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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2024〕43号)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里寻梅 时间:2024-09-02 12:55:0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2024〕43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24〕43号 【发布日期】2024-07-03 【生效日期】2024-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

    (琼府〔2024〕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区域内外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鼓励各类人才到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24〕13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2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

    第三条第三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重点引进的人才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牧渔业及其产品加工、科技推广服务、建设与规划、生态、环保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开发项目所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四条第四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吸引及使用计划,积极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与新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优质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对新引进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发给安家补助费5万元,所需费用,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或者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与办法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其中,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其随迁子女在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可按本人意愿在当地全市、县范围内选择入校。

    第七条第七条 允许我省省属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不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不损害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柔性流动的方式为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服务。柔性流动期间,其人事关系保持不变,若其在所在单位的履职情况不因此发生改变,原享有的待遇均保持不变。

    第八条第八条 鼓励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结合项目引进和扶贫项目的开展,以聘用、兼职或者短期工作等方式吸引外省、省直单位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人才向本地区柔性流动。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第九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区域外单位或者人才持科技成果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实施转化的,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以下列方式从事农业开发和技术、管理服务的,在设施投入方面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一)以自身掌握的技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或者以科技人员为主体,采取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方式,设立以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个人、合伙、股份制等形式的高新农业技术企业及农业园区、精品果园、养殖小区。

    (二)在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中创办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能够较好地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三)自愿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者受聘于高新农业技术企业、农业园区、精品果园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经营管理或者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我省原籍,也可以迁往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为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也可在我省任何地区随直系亲属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到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二档;到其他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满5年后,原高定的级别或薪级工资予以保留。

    对中央部属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且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达3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财政代为偿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逐步实行省直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24年开始,省直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占考录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应当逐年提高考录比例。其中,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含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名参加工作所在市、县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考试,其笔试成绩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加分标准由省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对招录到省直党政机关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到县级以下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且有贷款需求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提供50%的贴息,具体办法按照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开展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服务期间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交通补贴,其中,省财政支付800元/月,市、县财政支付200元/月。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对报考公务员的,可适当增加招考笔试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加分标准由省人事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对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应当适当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加分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公告中明确。对已被本省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海南省大学生志愿者中部支教计划,参照执行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与智力对口支援制度。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海口、三亚市属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每年选派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1年,其中,省属医院、中学和海口、三亚市属的城区内医院医生、中小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含小学高级教师)前原则上要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服务1年。专业技术人员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支援服务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每年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海口、三亚市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科室免费跟班学习,接收单位要为跟班学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或者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满编时可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形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中小学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时予以清退,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教育人才任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行面向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本省各高校每年安排一部分指标面向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实行定向招录的大学生毕业后回到原来所在的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就业。鼓励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普通高等教育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后,在就业、创业及工资待遇方面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县、乡二级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省和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定期发布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劳动力价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24〕29号)(模版)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24〕29号 【发布日期】2024-06-30 【生效日期】202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琼府〔2024〕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省建设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鼓励发展、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第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本省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名单的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要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乡镇和农村延伸。到2024年,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建设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第八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应当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第九条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和强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十条第十条 省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非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为征收;在各市、县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凡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一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者押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预算管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另行制订《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基金征收截止日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该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1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预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在省建设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向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申报),经核实无误后,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者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专项基金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和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新建建筑物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等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专项基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海南省第四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顶岗支教师资培训

    海南省第四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顶岗支教师资培训

    历史班班级总结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两月的培训已接近尾声。在近两个月的培训中,我历史班在师训科领导的指导下,在班主任王向红老师的精心管理下,有条不紊地开展了各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现将这两个月以来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参加海南省第四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顶岗支教师资培训的历史班学员共24人,其中女学员6人。均于10月15日前到海南师范大学北校区报到。开学后的第一周(10月15日----10月18日),我历史班召开了班会,在班主任王向红老师的主持下成立了班委机构(班长:陈冬云 学习委员:范微微 生活委员:余军秀 体育委员:徐取祥)。在师训科领导及班主任的共同指导下,成立后历史班班委开始发挥积极功能,卓有成效地开展的工作,使历史班各方面工作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学习方面

    1、校内受训

    按师训科的规定,10月16日至11月17日为校内受训时间。在校内受训期间,班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向班主任王老师汇报班级工作及学习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班级也逐渐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气氛。

