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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霞与孤鹜齐 时间:2024-09-03 08:10:3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九、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公司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二篇: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及处理制度

    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

    (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 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 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 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采购员提前 15 天 与厂方联系,15 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 的商品,要向厂方征收保管费.(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 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 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 的记录.(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 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 准数量的异货相抵.2.商品返厂

    (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 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红字)1~5 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 联(外埠商品返厂必须有厂方承 认的函件方可开具返厂单).(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 5 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

    第三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为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定义如下:

    1.一般不合格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形成伤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

    2.严重不合格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不合格产品。

    3.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

    2.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3.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

    4.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

    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

    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

    4.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包括:

    1.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全部停止生产。

    2.已经出口的同类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处理。

    3.已经在运输途中的同类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已经生产结束正准备发运的同类产品不得发运。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对于已经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根据不同的召回原因采取不同的后续处理方法。包括:

    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类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口,对人体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作为内销产品。对人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改变用途或重新设计、加工处理。

    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的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批产品做降级处理。通知物控部、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共同进行原因分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进行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改进,确保质量问题得到整改。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加强有关技术壁垒研究,进行合理规避,避免再出现此类问题。此批产品确实没有质量问题的,经再次检验检疫合格后,做改变出口国家或改作内销处理。

    4.因不符合输入国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后续处理方法

    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此批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输入国安全、环保等项目的产品,做改变用途或降级处理。对于其他不符合输入国其他项目的产品,做降级处理或该做内销处理。

    第四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

    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

    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

    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

    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

    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

    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

    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

    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

    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五篇: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 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食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际《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光,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请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识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4销售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质检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 4.3.5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做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传达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4.3.6质检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4.3.7食品召回结束后的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受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如产品为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如召回程序。4.4召回食品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5 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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