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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公告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尘埃落定 时间:2024-08-05 01:02:2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公告

    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24〕18号)、《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4〕11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决定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和重点扶持领域

    从2024年起,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穗创业发展;其中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

    围绕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船舶和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重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来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于2024年1月1日后来穗工作(特别优秀的引进时间可以放宽到2024年1月1日后),引进后需在穗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二)创业领军人才。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申报人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穗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经约定企业拟在穗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

    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可直接作为我市“创新创业领军

    人才百人计划”当然人选。

    (四)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并在提交材料

    时出具书面说明和破格理由。

    (五)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人才和项目。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依托用人单位进行技术研发、开展科研创新,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创新领军

    人才,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样数额给予支持,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

    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家补贴的同样数额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

    多不超过50万元。

    (二)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5.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2.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24〕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

    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

    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申报办法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创业领军

    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1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创新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

    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

    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

    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

    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

    新报告、检测报告);(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等);

    (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从即日起,常年公开受理。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

    及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市直局以上单位)审核后,送市(海外)高层次人

    才服务窗口(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才,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具体可登录广州留学人员

    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

    4.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

    序号单位联系电话E-mail

    ⑴ 越秀区委组织部 020-83268131yxrcban@126.com

    ⑵ 海珠区委组织部 020-89088053hzgbek@126.com

    ⑶ 荔湾区委组织部 020-81599865lwqzzbgbk@126.com

    ⑷ 天河区委组织部 020-38622154zzb-gbek@thnet.gov.cn

    ⑸ 白云区委组织部 020-86554778by86554778@126.com

    ⑹ 黄埔区委组织部 020-82378747erke@hp.gov.cn

    ⑺ 花都区委组织部 020-36918003hdrcgz@163.com

    ⑻ 番禺区委组织部 020-84636475pzjdpx@panyu.gd.cn

    ⑼ 南沙区委组织部 020-84682128nsqwzzb@163.com

    ⑽ 萝岗区委组织部 020-82111298guoxuan@getdd.gov.cn

    ⑾ 从化市委组织部 020-***2@163.com

    ⑿ 增城市委组织部 020-32829***@163.com

    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第二篇: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范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组字〔2024〕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 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4〕11号)、〘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24〕4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启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启动和推进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创业启动资金预算,根据预算确定创业领军人才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审核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启动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受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创业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创业启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业启动资金计划,办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业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创业领军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核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项目开展过程中使用创业启动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纳入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州市内使用。创业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计划合同期内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领军人才在穗创办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领军人才所申报的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效益。创业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

    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科研条件建设费:是指为保障项目研发的实施所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或改造)费用。

    (七)成果推广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相关自主研发产品的中试、推广或示范工程(项目)费用。

    (八)场租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场租优惠之外所发生的工作场所租赁费用。

    (九)国内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穗工作的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为提升科学研究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或参加相关培训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人员费:是指直接参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研究开发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创业启动资金中重复列支。

    (十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占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5%。

    第九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创业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三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程序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创业启动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创业领军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创业领军人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创业启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业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三篇: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24〕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4〕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其中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其他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2园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从企业创办、领办人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免收的租金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承担;

    (三)根据企业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5%;

    (四)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领军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从其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

    (二)按穗字〔2024〕18号文有关规定,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原则上,对其企业(项目)获市财政创业启动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创业启动资金10%比例对其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

    (三)领军人才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四)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

    (五)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领军人才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领军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才办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申请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审核调查报告;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贷款贴息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贷款贴息在项目贷款合同有效期后的第2年根据企业当期实际还贷利息额的50%一次性补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二)〘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

    (三)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个人所得应纳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资料及个人所得税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篇:2024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公告

    2024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珠三角地区优化发展、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24〕15号)、《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粤发〔202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引才原则。

    坚持“三注重两符合”原则,即注重人才水平、注重技术成果、注重产业化前景,符合加快发展需要、符合优化经济结构需要,着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引才重点。

    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优先引进在计算机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和标准光组件及器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等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或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团队和领军人才。

    (三)引才类别。

    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均分“技术研发产业化”和“应用基础研究”两类申报评审。

    技术研发产业化类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快速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重点考量核心技术创新、战略产品研发、销售利税、技术市场成交额及带动相关产值等方面指标。

