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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星月相依 时间:2024-09-08 09:54:1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和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副总经理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

    2、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基层单位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总经理批准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基层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干部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二、总经理和各部门主管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企业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认真贯彻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

    交通安全工作同基层单位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四、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职工和司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机动车管理

    1、公司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各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交通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主管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主管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6、出长途车,按集团公司出长途车管理规定执行

    六、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主管部门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排列整齐。

    七、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职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公司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并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和辞退的建议。

    八、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予以惩处。

    九、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要点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个人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负担。

    公司员工在执行企业业务过程中,除认定是本人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因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由当事人负担罚金的全部。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担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3。

    十、发生交通事故时

    1、迅速与公司及本单位负责人联系,及时汇报事故情况。

    2、如发生人身伤害时,应迅速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应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5、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

    6、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用于事后联系。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8、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能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9、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能把原因揽于一身。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120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QG/SBC AB 120-2024/B签发人:王石磊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2各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职能部门。2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1.1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交通安全的管理体系;

    2.1.2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各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考核。

    2.1.3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

    2.1.4负责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管理目标,并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对公司交通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2.1.5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年一次组织全体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学习,开展“5.25”交通安全宣传日和其它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2.1.6负责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

    2.1.7负责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及事故理赔的管理工作。

    2.2企业发展管理部

    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情况(包括新购置、租赁、报废、停驶等)。

    2.3各分(子)公司及其他车辆单位

    2.3.1负责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和管理体系;

    2.3.2负责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3.3具备10台机动车辆以上(含10台车)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必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不满10台的必须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

    2.3.4负责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台帐、驾驶人台帐、机动车辆台帐、员工及驾驶人教育培训台帐等;

    2.3.5负责组织实施对单位员工、外协人员的交通安全学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驾驶人交通安全学习培训;

    2.3.6负责定期开展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

    2.3.7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2.3.8负责对本单位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行为进行考核。

    2.4直管项目部

    2.4.1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对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4.2建立项目部驾驶人的台帐和机动车台帐;

    2.4.3组织实施对项目部员工、外协人员的交通安全学习,组织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2.4.4负责对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检查;

    2.4.5负责对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考核,并做好“四不放过”工作。3管理范围

    3.1机动车管理范围: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包括租赁的机动车及员工的自备车);

    3.2驾驶人管理范围:公司所有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在职员工及劳务驾驶员。

    3.3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及外协队伍员工。

    4管理内容

    4.1驾驶人和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

    公司应对所有驾驶人和机动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的所有驾驶人和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汽车服务公司、直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驾驶人和机动车辆实行自主管理。

    4.2驾驶人管理

    4.2.1公司驾驶人的管理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必须主动向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相关信息。并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及其他管理。

    4.2.2劳务驾驶人的管理

    劳务驾驶人的招聘首先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用工单位相关标准预录;对各单位预录的劳务驾驶员由各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例保操作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单独驾车,补考不及格者,不得聘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监督;各单位必须把所有劳务驾驶员的清册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及所属交警支队备案。

    4.2.3驾驶人的义务

    4.2.3.1凡取得驾驶证的员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登记,提供驾驶证的相关信息,接受单位管理。

    4.2.3.2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交通安全学习和交通安全活动。

    4.2.3.3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按规定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上报,并接受处罚。

    4.2.3.4驾驶人应按相关规定按时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时换证,确保驾驶证的有效性。

    4.3机动车辆的管理

    4.3.1机动车辆检验

    4.3.1.l凡属正常使用年限内或延缓报废的机动车辆按国家相关标准按时进行审验,机动车审验率必须达到100%。

    4.3.1.2凡在外省市施工的车辆如不能按时返沪进行年检的,应在有效期前两个月向上海市车管所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当地的车管部门办理代验手续。

    4.3.2凡新购置(包括宝钢号牌的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的车辆,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登记备案。

