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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经济法基础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玄霄绝艳 时间:2024-08-02 09:58:5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重点:经济法基础

    考试重点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①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

    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宿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二、适用1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行政复议机关

    ①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

    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二篇:XX经济法基础重点

    XX经济法基础重点

    导语: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小编介绍XX经济法基础重点,欢迎参考。

    一.银行卡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者关于,银行卡如何办,以及信用卡如何办,直接看书P112即可,我只给大家列举一下需要注意的下列几项

    (一)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销户规定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在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方能清户。

    (三)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XX元RMB。

    2.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RMB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四.银行卡清算

    银行卡清算市场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后,颁发“银行清算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RMB。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一.汇兑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受理银行受理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篇: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

    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 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 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除外),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国防、外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证人 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 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

    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24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 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诉讼

    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核准类账户:基本、临时(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专用、QFII。2日内审核批准。正式开立之日是核准日期。

    人民银行备案类账户:一般、个人结算、其他专用。开户之日起5日内“备案”。正式开立之日是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变更:

    1、存款人变更名称,不变更开户行及账号,5日内向开户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

    2、法人负责人变更,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行。

    3、开户许可证变更,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人民银行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可向开户行提出摊销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执照。(1、2五日内提出)3迁址4其他(3、4十日内申请)

    撤销规定:1未清偿债务不可撤2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证、开户许可证。3先撤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余款转入基本户,方可办理。4交回开户许可证5应撤未撤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逾期按自愿处理,余款列入久悬未取专户。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单位一个基本户。

    2、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

    3、使用:工资奖金、单位人民币卡款转入。一般存款账户:(5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1、概念: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以外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

    3、使用: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存现金不可以支取现金。

    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为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2、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3、使用:不得收付现金.可支取现金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性质:(1)账政部门为实行几下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2)预算单位没有基本户或基本户被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基本户”管理。(3)除上外还可作为“专用户”管理。

    2、使用:(1)一个基层一个户(2)用于政府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可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向下级单位划款。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因临时需要骈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增资)验资。临时验资不需要核准。异地常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需要执照正本和批文

    3、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可支取现金。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一切合法收入。

    3、付款依据:(1)单位从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2)个人持单位开出的汇本支票,转款到人个账户的,需要提借供付款依据。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适用范围:(1)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户的。(2)办理异地贷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账户。(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违反账户规定行业的法律责任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规开立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3)不及时销户。处罚规定: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四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 承包人一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 水利工程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 不征收营业税情形: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买卖金银业务;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行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

     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范围  航空钻井、斟探属于“建筑业”税目范围

     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 提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 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范围 营业税税率

    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5%--20%:娱乐业 营业税计税依据

    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 交通运输业:全部运营价款+价外费用

    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

     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全程运费-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  建筑业: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务(不含装饰劳务):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 纳税人(不含个人自建自用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行为不纳税

    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财务价款和设备价款)

     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

    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价款+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买卖业务:卖出价-买入价  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全部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的:收入-支付给委托方价款  初保业务:保费收入  储金业务:储金利息

     福利彩票机构:不征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手续费收入)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收入-工资-福利

    -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

     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查验费、打单费 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价款+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费

     旅游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并改有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旅游费用-接团企业旅游费

     广告代理业务: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含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用

     租赁业务:租金收入

    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

     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 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收入-购置原价

    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收入-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 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算价格=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起征点

    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税收减免

     外商(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不予征收营业税: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处置实物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该项若是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取得入款项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地点

     特殊性:中央铁道运营业务: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纳税;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运营业务、基建管线运营业务):由其 所在地申报纳税;  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 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纳税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核算盈亏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的:2024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期限:1个季度

     保险公司纳税期限:1个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 纳税人: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处理基本一致)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特点

    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科源制和申报制

    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那谁是人和扣缴义务人

    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午餐费补贴除外)、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征个税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其他特许权  2024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否则要征收个税 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 费用扣除标准

    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24000元/年,即2024元/月

    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2%、14%、2.5% 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在以后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 同一作品在报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

    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请  申报纳税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 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那谁说申报

