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报表指标解释
第一篇:劳动工资报表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管理人员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3月平均人数 31月平均人数...6月平均人数 61月平均人数...9月平均人数和 9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2
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季度本季平均人数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3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3(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
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级建造师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24]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
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内。
(2)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3)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4)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两点:(1)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2)新成立企业(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成立当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求得。
(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一个时期指标。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第二篇:劳动工资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劳动工资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一)一、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劳动工资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二)(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劳动工资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基础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的工资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劳动工资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四)工程技术人员
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一级建造师
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4]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现场施工人员
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持证上岗人员
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内。
(2)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3)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4)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两点:(1)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2)新成立企业(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成立当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求得。
(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一个时期指标。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第三篇:劳动就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员: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指报告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人社统EP6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才服务的机构。
2、本期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涉及人员总人次数。
3、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4、登记招聘人员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数目。
5、本期登记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6、应届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未满一年(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7、农村劳动者:指农村户籍的本地及外地劳动者;在已取消城乡户籍区分的地区,指原为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8、本期接受职业指导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
9、本期接受创业服务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服务的总人次数。
10、期末代理保管人事档案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保管人事档案所对应的总人数。
11、期末管理流动党员的总人数:指报告期内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管理的流动党员的总人数。
12、本期介绍成功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经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推荐或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现就业的总人次数。
三、人社统EP7号表
1、就业援助:指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对象,开设专门窗口,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援助措施,使他们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2、就业困难人员数:是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指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管理岗位。
4、零就业家庭户数:指报告期内,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5、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报告期内,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人数。
6、总计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的总户数。
7、总计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指自有统计以来到本期末,零就业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从原失业状态变为就业就业状态的总人数。
四、人社统EP10号表
1、上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上个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2、本期内新外出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报告期之前未外出或已返乡,报告期内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
3、本期内新返乡人数:指报告期内停止在外从业回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数。
4、本期末实有外出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的人员数。
5、报告期末本地非农就业人数:指截止本报告期末,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数。
6、在企业就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企业就近就地就业的人数,但不包括企业雇主。企业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7、自主创业人数: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作为企业雇主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数。
8、行政村总人口:指报告期内农村住户户籍在本村得人口总数。
9、劳动力人数:指全部农村户籍人口中,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第四篇: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MAI、MA2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MAI、MA2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MA1号表
本表统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争议调解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立案受理前进行调解的案件情况。主要分为受理案件情况和处理案件情况两大部分。
1.当期受理案件总数:指在本统计期内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总数。
2.工作时间及休假:指主要争议事项为履行法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时休假的争议案件。
3.订立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应争议。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在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处理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组织。5.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设立的,调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包括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所(站)设立的争议调解组织。
6.仲裁机构(案外调解):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院或仲裁办),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派出庭)立案受理前进行调解的案件情况。
7.其他:指除13、14、15、16之外的其他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或个人。8.调解结案数:指调解组织在本统计期内调解处理完毕的案件总数,包括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和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案件数。
9.涉案金额:指本统计期间内调解成功案件达成的金额总数。
10.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的案件总数。11.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经济组织。
1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14.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5.机关:指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16.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许可的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 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7.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许可的单位。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
18.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可以聘用非现役人员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单位。
19.其他:除了宾栏2、3、4、5、6、7、8、9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余参见MA2表解释。
(二)人社统MA2号表
本表主要统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立案处理的争议案件情况。主要分为立案受理案件情况和审结案件情况两大部分。其中,在“按争议类型分” 部分,第11-15项主要对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4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应争议,第16、17项主要对应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应争议。
1.上期末累计未结争议案件数:指上一个统计期间结束时仲裁机构已立案受理但未审结的争议案件数。
2.当期不予受理案件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案件数。
3.当期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以立案方式受理的争议案件数。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不按一人一案计入。
4.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含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5.涉及农民工:此处统计具有农业户口且从事非农生产的劳动者。
6.涉及劳务派遣:指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相应争议。7.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真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本统计指标统计当事人申请专门要求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数。不统计那些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判断的案件。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争议。9.履行聘用合同:指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应争议。10.解除人事关系:指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应争议。11.当期审结案件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审理结案的争议案件数。12.涉案金额:指已结案案件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所确认的金额总数.13.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违约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赔偿。
14.仲裁调解:指立案后仲裁机构以调解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仲裁期间因和解或仲裁调解而撤诉的案件也计入此项。
15.仲裁裁决:指仲裁机构裁决的争议案件数。
16.一裁终局: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17.用人单位胜诉:指用人单位完全胜诉、劳动者完全败诉的案件数。18.劳动者胜诉:指劳动者完全胜诉、用人单位完全败诉的案件数。19.双方部分胜诉: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完全胜诉的案件。
20.期末累计未结案数:指本统计期间结束时,仲裁机构已立案受理但未审结的争议案件数。其余参见MA1表解释。
三、附录及逻辑关系式
人社统MA1-2号表
1.同一申请中,统计时以有数额的诉求作为统计指标。2.在若干有数额诉求中,以数额较大的项目为统计指标。3.同一案件不得重复统计。
(一)人社统MA1号表 甲栏:
(1)=(2)+(3)+(4)+(5)+(6)+(7)+(8)+(9)+(10)。乙栏:
(1)=(5)+(6)+(7)+(8)+(9)+(10)+(11)+(12)=(13)+(14)+(15)+(16)+(17)
(18)=(21)+(22)(4)÷(2)≥10。
(二)人社统MA2号表 甲栏:
(1)=(2)+(3)+(4)+(5)+(6)+(7)+(8)+(9)+(10)乙栏:
(3)=(11)+(12)+(14)+(15)+(16)+(17)+(18),(19)=(24)+(25)+(27)=(28)+(29)+(30)+(31)
(21)≥(22)+(23)(32)=(1)+(3)-(19)(9)÷(5)≥10 本期表(1)=上期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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