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自我鉴定 房地产商投资合同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十号文库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流年似水 时间:2024-09-04 06:56:5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许多重特大恶性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所为。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粗浅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截止2024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 “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

    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强奸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5、呈现重、特大恶性案件。重新犯罪中有涉毒262人、涉黑39人、涉枪罪犯20人,合计321人,占9.17%。一些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从事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厦门监狱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厦门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行凶。在202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3、社会安置帮教未落实。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

    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4、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厦门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5、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

    时救济。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根据2024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24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有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这是一部分刑释人员的犯罪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的必然结果。由于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忽视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没有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罪犯罪责意识淡化,有人身危险性。因此,政法各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重新犯罪活动,必须对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对服刑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监内重新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震慑警示犯罪分子,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

    5、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6、发挥监所检察职能,积极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活动。发挥派驻看守所、监狱、劳教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执法监督。首先要通过参与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法制、政策、形势和前途教育,采取集体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新人。其次是通过审查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减刑、假释、减期案件,严把质量关,对达不到减刑、假释、减期条件的,要监督监管场所和法院不予呈报或从严掌握减刑、假释、减期,防止一部分刑释人员由于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却得到政府宽大处理,而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督促监管场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改善罪犯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罪犯不体罚,不搞超时间、超体力劳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真正达到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四是强化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执法监督,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目前,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教育改造工

    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教育改造成果。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以有效预防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许多重特大恶性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所为。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粗浅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截止2024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 “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

    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强奸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5、呈现重、特大恶性案件。重新犯罪中有涉毒262人、涉黑39人、涉枪罪犯20人,合计321人,占9.17%。一些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从事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厦门监狱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厦门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行凶。在202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3、社会安置帮教未落实。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4、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厦门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5、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根据2024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24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有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这是一部分刑释人员的犯罪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的必然结果。由于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忽视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没有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罪犯罪责意识淡化,有人身危险性。因此,政法各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重新犯罪活动,必须对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对服刑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监内重新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震慑警示犯罪分子,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

    5、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6、发挥监所检察职能,积极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活动。发挥派驻看守所、监狱、劳教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执法监督。首先要通过参与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法制、政策、形势和前途教育,采取集体和个别谈话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新人。其次是通过审查看守所、监狱、劳教机关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减刑、假释、减期案件,严把质量关,对达不到减刑、假释、减期条件的,要监督监管场所和法院不予呈报或从严掌握减刑、假释、减期,防止一部分刑释人员由于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却得到政府宽大处理,而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督促监管场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改善罪犯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罪犯不体罚,不搞超时间、超体力劳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真正达到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四是强化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执法监督,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目前,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减少失控现象,巩固教育改造成果。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以有效预防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探讨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探讨

    摘要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论题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某省对2024年~2024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57%、4.36%、4.63%、5.65%和6.46%。其中,“二进宫”占91.27%,“三进宫”占7.7%,“四进宫”占0.80%,“五进宫”占0.14%。所以,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针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出现的特点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提高刑释人员的改造质量,实现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二、研究意义

    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减少犯罪的发生,使犯罪分子通过改造能融入社会而不是再次对社会构成危害。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一、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

    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二、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

    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三罪突出

    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抢夺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某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3、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

    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某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

    行凶。在202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4、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社会帮教安置未落实

    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此外,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措施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根据2024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24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参考文献: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②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③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兰洁主编:《教育改造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夏宗素主编: 《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王秉中主编: 《监狱执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⑦董连银,司景怀:《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载《监狱工件研究》2024年 第5期。⑧魏哲,路万荣等:《对省四监狱押犯中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2024年 第2期。

    第四篇: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

    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论文网在线www.feisuxs

    (五)回归社会时间短

    (六)地区分布不平衡

    (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因素

    (二)客观因素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目录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4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5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7

    注释及参考文献--------------------------1

    1内容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这里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即

    1、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2、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3、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关键字:重新犯罪;刑满释放;监狱;改造;预防犯罪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①。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指刑法学意义上累犯概念的重新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而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依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是累犯。目前,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据某省对2024年~2024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57%、4.36%、4.63%、5.65%和6.46%。其中,“二进宫”②占91.27%,“三进宫”占7.7%,“四进宫”占0.80%,“五进宫”占0.14%。③

