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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知识点的汇总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夜幕降临 时间:2024-08-19 12:56:5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经济法学知识点的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一、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产生原因 3.经济法律关系 4.经济法价值与原则 5.经济法律关系

    二、反垄断法

    1.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除外

    2.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3.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分类及其豁免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6.经营者集中及其审批程序 7.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8.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4.商业贿赂 5.侵犯商业秘密 6.虚假宣传 7.诋毁商誉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四、消费者权益 1.消费者的含义 2.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3.经营者的义务 4.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5.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权益的特殊类型 6.消费者主张的维权的内容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

    五、产品质量 1.产品与产品质量 2.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 3.产品质量标准问题 4.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5.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6.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7.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8.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

    1.土地的分类(用途上分类与权利上分类)

    2.土地登记制度 3.土地权属争议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6.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7.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8.临时用地的规定

    9.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0.房地产交易制度(转让、租赁与抵押)

    六、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1.宏观调控的含义 2.宏观调控的手段 3.宏观调控法体系 4.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八、财政法 1.财政管理体制 2.预算法律制度 3.国债法律制度 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九、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及其特点 2.税的分类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5.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知识

    6.按照税法的构成要素分析流转税的类型7.车船税法

    8.税收征收管理法 9.税务管理

    10.税款征收的特殊情形 11.法律责任

    十、金融法律制度 1.金融的含义及其分类 2.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 3.人民币的一般知识 4.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5.商业银行的成立与终止 6.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

    7.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二篇: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整理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law system)。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从历史角度看,包括: 1.风俗习惯: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2.判例: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3.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

    4.权威专业人士的观点: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5.体现人之理性的“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自由心证”)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 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

    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

    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24年)

    立法法

    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24年)和《宪法》(1982年)。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

    1.谁享有立法权?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 2.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参阅教材第40~42页

    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说明都重视成文法。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在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二大法系的区别:

    1.历史渊源不同。一个是源于罗马法的传播; 一个是在统一地方习惯法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

    2.法律渊源不同。一个是以制订法为渊源;一个是以判例法为渊源。

    3.立法技术不同。一个重视编纂法典;一个不重视法典,但也有单行法规,占少数。4.法律结构不同。一个是主要由公法和私法组成;一个主要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5.法律适用技术不同。一个是将成文法适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一个是遵循先例。6.诉讼程序不同。一个是由法官主导的讯问式;一个是法官被动听审的辩论式。另外: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大法系的法律体系与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包括以下种类的法律:(英国与美国又有区别)宪法(宪法性文件;柔性宪法)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家庭法和继承法 刑法

    诉讼法(陪审制;抗辩式)

    注:其法律渊源主要是 判例(普通法和衡平法),但也有成文法,主要单行法律。(common law, equity law)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应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是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几种行政行为法的内容(教材119页)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行为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法:涉及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还可分行政行为一般法和行政行为特别法。一般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注:与刑法相衔接】《税法》《律师法》《监狱法》《信访法》等【注:经济法】。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和专业特点。

    宣告失踪和死亡教材140页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民事责任P188 监护人制度(教材142页)

    监护,是指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未成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规定:监护人有顺序之分。未成人与精神病人各不相同。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著作权保护期(民法)P165 著作权 《著作权法》 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象:各种形式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 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权利期限:

    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现使用制度

    就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就其发表权、财产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著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新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教材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以及最长时效192页):

    开始: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违反合同之日起起算,侵权之诉从侵权日或损害结果发现日起算。

    中止:中断:延长:最长时效:20年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时间的流动,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后果。

    权利人经过法定的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就是诉讼时效。但超过时效,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

    时效制度意义,是方便法院及时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参见教材第192页。(民法见教材192页)(刑法见教材280页)

    物权的概念P148 广义是指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物权的理解: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绝对性

    物权法种类P149

    理论上可做如下区分: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法》,具体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P322

    依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称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专属管辖具有强制的排他性,无论法院或当事人都无权一协议变更。

    商法

    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3万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破产财产的分配(详见P21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P362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国家的要素(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至于被承认的对象,除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是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承认只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承认主体对于某一被承认者,例如新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承认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承认主体的承认行为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承认一经宣布,将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人权法体系P368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公海自由内容 P374