    应用基础研究类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考量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研发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其他研发产出,如承担国家级高水平项目、高质量论文发表、核心专利产出及支撑产业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指标。

    (四)资助档次及额度。

    在确保引才质量的基础上,保持适度引才规模,本引进人才的资助档次及额度如下:

    1.创新创业团队。

    第一档次:世界一流,资助8000万元;

    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资助3000~5000万元;

    第三档次:国内先进,资助1000~2024万元。

    资助档次、数量及额度根据评审规则及评委评分、推荐结果确定。

    资助经费中100万元(税后)为住房补贴,由团队带头人支配使用。

    2.领军人才。

    每名资助600万元,包括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53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8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3.用人单位在我省依法注册(截止申报之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从印发入选名单之日起算)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之后。

    5.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5年以上,国(境)外引进的平均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国内引进的需将人事或社保关系转入我省用人单位并全职在粤工作。团队成员中的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平均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每个团队此类核心成员不超过1人。

    (二)创新创业团队。

    创新创业团队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指与团队带头人同时引进的人才)组成。

    2.团队成员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广东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且引进后能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

    3.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4.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粤工作;鼓励国(境)外引进成员全职在粤工作。

    5.“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项目须已完成中试生产工艺研究,并建立质量标准,完成初步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作用机理比较明确,并在团队项目实施3年内获得国家临床试验批件或2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项目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申请(以获得申请受理号为准)或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

    (三)领军人才。

    1.技术研发产业化类领军人才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内外承担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

    (2)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能解决产品生产工艺难题;

    (3)拥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4)主持或主导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国家标准,并成功实施。

    2.应用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过发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863、973项目;

    (2)近5年在本专业(学科)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

    (3)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或发明专利;

    (4)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鼓励自主创业的团队、领军人才申报本计划。

    三、申报办法

    团队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登录广东省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rc.gdstc.gov.cn),注册账号并在线填报《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按系统要求提交相应部门审核。

    领军人才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具体途径如下:

    (一)市、县(市、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由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牵头,团队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申报,领军人才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二)省直单位,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

    (三)中直驻粤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申报;

    (四)其他非公有制单位,经单位审核后申报。

    四、申报材料

    通过审核的团队,在综合管理平台打印自动生成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逐级加盖公章,申报书一式15份、附件一式2份、光盘一式2份。

    领军人才填报纸质《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12份、附件一式2份(申报书和附件分别装订),并刻录光盘报送全部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空项、漏项,申报书内容需与附件佐证材料一致。用人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等。

    五、申报评审主要流程

    (一)申报。

    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调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入评审。

    (三)第一轮专业评审。

    分专业小组进行专业评审,主要对申报人的技术先进性作出评价。专家分档次投推荐票并打分,平均分60分及以上且推荐票超过50%的申报人进入第二轮评审。

    (四)实地考察。

    对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全部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支撑能力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考察报告作为第二轮评审的专家参考资料。考察不合格的不进入第二轮评审。

    (五)第二轮现场答辩评审。

    分领域或类别进行现场答辩评审,主要对申报人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及可行性作出评价,专家分档次投推荐票并打分。

    (六)确定拟入选名单及资助额度。

    根据申报人两轮评审的得票数和得分数,择优确定拟入选名单及资助额度。

    (七)公示与报批。

    拟入选名单及资助额度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六、支持措施

    (一)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可按档次获得省财政专项工作经费资助,珠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有关市政府分别按照不少于省财政支持专项工作经费额度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二)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项目资助额度最高可达2024万元。

    (三)“技术研发产业化”类团队资助额度最高可达其项目预算的50%。

    (四)“应用基础研究”类团队资助总额最高可达本团队总资助额的30%。

    (五)入选的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特定生活待遇。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提供科研与人力资源成本经费、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推进项目顺利开展。

    (二)申报人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如申报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入选获得专项资助的,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入选资格、停止资助,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已入选“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

    (四)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

    (五)本公告所称的“从国(境)外引进”及“从国内引进”,以申报人来粤工作前的全职工作单位所属地区确定。

    (六)公告中所称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指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6个工作日以上、5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330个工作日以上;“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指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5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60个工作日以上;“全职在粤工作”指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并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即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198个工作日以上、5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990个工作日以上)。在粤工作时间的考核,以出入境记录、人事工资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为准。