    (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

    第五篇: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研究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研究

    摘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犯罪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形成的特殊因素和原因。根据其形成的因素与原因,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研究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 重新犯罪 原因 预防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驾照社会,这显然是一种悖论。[1]然而这个特殊群体在接受社区矫正和准备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少数人员选择了重新犯罪的道路。要从根本上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进行防控,有必要对此类犯罪特点和原因从整体上进行把握。

    一、影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因素分析

    (一)主观因素 1.个性倾向性因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追崇暴力习惯运用极端手段获得利益。社会认知偏差,扭曲的的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生活工作期望过高,而自己却没有真正的实力谋求合适的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从而导致其心理失衡、对生活无望、对社会不满,充满报复性心理。

    2.性格因素:性格情绪上表现为,易激动,脾气暴躁,易受环境影响,一旦遇到不良诱因及易促使再次犯罪。性格理智上,遇事义气用事太过感性,一旦在社会上发生矛盾不能保持头脑冷静,往往会做出越轨的行为。

    3.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处阶段认识不足。如处于缓刑期间的人员不认为自己正受到刑罚的处罚;因剥夺政治权利而接受社区矫正的认为主刑已执行完毕,已经脱离制裁。同时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和发现,对不良的社会现象却很敏感并且易于接受。

    (二)客观因素

    1.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混杂,把他们不加区分的一块儿进行矫正易造成“交叉感染”。使那些思想意志薄弱,而又未改造成功的服刑人员互相传授学和习犯罪技能,反而增强了他们再次犯罪的信心。

    2.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失衡等方面的冲突,以及商品经济发展中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使刑释人员无所适从显得茫然无助,加剧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的冲击,使其面对金钱诱惑时心理失衡,为了贪图物质享受而再次铤而走险。

    3.社会歧视效应与“不良标签”造成与社会的精神隔离。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印迹,社会大多数人多采取戒备、鄙视、厌恶等排斥态度,依然把他们看成“罪犯”。“当一个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时,他就接受了罪犯这个身份,然后按照罪犯这个身份的要求去行动。[2]”使他们自然而然得隔离于社会正常群体,从而导致其产生反社会情绪并自觉规避正常社会行为,形成重新犯罪的隐患。

    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

    一些单亲家庭子女或者父母外出打工的子女由于缺少家庭父母的监管,各行其是,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结构缺陷直接导致的。也有一些家庭尤其是未成年犯的家长,对服刑人员过度溺爱、从容,为其开脱罪责、减轻孩子的罪恶感和自责感。同时这些家长对社区矫正存在误解,存在排斥心理,客观上影响了教育成效。

    (二)社区矫正缺少直接的强制措施

    由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手段多采取警告、扣分等形式,教育手段偏软,未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在实践中显得空乏无力,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刑罚的错觉和误解,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首先,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际上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计分标准上,在设计上,个人的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其次,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实践中肯本没有任何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难题,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去。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由社区监督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还有,对驳权对象的管理,要求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人员同等管理,显然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

    (三)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管理方式落后。

    社区矫正教育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矫正教员往往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一定的矫正技能,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尤其对那些意志薄弱,思想顽固的服刑人员难以达到真正的矫正效果,继而发生重新犯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帮助、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和进行心理重建,这对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并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帮教矫心,这不仅仅是我们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的问题,还要求我们要做好一个“助动者”的角色,帮助他们寻找问题的根源,引导、帮组他们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和方法,确保达到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时,能自我调节,从容面对的效果。“爱心 尊重 信赖 沟通 改变”,构成了矫正矫治的丰富内涵。实践对我们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课题,而显然我们的理念和理论,以及专业技能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我们必须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从实践中看,虽然,刑事解教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犯罪的问题上,有同质相近的一面,但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社区矫正人员的冲洗犯罪更多的表现在特殊群体的重新犯罪问题,更多的表现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问题上,体现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上,因而更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

