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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员工劳动合同篇二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深巷幽兰 时间:2024-09-04 04:00:05 下载.docx文档

    商场员工劳动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

    址:

    表:

    方:

    性别:

    码:

    址:

    址:

    式: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个月。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___年__

    _月__

    日止,共

    个月。乙方到岗时间为

    ****年**月**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12_个月,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及自身业务专长,担任据实际需要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乙方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2__)。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七条

    休假按甲方假期规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的特殊性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详见加班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甲方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给乙方支付公司劳资规定的劳动报酬,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其它福利侍遇,执行标准见公司劳资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__拾伍__日(遇节假日顺延)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对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四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相应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办公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办公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重大物损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以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为代价立即辞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对部份条款变更;

    2、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3、本合同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二十九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除按合同二十九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考勤管理制度,加班管理条例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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