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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尘 时间:2024-06-27 21:41:1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张家口教育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团省委、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 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共青团张家口教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张家口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种类别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筹备社团一般不直接成为正式社团,首先申请成立预备社团,预备期为两个月,预备期满后,通

    过现任社团负责人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推荐,经校团委考查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社团。申请成立跨校及涉外学生社团须经学校批准后报团市委审核批准。第十条 每学期第1--4周,校团委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应首先上交一份可行性报告到校团委接受初步审查,审核通过其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规范的社团章程;

    (1)由10名以上(含1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社团负责人;(3)聘请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指导单位;(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及活动范围,其全称应冠以“张家口教育学院”字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全称。社团在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合作使用名称时,应加以“学生社团”标注。

    第十三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上交一份完整的《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成立申请书包括:

    (1)《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社团类别、社团成立必要性说明、组织结构、主要活动形式、指导教师意见(签字)以及指导单位意见(签字盖章)。(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发起人登记表》 包括社团发起人基本信息、拟担任职务、其辅导员意见和所在系(院)分团委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4)《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及单位备案表》 包括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签字盖章)和指导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公章)。(5)《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请协议》 包括指导教师签字和社团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第4周,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上交材料合格的社团发起人的成立陈述。评审委员会由校团委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社团成立答辩,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成立。

    第十六条 每学期的第6周,校团委负责对拟任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进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社团负责人负

    责组织本社团全体成员学习《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通过校团委批准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预备社团,由校团委给予预备社团批准成立的正式批复。第十八条 预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预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开展社团活动,但不可以公开招新。预备期间的社团不参加社团相关奖励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预备期为两个月,预备期满后,通过现任社团负责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推荐,经校团委考核通过,对预备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学校规定的社团,批准其成为正式社团,并向全校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成为正式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应签署《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承诺书》上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校团委批准或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预备社团,由校团委给予书面意见,该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每学期1--4周),确有成立必要的社团,需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启动以上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设立副社长一名负责管理社团财务,报校团委审查通过。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同时应配合校团委对社团不定期的财务抽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各负责人、财务人员应权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社团的筹备成立、负责人任职(换届)、聘请专家、社团转正、涉外资金捐助、内部刊物发行等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所、中心)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第二十六条 指导单位的选定

    (1)社团需要有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张家口教育学院正式的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各系院、所、中心)。如果选择学院,主要由学院团总支负责对社团发展工作的指导。

    (2)作为社团指导单位须在《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正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以解释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聘请

    (1)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应是张家口教育学院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

    (2)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其本人同意,并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担任。

    (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与社团、校团委签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请协议》,明确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协议,校团委有权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要求社团重新聘请指导教师,在此期间,社团停止任何活动。

    (4)指导教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所指导社团的活动内容、会员信息、财务状况,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社团若聘请校外、涉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社团章程应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1)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2)社团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不予通过:(1)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张家口教育学院的规章制度;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与社会发展潮流及张家口教育学院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必要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的必须有一名)、财务部。其他部门视社团自身情况自行设立。如果社团会员中团员人数超过三人,要设立社团团支部,如果会长是团员,则兼任社团团支书。

    第三十三条 社团原则上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张家口教育学院委员会的领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解散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校团委审查通过。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校团委建档对其进行培训考察。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2)违反校团委有关规定者;

    (3)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5)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者;(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每学期参加会长大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严重者,校团委发布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指导单位和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四十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每届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校团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校团委考核并颁发相关荣誉的重要材料。并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下旬前后进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和主要成员;(3)最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我校学生有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2)社团成员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的权利。

    (3)社团成员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4)社团成员有组织活动,参与活动的权利

    (5)社团成员有向校团委反映社团问题和情况的权利。(6)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社团成员有遵守社团章程、学校相关规定的义务(2)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定期注册,并依据本社团章程缴纳会费的义务。

    (3)社团成员有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五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一)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解散的登记备案,同时负责社团评优等具体的社团活动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包括社团类别、社团刊物信息、社团骨干成员信息、指导老师、指导单位信息等内容,未能按时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校团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个学期初。预备社团原则上不得公开招新。

    第四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团委实名举报。

    第五十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增加校团委与学生社团之间的交流,通过座谈的方式及时听取学生社团代表提出的社团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社团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提前向校团委请假,并委派其他骨干成员参加会议。对于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将对其进行适当处罚,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须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认真填写《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并于每个学年开学两周内向校团委报送,接受年度检查。

    (二)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五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社团性质、宗旨及发展方向。

