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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稿)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尘埃落定 时间:2024-06-23 15:54:2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稿)

    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稿)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效落实《福州市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实现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大我县教育改革的实施力度,全面提升我县教育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县师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稿)》。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为全体教师提供一个及时捕捉课改前沿信息,引领专业发展,提高业务素质的平台,使全体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教研能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良好、能适应现代化教育要求的学习型、科研型、反思型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从而为全面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师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保证师训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连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全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倪锦平

    副组长:林新标 张振英 董学勇 刘国强

    成 员:林昌龙 陈功锐 陈先羽 王 旭 林 榕 王通今 王容标 邱宝顺 魏玉平林 岩 方 群 陈 兴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 榕

    副主任:曾少萍

    成 员:林 敏 陈爱惠 孙 敏

    三、培训形式

    1、中小学、幼儿园初级职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培训以理论集中学习与“研训”合一相结合形式开展(即“2+2”模式:理论集中培训2天,送教下乡集中教研片“研训一体”2天);自主学习是在进修校培训处统筹下通过学校的校本集中培训来完成(“校本培训”3天)。

    2、高、中级职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培训分别根据省市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集中理论培训

    通过训前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困惑,捕捉教师受训需求,而后确定学年师训主题,进而聘请省市名师和专家进行各类专题讲座,以析疑解惑,同时也作为“研训”活动的理论支撑点,真正做到“课题来自实践,理论用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实践性、实效性强的师训之效果。

    (二)“研训一体”培训

    1、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要改变培训模式,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的课堂教学活动之中,达到理论培训与教师教学行为相并进,就要倡导“研训合一”的培训模式,而要保证“研训合一”培训模式有序、有效开展,就必须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⑴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科、中教科、初教科等职能科室支持与指导下,明确“研训合一”培训模式对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通过进修校培训处与三科室形成合力,借助督促、2 检查各教研片和基层学校开展研训活动情况,以产生师训的“向心力”。

    ⑵作为教育业务单位的进修校培训处、中研室、小研室等职能科室,必须树立“以研动训,以训促研,研训结合”理念,在研训过程中发挥不同作用:①培训处主要起组织者作用,做好“研训”课题的征求、选定、过程的组织管理等工作;②中研室、小研室主要起实施者作用,做好“研训”过程中授课教师的选配与“研训”全程点评、指导等工作,以产生师训的“作用力”。

    ⑶作为“研训”直接受益者的基层学校,必须明确“研训”是解决教师教学困惑,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最佳捷径之一,要指定专人分管师训,全程跟踪学校教师参训状态,强化“参训纪律、听课笔记、作业完成”的环节的督促与检查,以产生师训的“促动力”。

    2、认真实施,扎实过程

    ⑴组建“研训共同体”,追求内涵价值。由片校优秀青年教师、我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市县骨干教师及进修校教研员、兄弟县(市、区)优秀教师和福州市名师工作室成员等三级层面教师组建“研训共同体”。特别要充分发挥我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市县骨干教师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让受训教师真正感到身边名师的特色与风采,达到“即学可用、用疑可问、问则可效”的目的。

    ⑵确定“研训”主题,确保目标实施。①将每学年10月份之前,各教研片上报的学年教研工作计划安排中具有共性的、对教师的教学行为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活动,作为“研训”主题;②利用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了解参训教师对“研训”的需求和教学困惑,进而确定“研训”主题;③将教研片教研需求和需要协助解决的课题进行整合,作为“研训”主题;④各阶段考试的试卷质量分析中带有共性的教学建议与困惑。

    ⑶探索“研训”模式,力求扎实有效。以“研究小现象,解决真问题”为“研训”的出发点,以同学科或同年段为一次参训主体(小学语文分三个学段,数学分为二个学段),以“研训共同体”中的成员为“研训”活动的示范者、实践者、指导者,以上午学习、下午交流研讨为一个单位时间,拟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开展“研训”活动。

    ①课例研究:一是“一课多上”(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上课、研讨;再上课、再研讨,进而升华为同类课型一定的授课模式);二是同题异构(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采用“媒体”或“农远资源利用”与“常态”不同方式授课,而后进行研讨,升华为同类课型较好的授课模式);三是同题会课(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三级会课,而后进行研讨,总结名师教学方法,学习名师精湛教学技艺),通过研讨,拉近名师与教师之间的距离。通过交流对话,分享名师经验,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②“有生+无生”课堂:针对同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班级授课,而后再针对这一课题通过不同层面教师进行说课与片段教学示范,最后通过名师、专家针对“有生+无生”课堂实录,以“记者见面会”形式进行点评,做到现场质疑析惑,共同提高。

    ③集备组织:针对同一单元通过不同层面教师,就本单元的教材处理、教学设计、资源整合、习题(试卷)编写等方面分别阐述不同的观点,而后通过研讨,以明确如何有机整合教材、学生、课堂、社会等资源,使课堂效益最大化,以提升教师教材处理能力和试卷编写能力等。