    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所有权P152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刑法

    犯罪的停止状态P267 犯罪停止形态,亦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反映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各种停止下来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而且这种停止状态不是暂时的,而是结局性的中止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P300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刑罚:国家规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0年一月起施行的《刑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统一的刑法。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8次修订《刑法》 刑法三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正当防卫:(见教材263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进行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犯罪构成的概念: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3)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以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依法治国必要性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二)

    (三)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抢夺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我们缺少尊重法治的传统。我们缺少严格执法的做法

    藐视践踏法律的现象和行为依然存在。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4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第三篇:经济法学课件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经 济 法 学

    主讲:

    陈江华

    chjh0551@126.com

    教材:

    经济法实用教程

    主编:

    陈广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整理制作:向龙浩注:仅供08经济学类(1)班内部传阅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概念最早使用—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自然法典 》。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的解决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需要经济法。

    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

    1、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如:1890年《谢尔曼法》。

    2、“战争经济法” 的出现(20世纪初)

    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于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1919年《煤炭法》。

    (二)经济法的发展

    1、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年--1945)

    其典型事件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法律被学者形象地概括为“危机对策经济法”。

    德日等战争发起国家及其他参战国,运用强制手段,全面掌控国家经济,将其纳入战时体制。“战争经济法”。

    2、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1989年)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制定法律解散财阀,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后,表现为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经济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

    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世贸规则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律的走向。

    (三)建国后我国经济立法

    1、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法(1949年—1978年)

    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24年)

    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

    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

    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

    (四)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客观基础:市场缺陷——“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

    ①市场的不完全(垄断)。②市场的不普遍(公共产品)。③信息失灵。④外部性。⑤公共产品。⑥经济周期。

    (2)政府失灵

    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度干预。集权体制下,及向市场体制转型时。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国有产权;侵害非国有产权;政府财产责任等。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⑥权力寻租。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2、社会原因

    (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融合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社会原因。(2)国家间战争是诱致性社会原因。

    3、政治原因

    任何国家都有经济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范围、深度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之经济法制有限的,而且是主要以间接干预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事法为主。财税法主要是发挥“组织收入”功能(消极干预)。

    垄断阶段后,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经济危机、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国家更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成为“兜底性”选择(积极干预)。财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型的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移植与创建需要。

    4、法律原因

    (1)从法律文化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2)从部门法角度看

    民商法调节作用存在有限性、局限性。民商法律确立了三大调整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 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总称。如:工厂超标排污。

    5、经济学理论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先导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实践的成功。

    6、经济法得以充实和前进的新动力:二战以来不断高涨和深化的各种人权运动。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定义

    主流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制)说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界限。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全部的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初次分配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干预谨慎性,在于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解决规则的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标明国家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经济法方式的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这一方面的例子就是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38年罗斯福提出经济民主主义,“与政治民主相辅相成,它以经济机会的均等和经济权利的平等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国家尽可能

    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

    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与经营者相比较,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经济民主的推行,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从而求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

    在形式上,各社会主体因为法律的适用而得到了一种平等。一是机会的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起点的公平,这是指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起跑线公平,即任何参与竞争者都按照其参加的市场形态的基本要求来进行竞争的,尽管每个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受到形式上的歧视;三是规则的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时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但是,这种形式的公平带来了实质的不公平。经济法构筑了一种与传统法律不同的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的这种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秉赋等方面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是一种实质的公平。

    (五)经济安全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及其它自然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主体不同。

    (1)主体范围不同。(2)主体的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调整的方式不同。经济法私权和公权并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权力从属关系,大多数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3、调整的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5、调整程序不同。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1、广泛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

    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

    民法主体视为平等、均质的抽象人。经济法将法律关系视为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不平等。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权限具有不对称。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

    1、国家干预主体(1)国家-特殊主体

    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2)权力机关。争论:权力机关不受法律追究,不能成为主体。(3)行政机关

    2、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

    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市场主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述

    二、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企业法定义

    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

    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

    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

    →合伙企业

    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

    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

    (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

    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述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

    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变更。

    (三)公司资本和出资

    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

    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

    (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

    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

    3、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

    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

    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

    3、公司债券转让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三、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