    此间,我班按时听取了海师党委书记林北平同志在开学典礼上的重要讲话及师训科科长吴一凡的《教师的专业成长》以及海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韩刚教授的《课堂教学观察与评价》等报告,认真听讲了韦经照老师《二十三年红旗不倒》、《玉座珠帘》、《华侨史研究》三 个意味深长的专题讲座,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李勃老师的《海南岛不是文化沙漠》、《学习和研究海南历史的意义》、《海南岛名称考》、《海南岛黎族来源新探》四个极具深度的海南史学术研究专题,特别是学习了王向红老师的《历史课堂教学的语言艺术》、《历史人物概念教学》、《历史时间概念教学》、《历史新课程教学中课堂提问策略》、《历史教师如何自主整合课程资源》、《历史教师的说课》等多个专题讲座以及她对初中历史教材分析课后,让我们茅塞顿开。此外,还学习了邢寒冬老师的《中国近代社会思潮》、海师附中王才秋老师的《初中历史教学的主要问题及教学策略的探讨》、姜雪琴老师的《初中历史教材的处理》、海口市四中符鹂老师的《初中历史复习策略》、海南省国兴中学周剑容老师的《新课程背景下的历史有效教学思考》、海南省研究院林子齐研究员的《中考历史试题分析》等专题讲座,都让我们获益匪浅。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让我们既在观念上接受了洗礼,也在理论上得以升华;既有知识上的沉淀,也使教学技艺有所长进;既有愉快的个人十五分钟授课活动,又使教学水平得以提高;既学到了做人的道理,也增长了处世的学问。这是收获甚丰的两个月,也是促进我们不断成长的两个月,得益岂能言表。

    2、跟班学习

    11月18日至12月2日是跟班学习时间。根据师训科的要求及我班的实际情况,我班分成海口市第四中学及海口市实验中学两大组,每组12名学员。海口市第四中学组由陈冬云负总责,下设2小组,分别由王成洪和邱少玲任小组组长负责;实验中学组由范微微负总责,亦下设2小组,分别由范微微和王发强两人任小组组长。这样的分层管理既能及时地掌握了各小组的跟班学习情况,也便于及时地向班主任王向红老师汇报跟班学习情况。

    在跟班实践期间,各小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随班听课及参加 基地学校的历史科组教研活动。每小组均遵照师训科的规定听课不少于20节。各小组听完课后还主动地与授课教师进行思想交流,或请名师进行教学设计的指导,或请优秀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并在回校后还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点评,增进交流,从中进步。

    三、纪律方面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榜样作用是无穷尽的。为此,在培训期间,班主任王向红老师不管是在班级管理工作上还是在教学中坚持以身作则,作风雷厉风行,极重言传身教。以她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幽默风趣的教风来影响、带动、感化学员,使学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提高。两个月来,班主任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时刻影响着各位学员。班干部从中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班干部用自己的影响力管理纪律,对学员们也起了榜样的作用。

    受训期间,各学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津、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按作息时间上课和参加培训活动,基本上杜绝旷课现象,做到少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四、卫生方面

    培训的前两周,因班级制度不够健全,无值日生经管教室,造成一定程度的脏乱。班主任及时进行提醒,我班立马制定轮流值日制度,此后卫生情况开始好转。

    宿舍卫生方面较差。我班学员于10月14日下午报到后被分在112、113、114三间宿舍。由于寝室卫生管理有漏洞,除了有招待所专人的一日一扫外,平时无学员打扫卫生。学员们平日生活态度不够积极,床上用品摆放零乱现象时有发生。但海南大学发生霍乱疫情后,由于学校领导极为重视,宿舍经常消毒。各舍员也开始认真整理自己的行理及床上用品,宿舍卫生情况有所改善。

    五、课外活动方面 为了丰富学员的课余生活,历史班动员本班学员们积极参加其他班级举行的舞会及其他有益的活动。其间与政治班于是11月11日下午进行排球比赛;又同政治班、数学班的“精英”队员联手与中文班进行排球对抗;11月20日下午与中文班进行了篮球友谊赛。这些文体活动既增进了友谊,也充实着学员们的课余生活。

    六、取得的成绩

    弹指一挥间,两个月的受训期就将结束。但我们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此次培训带给大家的变化。