    ④案例论坛:针对教师教学行为中常见的某一问题,训前一个月左右提出,让参训教师事前收集相关的案例,而后以论坛形式开展“研训”,通过交流研讨,达成共识,最后由名师或专家进行归纳性总结。

    ⑷强化“研训”管理,追求培训效益

    ①每次“研训”活动,各校分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应负责带队,做好“研训”过程组织与管理,特别是交通安全、伙食安排等方面的管理。

    ②参训教师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研训”活动,踊跃发言,做好笔记,随时备查(进修校教研员或培训处人员下校调研时验查)。

    ③进修校培训处安排参加“研训”活动过程管理的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考勤过程管理与考勤记录,并于当天公示考勤情况。同时要检查笔记,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带队负责人沟通解决。

    ④人数较多的学科以教研片为单位开展“研训”活动,人数较少的学科以县为单位开展“研训”活动。

    (三)校本培训

    1、正确定位,制定计划

    各校应充分认识校本教研对提高教师专业化成长重要作用,成立校本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工作。同时制定出每学年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学年11月6日之前上交一份进修校培训处备案(校本培训计划应附有月进度安排表)。

    2、抓住热点,确定主题

    作为校本培训,应以教材研究、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为培训重点,针对本校各学科日常教学行为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疑点等问题,作为培训主题,组织引导教师进行“教学设计、教法研究、个人反思、教案分析”,开展“专题研讨、课题研究、集体备课”与“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赛课”等活动,以培养教师解决问题与个案研究能力、思维与实践能力、批评性自我反思与不断学习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3、优化管理,共同实施

    ⑴根据各校校本培训计划和月进度安排,充分利用进修校教研员下校调研契机,指导、参与学校校本培训活动。

    ⑵各校在实施校本培训计划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时,可适时通过进修校培训处邀请相关名师、教研员进行指导,协助开展活动。

    ⑶每次校本培训活动均应有出勤情况、活动记录、学习笔记等材料,以随时备查。

    ⑷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应上缴一份活动情况总结,每位教师应根据以下内容结合“研训”与校本教研,任选其一撰写一份材料,方认可完成当年的校本自主学习学时:①听课心得;②教学反思;③教育教学案例;④教育教学论文。材料各校汇总于每学年结束(6月底)前上交进修校培训处备案。

    四、管理考核

    1、过程督查制度。县教育局和进修校对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对各校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作为学校过程性考核评估内容之一。

    2、资料建档制度。各校应按年级或学科分类建立教师参加培训活动各种资料档案,以便查阅。

    3、表彰激励制度。由县教育局和进修校联合对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年评比一次,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与学校评优、教师聘任、职称晋升等挂钩。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一、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入评审范围: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进修学校的现任公办教师;(2)职业中学文化课、专业课现任公办教师;

    (3)教研室的教研员及原为教学研究人员,现任教研室领导仍兼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4)青少年活动中心、幼儿园、托儿所中符合小学教师职务条件的专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5)曾任专职教师,现任学校行政领导仍兼课者;(6)曾任专职教师,现以教学为主兼搞行政工作的人员;

    (7)从事学校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劳动技术教育和计算机教学的教师;(8)曾任专职教师,现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人员;

    (9)经市、县教育局批准的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参评对象:

    (1)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任岗位责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者;

    (2)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者。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5、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48学时(初次认定者除外)。

    6、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3、一级教师

    (1)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三)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2)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2、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2)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3、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2)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四)学历要求

    参评学历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后取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五、报送材料种类及要求

    1、种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和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两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高级和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式一份。(2)个人申请。(3)个人工作总结。

    (4)毕业证书,多学历者提供所有学历。(5)教师资格证书。

    (6)申报正高级、高级和一级人员,提供课堂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免试证)。(7)培训合格证书(2024年至2024年)。(8)计算机等级(计算机模块)培训合格证书。(9)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10)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11)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

    (12)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封面、目录、主办单位、正文复印件。(13)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等次为优秀个人考核表。(14)公示证明材料。(15)近2年的教案。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镇小学教师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善我镇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深化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24]178号)和《关于做好徐闻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徐教[2024]3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来后到的原则,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为依据,实行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二、聘任的范围和对象

    全镇公办小学(幼儿园)及借调外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各种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借调教师在原单位聘任,实际表现证明由现工作单位提供。

    三、聘任职数。

    我镇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为97%,不得超过指标,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不互相挤占。

    四、聘任程序

    (一)成立全镇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位懂(校长)

    副组长:邓大操(副校长)、潘孝志(副校长)

    成 员:林家胜、王月丽、郑礼杰、符应报、杨培邺、黄丕俊、谭慎水、许玉敏、施声雄、郑 红、符天虹、林茂峰、陈永再、梁证豪、黄扬勇、俞法兴、方 伟、谢成伍、郑吴川、谭瑞基、黄运勇、苏文健、朱琼贤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前山镇中心小学),办公室主任由邓大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家胜同志担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组织学习、宣传发动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文件精神,大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教师全面、正确、深入地理解职称聘任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职称聘任的目的和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