    第六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 产权出典的,成承典人为纳税人 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室外游泳池、围墙、烟囱、菜窖、水塔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 室内游泳池是房产,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1.2%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税率: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缴纳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的,由多交付的或其他经济利益一方缴纳契税) 税率:比例税率3%—5%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车船税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船舶(客轮、货船、木船、帆船、舢板)

     计税依据: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每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依据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资源税

     征税范围: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天然气、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

    炭制品不征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

    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已转让的面积占可销售比例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算)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其他规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 税务机关的权利: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及权利

    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海关征收税种: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元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款征收方式

     方式:查账征收(会计制度健全)、查定征收(生产规模小、产品零星)、查验征收(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定期定额征收(经批准的生产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税款征收措施

    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经责令后仍不申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指教税款 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 纳税人欠款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 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检查

     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 职责:查账权、场地检察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察权、存款账户检察权 税务行政复议

     受审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

     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 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做出终审判决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处以202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4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按规定期限蛇宝宝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为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为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为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 纳税人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24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2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24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有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24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扣为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总论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 3.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5.刑罚种类:拘役、罚金、没收财产(行政处罚:罚款);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6.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其中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 7.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经济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等 9.仲裁协议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0.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 1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3.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14.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5.回避制度适用于回避的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不需要回避)1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17.实体法是指从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合同的,处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到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1年 5.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8.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订立较长期间的固定期限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家庭无就业人员,有需抚养的 9.在有关合理情形,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0.劳动合同独特特征:特定性、法定性、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11.合同原则:公平、合法、协商一致、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1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

    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符合随时他那个值解除或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的;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的;单位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合同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法律规定的 1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篇:经济法重点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有上下限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受限5法定资本受限(2)1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及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讨论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4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股东5查阅会议记录及财产报告权 6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出资转让时按章程程序的转让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

    (2)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只要有一股可行使的权利,后者指必须拥有一定限额的股份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四: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5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数额35%的股份总数,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缴纳股款和验资7召开创立大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3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要约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法律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市公司概念、条件、程序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合同、效力待命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尚未确定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分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行政垄断的种类?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1)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形式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5生产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五: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六:经营者义务

    1遵守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障安全义4提供信息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单据或凭证的义务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尊重人格义务

    十七:责任归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储存,运输者的责任,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篇: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 企业法

    1.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①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②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④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第二章 公司法

    1.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①公司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如XX省)。③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即公司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④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例:江苏省云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觉性。其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中一般须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公司经营范围、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数额:注册资本的最低下限为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缴纳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它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性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的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即拥有公司资本额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就形成了决议;而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一般规定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特征:①最低资本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②出资期限:其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法定资本制。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可以。④股东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于募集设立,其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四)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常会与股东临时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法》规定股东临时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后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破产法

    1.债务人财产的构成部分: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等)。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2.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3.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4.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5.取回权:是对于债务人占有管理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从破产管理人处依法取回的请求权。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6.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又不影响所希望的效果发生的,也可以成立要约。②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体”指要约包括足以成立合同的各项基本条款;“确定”指要约条款是明确的,不是含糊的。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注意: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包括在内)。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风俗。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在磋商阶段,由于缔约需要和相互依赖,一方极有可能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对此有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6.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①法定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②约定的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条款,这一约定并非一定有效,且必须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

    7.定金的规定: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择一,不得并用

    第六章 票据法

    1.票据法上的当事人:①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②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2.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②追索权,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3.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②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种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第八章 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投保人的义务:据实告知义务、缴付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止损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密义务

    3.代位求/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1.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其他还有标记取得制、注册取得制)2.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①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合著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③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④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该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4.邻接权: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邻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5.商标注册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只能请求在同一类商品中的一种或数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准许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注册)、优先权原则

    6.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7.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专利标记权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产品: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②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③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④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②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③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5.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6.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取知识权、获取尊重权、监督批评权)7.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①生产者、销售者。②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③提供服务者。④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⑤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章 劳动法

    1.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的一段连续休息日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6.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限制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⑦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是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进行经济性裁员: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税法综合

    1.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税率。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包括四档:17%、13%、零税率、3%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可减按10%执行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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