    第五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只能在本社团内部开展。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六条 社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应该提前10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讲人姓名、联系方式、研究方向、所在单位情况及单位党委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校团委应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的拟邀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进行了解。社团需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前,需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社团举办涉外、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以及开展涉外合作项目等,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十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借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到校团委网站下载相关活动申请表,填写并打印后报校团委审批。第六十二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与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三)社团的宣传管理

    第六十三条 社团宣传使用橱窗、横幅、展板、刊物、等宣传品或宣传途径,须遵守张家口教育学院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按学校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审批。第六十五条 社团网站(主页或者博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或博客须事先向校团委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四)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标准、数额须每学期注册时上报校团委;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向会员征收活动经费;

    第六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七十条 社团接受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应征求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意见并上报校团委审批。第七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十二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七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财务审查。

    第七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校团委将定期审查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或变更其他社团备案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六条 社团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七十七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应依据社团章程,民主产生新负责人;经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辅导员、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系院团总支同意,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七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增加,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以及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十九条 社团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增加,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十条 社团印章、网站如需变更,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八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实施分立、合并;

    (三)在学期初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注册;

    (四)连续一学期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

    (五)其他可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八十四条 校团委根据每学年初各社团上交的《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定出本年度明星社团、十佳社团、优秀社团、优秀指导教

    师、优秀指导单位。社团评优办法和评分细则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和限期换届,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校纪处分,同时撤销社团登记: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3)拒不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5)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7)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8)组织活动或宣传与外联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审批;(9)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10)未按规定使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1)违反校团委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财务制度混乱、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的;(1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14)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1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16)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团委封存《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会员按照《张家口教育学院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团委,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校团委确定。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2024年9月起草,试行。

    第二篇: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印章规定

    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印章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印章的刻制和使用,维护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院团委的有关规定,社团联合会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社团刻制印章应事先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印章的目的、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小样以及印章的管理办法),经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社团联合会文秘部负责做好印章的备案工作;

    第二条 社团印章所刊图案不得含有五角星、团徽、党徽等图案,社团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团在院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名称,按照“张家口教育学院××××社团(协会)”的样式进行完整描述;

    第三条 社团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社团内部事务。社团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必须经院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社团应规范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荣誉证书上加盖印章,由他人随便填写;

    第五条 社团印章应有社团负责人专门保管,如因印章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院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将对保管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时,应到社团联合会交回原印章,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第七条 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负责收缴和销毁其印章;

    第八条 如社团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报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附则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将对相关社团及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分。

    本条例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院团委 社团联合会 2024-3-20

    第三篇:龙岩学院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四

    龙岩学院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总则

    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社团财务的规范,实现其健康运作发展。健全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社团资产管理、社团经费来源及运作、报销制度等。

    社团资产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学校社团活动基金、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经批准的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

    二、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社团财务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监督。

    三、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以会员会费和社会赞助为主。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服务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四、社团举办活动可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五、社团自成立之后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查。

    六、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同学(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活动费用,如活动报名费、注册费、活动门票等,违者将追究该学生社团及其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七、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八、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自行筹集相结合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向学校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九、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将在社团联合会的配合下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2、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形象;

    3、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4、暗中收受回扣;

    5、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社团相关规定的。

    社团经费来源及运作

    一、收缴会费:会费采取终身制,只需第一年缴纳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0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收费标准)。每年所收社团招新经费须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监督下按实际招新人数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缴30%,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各社团分列账目,核查各社团剩余70%开支。

    二、社会赞助:

    1.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校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寻求社会赞助的社团必须有所需赞助活动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方可外出寻求社会赞助。

    3.寻求社会赞助的同学为未经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授权,不得以龙岩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或龙岩学院某社团的名义寻求赞助。

    4.社团或社团代表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

    5.拉赞助的同学可以抽取现金的20%作为奖励,未拉得的同学给予一定的车费报销作为鼓励(拉得赞助的同学的交通费在奖金里扣)。

    6.合作协议书一般盖龙岩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特殊情况(学校的大型活动等,例如由团委主办)由校团委签章,协议书一式四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各一份。

    7.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该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报销制度

    一、列情况不予报销:

    1、开支前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征得会长的同意;

    2、无购物发票,或在购物发票上涂改的;

    3、购物时无证人陪同的;

    4、开支金额高于申请报价的。

    5、不是专门为社团而作的开支;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于要求报账的学生社团的发票,如有疑问如账面不清楚,物品购买不合理等,在请示了校团委老师后,有权不予受理报销。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社团负责人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管理部的监督;

    五、社团申请专项经费时,需递交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后的经费预算开支。

    六、向校团委报销活动经费须使用国家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须注明用途并由经受人和该社团负责人签名。社团内部活动经费收支正式发票与普通收据均可,并须注明用途,由经受人和该社团负责人签名方可入帐。须注明买物品的同时,你可以先提交一报表经负责人同意后,在行购买。否则,对社团无用或不正当花费的,一律不予报销。

