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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星海浩瀚 时间:2024-06-23 06:40:10 下载.docx文档

    XX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 “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决定自2024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由环保办牵头组织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二、整治范围

    这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一)全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

    (安监办牵头确定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单位排查整治名单;运管站牵头确定运输单位排查整治名单)

    (二)全镇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环保办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三)全镇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加油站、加气站。

    (工服中心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四)全镇电动车维修单位。

    (运管站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五)全镇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院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八)全镇具有实验室的教育机构。

    (镇教办室牵头确定实验室排查整治名单)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是否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镇各相关部门

    2024年1月20日前分别对整治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手续履行情况完成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分别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于9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企管站、土管所、环保办、村建站、集镇办。)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推进前期已排查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问题整改工作,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新发现的固体废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科学规范迅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环保办,企管站、村建站、集镇办、运管站、卫生院、安监办分工负责)

    3、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整治范围内产生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全部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督促企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X环办〔20XX〕X号)要求,于2024年9月底前按不同类型重新报批环评、编制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或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责任单位:环保办负责)

    4、核实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责任单位:企管站、派出所、环保办、安监办分工负责)

    5、核实废汽车拆解、电动车修理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电动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运管站、企管站)

    6、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教管办、卫生院等分工负责)

    (二)严格贮存管理

    7、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责任单位:环保办)

    8、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环保办)。

    (三)强化转运监管

    9、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村建站、集镇办、教管办、卫生院、运管站、分工负责)

    10、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责任单位:运管站负责)

    (四)规范利用处置

    11、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责任单位:环保办负责)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环保办、企管站、派出所、村建站、集镇办、安监办等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3、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由政府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提请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安监办、环保办分工负责)

    四、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4年12月至2024年1月8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9月底)

    一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二是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月至9月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督查,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实施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三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及各自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及时梳理出在政策、制度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以便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生态环境局及XX市各相关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组,书记、镇长任组长,副镇级领导为副组长,分管领导牵头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派出所、国土所、环保办、安监办、村建站、农路办、运管站、集镇办、卫生院、教管办单位负责人,村(居)党支部书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周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

    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强化问责问效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治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

    安监办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环保办要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安监办和环保办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对发现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环保、运输等方面问题隐患,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协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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