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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风吟鸟唱 时间:2024-08-22 06:58:4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地煤公司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犯罪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核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第二章出入井人员规定

    第四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一)未载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第六条入井人员必须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方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第七条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交卡、交灯。

    第三章井口检身规定

    第八条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第九条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第十一条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的接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矿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并要立即汇报井口值班室。

    第十四条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六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

    第二十四条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有安检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第二篇: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

    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清点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人员和考勤员。

    3.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数。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6.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需知培训、强调安全注

    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7.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8.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

    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9.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

    。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0.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11.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迎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12.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3.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

    单位,并要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和矿调度室。

    14.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15.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考勤室、调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

    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7.矿井需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有经有关业务保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第三篇:榆树井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准确了解下井人员的分布状况,规范员工下井考勤制度,确保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现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榆树井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管理规定》。

    榆树井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管理规定

    一、职责范围

    (一)调度室是入井人员考勤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对分站、接收器进行调整和完善;负责人员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编制设备的月度、维修更新计划,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劳资科根据矿有关规定利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计算下井津贴和班中餐,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安监处按矿上有关规定将相关人员下井情况纳入安监处安全考核管理体系,并据此考核相关人员的下井质量。

    (四)总务科负责上级领导及外来下井人员的矿帽发放工作,对新配发的矿帽安排专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并将下井人员姓名与考勤卡号核对后报调度室。

    (五)各工区负责卫生区内人员定位分站、接收器及通讯线路的安装及日常维护。

    二、管理规定

    (一)人员定位考勤卡作为劳资科考核职工下井次数及发放工资的依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戴考勤卡,否则不予考勤。

    (二)考勤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严禁携带多个考勤卡入井,如有出借、转让或替代他人考勤的,将取消双方当班出勤,并对责任双方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100元/次罚款。

    (三)所有下井人员考勤卡必须安装在安全帽上,严禁私自拆装,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四)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考勤卡,非人为因素出现考勤不正常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经鉴定后方可予以更换,人为破坏者将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考勤卡丢失时,必须在当日报调度室,丢失人到矿财务科缴纳300元赔偿金,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于2日内补办,超过2天后无卡下井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

    (六)安装考勤卡的安全帽由于损坏不能使用时,职工必须持新安全帽到调度室更换考勤卡,私自更换安全帽并不安装考勤卡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200元。

    (七)考勤人员调动到地面工作时,应在一周内将本人使用的考勤卡完好无损上交调度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单位主要领导连带100元/次罚款。

    (八)因考勤卡损坏或系统故障,造成考勤错误,需由使用人持单位证明,经调度室审核后,劳资科方能给予考勤。

    (九)新入矿或新调入井下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在一周内通知其个人到调度室安装考勤卡,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工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罚款100元,对因此造成的下井考勤不及时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各工区每月25号要安排专人持本单位当月原始考勤记录薄到调度室与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校对的单位,给予主要责任人50元的罚款处理。

    (十一)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考勤卡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严禁用水冲洗。副井口处设置显示检测屏,对上下井人员的考勤卡运行情况进行校对。入井人员发现显示屏不出现卡号或不灵敏时必须立即到调度室进行更换,调度室维护人员要将调整结果记录备案。

    (十二)任何人员和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移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在安撤通讯缆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执行,严禁乱拉、乱、扯。严禁通讯线路出现明接头或通讯电缆落地现象,调度室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

    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十四)使用单位要保证所有人员考勤系统分站、接收器、通讯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系统分站和识别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避免洒水喷浆,保持清洁干燥。如发现设备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价的两倍进行处罚。

    (十五)井下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理,不及时汇报或有意隐瞒现场情况,将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十六)当拆除或改变与人员考勤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经允许后方可作业,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七)总务科负责及时为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的矿帽安装考勤卡,如果出现矿帽没有安装考勤卡入井,对总务科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十八)下井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时,劳资科必须在当天将工作变动人员调整到对应的单位数据库,否则对劳资科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调动到地面单位时,社保科负责将人员信息调整到地面人员数据库,调度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调入单位,一周内将考勤卡上交,否则处以300元罚款。

