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服务合同 其它礼仪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十号文库

    2024年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二十篇)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无殇蝶舞 时间:2024-08-09 10:04:24 下载.docx文档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标准

    供应时间

    送达低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又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共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爱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就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二

    一、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

    二、工程范围:

    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园建、景观、绿化工程

    三、工程总造价:

    合同总价含费用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佰拾元角分)。

    四、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叁年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甲乙双方负责完成的工作:

    1)甲方负责完成的工作:

    在开工前三天内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提供材料和工具存放仓库,为乙方人员的住宿及现场办公提供方便。

    甲方委派许志敏同志为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报表整理及处理其它事宜。

    2)乙方负责完成的工作:

    乙方负责的绿化景观设计在开工前三天内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并送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作为乙方施工及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进度的依据。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及监理的指导。

    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不损坏甲方设施。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甲方根据双方确认工程预算,设计施工图纸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如有出入或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甲方。

    3)该工程养护期为三年,如在养护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十天内派出人员进行处理。

    4)本工程至年月日,苗木成活率为100%。期间,乙方应对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

    九、其他事项:

    5)在施工中,乙方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人身事故和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负责办理进出的一切手续,其他对外手续由甲乙方共同办理。

    十、本合同和施工设计图、工程项目预算以及共同认可的附件共同组合文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均经甲方认可后,方能正式开

    始施工。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甲乙双方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其他条文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三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__份、现场存放的__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_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_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职务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_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___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__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___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__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因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职务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__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__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_____。

    (6)在___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___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____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____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__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___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___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___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__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__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___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___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___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___天。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___计取违约金。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___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____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____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__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查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___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___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___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___在_____向乙方预付工程款____元,开工后在____按比例____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__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____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____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___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__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___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____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_____,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3.在材料、设备到货___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代表拒绝验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___前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____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___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____。

    要求: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___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管修项目、内容、范围: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___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____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___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_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3.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____级以上的地震、___级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风、____mm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雨、___年不遇的持续____天高温天气、____年不遇的持续____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___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约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

    1.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___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第___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___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____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电报: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四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一般条款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二、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三、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等级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

    5.

    6.

    7.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99年月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图份、现场存放的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6.在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须时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工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人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不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鉴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

    (米)设备安装

    内容工程造价

    (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六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其标的物建设工程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工期长、技术难度高、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____县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县叩镇华丰村龙泉茶厂新厂建设及场平工作

    1.2工程地点:____县叩镇华丰村

    1.3工程内容:

    ①、新厂建设需用地的平整、土石方开挖清理 (92米70米8米)计51520立方米(含运输,运距不超过5)。

    ②、厂区场平后保坎建设(92米8米高

    2.5米宽均距)计:。

    ③、厂区道路硬化建设(130米10米)计:1300平方米。

    ④、新厂生产、生活、消防用水、井及供水塔一座。

    ⑤、待建部分场地绿化处理工程。

    ⑥、厂房建设图纸范围内容。

    ⑦、厂区地面场采用5公分磨石地面处理(承裁30吨)。

    ⑧、办公区域的装饰部分。

    1.4工程承包范围:上述工作范围。

    1.5工程承建方式:上述工作内容包工、包料修建。

    二、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三、工程工期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场,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此工程的报建和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修建手续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六、工程造价及支付:

    此工程为合同包干价,总计工程造价为51

    6.3万元(大写:伍x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支付情况:

    1、甲方必须按乙方月进度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每月____日结算当月工程量);

    2、工程完工后,甲方将工程款在____月内(25工作日内)付至97%;

    3、剩余工程款3%为保修金,保修期为________年,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gf-1999-0201合同范畴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一经签订,单份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赔偿守约方工程总价5%的损失。

    九、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原告所在地域居住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此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2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原有一层因现须要加建二层,以包工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经双方协商成达协议如下:

    一、甲方供应原材料,乙方负责从主体到装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设计方面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意见执行。

    二、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壹佰叁拾伍元付给乙方(包水电安装在内)。

    三、质量要求:主体二层上下垂直误差应在2公分之内,不能超过2公分,砂浆应饱满,装修抹灰要求中级,偏差度应按施工规范实行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地板砖、无空鼓、歪斜、缺椤、掉角,其它装修应符合施工规范。