    4.3.3各单位必须对机动车进行保养,合理安排保养间隔,根据车型以及保养公里数规定,做到不漏保、不脱保、不超保;做好每天的车辆例保工作,搞好出车前、行

    驶中、收车后的“三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

    4.3.4各单位对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在不执行任务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善自乱停乱放。

    4.3.5各单位对行驶长途的机动车制订相关制度,在出行前必须经各单位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或项目经理审批。必须选派技术熟练、遵章守法的驾驶员担任驾驶任务,不得搭乘其他与工作无关人员。

    4.3.6各单位对租赁和出租的机动车辆必须签定交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3.7各车辆单位对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由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保险(员工自备车自愿)。

    4.3.8行车调度

    4.3.8.1车辆调度员要认真编制车辆运输计划,掌握货物的流向、流量、季节变化和现场装卸情况,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发布运输命令,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3.8.2各单位的车辆调度员,要熟悉业务,掌握车况、路况和气候情况,在下发任务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交底,特别是长途运输。

    4.3.8.3各单位应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的去向、时间、驾驶员姓名等。

    4.3.8.4机动车运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4.3.9宝钢进厂机动车通行证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各车辆单位提供的《宝钢厂区机动车通行证申领表》中机动车辆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再由各单位到宝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各车辆单位为租用的或外协队伍的机动车辆办理宝钢进厂证时,必须提供租用合同和交通安全协议书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确认盖章。

    4.4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管理

    4.4.1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报告制度

    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均应向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登入台帐,并在当月把本单位的驾驶员违法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4.2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凡公司管理的机动车在道路和非道路,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或公司员工(施工现场除外)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4.4.3统计事故的伤情、物损标准、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

    4.4.4事故现场处理规定:凡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的必须按《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备案。

    4.4.5事故处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实施。

    4.4.6各单位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各车辆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号、驾驶员姓名及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发生重大事故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12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4.7各单位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交通事故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召开分析会,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参加(一般交通事故的分析会由二级单位召开)。

    4.4.8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意见和本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对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各单位应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主管经理审批。

    4.4.9对忽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或者发生主责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或者发生其它影响较大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其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5考核

    5.1事故考核范围: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在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有责交通事故(人伤和物损)。

    5.2每死亡一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单位2万元,罚单位第一责任人10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辆单位1.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7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半责的,罚车辆单位1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3每重伤(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一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车辆单位1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4一起事故物损3万以上(一起事故总损失),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

    辆单位0.3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5一起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以对单位合并处罚;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的,累计处罚。

    5.6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加重处罚。

    5.7对无法认定责任或不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理赔比例计责处罚

    5.8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的50%处罚

    5.9每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超出考核指标的),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罚车辆单位10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责,罚车辆单位700元。

    5.10对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按责承担事故损失的2%-10%处罚,最高不超过5000元。

    5.11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凡超出考核指标小于等于5%,处罚车辆单位1000元,凡超出考核指标大于5%,小于等于10%,处罚车辆单位5000元;超出考核指标大于10%,处罚车辆10000元。

    5.12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各单位应进行的处罚:

    a)酒后驾驶;b)违反交通信号指示;c)无证驾驶;d)逆向行驶

    e)违反车速规定;f)违章变道;g)不按规定停车;h)车辆超载等。

    5.13凡被上级部门处罚的事故单位必须接受公司的处罚。

    6其它

    本规定如与上级公安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24年1月27日发布,自2024年1月27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QG/SBC AB 120-2024/A)同时废止。

    主题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拟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校对:闻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印共印7份

    第三篇: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ΧΧ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Χ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不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及租赁的各种机动车辆。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公司管辖的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为公司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3.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4.负责对公司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

    5.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结论基础上,组织对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6.对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备案,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对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7.负责公司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并组织落实。

    8.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十条 公司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交通安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领导,建立并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

    2.综合办公室必须指定专(兼)职管理岗位,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人员职责,全面管理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3.配备给基层队(站)的车辆由基层队(站)行政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4.安全总监对公司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2.按规定对公司驾车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督促落实车辆出、回厂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4.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完善各类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报表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5.对驾驶员实施动态分析和定期考核。