    1、思想素质的变化:思想得以升华,各方面素质得以提升。近两个月的学习,大家在这个求学的环境中,自化而然地受到老师及其他学员的熏陶。更深层次地认识“教师”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深切体会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真正内涵。因此大家都自觉地加强思想素质的锤炼与提升。比如:班上有一部分基础稍好地学员总是积级主动的帮助他人,不光从学习上,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对低子较薄的学员有着进步的影响。这批学员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的学习毫不松懈。他们对班级的工作大力支持,在班上起到了表率作用,为班级创造了团结向上、温馨和谐的求学氛围。

    2、知识技能的变化:变“一桶水”为“一汪清泉”。“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人人明了这种知识更新的道理,更何况我们正处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所以在这两个月中,我们甘当小学生,始终保持开放而接纳的态度,不断充实知识库存,使之及时得到更新升级。同时教学理念也得以更新,掌握了许多现代教育教学必备的基本技能,开阔了眼界。除此之外,大家通过写心得体会及学习反思(祥见海南师范大学第四期顶岗支教师资培训简报),使得自己的写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参加有益授课、说课活动,不光是锻炼了胆量,也提高了教学能力。各方面素质的提升为重返讲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行为的变化: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学习初,学员们只是在班主任的安排下被动地学习,只求完成任务。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历经问题诊断课及跟班听课后,大家开始沉静下来,反思自己在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大胆剖析,开始自觉的学习,劲头十足。学员们还利用课余时间大量阅读教育论著,以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并积极参加其他有益的课外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4、纪律的变化:变“规矩约束行动”为“行动见证规矩”。开学时,班主任王向红让学员们学习了相关的管理规定,目的让我班的学员遵守纪律,好好学习。刚开始,学员们还不能完全理解这些作法,但渐渐地,学员们不仅接受了这一作法,还意识到了时间的宝贵。我们班二十四名学员尽管各自都有不同的困难,但却少迟,不早退,少请假。两个月来,热情投身于培训学习,其积极状况确实另人感动。

    5、班委的变化:变随意松散为一个团结奋进的班子。任何一个班集体都离不开班委机构,他们能为大家的学习搞好一切服务。两个月的学习,培养了四名优秀的班干部:班长陈冬云深沉率真、精明能干、任劳任怨;学习委员范微微乐于助人、不计得失、无怨无悔;生活委员余军秀文静温柔、以身作则、处事细心;体育委员徐取祥开朗大方、精力充沛、吃苦耐劳。他们个个都能顾全大局,一切为班集体着想。就是这样的四个人在班主任的带领下一如既往地为班默默工作,把班上的一切打理得井井有条。他们在历练中成长,在奉献中成熟,在求索中收获,在奋斗中走向未来。

    七、经验推广

    我们之所以能取得以上这些显著的成效,与我们的一些成功的经验是分不开的。

    1、各级领导的支持是学习的后盾。正因为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才能让大家排除经济方面的困扰,安居乐学。

    2、充分的思想认识是学习的源动力。两个月来,学员们能如此 努力地学习,最重要的是大家自己真正想学到知识,要努力使自己的知识储备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从而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满脑子都是新兴事物的学生的思维。因此大家事先提高认识,并预计到学习的艰苦及面临的困难,从而作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这才不至于中途松懈。

    3、有弹性的学习计划是把学习搞好的前提。开学初,班主任王向红老师按师训科的要求,并根据我班的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尤其是在时间上都作了充分的保证。事实上,两个月来,学员们不仅能保证正常的学习时间,而且还能经常利用周末的休息时间自学,真正做到了自己的行动与目标保持一致,并不受其他人或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是聚精会神且持之以恒地去实现我们的计划。

    4、教有方、学有法是学习的保障。跟班学习的学校的指导老师为使学员们能轻松地真正地学到知识,可以说是煞费心机。他们用功备课,精心制作课件,认真组织教学,努力上好示范课,尽可能让我们能领略到他们的教学艺术,从中获益。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为赶上时代步伐,我们珍惜时间,永无止境地学习,永不停歇地实践,不断刷新自己。培训学习只是一个手段,也是一个开端。对于此次培训学习给予的清泉,我们会让它细水长流,从而在教育的天地里走得更宽、更远。并让这结束之时成为我们又一崭新的开始,让我们带着所获的知识走向明天的教学大道……

