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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醉人清风 时间:2024-09-10 21:50:5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如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家用轿车被划入高档奢侈消费品的情况已经是历史了,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平日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与之一起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交通事故及相应赔偿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24年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对这一社会现象有着直观的感受,本文尝试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对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应对、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作出阐释,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与各位共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概念可知,认定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所谓“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等),应依照其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参照《道交法》的规定处理(见《道交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发生事故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错或者意外

    在此,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行为均不能由民法及相应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应归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这里不展开论述。

    (3)发生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即要求认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车辆,至于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则不受限制。可以是车与人、车与车之间发生冲撞,但不能仅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冲撞。车与路面交通设施或其他建筑物之间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掉下桥梁、冲撞道路隔离带或者掉入窨井等)。

    (4)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另外,本文涉及的概念还包括: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参见《道交法》)。

    二、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24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及如何计算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单独计算,计入赔偿总额;也有人认为,其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其应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总额中扣出,支付被抚养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笔者认为,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24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注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即使要协商解决,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场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的。

    第二篇: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1、受理条件

    1.1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有的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交通事故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⑸肇事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⑹诉讼时效。

    1.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遭受多少损失的事实或者适用更高赔偿标准的证据。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接受医疗、伤残或死亡的结果。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发生了多少损失的事实(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1.4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风险告知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城镇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等,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律师费收取方式

    其一,按件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低的常规交通事故案件。其二,按照诉讼标的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其三,部分风险代理收费。先收一部分基本办案费用,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成。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即按照农村或者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案件。

    4、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特定事务代理合同。特定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⑴代为调查、取证;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⑶参与交警事故处理阶段的督促;⑷办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⑸提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执法监督申请;⑹参加当事人协商;⑺代为进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

    5、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⑴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的事故经过、事故现场勘测图、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⑵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病假单、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6、审查事故认定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6.1、认定事实和程序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⑴未作当事人笔录的; ⑵未作现场勘测图的;

    ⑶未对肇事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 ⑷未作证人笔录的;

    ⑸未查清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⑹未查清肇事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保险情况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

    6.2、适用法律错误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⑴适用法律不准确;

    ⑵有违法行为,但是与交通事故产生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适用法律错误的, 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

    7、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⑴责任竞合:交通如果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害者可以同时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之诉或工伤赔偿纠纷之诉。

    ⑵确定适格被告:驾驶员、车主、雇主、挂靠单位、担保人等都有可能作为适格被告,其中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⑶诉讼请求不宜一步到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中有许多项目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代理律师应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变更诉讼请求。⑷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应当证据充分或捕获对方当事人过错证据。

    ⑸递交诉状时应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证据目录、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申请这些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对代理受害方的律师而言。其中财产保全申请主要是对肇事方车辆没有保险,有可能逃避债务的情况。

    8、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8.1、受害方举证责任

    受害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代理受害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

    8.2、肇事方举证责任

    代理肇事方的律师首当确认交通事故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对受害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供反证,证明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事实情况。

    9、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0、如何质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包括但不限于: ⑴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⑵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⑶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11、如何避免或克服因匮乏道路交通知识而盲目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⑴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缺乏真实、合法、准确性特征而建议法律对认定书不采信。⑵组织专家讨论并向法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⑶向交通执法部门或者交警总队反映情况,建议执法监督纠正。

    12、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程序 12.1、事故认定程序 由交警部门作出,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有交通信号灯,而事故时候信号灯状况无法查证或者无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认定书。12.2、伤残鉴定程序

    受害方可以在医疗终结时候向交警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由交警部门指定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者诉讼之后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受害方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2.3、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伤残等级、财产损失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12.4、交警部门调解程序

    交警部门应交通事故争议各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12.5、交通事故刑事诉讼程序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12.6、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受害方产生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的程序。12.7、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为防止肇事方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12.8、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案卷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交警处的档案材料,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前往调取。12.9、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12.10、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发生人身损害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由此造成受害者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2.11、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程序(三期鉴定)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3、处理交通事故有关交通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地方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主要适用法律依据。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3.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3.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3.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24》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13.7、各地地方性法律规定

    是处理当地交通事故纠纷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

    202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24」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24]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 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 得到的财产利益。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 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5、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7、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第五篇: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一、责任复核

    1、对于责任复核,应坚定不移地去办理,并告知当事人除了复核这一关外,在诉讼中还有机会更改过来。

    2、认为交警划分没有过错,而不进行责任复核是不对的,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用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赢得市场。

    二、主体问题

    1、起诉状最好能囊括所有责任方,连带责任的一定要起诉全部有责任人。若有责任一方为死者,则起诉死者方全部近亲属。

    2、赔偿款有可能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一定要起诉被保险人,以便将来的商业险理赔和代位诉讼。一定要注意车主与被保险人常常不一致。

    3、原告方为小孩的,一定要父、母在起诉状上签字,父或母在起诉状上可相互代签。

    4、植物人案件授权委托书与起诉状上的签字应注意符合受诉案件法院的要求。

    5、佛山地区案件应注意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6、死亡案件一定要提交结婚证、出生证等法律文件。