    四、主体结构要求,板面筋布150150,扎筋应按建筑施工强制性要求满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应按物理学性能的制作,混凝土浇灌要求,立柱楼板、梁所有浇筑混凝土标号c20,立柱,梁无空洞和露筋,楼面平整无裂缝。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

    第一,质量

    第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自身伤亡和

    第三者伤亡事故,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付款办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望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3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制作工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作安装工程。

    二、管材及技术标准:

    1、采用辉煌永盛牌不锈钢管;

    2、采用50×50做面管,38×38做立柱和下横杆,22×22做中间竖杆,中间竖杆净间距不大于0mm;

    3、水平管与墙体、立柱与混凝土上翻台均采用镀锌膨胀丝焊接。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价款:

    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如下:

    高栏杆单价均为____________元m(不含税票)。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订金计款____________元,乙方每安装完成一个单元,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这一个单元实际工程量的工程款,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全部剩余工程款。

    六、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现场协调工作,并提供现场安装所需要的电源。

    2、甲方负责交工后的成品保护。

    七、乙方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制作、安装,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协议要求,乙方应安排专人参与项目的管理,配合甲方,监理做好施工前、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安装质量。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八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

    6、投标文件

    7、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九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___天内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相关的合同范本·施工分包合同·房屋建筑装修施工合同·钢结构施工合同·家装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油漆施工合同·维修施工合同·广告牌施工合同·景观施工合同3、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南方日报新闻中心

    (二)工程地点:广州在道中

    (三)承包范围:泥水工工程

    (四)乙方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转包。

    (五)工作内容及承包方式:

    一、基础及板底以下工程按每平方米63元计算

    承包内容:承台整平浇垫层砼、挖地梁土方和砌砖模板,回填土方,浇承台、地梁、底板下所有砼,防水保护层。

    二、底板以上工程

    1、浇柱和楼板砼按30元/立方米计算(地泵)

    2、砌砖按每块砖0.15元计算

    3、室内批荡按每平方米5.5元计算

    三、两栋旧房包柱、侧面凿除地面砂和外侧批荡面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第二条 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价包干包死暂定为(人民币) 元正。小写:¥ 元。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考虑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符合甲方的总体工期目标。如甲方提出赶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2、本工程开工日期为年日。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乙方必须采取—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如果因天气原

    3、在履约期间,甲方要求提前完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甲方的安排,可以考虑奖罚;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能满足业主要 求,甲方有权划分未完成工程量给第三方施工或勒令乙方退场,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切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优良标准执行,同时按甲方质量体系iso9001《工程质量管理规定》(cj-c-gc1-20xx)相关文件执行。如果乙方在施工中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甲方要求停工或返工时,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乙方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乙方负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保修期:乙方保修期从交付使用后保修期一年。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该工程主材料由甲方提供,但乙方领用材料使用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出现丢失或浪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账户:

    账号: ,委托收款人及身份证号码:

    (二)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合格后在一周内支付80%,余款等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后支付。

    2、在甲方收到业方工程款后一周内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工程进度;乙方应预备—定的自有资金确保工程施工的资金周转,不能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工,否则引发的—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必须保证优先解决工人工资:乙方未收到工程款前,应预备足够

    4、当甲方发现乙方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甲方有权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数额扣留工程款,并直接支付给工人,乙方应根据此条款的规定予以承认甲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同时补交收据。

    5、当甲方认为乙方应得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乙方所拖欠工人工资时,甲方有权扣留在进入本工程范围内的乙方全部资产。甲方通知乙方三天内不前来缴清所拖欠的工资及有关罚款时,甲方有权将其扣押的乙方资产折价拍卖以支付以上款项。

    6、乙方收取工程款的必须按甲方财务制度办理领款手续。

    (四) 工程结算:

    按实际施工图纸及变更后为准。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泥水工技术交底。

    2、委派明施工等,审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和竣工验收并签证。对施工过程乙方不执行施工规范及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等有权提出指正,乙方应遵照执行。

    3、协调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4、如因—些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5、若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安排施工。

    (1)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经甲方驻场代表书面提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仍未能实施有效的返工及质量保证或赶工措施,达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或进度目标要求;

    (2)无正当理由延迟开工或停工,在接到甲方驻场代表的警告后仍不开工或复工;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又无视甲方驻场代表发出的书面警告;