    6.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7.组织或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

    8.推广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控制、监测技术,对安装了监控设施的车辆进行监控,确保GPS终端处于完好状态。

    9.对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和道路风险识别,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

    第三章 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把全部驾驶人员(包括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租用车驾驶员)纳入交通安全教育范围,按本程序进行教育。

    第十三条 公司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定期、定时的安全教育活动,节假日及特殊气候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公司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一次,车队(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并要坚持出车前的安全讲话。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 1.车管干部、安全管理人员。2.各种机动车驾驶人员。3.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员。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2.交通安全常识。3.安全行车经验。4.交通事故案例。

    5.车辆行驶中的各类风险及削减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车队(班组)要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人员及内容的落实,并做好记录,因故未能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由活动组织者进行补课,确保每一名驾驶员都接受全面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要设置相对固定的安全教育场所,保证安全教育活动的落实。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确定安全行车的保障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公司车辆为工作岗位,没有兼职其它岗位的驾驶员,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的驾驶员,包括按规定程序聘用的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非专职驾驶员,是指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驾驶规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培训学校专门培训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审查合格后,并进行内部注册,并报分公司统一申请办理后发放内部准驾证,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严禁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应按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规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的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因工作缺席的要进行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三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职驾驶员应选用情绪稳定、技术熟练、安全经验丰富、待人热情的驾驶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必须经政府指定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驾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建立完整的专职驾驶员档案,认真记录驾驶员的主要履历和安全行车状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专职驾驶员应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车队HSE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车管、安全、人事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能力评价和身体状况评价,经医院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车辆的人员,或在当年内多次出现严重违章以及发生事故的有责人员,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取消内部准驾资格。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卡、养路费凭证、准驾证等有效证件,驾驶特种车或危险物品运输车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做到: 1.严禁酒后驾车。2.谨慎驾驶,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强超抢会。3.专职驾驶员驾驶的单位车辆不得交给他人驾驶。4.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5.工作期间不准驾驶外单位的机动车。

    6.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7.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8.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不准长途出车。9.车辆超员、货运车超载不准驾驶。10.不准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运输生产过程中,应坚持“谁操作、谁保证”的原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使用单位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禁止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用车单位和乘车人要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要立即制止,保证运输生产平稳运行。

    第三十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在遵守第三十二条的同时还应做到: 1.非专职驾驶员保管使用的车辆,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里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检验单位定期进行一、二级车辆维护。

    2.非专职驾驶员确需从事公务长途,严格执行长途车审批手续。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58-202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驶。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以及车辆运行状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第三十九条 岗位工作用车必须在厂区指定的专门停放点停放,在生活基地停放时必须停在划有停车位的地点,停放车辆必须关闭电源、锁好车门,采取防火、防盗措施,严禁乱停乱放。公司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车库停放。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车辆回场检查制度,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第四十一条 公司租用及自有特种车辆须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公务车辆宜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六章 外租车及聘用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租车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的机动车;聘用专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聘用到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的短期劳务员工。

    第四十三条 车辆租入单位和租用单位负有对租入车辆和聘用专职驾驶员资质审查的责任,负有对相关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

    外租车辆驾驶员和聘用专职驾驶员均有接受租入单位和聘用单位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用车辆的管理按照“谁租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出租方对租赁车辆及随车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按合同规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对车辆进行检测。租用单位对车辆使用过程负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用车单位要负起以下使用管理责任: 1.按照规定合理调派车辆。

    2.对驾驶员的安全驾车情况及车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及处理意见。

    3.对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提出辞退意见和建议。4.组织外租车驾驶员参加本单位交通安全会议,接受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 租入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58-202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外租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公司在调派车辆时,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时行驶、疲劳驾驶,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专职驾驶员驾驶企业车辆时,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执照,未发生过一般A级以上交通事故。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身体健康。