    7、为避免案件复杂化,不可提交当事人电话给法院,除非特殊情况。

    8、被告地址尽量从资料中寻找广州、佛山的地址,一定要有被告的电话,以便送达。

    三、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1、居住证明

    如暂住证、居住证、派出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公司宿舍证明等,居住证明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有一年以上。

    2、收入证明

    农转非须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卡交易清单、存折)等。

    3、工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常见错误有:工商注册时间不够(注意工作单位的注册时间,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前一年以上),与合同有矛盾;合同与收入证明明显粗制滥造,与形式要件

    不符。

    四、诉讼请求

    1、事故责任是否有意见,理由是否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如案件较大,可按当事人的意见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我们将尽力而为,并申请调卷。

    2、医疗费总额(自付?,车方付?,保险公司付?,当事人是否有写收条给对方)。写诉讼请求时,只写原告方自己支付医疗费,医疗费在起诉状时不要分责。

    3、是否需要复诊(一般预留,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预算金额),为预留原告的复诊费,诉讼请求医疗费部分一般多写3000元左右。

    4、后续医疗费(拆内固定物,见医院材料或鉴定报告)。若资料中未有体现,可告知当事人实际发生后再起诉,这样更有保障。

    5、在医院的出院材料或诊断证明书上是否有营养,陪护,后续,全休方面的记载。

    6、住院伙食补助费(需问清车方有没支付,是否有写收条)。如收条没有注明伙食费字样的,一定要起诉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同理。

    7、护理费(需问清车方有没支付,是否有写收条,一般50元/天计算,若医院材料上有注明特殊或具体的陪护人员,并且该人员有误工损失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损失计算,相关证明如: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及事发后没有收入的证明)。一般法院只支持50元/天,最好劝说当事人放弃按自己收入计算护理费的尝试。

    8、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一般是我们委托鉴定,见鉴定报告和发票)。无论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要取回证据原件,都需要汇报。伤残鉴定报告尤其不可给当事人。

    9、交通费用(一般情况下1000元,由法庭酌定,若由当事人提供则需告知用A4纸粘好,注明时间、地点、乘坐人、原因)。

    10、被扶养人情况(①截止事故发生时,父母的年龄,兄弟姐妹情况,亲属关系的必须派出所出具证明,无收入来源的可由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注意老人一定要无收入来源证明。②自已本人是否已有子女,截止事故发生时年龄情况,需注意是否单亲。一般在广州只要原告本人是城镇或农转非,被扶养人均以城镇标准计算)。

    11、是否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必须是原告姓名抬头的正规发票,是否由车方支付)。

    12、财产损失(一般为车辆损失,需为原告本人所有,并且要有价格损失评诂报告、购买发票、维修发票等材料)。非车辆损失须有交警部门证明。

    13、是否产生误工费用,单位是否可以出具误工费证明(超过2024元/月或行业标准的,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保清单予以证明)。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无需提供任何资料,误工费仍然有赔。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误工费必须有误工证明才行。

    14、车方交强险是否在有效期内(看保单或打保险客服咨询);只能提供商业险保单的,注意交强险与商业险可能不一致。

    15、注意鉴定报告的诊断是否与医院的诊断一致。

    16、若医院材料上有记载原告本身有其它疾病的,需提供费用清单;

    17、当事人处是否已有对方的身份证或驾驶证、保险单等资料,立案时最好注明车方联系电话,以便加快送达。

    18、与当事人讨论起诉状时,当事人一定要坚持其自己的诉讼请求时,可按其要求,但须书面告知其风险。

    19、重点看车辆有无交强险;若赔偿款高于交强险的,则重点看有无商业险,并及时汇报。除大巴车和出租车的乘客外,没有保险的案件一定要汇报后才能起诉。

    五、其它

    1、做完伤残鉴定后应在7天内立案;不能立案应作出说明。

    2、开庭时要提前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最好不要参加;如当事人一定要参加,需告知要带上身份证。

    3、对久拖不能判决的案件,应常常打电话催促。当事人催的很急的,可与当事人一起去见法官。

    4、案件和解时只能陈述当事人意见,不能陈述律师意见,不能让代理律师成为对立的一面,承担不必要的个人风险。

    5、重大案件和解须当事人自己签字,律师不可主动代表伤者与肇事车方谈和解。

    6、和解案件须告知当事人律师费按合同收取。

    7、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判决书未生效前,须告知当事人不可去找肇事车方私聊,以免谈话不愉快,从而导致对方上诉,认为拖长办案时间。

    8、对当事人纠缠的误工费等小问题,谈话引导他们往残疾赔偿金等大处问题看。

    9、案件有不明白的,先与办案业务助理联系。

    10、在当事人面前,要有信心,展现自信的一面;对于专业问题,要有专业素质,能够引导当事人的谈话走向;最为重要的,要给当事人以希望的感觉。具备一个专业律师的基本要求。

    11、对于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尽量使用曲折的方法解释,不要一口回绝。千万不要生硬拒绝,让当事人明白法律是什么;实在不能拒绝,可指引另一条路,让当事人去求证。一口回绝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把问题弄僵。讲话时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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