    (4)采取弄虚作假手法,将合同工程的任何部份分包出去或自身的施工能力与甲方在进行施工资格审查时有较大出入;

    (5)乙方不按甲方指示,发现问题不及时会同甲方解决,以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或不保证合同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及文明施工目标等问题,经检查指正而又缺乏有力的保证措施情况下。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资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

    2、委派工程施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来组建项目班子及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3、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原始资料,做好工程量统计工作。

    4、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5、对竣工验收后发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问惠负责免费返工;承担由此产生的—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施工设备、临时生产及生活设施拆除),并将堆积物、地面清扫干挣、清理退场,工人必须在 3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7、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工人在70人~100人之间,确保工期内完成。

    8、乙方施工用机械设备及相关辅助材料的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保管不到位造成材料设备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9、加强现场管理,服从甲方的统—指挥,维护甲方的声誉;在对外关系上,乙方为甲方的直属施工队伍,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单方停工的,承担—般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乙方必须按甲方主合同总价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并扣除全部工程款。

    (二)、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

    (三)、安全生产方面违约责任

    1、乙方在甲方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

    2、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部门

    乙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据实赔偿。

    (四)、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的约定,对乙方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乙方必须承担—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乙方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乙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乙方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乙方必须承担责任。

    (五)、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单位工作,对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乙方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井承担由此造成的—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防火要求

    1、乙方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2、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的优良要求施工并严格实施国家、部、省和市颁布的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质量(is09001:20xx)、环境(is014001:1996)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l8001)文件(附件1),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在本工程中实现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全过程:否则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

    4、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同时必须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同时要设专职安全员,接受甲方及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若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火灾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切费用。

    第十条 工程量的确认

    按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并结清款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一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恩施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一标包)

    2.工程地点: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_)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________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的规定,公民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合同有效、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联系______工程合同完成后,乙方以完成委托事宜。

    二、付居间费及时限,从居间合同签进场后,甲方并付进场通知单2日为准,(甲方)施工方:第一次交付好处费______万元正,油料由市政甲方提供,工程完工施工方将居间费用一次性付清。

    1、施工方每甩一方土居间人抽去______角钱。

    2、施工方每运出一方土居间人抽去______块钱,此款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此款不含个人所得税。无论合同名称、地点、负责人发生任何变化,委托人付给居间人的居间费都要加约履行。

    委托方(施工方)向居间方提供一份施工方和发包方合同作为依据。

    三、违约责任:

    1、如发生严重纠纷委托方和签约方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居间方在本地法院提前诉讼,(诉讼费由甲方施工方承担。)

    2、由于居间方在承揽工程业务活动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时间和人力,委托方自愿向居间方自付业务费、劳务费及中间费,如委托人顺利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该居间合同已经形成委托方必须支付给居间业务费,作为给居间人的经济补偿,无论委托方与发包方发生任何纠纷,委托方给予居间的业务费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向居间方所退该业务费。

    3、因为居间人负责居间义务,在委托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居间人已经履行完成了居间任务,该工程合同履行与居间方再无关系。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如委托方不按时支付,居间人可请求甲方收回合同)。

    四、居间劳务费在工程促成合同签订后,甲方要向居间方按三次交付费用_____元,此费用在居间费中扣除,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付清,甲方必须承认居间费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如违约甲方应赔付给对方一定的违约金,按工程合同居间费的总额的______%赔付违约金,(甲方在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上,居间人概不负任何责任),大合同签订后,本合同执行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从签订日期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行_____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三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__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四

    发包人 (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承包人 (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备注: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本工程在预付款到位,且钢结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天数_____天。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_____有关验收规范合格。

    五、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大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签订____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

    2、钢架安装完成____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____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发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_____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_____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九、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十

    一、维修责任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十

    二、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

    3、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十

    三、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

    四、其他

    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本合同正本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____份。

    4、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其效力同本合同。发包人:(公x)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编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人:(公x)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编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五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

    3、工程规模、特征:

    4、工程施工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须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xx要求。

    5、预计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测量方式:

    7、质量标准: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本工程批准文件、用地(附红线范围),以及施工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面积布置图、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于于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 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若遇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顺延工期。

    第四条: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施工约定包干价方式计费,每平方米固定价为 元,总价预计为元(大写: ) ,总价款以最终施工测量面积为准结算。