    (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

    (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

    (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规定一人一票。

    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

    (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

    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

    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

    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148条

    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

    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149条

    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

    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

    1、股东知情权。(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

    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

    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

    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

    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

    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

    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

    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2、债权人利益保护。(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 ;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产品质量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

    1、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2、调整对象

    (1)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①对特殊的交易主体的规制。

    ②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③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①垄断。

    ②限制竞争行为。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产生和发展

    1、产生19世纪末叶,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

    2、发展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着利益。(2)法律规制更趋于灵活。(3)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①对跨国合并的规制。

    ②一国竞争法为维护本国利益,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的作法成为普遍趋势。③确立国际层面上的统一的竞争规则。

    (三)基本原则

    1、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3、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利益。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兼顾公平。

    二、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反垄断法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体是市场主体。企业、联合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政府、行业协会)。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英国判例“限制贸易应受谴责”。1890年《谢尔曼法案》。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得到不断修改和调整。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立法。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

    5、反垄断法理论分析

    (1)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的负面影响在于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带来经济低效率。垄断的产生和存续与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有关。

    (2)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学的价值是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等。表现在经济上为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

    (3)法学理论分析。西方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迁。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1、经营性垄断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性垄断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竞争者

    (1)固定价格的协议 —索思比和克里斯蒂固定拍卖佣金。(2)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石油减产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日本三啤酒(4)联合抵制协议 —两石油公司拒供90号汽油(5)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竞争者与交易相对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药厂向医药销售商规定的合同最低零售价格,只能以此为唯一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药厂给医药销售商限定的合同零售价格,此价格之上可以销售,限定了几个波动的空间。

    垄断协议例外: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2、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1)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它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3)市场支配地位确定

    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②③达不到10%的不算。

    3、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6)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7)其他

    (五)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经营控制型合并,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经营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社会整体效益。(2)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①事先申报制度; ②行政调查制度; ③司法审查制度。(3)法律责任

    (六)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定义和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1)扭曲市场机制。(2)违背公平竞争原则。(3)消弱企业的竞争能力。(4)违背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行政地区垄断(2)行政部门垄断(3)行政性强制交易(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

    (七)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

    1、定义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即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其意义:(1)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2)有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2、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济活动实施独立控制。(2)自然垄断。某些产业自然性质所形成垄断,如电信、水电气等。(3)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4)特定的联合行为。

    3、域外适用

    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外的某些影响国内利益的行为形式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八)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

    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范围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知识产权滥用加剧市场力量集中。

    3、民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法律特征:(1)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2)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3)是一种滥用经济优势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立法模式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仿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二)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 16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明示

    (四)虚假宣传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1)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

    (2)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2、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而引发的问题。

    3、消费者问题存在原因

    (1)科技水平的局限性,包括经营者在内人们不能认识和克服的缺陷。(2)经营者对利益的不当攫取和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3)消费者自身的局限性。

    (4)政府保护不力和立法滞后。

    4、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自发或有组织地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

    19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消费者联盟。1983年,国家消费者组织联盟(3.15)。

    5、消费者保护立法

    我国消费保护法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法。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法。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效法?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5、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6、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义务。

    (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

    1、途径

    2、损害赔偿主体确定

    (1)一般情况:销售者;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或生产者。(2)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变更后企业。(3)使用他人执照—销售者、或持有人。

    (4)展销会、柜台出租——销售者;结束后,展销会举办者、出租人。(5)虚假广告—销售者,广告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各国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我国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农副产品;建筑工程;初级加工品;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其中: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2)缺陷。(3)劣质。

    (二)产品质量责任法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1)默示担保条件 商销性和适用特定用途(2)明示担保条件(3)产品缺陷

    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2)产品标示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保装要符合要求

    3、销售者义务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标准品质量管理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5)奖惩制度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消售者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责任竟合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的定义

    对宏观经济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表述,但学界趋同的认识是: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 20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不同于市场秩序规制,对其特征的理论分析,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宏观经济调控以经济总量平衡为主要目标。(2)宏观经济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述如下: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1)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

    (2)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3)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4)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1、概念:

    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业务的监管关系。

    2、适用范围:(1)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

    3、基本原则:

    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传播公开。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公正—指监管者一视同仁。

    4、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1)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集合竟价.(2)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证券的发行制度、证券发行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

    2、发行股票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行程序

    (1)聘请保荐人。(2)申请。

    (3)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4)公开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期: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券上市交易制度

    1、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交易程序: 聘请上市保荐人:

    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核准:

    签订上市协议:

    公告文件及法定事项: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上市交易。

    3、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条件:(1)暂停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持续信息公开:

    (1)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经营公开,即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持续性体现:除当时公告上市文件(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上市期间:

    报告—第二年四月底前。中期报告—每年8月底前。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3)信息披露要求:

    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5、上市公司收购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1)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曰目标公司。(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协议收购。

    (3)要约收购的程序

    ①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及相关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份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当已持有5%,如果所持比例每增减5%,仍应报告及公告。②强制要约收购:

    持有30%时,继续收购的,应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及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情况处理: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针对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针对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针对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针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针对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禁止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含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自己买卖;泄露该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5)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第八讲 合同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的担保

    七、违约责任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1、一般指示性规定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②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③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的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7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a,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或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⑵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即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4,表见代理。

    5,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种类(情形)。

    (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原因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②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消灭。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1,关于财产后果的处理 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④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辩抗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可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转让

    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让 3,概括转让

    (三)合同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债务的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

    7、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债务的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形式:

    1、保证: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单个保证合同、连续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期限

    ①合同约定。②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抵押:(1)抵押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3、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生效:①交付债权人生效、②登记生效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七、违约责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

    5、价格制裁

    6、采取补救措施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除理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免除事由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上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冲突称之为“责任竟合”。如:出售有瑕疵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管人非法使用其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供电部门违约停电导致损失的。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标的物的交付。(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物权、知识产权)。(5)价款支付。

    (二)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四)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合同,未采取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应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八)建筑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九)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 是保管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2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24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 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 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 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

    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24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24年的价格听证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没钱不要喝水”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没钱不要看电视”

    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例如:2024-202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第四篇:《经济法学》简答题

    《经济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4、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5、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答: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设立程序:1.合伙人产生合伙意向进行合伙商谈; 2.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3.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6.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基本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8、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9、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10、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定的;2.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1、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3)解决争议请求权。义务:(1)登记义务.(2)纳税义务.(3)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1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4、简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5、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16、简述国债形式特征。答:(1)国债的自愿性;(2)国债的有偿性;(3)国债的灵活性。

    17、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18、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

    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19、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20、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22、简述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条件。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3、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4、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答: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25、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26、简述审计的特征.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27、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答: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人们任何差别影响,一律受害,不受地区,国界限制,到处危害;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及时发现,长期潜伏,“慢性杀人”,一旦爆发,则往往不可收拾;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地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4.复杂性: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一旦释出形成新的污染物,令人防不胜防;5.代价高:污染使受害者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高昂代价。

    28、简述反垄断规则的内容有哪些。答:(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限制竞争协议;(3)企业合并;(4)行政性垄断。

    2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30、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答:(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31、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2)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3)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5)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33、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第五篇:经济法学--简答题

    六、简答题

    1.简述国有资产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8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2.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和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是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 ,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 体。从这个角度看 ,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 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 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 , 从这个角度看 , 它又是管理法。(2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一国家。

    (3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目前 , 我国尚未颁布国有 资产的基本法 , 其渊源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量行政法规。

    3.简述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 保证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 政府分级管理 , 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确保资本合 理流动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管资产和管人事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先的奖励原则。

    4.简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和职责。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 组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 “ 隔离带 ” 一一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 , 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 是构成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对于政府它是经营者 , 对于企业它是国家出资者代表 , 这样既解决了政企不分 , 政府直接干预 企业的问题 , 又保障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有三 : 一是决定产权转 让、兼并等重大产权经营决策;二是代理所有者获取收益用于再投资;三是根据控股、参股情况 决定对下属公司的产权代表的人事任免。

    5.土地资源的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有哪些 ?(1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属于集体所有。(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的规定。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3)保护耕地的规定。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实行基本 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土地 ,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鼓励土 地整理 , 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 提高耕地质量。