    3.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质和履历审查。

    4.中、小型车辆驾驶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大型货车或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聘用驾驶员的资格考核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安全部门参加,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必须与聘用专职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交通安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纪责任和事故责任等具体事项,聘用专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一条 公司车管部门须建立聘用专职驾驶员档案,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章 公务车长途审批派放

    第五十二条 公务长途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长途。

    第五十三条 公务长途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离开办公驻地行车单程超过200公里,必须履行长途审批手续;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禁止出车;公务长途车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因违规搭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长途行车,日行程不得超过600公里或日行驶不得超过10小时,每行驶150-200公里或连续驾驶1.5-2小时,须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并休息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日行车需超过600公里,且日行驶需超过10小时,须向长途车批准人请示并征得同意,批准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十五条 遇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对长途安全行车构成严重影响时,不得审批和派放长途车,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凡涉及跨区用车的情况,公司需上报分公司生产运行部,由分公司生产运行部上报总公司总调度室审批备案,经总调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车。跨区派车审批采取审批单方式,以传真形式上传下达。如遇突发事件可口头请示审批事后补办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 未办理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员和派车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应急抢险车辆必须由工程部门调派,可不办理长途审批单。

    第八章 车辆行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行车环境,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和措施。

    第六十条 小型客车或商务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路检路查,驾驶员应服从检查。

    第九章 特殊天气交通安全

    第六十二条 遇大风、大雾、冰雪等特殊天气,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派车,严禁审批和派放长途车。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生产抢修等紧急任务确需派车的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务派车可以搭乘出租车、公交车方式代替。

    第六十四条 极端天气下,因突发天然气中断事件需调运CNG、LNG作为应急气源的,应充分考虑特殊天气、极端天气因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派车前进行风险识别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针对特殊天气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驾驶员紧急情况下应对能力。

    第十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须按下列规定向公司安全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2.公司安委会电话上报分公司生产运行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3.后续情况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按时报告信息。第六十七条 发生各类交通责任事故,须按照事故统计报表的上报规定,在当月24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填报。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处理文件上报备案;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按照总公司事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参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若为次要责任,则按事故级别降低一级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进行处罚;若为同等责任,则按事故等级从轻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进行处罚;若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按事故等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章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安全责任的界定

    第七十一条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或经过公司批准,而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情形。

    其它情形均不属于员工驾驶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十二条 生产工作时间是指,始于到达岗位开始工作至离开岗位的时间。特殊情况的生产工作时间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三条 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是指,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完成岗位职责所必需经过的区域和路线。特殊情况下生产工作区域(路线)的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四条 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 1.公司把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纳入对公司的考核。

    2.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员工个人或其他由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伤害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和国家工伤管理规定处理。其它与工作无关人员的伤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七十六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中,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包括无驾驶证、无准驾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其名称分类以国家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厂内交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确保厂内行车安全,防止厂内行车中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企业要有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可以成立交通协管组织),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本单位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机动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档案;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档案);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

    第三条 各单位、企业应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每月组织一次。企业每月路检、场查或夜查应不少于一次;二级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两次;班组每月应不少于四次。

    第四条 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负责本厂所有车辆的安全及驾驶人员管理,并协助厂安监部门进行厂区内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电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须经质监部门审核登记挂牌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其车辆所属路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行驶,应当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厂区通行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随车携带。厂区通行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或者换领。

    第九条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第十条 机动车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不抢道行驶, 转弯时应观察。

    (二)必须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在平交、叉路、转弯的地方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进入平坦、良好的直道,进入厂门、支道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速标志上所规定的时速行驶。

    (三)机动车货箱上不能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乘人和乘坐无关人员(铲车、叉车、装载车严禁坐人)。

    (四)机动车在行驶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牢固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五)各种车辆载货不能超长,超高,超宽和超载。

    (六)特殊情况载物超宽、超高、超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指挥,前后左右要有人监护,在车辆、行人稀少的情况下,慢速缓行,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触地面拖行。铲车铲内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行驶。

    (七)车辆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挡车

    号牌,尾灯和刹车灯。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装载散碎、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有挡板或使用容器,货物不得散落或飞扬。