    2、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约定总工程款 30 %的款项,计 元;地基基础工程完成强夯工作量 50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60 %的款项,计 元。剩余 10 %款项待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计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如

    3、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技术,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和保密规则,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对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或延误工期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损失金额按约定总工程款的平均日产值计算。

    2、因未满足技术要求,致使施工质量不能合格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尚未进行施工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开始进行施工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拨付工程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每迟延一日,应减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六

    发包发(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方

    本工程乙方包工不包料(包小型机具、扫帚等),包安全、质量、工期、以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清理。

    二、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______按月支付,竣工退场支付______.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提供图纸、平面放线、质量技术交底、施工中用大型机械、安全帽、购买施工期间员工意外保险、提供足够材料。

    2、乙方责任:

    (1)按图施工,以甲方交底执行,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做好工程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及质量标准,造成返工一切材料、误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砌砖工程:砖必须湿水后方能砌筑,砌筑时确保地面干净、湿水;墙面平整,垂直误差正负3-5mm,灰缝厚度10-15mm,且平直均匀饱满,墙体砌好4-6天才能顶砖、加气砖,断切时要平直,用锯用刀砍。预留之前叉口时必须一凸一凹,拉垟助高距5000mm每排门窗、洞口尺寸预留准确。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再利用,必须做到当天工完场清。

    (3)内墙抹灰工程:硂柱、墙、梁、加气块墙面必须甩浆。柱、剪力垟、梁与砖接触的垂直缝,顶缝必须挂网,先定点,现成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批灰,批灰过程中须先将垟湿水并确保批灰面、阴阳角平整,垂直通长误差不草果3mm,且无空股裂缝,落地灰及时清理再利用,施工现场工完场清。

    (4)外墙装饰工程:柱、剪力墙、梁板、加气块平面甩浆,孔洞封堵,所有硂、砖触面的垂直缝,顶缝全部挂网。外墙定点与现场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并经专业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批灰。批灰过程中,垟面须先湿水,沙浆比例达标,垟面、阴阳角垂直平整误差低于3mm,且无空股、裂缝、沙眼。落地灰及时清理再利用,放线贴砖时门窗洞口要求整砖,特殊情况与现成管理人员配合处理。砖缝必须横平竖直,缝大小均匀,所有窗台、飘板等凸出构件,下口做滴水,上口做斜水,门窗洞口,硂砖迸缝沙浆严密饱满,确保不渗水,渗水保修。

    (5)室内粘贴:地板粘砖时,地面清理干净,并扫防水沙浆,验收后方能开始贴砖。粘贴时确保无空鼓,否则返工赔料,完成面必须水平直缝,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地面,按图纸要求走水至地漏,地面无存水现象。

    (6)施工过程中,如因做工马虎偷工损料,造成外墙、卫生间、厨房、层面等渗水现象,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施工时严禁浪费材料,要合理利用各种材料,违者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

    (7)中途不管任何原因私自罢工,停工一天,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天罚款一百元,停工1天以上按自动退场处理。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的70%结算。

    (8)工期进度:乙方必须按以上进度准备足够工人,若因乙方人员不足,拖延工期,拖延一天罚款______元,拖延3天以上甲方有权另进班组,以保住工期按时完成。

    六、安全、质量罚款细则

    (1)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每人次罚款______元;

    (2)乘坐提升架上落,每人次罚款______元。

    (3)宿舍白天不关灯、用电烧水、做饭等违章用,每人次罚款______元,并没收用电器具;

    (4)厨房、冲凉房或施工中用水,用电完后不关,每人次罚款______元;

    (5)施工中浪费材料,按原价十倍罚款;

    (6)高层抛掉物罚款______元,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7)违反本合同乙方责任中的任何安全质量问题,似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不等,如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停工整顿,严重者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工程款按60%结算。

    (8)工伤、工故乙方承担30%.