    (4)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征地审批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6.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1)“ 谁技资 , 谁拥有产权 ” 的原则。这项原则是指任何所有权的主体都必须通过技资取得产权 , 国家技资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不仅包括原始投资 , 还包括由于投 资而形成的技资收益 , 即所有者权益。在有其他所有权投资的情况下 , 在界定各自产权时 , 应 按照原始投资的份额来确定它们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 , 通过产权界定 ,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受 侵犯和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拨的做法 , 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技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 转移到有关单位 , 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7.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以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 ' 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的。

    8.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和对外投资 , 由全民单位进行清理和界定 ,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 , 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 , 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9.简述产权登记检查的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 , 检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 主要是 :(1)是否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2)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3)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4)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10.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 切实保障国家利益 , 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1)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z 第一 , 要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的原则;第二 , 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 , 同股同利的原则 , 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 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第三 , 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 在国民经 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 , 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2)为了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 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做好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二是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 , 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 足额收取、上缴 , 合理支配使用。

    11.简述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内容。

    我国涉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 〈 1)涉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登记。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 , 凡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 , 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前 , 必须对其 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对已开放的涉外企业 漏评、低评的国有资产 , 要进行补评和重新评定。在此基础上 ,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办 登记 ,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 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 , 并以此作为企业的资信证明。

    (2)出资比例的确定与收益分配的管理。涉外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应依据技资各方实际认 缴的出资额来确定 , 有关规定要求 , 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签约后 , 外经贸部门批准立项前 , 要求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的协议或合同中关于产权设置的条款进 行审查 , 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来核定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 以避免国有资产被合资 企业不合理占用 , 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关于收益分配 , 法律则要求中方合营者严格按照各方 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 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检查 , 发现有中方收益分配比 例偏低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3)涉外企业设立后 , 发生股权变动 , 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 以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12.简述如何做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 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保护体系 , 以法治产 , 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具体来讲 ,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 核资工作 , 产权登记工作 , 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工作等。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 , 国家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 , 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功能 , 强化并明确其职责范围;要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通过 这些监督的加强 , 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 , 从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 变 , 同时还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

    (3 〉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13.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2)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 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 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3)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4)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14.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l)资产拍卖、转让以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p(4 〉企业清算;(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5.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收益 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 , 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 累加得出 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 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 一是 被评估资产能独立创收 , 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 , 以及里面包含多少 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 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 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现 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 , 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 , 进行对比整理 ,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清算价格法是指以 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 , 进行企业清算 , 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 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16.简述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特征。

    (1)出售的主体为各级政府 , 购买的主体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出售 国有企业产权 , 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地方 ,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2)出售的客体是整个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无形资产 , 也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权。(3)出售企业的款项支付规定一定的期限。小企业可以一次支付 , 较大企业可以分期支 付 , 但第一期支付的款项不得少于 30%, 且在 3 年内支付全部价款。

    (4 〉购买者须承担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必须依法安置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 ,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5)出售国有小企业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 并经过国有企业管理机关审批。没有按照法定程 序出售的企业无效。

    17.简述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内容。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1)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 , 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上涨的以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以 6)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18.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价格关系是指在价格的制定、调控、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价格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l)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府定价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及程序 , 政府定价 的听证会制度。(2)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 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行为及义 务。(3)国家在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建立重要商品的储 备制度 , 价格监测制度 , 保护价 , 价格显著上涨的干预措施 ,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 常状态时 , 国务院采取的紧急措施。(4)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 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 政府部门价格 工作人员的义务 , 经营者接受价格检查的义务 , 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5)各种价格主题违反价格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价格经济关系。

    19.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我国《价格法》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 ,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独家经营性 , 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在 制定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 要遵循更为严格的定价程序 , 即建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 听证会制度。在昕证会上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并论证价格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作为旧体制下主要的定价主体 ,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并不会一下子退出定价领域 , 同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某些商品和服务供给的特殊性 , 也不宜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 , 国家仍是定价主体之一 , 但处于次要地位 , 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价格改革的逐步 深入 , 国家定价的范围、权限将进一步缩小而让位给企业自主定价。