    (三)制定聘任方案

    本着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和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目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徐教[202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聘任方案。本方案的制定注重教师的日常表现和工作业绩,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师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及业务水平。聘任方案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

    (四)强化考核,择优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聘任条件对拟聘人员近三年(2024年9月至2024年7月)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时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先来后到的原则,采取领导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徐闻县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任证书。

    五、聘任具备条件及积分计算方法

    (一)已取得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职称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能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优先聘任。

    (二)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已满2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能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 的的可优先聘任。

    (三)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能按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先来后到排队聘任。

    (四)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能按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再按以下情况进行计算积分排队,择优先聘。(1)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教龄每年计1分。

    (2)按取得最高学历算,本科优先聘任,专科计7分,中专计5分,中专以下(不含中专)计3分。

    (3)在近三年中,考核其中一年获优秀者计13分,没有优秀仅获合格者计10分。

    (4)在近三年中,在中心校担任以下以下职务的:年级学科组长计1分,班主任工作满一个学年的计2分,正、副科组长分别计4分、2分,正、副主任分别计6分、5分(大队辅导员按副主任职位算),副校长计7分,校长计8分。面上小学校长按中心校主任等次,主任按中心校副主任等次,副主任按4.5分计,班主任、科组长与中心校相同。职务分仅取个人最高档次计算,重复职务不得累加。

    (5)优质课、说课比赛:在近三年中,凡参加镇、县、市级别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镇级按4、3、2分计,县级按7、6、5分计,市级落10、9、8分计,如此类推。

    (6)论文或其它教师基本功比赛:在近三年中,教师所撰写论文或其它教师基本功比赛,(经面上组推荐或相关部门统一发文要求的)获得镇、县、市级奖励的,镇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1分,县级按6、5、4分计,市级按9、8、7分计,其他类推。

    (7)辅导学生方面:①在近三年中,凡辅导学生获得书画、演讲、朗诵单项比赛获的,按学生获奖等次,镇级每生一、二、三等次,分别计教师0.3、0.2、0.1分,县级:0.6、0.5、0.4分,市级:0.9、0.8、0.7分。小组比赛获奖的,按以上标准加

    半计。②近三年中,凡辅导学生获智能赛(含单、双科、三科),按学生获奖等次,镇级每生一、二、三等奖,分别计教师0.4、0.3、0.2分,县级:0.7、0.6、0.5分,市级1.0、0.9、0.8分,省、国家级类推。③升重点中学方面:凡近三年中任毕业班科任教师,并辅导学生升县级重点中学(按正取指标)的,每生计科任教师0.5分。

    (8)教绩:以2024年9月-2024年7月近三年教绩计算,按全镇统考成绩同级同科排名,一名5分,二名4.8分,以后按每个名次降低0.2分计,最低3分,[即十一名以后(含十一名)都为3分],不统考班级科任都为3分。(教双科或双科以上教师,按所教的所有学科排名计分,但在所教学科中,取一个最高学科分后,其他学科得分仅取1/3累加计算)。

    (9)近三年中,获得镇、县、市、省等级别的先进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的,按镇级2分,县级4分,市级6分,省级8分计。

    六、扣分。

    近三年中每1年病假累计六个月以内,每个月扣5分;事假三个月以内,每个月扣10分;旷工五天以内,1天扣30分。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在聘任过程中,严格资格审查。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申请,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对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不参加考核或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

    (二)在岗不任课的;

    (三)教学水平低,所教学科成绩特别差的;

    (四)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请假1个学期及以上),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

    (六)因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知识读本》、《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新时

    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等四门公修课培训的;

    (八)行政处分未满期的;

    (九)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八、聘任期限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九、聘任工作的时间安排

    按比例核定聘任职数,于2024年6月2日前将拟聘任人员名单及拟落聘人员名单报教育局人事股。

    十、聘任有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做到四公开:聘任方案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聘任指标公开、聘任结果公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聘任,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聘任程序进行,不能简耗程序蠹不能走过场。

    (三)纪律要求。教师专业技术取务聘任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总的要求就是做到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深化教育改革,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方案经全体教职工代表(35人)的大会上表决通过。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第四篇: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112号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

    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关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定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

    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年级教师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

    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考核合格等次以上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四、身心健康。

    第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五、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有条件的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正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自治区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四、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六、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地(州、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出版或推广使用。

    四、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

    五、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一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三、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参加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使用。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九、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县(市、区)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三类及三类以上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一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二)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国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2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获自治区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级入选者。

    (二)地(州、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选专家,地(州、市)拔尖人才。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四)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区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1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地(州、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七条 附则

    一、申报中小学各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对从区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区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准予申报。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四、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需提交的所有参评材料,如: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反映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论文或著作等,严格按自治区现行职称评审规定要求提供。

    二、若干问题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刊号或CN刊号);“地(州、市)级论文”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地(州、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论文: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须与申报人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课题:一般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五)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七)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八)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九)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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