    (七)同一单位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以及引进后在用人单位省外、国(境)外研究机构或产业化公司工作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

    (八)团队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填写项目总预算;预算严重失实的,取消参评或入选资格。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成员,不得随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九)入选的团队和领军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我省人才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引才资金资助。

    (十)入选的团队和领军人才在签订财政资助合同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作时间。

    (十一)各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请密切关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相关网站发布的评审信息,并提前安排时间,做好参加评审的相关准备。

    (十二)本次申报自2024年10月28日开始,至2024年1月20日截止(团队申报应在2024年12月20日17:00前在线提交材料,并于2024年1月20日17:00前提交纸质材料),邮寄申报材料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十三)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电子文档可登录广东省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rc.gdstc.gov.cn)下载;领军人才申报书电子文档可登录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网(网址:http://guangdong.caiep.org)“文档下载”专栏下载。

    联系方式: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公室

    电话:(020)83163632、83163351、83163355

    传真:(020)831639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

    电话:(020)83134790、83134786

    传真:(020)83134793

    广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8日

    第五篇:2024江苏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4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4-03-14 现将2024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创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主创业人才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3.申报人应为2024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创新创业。

    4.创业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其他引进人才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5.申报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

    6.引进的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

    (二)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自主创业人才

    (1)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应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3)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4)创办的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载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办的;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办的;③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④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⑤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⑥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的;⑦民营科技企业;⑧市及县(市、区)引才计划资助过的企业;

    (3)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3.事业单位创新人才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

    (1)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

    (2)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在本领域最核心的刊物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

    (3)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卫生创新人才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取得国外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3)主持承担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

    (4)优先支持具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文化创新人才

    (1)我省文化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

    (2)在国内外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经营管理、文博、图书管理等门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正高级(国外可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不限);

    (3)获得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二、遴选程序

    1.申报受理。自主创业人才和企业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各市人才办,重点学科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卫生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文化创新人才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文化单位在报送前须经各市人才办审核同意。

    获得过省“双创计划”资助的人才,在我省获得过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获得过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又异地申报的人才,不得申报。

    不得与本省“博士集聚计划”同时申报。

    2.审查推荐。各市人才办和省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分配名额分级推荐(重点推荐比例不高于10%),同时报送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关于报送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推荐情况的函》。

    3.评审遴选。省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经资格审核、基本条件评价(主要从地方或部门人才项目支持、个人投资、用人单位给予薪酬、是否全职、推荐等级等方面)、技术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4.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确定名单。发文确定资助对象。

    三、支持政策

    1.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已获得过“江苏特聘教授”或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将原资助金额补足至100万元或50万元。2.优先推荐进入省“产业教授”、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省“333工程”和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融资项目,享受我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3.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2024省“双创计划”通过江苏人才工作网(http: // www.feisuxs)进行申报。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材料在网上申报时应提供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各市和省各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需提交《关于报送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推荐情况的函》和《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省人才办。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其中自主创业人才填报A类申报书,企业创新人才填报B类申报书,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填报C类申报书。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所属权证明,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情况,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引进人才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代表性文化创新作品。4.创新创业计划书。

    5.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2024年财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申报单位为引进人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6.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地方政府及所在创业载体对创业企业及人才给予场地、生活、资金等支持条件的批文及相关拨付凭据。企业创新人才需提供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使用协议书、薪酬或股权证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需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以及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等。事业单位创新人才需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薪酬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市科技、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2.严格申报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3.加强工作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有关主管部门联系。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25-83309766。

    省委组织部联系处室: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025-83392348; 省科技厅联系处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联系电话:025-83222067; 省人社厅联系处室: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236170; 省委宣传部联系处室:干部处,联系电话:025-88802731; 省教育厅联系处室:师资处,联系电话:025-83335368; 省卫生厅联系处室:人事处,联系电话:025-83620628。附件:

    1.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A类)2.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B类)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C类)4.创新创业计划书格式要求

    5.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情况汇总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卫生厅 2024年3月12日

    主送: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抄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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