    七、其他事项

    1、本工地内打架每人次罚款______元,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切法律经济责任自负,本工地员工在工地外发生一切事情与本工地无关。

    2、借领工具、损坏或原价赔偿,违规操作损坏机械者,维修费用或造成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安全、质量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时结算余款后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七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该工程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水电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增值税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增值税率:  

    2. 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南宁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四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八

    港口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级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十九

    甲方:

    乙方:

    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时间紧,任务重,经领导同意,现将某某建设工程承包给某某。为了保质保量,保证工期,施工验收有据可依,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结构:砖混结构。

    三、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暖安装。

    四、承包性质:包工包料。

    五、建筑面积:本工程建筑总面积为6100.47m2。

    六、工程造价:6100.47m2892.00元/m2=5441619.20元(伍佰肆拾肆万壹仟陆佰壹拾玖元贰角整)(含税);(平方造价依据:1、以2#公寓楼平方预算造价土建922.92元+水电暖59元+网线、电话线9.20元=991.12元。2、依据新办公楼承包方式,预算价下降10%=991.12元-99.10元=892.02元)。

    七、工期:20__.08.152012.01.15

    八、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九、工程内容与做法:内容: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图纸变更内容。做法:

    1、地面:住宅地面为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15mm厚1:2水泥砂浆随打随抹面层压光,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地面:原土夯实,c15砼厚度为80mm找坡、50mm厚1:2水泥砂浆找平,聚氨脂防水层厚度为3mm,细砂软垫层10mm;地板砖面层:走廊、门厅、楼梯间为80mm厚c15垫层,石材地面,颜色另定,瓷砖踢脚线150高,颜色另定。

    2、楼地面、住宅及水箱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地面表面压光,(水箱间地面做聚氨脂防水层3mm厚)红色油漆踢脚线150高,卫生间为20mm厚1:2水泥砂浆找坡,聚氨脂防水层3mm,细砂软垫层10mm,瓷砖面层;走道、门厅为石材面层,瓷砖踢脚线150高。

    3、楼梯踏步及栏杆:踏步为石材面层同1#公寓楼石材及颜色,栏杆同2#公寓楼,铁红色油漆。

    4、门窗:进楼门尺寸为2m2.5m,进户门尺寸为1m2.1m,窗尺寸为3m进楼门为防盗门,其他门窗为塑钢门窗、中空玻璃(4+6+4)。

    5、外墙面装饰同1#公寓楼蓝狐色乳胶漆、白色窗套;内墙面白色外墙防水涂料,卫生间为瓷砖墙面,顶面均为白色外墙防水涂料。

    6、所有涂料墙面基层均为白色水泥打底两遍、涂料面层两遍。

    7、所有使用房间均设插座、照明(电视、电话、网线);水暖、消防以设计为准,材料按国家标准进货。

    十、甲方工作:

    1、负责材料供应,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

    2、负责管理施工队,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队,责令停工和撒换。

    3、监督验收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部位,责令乙方返工处理和实施处罚。

    4、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责令整改和处罚。

    十一、乙方的工作:

    1、乙方负责对施工队的管理和教育,乙方进驻工地后,必须遵守煤矿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强制性条件(质量管理处罚条例、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工具设备管理处罚条例)。

    2、乙方负责对借用甲方的工具、设备进行管理、维修、保养,损坏赔赏)。

    3、乙方必须配备技术、施工、管理的专业人材,应具有独立作业能力,否则因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施工。

    5、乙方负责工程质量自我检查、验收,负责交工资料整理,(验收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十二、酒后进入施工工地,酒后闹事,每人次罚款200元,损坏煤矿设施和他人财产的按原值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工队职工打架,不分情节轻重和原因罚款1000元,通过110和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给矿方造成极坏影响的罚款5000元。

    十四、付款与结算:开工予付总工程款的10%,基础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10%,一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三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四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五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六层主体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7%,门窗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抹灰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地面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2%,涂料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水电暖工程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5%,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5%,采暖期满付总工程款的5%,剩余5%保修期满付清;保修期间乙方接甲方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或不维修者,甲方拒绝支付保修金。

    附则:

    1、楼梯石材价格不再变动,走廊、门厅石材价格超过65元/m2以实调整(甲方参与订货);基础深度以正负0.00以下2.5m为准,挖填土超出部分以18元/m3调整,超过2.5m深的工程量以实调整;在2#公寓楼原平方预算造价991.12元的基础上结构及门窗设计变更平方造价不超过20元,不再调整;附属工程、泉眼保护、化粪池、桥梁工程另算。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为准。

    2、工地设备材料的看管费,设备工具的定期保养与维修人员的人工费,临时设施搭建与拆除人工费,材料装卸费(不含灰、砂、砖、石)。施工机械与施工电器照明的安拆费(含龙门架、搅拌机、塔吊等)人工费,已包括在承包总价内,不另计算。