    三,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我们要帮助服刑人员自我了解,培养他们自我接受的态度。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内容就算是承认现实,有面对现实的勇气,保持平和健康的心态。社区服刑人员容易产生自卑感与罪恶感,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要促使服刑人员勇于接受这一现实,深刻剖析自我犯罪原因与个性缺陷,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努力改变自我,追求新生。

    其次,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维持个体

    [3]心理平衡和个性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中,要帮助他们在社区矫正教员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建立符合社会规范的、正确而良好的人际关系,视矫正教员为良师,视积极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为益友,养成与他人沟通思想、互敬互让的良好习惯,防止人际关系紧张,以及挫折、孤独、嫉妒、仇恨等不良情趣的产生。更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交叉感染”。

    同时也要对社区服刑人员晓以利害,从犯罪的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亲人利益出发,予以告诫,指出他们的犯罪行为和恶劣的改造表现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而且同时也损害了其个人与家庭、亲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再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与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联系起来,同社会、民族、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进行说理,让他们懂得改恶向善是利己,利民的好事。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走向社会后能很快融入到大群体中。

    (二)改进社区矫正管理

    建立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判前评估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这个评估体系的指标,应当包括一下的内容,一是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测试,建议由心理专家包括监狱管理专业共同开发一个测试软件,通过科学的测试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二是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家庭环境、经济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交友状况、个人的兴趣爱好、技术特长等待方面,进行实际调查评估,并衣问卷的形式计算得分;三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服的刑种、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四是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的考核情况来进行重点的人员和重点的对象的明确分类。并以评估的定量测评得分,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判前评估、以及矫正措施、矫正方案的实施的依据。

    其次要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灵活运用管理形式,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其长期在基层服务群众,积累了丰富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应该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教育感化,促他们走上自新之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他情形,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分级考核,以及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等待做法,这些都是实施矫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都是人性化的措施。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队伍 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建立,可以从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上去挖掘和利用,可以考虑在坐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内设刑事执行一局和二局。由刑事执行一局负责死刑和监禁刑的执行;刑事二局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专门的执行机构。[4]这一主张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从国外来看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而一般均属于司法部管辖。如法国司法部不仅对监狱系统实施监督管理,还负责解决缓刑监外执行、犯人刑满后重返社会等一系列有关刑事判决执行方面的问题;在瑞士,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公益劳动的组织和实施由各个州司法局的社会服务处负责。[5]从我国来看,如果社区矫正执行权限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使得其执行机构的建设无需从零起步、另起炉灶。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司法行政机关,但由于其职权配置缺乏合理性,设置一度导致“虚设”的现象,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比如,现有的监狱基本上都直属于省级司法厅,而地市,区县等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较少参与或者根本就没有参与监狱的管理,这显然是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因此我们应该有效的整合现有的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的作用,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促进并提高对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有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我们还应有专业化的执行队伍。“社区矫正的执行,从其性质上讲,也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就必须由国家公务员来负责执行”[6]同时,又因为社区矫正在社区内执行的特点,所以得到当地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还应建立起有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执行团队。对社会志愿者的选拔也应规范化,科学化,应选那些法律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社会经验丰富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同时也要对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例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矫正教育学,矫正社会学等业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促进社区矫正立法

    虽然我国有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法律,但大都宽泛不够具体,缺乏对社区矫正内容和程序上的详细规定。因此应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问题,赋予其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利,并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细化、强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人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很难通过简单的扣分加分就能够很好的管理他们,本应该强制的社区公益劳动,反而成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愿劳动,社区矫正人员白天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教育,晚上往往回家居住,这些及易造成服刑人员托管,漏管的问题,很难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因此可以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违返规定的进行强制传唤、强制禁闭,以及使用警用器械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既可以使矫正教育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也可以让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先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以后再犯。

    总之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不仅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和监督力度,帮助其从心理上认识错误得到平衡、提高社会技能,更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及其身边的群众乃至整个社会的理解和包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应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重视对刑罚执行体制的配套改革,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的功能,确保刑罚执行制度的正确实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193.[2]**主编.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175.[3]罗大华,何为民等.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488.[4]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209.[5]武延平.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7.[6]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十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324.



    推荐阅读: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材料)
    2024年3月大学生两会思想报告
    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大教学论》读书报告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