    20.财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在国家财政以及与财政有关的活动中。

    (2)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 一定是代表国家的有关国家机关。

    (3)作为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有关国家机关 , 有权对没有按时履行国家规定的财政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实行直接制裁。

    (4)财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5)财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 , 通常由财政机关按行政程序解决。

    21.“ 分税制 ” 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 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 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3)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 , 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 , 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22.税收的特征。(1)结构的规范性。〈 2)内容的多样性。(3)立法上的高度集中性。

    23.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作为主体之一的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 ,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

    〈 3)税收法律关系是以实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纯收入关系。

    24.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是综合的法律责任。(2)是双罚的法律责任。(3)是效力先行的法律责任。

    25.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广。(2)实行价外税。(3)设立了三档税率。(4)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5)实行 “ 生产型 ” 增值税。(6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7)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的专业化征管、稽核制度。

    26.从内容上划分预算法的类型。

    (1)以划分各级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权责法。

    (2 〉以预算组织和对这些组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法。

    (3)以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算方法等程序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法。

    27.预算管理权的内容。

    (1)预算立法权。(2)预算分配权。(3)预算执行权。(4)预算监督权。(5)违法处理权。

    28.预算的调整。

    (1)预算的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 , 因出现特殊情况 ,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从而需要增加支出 或减少收人所导致的对原预算的变更。

    (2)当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 , 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方案中应列明调整 的原因 , 需调整的项目、数额 ,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 , 报 同级人大常委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如何理解财政是经济领域中的特殊的社会现象。

    (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 凭借政权力量 , 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2)财政是经济领域的特殊现象 , 其特殊性表现在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领域中 的活动 , 这种活动兼具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色彩。而且 , 国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 不直接从事物 质资料生产 , 这决定了国家财政只是分配领域中的活动。

    30.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就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机关所具有的作 用和职责。该职责主要有

    (1)货币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 , 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发行 , 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 , 是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发生业务往来 , 不与工商企业发生直接的信用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第一 , 依法集中 保管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 一方面借此增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的清偿能力 , 另一方面可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 , 达到松动或收紧银根的目的 , 存款准备金 也可构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第二 , 对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 , 当他们遭遇困难或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时 , 中央银行可结合货币政策的需要 ,以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第三 , 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 , 各金融机构 可通过设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 办理划拨清算 , 以结清彼此间债权债务的差额。(3 〉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责 , 并把政府作为直接客户。其主要体现有 : 代表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调节宏观经济;受托经理国库 , 充当国库的出纳等等。中央 银行的上述职能是通过中央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具体职责来体现的。

    31.简述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 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 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 , 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 通常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 三大法宝 ”。

    (1 〉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息存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 , 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 , 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与市场货 币供应量的变动成反比例关系 , 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成正比例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调 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扩张或紧缩信用 , 调节货币供应量。

    (2 〉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以贴现取得的票据 , 背书转让于中央银行兑取现 款 , 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利息及贴现费用后 , 将其余金额支付于 普通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方式。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决定金 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 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 , 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 政策。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 ,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融资的成本就提高 , 它也随之提高 贷款利率 , 从而带动整个市场利率上涨 , 抑止信贷的需求 , 起到紧缩信用的作用;反之 , 中央银 行降低贴现利率 , 就会扩张信用。

    〈 3)公开市场业务 , 或称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操作 ,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金融市场上买 卖有价证券(主要是政府公债券、国库券等), 以此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一项业务活 动 , 是一项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z 第一 , 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第二 , 协助再贴现政策的作用。第三 , 可以减少政策收支对金融环境的 影响。

    32.简述我国人民币发行基本原则。

    为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 ,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 来坚持以下发行原则 :(1 〉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 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 中央政府一一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 , 任何 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 〉经济发行的原则 , 或称信用发行的原则(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的原则), 是指根据国民 经济发展的情况 , 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 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 通量相适应 , 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的局面 , 以保证货 币流通的正常运行和币值的稳定。

    (3)计划发行的原则 , 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 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 ,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3.简述我国货币流通的保护政策。