    3、农忙季节,应保持50%以上的留守人员继续施工,保证工期,否者,扣除总造价的5%做赔赏金。

    4、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因伤亡急需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垫付。

    5、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6、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篇二十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监理方:______电话:______

    业务签单:______电话:______

    设计师: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电话:______

    施工员: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施工须知

    一、和客户协同办理好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司员工无装修许可证施工,谁违章谁负责;

    二、进场第一天必须在适当位置张贴防火、禁烟标志,挂好施工牌、员工守则、操作规范、装修图纸等;施工手册由施工员自行保管;

    三、进场后必须做好厨、卫、阳台地面试渗漏,检查水管、电视、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畅通;

    四、图纸尺寸及预算与现场尺寸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交市场部处理备案,施工员必须与设计师一起进行图纸现场交底,施工员安排施工任务与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五、隐蔽工程:水电管线、地龙骨、吊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预埋或封板,与墙体接触的木制品背面必须刷清漆后粘贴防潮纸做好防潮处理;

    六、因现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员必须让甲方及时签字顺延工期,违者施工员负全责,如因施工员施工不力延期,则由施工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客户单方与各工种联系更改图纸或工程变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严禁施工员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款或开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变施工图或在竣工后要更改项目,施工员必须凭客户签字认可的公司设计专用修改图及客户签字认可的追补预算方能施工,违者重罚;

    九、每个员工挂牌上岗,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杜绝工伤事故,严禁电工单人带电操作,油漆时严禁烟火;

    一十、施工员必须全天候开通手机与公司/客户主动联系,汇报施工情况和近段时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权拒绝不穿工作服和无胸卡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烧饭、住宿(确需烧饭住宿者需征得客户同意),严禁闲杂人等到施工现场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种与施工员质量自检合格,提前通知质检员和客户验收,认真负责整改验收中的问题,并交客户验收签字做好施工日志;

    一十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私自承接装修业务,违者罚款或开除;

    一十四、班组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关闭总水阀后方能离开;

    一十五、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物业的规章制度,搞好物业相关人员的关系,严禁偷盗损坏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装饰合同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施工责任方):________

    甲方承建之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a、包工□b、包工包料)、机具、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二、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日;

    三、分部分项工程工种类别: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____;

    五、乙方承包围:____;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特种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联系和沟通,只要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与协商。除甲方高层领导特批外,否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五、乙方向工人发放生活费或工资,必须在本公司的项目经理监督下进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人的花名册,工人领取生活费或工资要在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并花名册交项目经理保管并存档。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划拨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联系并申报文件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a、合格□b、优良)以上等级。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的安全状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下,有权拒绝施工,如遇到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费困难可与甲方协商申请适当补助。

    3、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未经许可,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和带儿童入内,饮食做饭,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甲方有权重罚。乙方有义务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清洁,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数量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准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或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者,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工程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0、乙方必须提前二日向甲方项目部申报材料,并且必须在材料申报单上签字负责,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10%,非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5%(含合理损耗)。特别是非常规材料若大于合理损耗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相关采购成本,材料申报单上必须有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现场领料必须有乙方签字认可,其他集体或个人无权领料。

    11、乙方在施工过程直到验收交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故或恶意损坏成品或半成品,处以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价的三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2、工地内废旧物资回收归本公司所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发现处以该废旧物资价值5—10倍的罚款。并对发现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1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须对所返工部分的主辅材进行赔偿,对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14、施工现场工人之间打架斗殴、工种之间打架斗殴,甲方项目经理有权对乙方重罚。若工地出现盗窃事件,经公司访查落实,对举报人本公司给予盗窃物质价值相等经济奖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后,应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总结,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评定(□a、合格□b、优良)标准等级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工期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结算总价‰□b、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大于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领取生活费(或材料备用金),借款总额不得大于预算人工工费或预算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付到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的95%支付给乙方。

    二、质保金: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无银行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应在收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其他

    一、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总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办完工程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附件:(备注: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推荐阅读:
    2024年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规范(二十篇)
    人教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五年级下册第一单元专项复习(简答题)
    高中化学作业设计的实践
    2024 年人大工作讲话
    优秀大学毕业生主要事迹
    上一篇:XXX有限公司复工方案
    下一篇:返回列表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