    (十九)调度室必须建立好考勤卡的发放和回收台账,建立考勤卡使用记录,并随时对考勤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调度室工作人员,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二十)调度室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及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人员清点准确,考核准确率要达到系统设计的98%以上,由于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 将按责任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罚款200元。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执行。

    第四篇:煤矿入井人员实时调度核查制度

    入井人员实时调度核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上下井人员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时间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核查制度:

    一、安全科信息站切实加强井口上下人员登记工作,做好原始记录和相关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上、下井人员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正确;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各班人员上下井情况。

    1、矿领导、各科室领导、区队干部、外来检查人员、维修工、放炮员、班组长等不在交接班时间内以及中途出入井者,信息站负责上报,凡不上报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信息站每天按照固定时间分三次上报上一班次入井人数到调度指挥中心,早班10:00前,中班17:00前,夜班1:00前,每缺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二、机电工区充电室要切实加强矿灯管理力度,及时将领灯情况进行统计,确保上下井人员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正确;对矿灯考勤要准确无误,并将下井领灯人数分三班上报到调度指挥中心,同时将不按照要求使用和上交矿灯人员上报到机电科和调度指挥中心。

    1、矿充电室值班人员对矿灯考勤要准确,每班对未交灯人员统计上报到机电科和调度指挥中心,对统计不准确的每盏罚工区负责人10元。

    2、矿充电室应在早班10:00前,中班17:00前,夜班1:00前,把各单位领灯总人数用打电话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缺少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三、机电科要加强矿灯管理,每月不定期组织对矿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矿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1、机电科组织每月不少于三次对矿灯进行检查、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人员定位不在矿灯上、有未交灯现象的,每发现一盏罚机电工区负责人10元,灯房值班人员20元,矿灯使用者50元。

    2、机电科对上报不交矿灯人员一律进行处罚考核,一次不处理的罚机电科负责人100元。

    四、调度指挥中心要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实时统计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将各单位上报出勤人数和入井人数进行统计,并通过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核对、对比印证,从而实现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确保井下人员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并将核对分析结果向相关领导汇报。

    1、调度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应认真填写人员统计台账;对不认真填写、汇报不记录或记录错误的每出现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2、调度值班人员对每班上报人数要认真核对,凡发现不符的应立即向相关单位通知重新核对,不核对不通知的一次罚款值班人员50元;各单位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调度室,不反馈或反馈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调度指挥中心人员定位管理员要认真核对各单位人员定位使用情况,凡发现欠压、定位卡损坏或无定位卡等现象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人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元,对单位人员定位管理员每人次罚款50元。

    五、各工区严格考情制度,班前会结束后及时将出勤情况汇报到调度指挥中心;并按时核查本单位人员定位出勤、欠压、故障和定位卡配备情况等,及时将出现问题上报到调度指挥中心。

    1、各工区要在班前会结束时及时将出勤下井人数向调度室汇报,每缺少一次汇报罚责任人50元。

    2、各单位所有入井人员上井必须交灯,严禁将矿灯带入更衣室,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单位负责人1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不交矿灯的对单位负责人每人次罚款10元,对矿灯使用者每天罚款50元。

    3、无人员定位卡严禁入井,定位卡坏或欠电者应在通知之日起2日内更换完毕,否则每拖一天罚款50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篇:调度员入井管理制度

    调度员下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调度工作,督促调度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业务保安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环节的管理,增强现场管理的责任意识。有效的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切实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措施落实到实处,落到现场,现对各调度人员下井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调度员入井规定,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考勤程序 以上所有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换好工作服到调度室登记。由调度员负责登记考勤,并注明每个人的入井时间。升井后,然后到调度室填写入井记录,进行汇报下井检查或跟班安全工作情况,队组汇报当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材料使用及现场安全情况,对存在问题说明原因。

    第四条 下井质量要求

    调度员下井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现场管理,理顺安全生产运作程序,搞好协调工作,监督职工认真执行各项工艺纪律,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严格排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创建安全生产的硬环境。同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现场实践。

    第五条 具体规定

    1、调度员下井不低于 6 次/月。

    2、调度员中、夜班入井不低于规定入井次数的 1/2。

    3、调度员下井考勤要到调度室考勤。

    4、调度室建立调度人员下井考勤记录台帐。

    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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