    第四篇: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66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办〔2024〕66号 【发布日期】2024-07-10 【生效日期】2024-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琼府办〔2024〕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和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订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聘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组成员;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

    (三)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24)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国家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驻琼的中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

    (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各市、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省农垦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和申请

    第十条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包括: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从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从业人员旧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三)伤残从业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四)伤残从业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五)伤亡从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六)非因工伤、病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统称为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出具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资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伤(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者经治疗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海南省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属精神病的,需提供最近五年专科治疗病历和诊断证明。

    (四)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五)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需提交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以及收到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医疗技术鉴定介绍信。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劳动能力医学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专家库要保证一定的专业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和技术要求。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均不得自行选择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及鉴定专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医学技术鉴定介绍信,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鉴定专家在接到医学技术鉴定委托后,要依据国家的鉴定标准结合申请人的伤病情况,及时、科学、公正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技术鉴定。通过临床检查和诊断,作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医学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及结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学技术鉴定意见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医学技术鉴定后,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医疗资料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医疗资料的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鉴定延误的,按重新申请鉴定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个人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作出的医学技术鉴定意见以集体讨论、表决的方式评定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评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2/3以上与会人员的一致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2/3时,不得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级、海口市、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规定受理范围的伤(病)残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予以确认。

    其他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7―10级、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1―6级、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将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原始资料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一)对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二)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关人员和参加医学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鉴定专家弄虚作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再聘任,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同一工伤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的结论发生改变的,鉴定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工伤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医学检查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印刷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六)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年终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54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妇女工作思考建议范文

    一是落实妇女儿童工作经费。以**县为例,目前,县里虽然已明确妇儿工作“六个纳入”制度,每年安排5万元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尚未完全落实,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其它县市中的妇女儿童工作经费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妇联组织尤其是基层妇联开展工作时常因为经费不足而使工作陷于被动。建议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制定以妇女儿童

    人数核算经费等相关措施,出台文件,建立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工作经费的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各级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近年来,**县注重培养选拔女干部,通过公开招考、民主推荐、公推公选等方式选拔了一大批女干部进入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1、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我县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49%,而女干部只占干部总数的12%,其中县四大家领导班子中女领导4人,只占12.5%;乡镇党政女一把手3人,只占8.3%;县直单位女一把手7人,只占9.3%;全县副科级实职女领导112名。

    2、村“两委”班子女干部及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低。村“两委”班子中,共有女性334名,其中女村支书25名,仅占8.7%;女村委会主任9名,仅占3.1%,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占15%、29.5%。

    3、女干部的分布结构不合理,女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多,担任领导职务的少;担任副职的多,正职的少。应加强对各级班子中女干部的合理配备,防止女性领导干部出现断层或青黄不接等现象,同时应提高村“两委”班子女干部及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

    三是强化妇联基层组织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待遇。18名乡镇妇联主席中,专职的仅7人,兼职中的6人为副科级,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61%,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288名村妇代会主任中,专职的11人,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0.8%,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占23%,村妇代会主任兼任村计生专干的由县财政发放补贴200元/月,专职的由乡镇或村里落实,每人100—1200元/年不等。40名县直妇委会主任中,仅3人专职,30岁以下只有2人。基层妇联干部专职少,年龄趋于老化,造成妇联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整体素质不强。建议注重专职妇联干部的配备和培养,把村妇代会主任工作补贴纳入财政范围,解决从事妇女工作时间较长、成绩突出的专职妇干的政治待遇。

    四是加大女性健康普查普治力度。通过今年开展的农村育龄妇女健康普查普治活动情况来看,参加普查普治的45542名妇女中,查出患妇科病人数14572人,占32%,治疗人数5804人,占39.8%,没有发现重大疾病。广大农村妇女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不够重视,很多妇女没有检查身体的意识或者是羞于检查,导致患病率高。应加强女性健康宣传,增强妇女的健康意识,同时落实各项政策,为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和优惠治疗,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五是争取致富项目,为贫困妇女解决实际困难。随着男性劳力的出外打工、向非农产业转移,从事农业生产中,六成以上为农村妇女,而她们当中一半以上的文化水平仅为小学及小学以下,在经济上尚抱着等、靠的想法,没有能力通过科技致富。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农村妇女增收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在培训、信息、资金(如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通过一些致富项目的落实,为贫困妇女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引导广大妇女群众走上致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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