    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文件之日起实行。

    二、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龙岩学院委员会和龙岩学院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龙岩学院委员会

    龙岩学院社团联合会

    2024年6月1日

    第四篇: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团委社团部是学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团委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社团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2—3名,干事若干人协助开展工作。

    社团部的干部纳入院级学生干部由团委任命和管理,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受表彰的优秀干部享受优秀团干部同等待遇。

    社团部干部实行任期责任制,依照学生会和团委会学生干部考核条例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奖励,任期内不称职的干部由团委戒免或免职。

    二、社团成立和注册

    1、社团成立

    我院在籍学生5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均可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社团部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团委社团部或团总支,下同)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成立院级社团,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成立系级社团,报本系团总支审批,由系团总支报团委社团部备案。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申请书(包括:名称、宗旨、主要任务、工作目标、经费来源、组织机构、活动范围、人员规模)、业务指导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是指学院正式的管理或学术教学机构)或主管人的推荐书、主要负责人简历、联系方式。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主要任务、工作目标、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领表。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团委社团部领取《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团委社团部批准、公告社团成立。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5)召开社团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主要议程:

    ●社团发起人介绍社团筹备情况;

    ●社团主管部门负责人宣读社团成立的通知并对社团工作提出要求;

    ●通过社团章程 ;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竞职演讲 ;

    ●选举第一届社团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 ;

    ●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或指导教师)代表讲话 ;

    ●当选的理事会的代表就社团下步工作进行说明。

    社团成立大会后应立即召开第一届理事会,进行成员分工,选举情况和理事分工情况于次日向团委社团部报告。

    (6)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管理机构备案。学生社团的印章外形不得为正圆形,不得使用国徽、党徽、团徽、五角星等标示。

    2、社团注册

    学生社团的注册由主管部门负责,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凭注册证履行注册手续,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注销该社团。注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新学期工作计划、社团基本情况统计表(由团委社团部统一印制)。

    学生社团的注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系级社团注销后须报团委社团部备案。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变更活动方向,应当申请注销。注销后的社团由主管部门在全院公示,同时主管部门要协助社团负责人解决好财物清算等遗留问题。

    3、社团换届

    社团换届工作由社团负责,但必须履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每届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年3月完成换届工作。换届时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新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换届大会议程;

    ●换届申请;

    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换届大会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换届大会主题报告,换届结束后需将选举后的负责人名单、大会材料等整理上报团委社团部,同时新当选的负责人要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会议情况。

    三、社团刊物

    1、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院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院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2、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3、各社团刊物只限院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4、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院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5、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填写《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学生出版物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6、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业务指导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院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的管理。

    四、社团活动

    1、社团每学期初提出的活动计划、工作意见,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大型活动需纳入全院性团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实施,整体前进。

    2、社团在举办面向院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2周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和团委社团部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3、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团委社团部秘书处,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后报院团委或团委社团部存档。

    4、社团除在院内开展活动外,经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代表学院参加院外、院际的各级竞赛活动,但不得从事侵害学院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

    5、未经团委社团部和社团共同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6、院级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大型活动,原则上要求参加人数需占在校生人数的10%以上。

    7、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五、社团档案

    1、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2、院级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团委社团部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存档。系级社团上交各系团总支,由团总支将情况汇总报到院团委或团委社团部。

    3、各学生社团档案整理和移交情况列为社团考核的内容。

    六、社团财务

    1、院级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帐目由团委社团部财务处统一管理。

    2、社团会员会费由社团财务部负责收取,每学年不得超过10元。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团委社团部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应的单据,各社团的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使用。

    3、各社团活动前应列出经费预算,报团委社团部财务部审定,活动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活动后持由会长和经手人签字的发票到财务处核销记帐后到各社团财部报销。无财务部核销或超预算支出又没有团委主要领导签字的经费一律不得报销。

    4、社团要以节约为原则。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使用时须经社团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5、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团委社团部财务部记帐,社团换届时,由团委社团部财务部监督并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6、社团经费的管理采取钱帐分开的原则,社团应设有会计和出纳负责管理经费,要定期向社团成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一般每学期一次,同时接受团委社团部财务部的监督。

    7、社团实行财务公开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团委社团部财务部报告一次,团委社团部财务部每学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结果列入社团考核,同时向社团成员公布。

    七、考评内容及评分

    学生社团的考评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终结性考评与过程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以量化评分形式进行,每学年12月上旬进行,各社团基准分为100分。

    1、考核的程序

    ●各社团对照考评内容自评;