    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 , 我国法律对人民币的流通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 施 :一是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计价流通。变相货币是指国家货币以外以货币单位计算 的在市场上流通计价的一切凭证。变相货币的流通直接威胁到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破坏国家 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运输、使用、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三是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四是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实行统一的兑换和管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票面损伤、残缺污损的不适于流通的人 民币 ,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兑换、回收、销毁。五是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34.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 即金融企业 , 其功能主要有:

    (1)信用中介职能。指商 业银行作为货币资金借入者和贷出者的中介 , 通过其负债业务 , 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 , 再通过资产业务 , 把它贷给各工商企业。该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 ,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功能。

    (2)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作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 代理人 , 利用其良好的资信能力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 为客户开立账户 , 提供多方面的交易服务 , 办理各种技术性业务 , 如货币收付、转账结算、交易清算、汇兑、代收账款、外币兑换以及信用卡 服务。

    (3)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职能的基础上 , 商业银行产生了信用创造的职 能。通过办理活期存款发行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 , 可为生产流通过程提供更多的流通手段 和支付手段。(4)金融服务职能。随着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 , 许多原先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经营业务都转交给商业银行来办理 , 如代发工资、代理支付费用等。

    3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1 〉商业银行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 即存款自愿、存款有息、取款自由、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商业银行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存款利率 , 给予公告并应当在公告的期间内营业 ,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 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 ,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 人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商业银行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 : “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在支付清算费用 ,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 应优先支付个人储 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优先得到实现。

    36.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 贷款质量的高低决定了资产质量的高 低。我国《商业银行法》用较多的条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则。

    (1)商 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国家产业政策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 , 实行信贷担保 , 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法》规 定 ,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的制度。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 ,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 确能偿还贷款的 , 可以不提供担保。

    (3 〉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贷款利率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 率的上下限内确定。

    (4)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是指以商业银行的 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 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防范和减少信贷资产风险的 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 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他近亲 属;上述人员技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7.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既不同于政府的银行一一中央银行 , 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银行或民间 所有的商业银行。作为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 , 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1 〉政策性银行多数由政府直接出资创立 , 或者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 , 以政府为后盾 , 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 其经营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 而是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主要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银 行仍追求社会经济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 , 多要求在经营中做到保本或微利经营 , 与无偿的政 府财政拨款有明显区别。

    (3)政策性银行都具有专门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 主要集中在农业、迸出口贸易、中小企 业、居民住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等不易得到商业性贷款 , 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的基础 部门或领域。

    (4)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来看 , 政策性银行不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不 能吸收活期存款 ,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 , 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 资金 , 其资金运用主要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 , 多为专款专用。贷款利率低于商业利率。

    (5)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调整多数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 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业务领域和组织体制等给予规定。政策性银行通常不受普通商业银行法的调整。

    (6 〉从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来看 ,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 , 只是从业务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 以使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8.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职能即金融中介职能 , 也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 的一些特殊职能。包括 :(1 〉倡导性职能。所谓倡导性职能是指通过政策性银行对政府鼓励发 展的行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技放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 , 一方面政府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资金 的支持来扶植鼓励该产业的发展 , 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直接反映政府政策目标 , 主导 了技资的方向 , 因此也会带动和激励其他金融机构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2 〉补充性职能。商业银行受营利目标的约束 , 一般不愿对那些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 大 , 具有开拓性的产业和基础产业进行融资 , 政策性银行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创设的。政 策性金融业务的主要目标就是扶植和鼓励先进技术产业、先驱产业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 展的基础产业的发展 , 以弥补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上的不足。

    (3)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进行选择 , 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任意融资。只有市场机制不予选择 , 由市场机制配置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时 , 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 以选择 , 所以 , 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 , 对市场机制不予选择的领域(即商业银行不愿融资 的领域)由政府选择才是结果。政策性银行对那些商业银行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予以融资 , 正体现了政策性银行融资的特点。正由于政策性银行选择是建立在商业银行选择基础上的 , 所以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 商业银行的选择也在不断变化 , 决定了政策性银行活 动的领域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 也要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4)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z 一是为了特定专业领域和专业 提供融资服务;二是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 , 依靠其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对相关产业进行 指导 , 提供帮助。

    39.学术界对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哪些不同看法?

