:

    1、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2、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如何报请复核?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和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审理的对象不同;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意见和反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案。

    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抗诉的对象不同;抗诉所引起的审判机关不同;抗诉的期限不同。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确定;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主要应为开庭审判,对少数再审案件可采用书面审理或书面审理与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思考题:

    1、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执行的概念,执行的依据和执行机关,各种判决的交付执行程序,减刑、假释的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与条件。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执行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执行的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

    三、执行的依据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四、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前的准备工作;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执行死刑的停止。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直接送到监狱等场所。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各种徒刑判决的执行

    各种徒刑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四、管制、拘役的执行

    (一)管制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的执行

    拘役是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五、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和缓刑的执行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罚金的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的执行

    凡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凡附加适用的,必须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或者被假释后执行。

    (五)缓刑的执行

    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并向其宣布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注意的事项。

    六、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一、减刑、假释的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定义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

    思考题:

    1、什么是执行?

    2、执行的主体有哪些?

    3、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应遵守哪些程序?

    5、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的方法是课堂提问或对布置作业检查的方法,分数占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核的方法是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分数占总成绩的80%—70%。

    教材及参考书目:

    (1)教材《刑事诉讼法学》,主编:崔敏、李佑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2)参考书目

    《刑事诉讼法教程》,主编: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主编:陈光中、徐静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修订二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主编: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主编: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第五篇: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一、课程性质:《刑事诉讼法学》是长沙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安排在第四学期学习。

    二、教学对象:法学院2024级学生。

    三、教学目的: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四、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处理

    1、课前准备。

    认真备课,在备课之前仔细阅读教材,做好资料搜集工作,并参考其他同类教材和相关资料,准备好教案和讲稿。每堂课都准备一些小问题或者是案例讨论,引导学生思考。

    2、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点,因此,上课时除了按照课前准备好的教案和讲稿讲解以外,还要注意与学生的交流互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争取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3、课外教学

    每节课下课以后为课后答疑时间,解答学生针对课堂上的内容所提出的疑问,此外,给学生留下手机号码,方便学生有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咨询。

    五、本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同时结合案例进行教学。

    六、本课程考查方式:本课程为必修考试课程,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七、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本章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基本概念,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与产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等,对于进一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的产生方面,本章追本溯源,从犯罪的概念出发,对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原因、过程等进行了描述,揭示了刑事诉讼产生的必然性及相关规律。【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课时数】 3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本章以历史和地域为线索,系统介绍了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外国近现代纠问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还介绍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外国刑事诉讼法的的历史发展

    2、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以产生诉讼上特定效果的行为。刑事诉讼条件是指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2、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3、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4、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课时数】 8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功能。体系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刑事诉讼法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系统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着重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在立法体系方面,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在理论体系方面,吸收了我国学者在此领域的新近研究成果,对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进行了系统论述。最后还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

    2、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3、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证据 【课时数】 10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的特征。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等,都离不开证据。因此,正确认识证据的概念和属性,对于正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制度是法律关于什么是证据、证据的来源、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原则、要求、方法、程序等规范的总称。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制度决定着不同的证据制度。在人类司法文明史上先后出现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不同特点的证据制度。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首先受到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大都源自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司法机关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它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活动,司法机关需要诉讼参与人的配合,诉讼参与人对案情的认识和说明,又需要司法机关最终加以确认。诉讼证明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及至执行阶段,都离不开诉讼证明活动。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特定的,其最终目的在于阐明或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刑事诉讼证明包括证明什么、谁来证明、证明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个主要问题。【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概述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3、证据规则

    4、刑事诉讼证明

    第六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辩护和代理制度作了系统阐述。我国的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在我国,担任辩护人的人不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正式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了辩护人查阅案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以及调取证据等权利。司法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为此,我国还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刑事代理不同于刑事辩护,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赖于当事人的授权,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制约。【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时,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刑事辩护制度

    2、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第七章 回避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问题。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各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回避的种类、理由、适用人员以及适用回避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回避制度概述

    2、回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3、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课时数】 2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系统阐述。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自诉人、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被告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是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提出,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民事问题的处理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

    1、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二编 分论

    第九章 管辖与立案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诉讼管辖和立案的概念、原则等有关问题。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一种分工,它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主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任何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首先是从确定管辖开始的。准确确定案件管辖,是顺利开展刑事诉讼的前提。而且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

    立案是公检法机关在接到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是一个过程,是由一系列诉讼活动组成的诉讼程序,它不仅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等内容,而且包括对材料的审查、处理与监督。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条件。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以下要点:

    1、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2、管辖的种类

    3、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课时数】 10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侦查程序和强制措施进行了系统阐述。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是重要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可以依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有权依法监督。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作了系统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每次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措施,取保的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处所,并对其予以监视的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最长时限不超过37天。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逮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件,严禁滥捕。

    【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2、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3、侦查终结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5、侦查监督

    6、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起诉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则是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公诉机关在公诉程序前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于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或虽构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民个人自诉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决定。【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掌握以下要点:

    1、起诉概述

    2、提起公诉

    3、不起诉

    4、自诉

    第十二章 审判 【课时数】 8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时必须遵守的诉讼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使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审判,全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惩罚,以及如何裁量刑罚。作为基础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上述程序可以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有自身特点,可以调解、和解和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第二审程序是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就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采用开庭审或不开庭审方式,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分别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处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死缓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审判概述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执行 【课时数】 4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刑事执行中属于诉讼活动范畴的内容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变更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变更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方法或场所。刑事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拘役所和监狱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述各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负责死刑、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无罪判决和免刑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判决、裁定、决定的执行;拘役所负责对拘役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的执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监督。【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1、执行概述

    2、各种刑罚的执行

    3、变更执行的程序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章 特殊程序 【课时数】 6学时

    【本章内容】

    本章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了系统阐述。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是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均不成熟,其犯罪动机相对简单和盲目,而且其矫正起来较成年人要容易,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与成年人要有所不同,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与普通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诉讼程序应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坚持分案处理和不公开审理等原则。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它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但因其程序有涉外因素,法律对此有些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在于涉外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国籍的确认、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司法文件的送达等方面。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我国主张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因此,公、检、法机关都是刑事司法协助主体。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本节还介绍了刑事赔偿的程序以及刑事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费用。【本章要点】

    学习本章应注意掌握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3、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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