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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逝水流年 时间:2024-10-17 07:01:1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根据《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三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二.根据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五章节第二十四条规定: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根据以上的文件精神,如果所有条件满足完的话,成都的产假应该是

    90天正常产假+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胎+30天母乳哺乳假=180天

    第二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编辑本段

    分类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编辑本段

    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第三篇: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

    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24年3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2024年上半年内,赵某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赵某对此不服,在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产假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产期保护包括正产和流产。妇女生育后,其体内的营养和能量消耗很大,身体较为虚弱,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恢复休养保证日后能重返工作岗位。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侵犯。《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一般情况下,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女职工休产假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推后。即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2)一般情况下的产假不少于90天。但我国允许地方性法规给予执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奖励产假,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产假;(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对于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赵某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由上可见,公司把孙某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公司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四篇:上海现在女职工产假有几天?

    现在女职工产假有几天?

    问:现在女职工产假有几天?

    答: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以上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存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除外。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第五篇:关于女职工第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的问题

    关于女职工第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

    张某为已婚女职工,2024年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24年2月,该职工又怀孕,且其夫妻双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后经用人单位劝其流产未果,张某于11月向单位请假回家待产,要求休法定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

    其次,张某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相关案例:

    职工休产假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单位却以她产期临近,无法继续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近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为张女士讨回了公道。

    张女士于2024年10月15日进入济南某置业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张女士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1200元。2024年2月,张女士告知置业公司自己已怀孕,之后张女士继续从事原工作。因产期临近,张女士于2024年8月20日向置业公司提出休产假,置业公司遂于2024年8月26日向张女士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张女士“因产期临近,无法继续工作,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8月29日,张女士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实施阴式手术生产。因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张女士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但置业公司却至今未支付张女士生育费用及产假工资。在与置业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向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置业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生育费用及5个月产假工资。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置业公司未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24年2月起向张女士加付一倍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置业公司以张女士产期临近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张女士主张置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张女士参加生育保险时间不足12个月,根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置业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张女士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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