    ●自评总结、汇集整理活动材料

    ●团委社团部汇集社团日常工作情况;

    ●团委社团部组织社团集体进行汇报并评分;

    ●团委社团部综合社团自评(自评分权重0.2)、互评情况(互评分0.8)和 日常考核(为团委社团部平时考核加减分)对社团的工作进行终结评分;

    ●团委社团部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通报终结评分结果;

    ●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2、考核的内容(具体详见评分细则)

    (1)社团组织 50分

    (2)社团活动 30分

    (3)社团财务 20分

    3、计分方法

    学生社团的终结性评价分数由考评得分和团委社团部日常考评加减分构成。

    4、星级社团的认定

    团委社团部对社团工作情况采取星级方式进行评价,各星级的标准如下:

    ●五星级社团:当年考核总分超过基准分(100分),并且总分名列1、2名。

    ●四星级社团:当年考核总分超过基准分(100分),并且总分名列3、4名。

    ●三星级社团:当年考核总分超过基准分(100分),并且总分名列5、6名。

    ●二星级社团:当年考核总分超过基准分(100分),并且总分名列7、8名。

    ●一星级社团: 当年考核总分达到超过基准分(100分)。

    当年考核总分如不够下一等级数额,则不评定上一等级社团,所有星级的社团由团委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八、表彰奖励

    1、团委社团部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优秀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团干部”称号。“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称号授子四星级及其以上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或团总支,“优秀社团”授予四星级及其以上的社团。

    2、“社团活动先进个人”按照三星级杜团人数的10%评选,“优秀社团干部”按照四星级社团干部的20%评选,每下降或上升一个星级则先进个人名额扣除或增加5%。

    3、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团委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和物质奖励。

    4、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团内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单位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社团指导老师

    1、学生社团一般应在本校范围内按照社团性质和活动需要聘请专业指导老师。

    2、指导老师的职责是:

    (1)依据社团成立宗旨及活动方向,在社团的发展和活动等方面给予前瞻性建议和指导;

    (2)审议社团活动计划并参与社团的重点活动项目;(3)审核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各项安全事宜;

    (4)传授相关技能,指导会员发展相关的兴趣和潜能。

    3、经核实,确实按照要求做好了社团指导工作的社团指导老师,享受相当于每学期20课时工作量的课时津贴的补贴。

    4、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其待遇按《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奖励的规定(试行)》执行。

    十、其他

    1、学生社团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学团工作、学生素质拓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团学组织都要从“以学生为本”的高度来关心支持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2、各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创特色、创品牌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争取校内外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使学生社团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3、团委社团部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加强分类指导和调查研究,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做好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张家口教育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优秀学生奖学金:张家口教育学院设立 阳光奖学金:张家口中心血站于2024年设立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三、奖励范围

    张家口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大、中专学生。

    四、优秀学生奖励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本学年内学生综合测评为优(85分以上),考试课平均成绩 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奖:本学年内学生综合测评为良(80分以上),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奖:学年内学生综合测评为良(80分以上),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单项奖: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研究与创新奖和校园文明奖等六种,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

    学年内学生综合测评达到良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各单项奖:

    1、学业优秀奖:系以上学习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和学科成绩 特别优异者;

    2、研究与创新奖: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包括发明创造、科技制作、发表学术论文、译作、调研报告等;

    3、社会工作优秀奖: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干部;

    4、文体活动优秀奖:在院级以上的文体竞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五名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5、社会实践优秀奖: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公益劳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6、校园文明奖:在社会公德、助人为乐等方面品德高尚,深得同学和社会公众赞扬的学生。

    (二)阳光奖学金奖励条件

    阳光奖学金是由张家口中心血站设立,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奉献爱心、助人为乐精神的大学生。

    五、等级、金额、人数(占班级总人数)

    (一)专科生: 一等奖 400元/人(5%)二等奖 200元/人(10%)三等奖 120元/人(15%)单项奖 100元/人(5%)

    (二)中专生: 一等奖 260元/人(5%)二等奖 130元/人(10%)三等奖 80元/人(15%)单项奖 60元/人(5%)

    六、奖学金评选办法

    奖学金评定为每学期进行一次,于每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评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参加评定。评定采取个人总结、小组评议计算 综合测评得分和学习成绩,然后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及等级。

    七、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各教学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按学院综合测评办法平时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并认真记载,学年结束后进行总结。

    (二)新学期开始二周内各系(部)将按学号次序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报学生处。

    (三)新学期开始第二周,按照学生处统一安排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定。

    (四)各班按奖学金评选办法产生获奖名单,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确定。

    八、奖学金发放办法

    每学期发放一次,具体手续由财务科办理。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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