    (八)停车(含夜间停放)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交叉路口的变道,狭道和消防栓10米以内停车。

    (九)叉车、铲车、推土机以及未准许驶离厂区的其它车辆(加油除外)不能驶离厂区,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载货汽车的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厂内机动车应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及部门和自编号),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

    第十三条 机动车(厂内机动车)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 机动车(厂内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五条 环卫及清扫、设施维修(试验)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环卫及清扫(含运渣运粉及其它)车辆要有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第十六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生产区、办公区和住宅区。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

    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二)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八)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九)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十)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

    (一)可在厂外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机动车辆驾驶证。经有车部门书面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在有效期内,可驾驶属于本企业(本部门)的机动车(特种车辆)。

    (三)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可驾驶属于电厂(本部门)的机动车在厂区内和厂区外(规定的区域内)行驶(加油等除外)。其它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核定的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加油等除外)。

    (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出车,必须随身携带“厂内机动车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五)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五年或150000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六)厂内机动车辆(货车)只能用来装运货物和生产消缺或生产应急,严禁用于与生产无关的事项,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一般损伤, 除及时抢救伤员外,还应保护现场,要及时报告部门主任和安监部门。

    (七)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厂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学时。

    (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必须接受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必要时强制送到公安部门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动车车辆记录台帐及制度

    (一)加油登记本。

    (二)各部门专(兼)职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及违章记录。

    (三)车辆维修记录及申请单。

    (四)工作用车出车记录表。

    (五)路检路查制度。

    (六)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七)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八)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交车、交钥匙、封车、定位停车)制度。

    (九)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十)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三)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厂区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公路或厂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落水、擦挂、失火等而造成人、畜伤亡,车、物损坏(盗窃)均称为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包含如下:

    车、物损失。车、物损坏只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厂房、设备、车辆、货物及原材料的损失。因事故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受伤者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医疗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费;丧葬费、扶恤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急救伤员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逃逸、私撤、破坏和伪造现场。凡属交通事故,均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为准,不得私下了结。

    第二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可请交通警察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参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事故,作出事故认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在听侯处理期间,应暂调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除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外,并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和事故损失赔偿。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制定。

    第四章 厂区交通道路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厂区道路(企业有所属权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在厂区道路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条 厂区道路的维护、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厂级车辆管理部门(协会)是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厂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厂区道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由安监部门与车辆所属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划清责任,并请地方参照乡村级公路参与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厂区铁路专用线、厂区专用码头及其它专用道,应与当地的专业管理机构签署代管代维护合同,便于专业管理。对规定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完善,并接受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当保障道路、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消除厂区道路安全隐患;对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厂区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厂级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在厂区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四)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三十五条 不得占用厂区道路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等活动;在厂区道路上及道路两侧的设施、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建成的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低于五点五米的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机动车进入厂区公路,在道路上行驶严格按照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执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及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二)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如在夜间或者在厂房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

    (四)厂区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五)机动车在厂区公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厂区道路上,核定载质和载人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厂区行驶,不得载人;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四十二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四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经厂车管部门同意方可在允许的进入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五条 经厂车管部门同意的非机动车在厂区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第四十六条 生产用的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只能在允许其生产必经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五篇: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交通管理、确保员工上下班安全和防止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

    三、内容

    1、进出公司的员工或外单位入厂的电动车、机动车等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并自觉遵守公司交通安全规定;

    2、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其它车辆抢道;

    3、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等路段上停留车辆,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灯,并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厂区道路上禁止随意堆放物品,厂区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5、车辆的八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挡溜车;

    (5)严禁车带病行驶;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三超”载行车;

    (8)严禁不带头盔骑电动车或摩托车。

    6、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留现场,并对负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同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或亲属前往协助处理;

    7、选择自备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每月按30元/人标准发放交通补贴,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未带安全头盔的,发现两次取消当月交通补贴;

    8、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全面管理、检查和监督。

    四、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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