    答:学术界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着不同看法,主要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管理和组织经济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国家垄断是必然的和客观的,不需要制定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推动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因此,我国暂时不宜制定反垄断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垄断问题非常突出,急需解决,而且经过多年的反垄断立法准备工作,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40、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答: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在国家来说,形成了国家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体系;在社会来说,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此外,大众媒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1、简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

    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或当事人。在我国以经营者为限,非经营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客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性,二是客户(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经营者有主观过错。判断的标准:(1)是否有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和动机;(2)是否具有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3)应否知道或是否知道会损害客户利益;(4)是否违反合同、社会组织规章和商业习惯。第四,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危害后果。判断的标准是:(1)经营者是否通过积极的作为形式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竞争对手或客户是否存在损害事实;(3)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对手或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调整的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但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第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三,建设工程;第四,军工产品。

    43、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由《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其他法律,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44、简述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45、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答: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第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监督。

    46、简述什么是“产品存在缺陷”,他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何区别?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2)原材料的缺陷。(3)制造上的缺陷。(4)指示上的缺陷。它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设计上或指示上的缺陷造成的损害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缺陷是不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因此,《产品质量法》摈弃“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改用“产品缺陷”,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47、简述国有资产的分类。

    答: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国有资产分为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总体上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流动性、增值性和投资经营的多样性等特征,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它一般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征;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它一般具有所有权上的国家垄断性、资源范围的相对性等特征。

    48、简述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方式。

    答: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第一,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第二,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由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入的罚金罚款;依法认定和接受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第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第四,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馈赠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4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的地位实质上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与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原则;第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只有全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尤其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本职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参与到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监督与干预中来,“消费者至上”的观念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第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信用,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恃强凌弱,不得采取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50、简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企业法的关系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处分管理等多方面;国家投资法则是关于国家投资决策和实施的法,其规制的对象是国家的投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各有侧重,不可代替。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企业法同属国家投资经营法体系中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投资的决策、和实行,与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国家投资法只调整企业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这段时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关系,而企业竣工投产和企业投产后的组织及经营关系由国有企业法予以调整,二者调整对象各不相同。

    51、简述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改革精神,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投资范围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因此,主要由政府承担投资义务。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市场机制能够在这类投资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

    52、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哪两类不同的定义?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两类定义:

    一、“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企业是否必须具有营利性特征”

    53、简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第二,国有企业虽然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民间社会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营利,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他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第三,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一般企业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54、简述我国产业在组织上和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我国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在结构上存在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

    55、简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小企业产值、上缴税金和就业人数等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二,就产业结构看,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而具有抑制垄断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如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则有利于促进生产集中,抑制过度竞争,实现各层次企业的规模经济。

    56、简述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规制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往往要鼓励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而反垄断政策法则认为,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虽然可增进企业的规模经济和竞争力,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垄断弊端,因此要对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实施严格的控制。

    57、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财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即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第二,非营利性。即财政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不具有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第三,永续性。即财政是国家一种永续行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财政必须连续运行 而不可间断;第四,量出为入性。即财政既然以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在财政收支关系上就应当以支出决定收入。

    58、简述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

    答: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点是:第一,西方国家的国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中国的国债仅限于中央政府的债务;第二,西方国家的国债的基本职能一直是通过弥补财政赤字而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称为间控型公债,中国的国债的基本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故称为建设性公债。但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财政职能中的经济调节职能日益加强,这就要求我国国债相应发生职能转换,逐步由建设型国债向间控型国债过渡。

    59、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收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又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

    60.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

    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61.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有公司法理论和学说已现出陈腐和保守,现行立法也时常发生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司法和执法工作的尖锐冲突,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请从关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最低出资等等角度谈谈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导致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最终导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设立法人人格权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决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62.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必需接受一些服务,而与服务的提供者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如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引发纠纷,如某地发生一起在宾馆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属将宾馆高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这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面对这类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或者平衡二者的冲突,或选择保护一方的利益。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前面提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在学理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 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63.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一原则,请结合我们所学到的主体法中,谈谈我国是否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并加以分析说明。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较明显地违背这项原则的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很多的优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税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优惠,这些都是超国民待遇,违背WTO的有关原则的。

    64.有一个消费者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了爆炸事故,该名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请你告知该消费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说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使其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6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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