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精选合集)
第一篇: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公 告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24〕78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秘〔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二、招聘计划和条件
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144名。其中,专门用于招聘面向凤台县基层服务人员(经我县统一组织考试的凤台县大学生“村官”)10名。报考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用于“凤台县大学生„村官‟”的,须是截止2024年5月31日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见《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
2024年6月10日至6月14日工作时间,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地点
县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县古城中学西20米)。
(四)报名程序
详阅招聘公告和岗位计划表→填写报名表→资格审查→提交报名表→缴费。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符合招聘岗位的条件,每个报考者限报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同底彩照2张。
(2)属全日制202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3)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其中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4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4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审查。
(5)凤台县大学生“村官”须提供与县组织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合同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6)招聘岗位有资格证书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报考人员需填写《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招聘条件和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一致并真实无误。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六)缴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24〕118号文件规定,按照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费,统一笔试共两科每人交报名费90元。
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或扶贫办出具的特困家庭基本情况证明,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等)。
(七)其他
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1。若达不到规定比例,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或降低比例开考。因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6月17日到报名地点改报其他相关岗位,不能改报的退还报名费。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在报名地点进行。报名期间,县人社局将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且熟悉业务的人员,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认真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务必客观、公正、及时、细致,力求准确无误,对所有报考人员一视同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至6月 25日工作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费凭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统一笔试
统一笔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命题、制卷、阅卷、计分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一)笔试科目
笔试分两个科目:
1、《公共知识》;
2、《专业知识》或《申论》。
报考县教育系统岗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他岗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申论》两科。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见《2024年凤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笔试考试大纲》(附件3)。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三)笔试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4年6月30日(星期日)
8:00—9:30《公共知识》
10:00—12:00《专业知识》或《申论》。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时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四)政策性加分
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加2分。
审核时,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确认,并通过凤台政府网、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加分。
(五)成绩查询
笔试科目成绩分别以100分计算,两科分数累加为笔试总成绩。考生请于2024年7月10日登陆凤台政府网、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笔试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于2024年7月15日到报名地点办理查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对照报考岗位,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总成绩相同,则依照笔试成绩中《专业知识》或《申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确定为体检人选。
为确保新进人员素质,设定笔试统考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笔试总成绩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应聘人员,方可进入下一轮体检环节。
六、资格复审
体检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策规定,对照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负责对确定为体检人选的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的证件材料的,取消其体检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七、体检
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24〕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2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24〕8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核对象;体检不合格的可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缺额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核
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安排,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配合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进一步进行复审。实施考核时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准确把握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签约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签约聘用
对考核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凤台政府网、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报考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的新进人员按报考岗位依照其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挑选招聘单位,并填写志愿。对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4〕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
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工资待遇
县幼儿园新进人员在编制内聘用,享受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其他招聘单位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相关事宜
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考风考纪,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本次招聘工作相关信息,请登陆凤台政府网(http:///)、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fthrss.ft.gov.cn/)查询。
监督电话:0554-8681135、8689706。
咨询电话:0554-8689711、8689703。
第二篇: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公告
为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按照《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
法》,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组织23家事业单位,招聘52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31个,管理岗位8个。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瓦房店市行政辖区及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将在瓦房店电视台、瓦房店市政府网站播发登载招聘信息。
1、报名方式:采取持相关证件现场报名的方法进行。
2、信息发布时间:2024年2月24日至2月29日
3、报名时间:2024年3月 1日——3月7日
4、报名地点:瓦市政府大楼232房间。
5、报名程序
(1)提交报名相关证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留存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二寸彩照四张。
(2)请考生自行下载《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附表二),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请自行下载《2024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表三),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
(3)报考考务费50元。
(4)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应于2024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到报名地领取准考证。
6、报名要求
(1)报名采取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只允许选择一个招聘岗位,并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报名需提供两份证明材料。①报考应聘人员,如有工作单位,要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要由所在社区提供报考证明;居住农村的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出具报考证明(证明材料要说明有无参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②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行为证明。
(3)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1:3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未达到1:3竞争比例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量。并通知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同意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退还考务费。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1、笔试内容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试题全部为客观性题,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要求
参加笔试考试时,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考场,考生不得提前一小时交卷离开考场。
3、对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按1:2比例确定的最后一个人选笔试成绩并列者,均进入面试。如果笔试合格人员没有达到1:2比例,该岗位笔试合格人员仍可进入面试,但需要在面试时成绩达到60分面试分数线,面试成绩不足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
4、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24年4月7日9:00——11:00
五、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其权重为6:4。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的方法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
根据《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在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后3年内符合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详见大人发
[2024]128号)。凡在瓦房店市服务期满3年内的“村官”,在本次招聘考试
中笔试成绩加5分。符合条件“村官”报名时需提供服务期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和体检
考核和体检工作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
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要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经考核和体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通过本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完备用人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在职的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八、纪律和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对于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表一:《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表二:《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表三:《2024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xls
咨询电话:85615277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
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
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事业单位考试:http://sd.offcn.com/html/shiyedanwei/
第四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24-03-16 00:56: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五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事部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24-11-16 【生效日期】202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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