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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情况调查问卷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眉眼如画 时间:2024-09-03 00:12:4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情况调查问卷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情况调查问卷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电话:

    2024年度销售收入

    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是否知道高企减免15%税收的政策□知道□不知道 2是否享受该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24年度因该政策减免的税收是:万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不知道该政策

    2)采用包税制,不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税务部门不执行该政策

    4)非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才认定)

    5)其他原因(请注明原因)3是否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知道□不知道 4是否享受该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24年度因该政策减免的税收为万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不知道该政策

    2)听说过该政策,但不知道具体操作流程和详细信息,不知道如何申请

    3)税务部门不执行该政策

    4)采用包税制,不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5)研发费用少,申请很麻烦,不如不申请

    6)其他原因(请注明原因)

    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申请具体流程:

    1、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给以确认,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并返还一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企业需将此表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市级国税机关确认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起,但如企业报送资料晚,有可能从国税机关确认后有效。

    第三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录

    1关于增值税 2关于营业税 3关于所得税 4关于外商投资企„ 5关于进出口税收 6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展开 目录

    1关于增值税 2关于营业税 3关于所得税 4关于外商投资企„ 5关于进出口税收 6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7相关问答 收起

    编辑本段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①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② 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关于进出口税收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24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相关问答

    一、“高企”认定须具备哪些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feisuxs)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三)组织审查与认定。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查实处理,属实的则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高企”研发费用归集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出具经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一)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化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

    四、企业何时进行“高企”复审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企复审具体要求按《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办理。

    五、如何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上述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际工作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在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

    第四篇: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24年至2024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202号 2024.12.30)

    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1994.3.29)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24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4]18号 2024.6.24)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8.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五篇: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政策

    一、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设在我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发布)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真审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条目。若难以确定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请示,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十)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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