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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村幼儿园章程(★)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尘 时间:2024-09-07 00:58:2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村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村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村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保教结合,面向全体幼儿,开发幼儿智能、因材施教,培养思想品德、身体素质、个性品质全面发展的儿童。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七区66幢293 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史艳军。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出资者:史艳军,金额:人民币四十九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440㎡;(2)幼儿园建筑面积1450㎡;(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380㎡;

    (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 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3-6岁学龄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X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四十九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2024年

    5月1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04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史艳军、佗险峰、高洪云、余飞红、张增香

    第二篇: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红苹果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红苹果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红苹果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新苗竭诚奉献,使幼教事业增辉。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47区宝佳苑花园旁(美佳苑33—38栋)。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姚智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出资者:姚智珍,金额: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全日制幼儿园

    (二)办学规模: 幼儿园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区教育局核准在园生人数限制为:4个班。129人。

    (三)办学形式:3—6岁的学龄前教育,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姚智珍(董事长),岑美漾(园长),杜科(行政代表),彭天珍(员工代表)、杜丹(教师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幼儿园的出资情况如下:

    1、姚智珍出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以实物形式出资,2024年12月1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姚智珍、杜科、岑美漾、彭天珍、杜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红苹果幼儿园

    二OO五年十一月

    第三篇: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梅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 20万。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候梅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58万人民币,于2024年3月30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候梅、余敏婕、侯启玲、陈小玲、向丽

    第四篇: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松岗第二幼儿园属于合作性质开办的幼儿园,松岗镇府提供5000多平方米土地,由蔡燕康等五人合伙自愿举办的全日制日托幼儿园,招收2.5至6周岁幼儿入园,从事非营利性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努力创办五个一流的高标准幼儿园,为松岗的教育事业培养一代跨世纪的新苗。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平安路。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蔡燕康、蔡燕健、蔡燕珍、蔡燕霞、蔡礼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其中:蔡燕康出资60万元,蔡燕珍出资60万元,蔡燕健出资60万元,蔡燕霞出资60万元,蔡礼可出资6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5493㎡、幼儿园建筑面积6335㎡,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212㎡,审批部门核准的可招生人数480人。

    (二)办学层次: 举办的是幼儿园,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2.5—6周岁幼儿,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四)性质:本园属松岗政府与蔡燕康合作开办,松岗政府免费提供5000多平方米土地,由蔡燕康等人筹资300万元承办。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由全体股东和园长、教师代表组成董事会,并讨论一致通过产生并任命一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本园事务由董事长负责执行,但其他股东也有权监督。重大事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推举蔡燕康为松岗第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经费来源主要是股东自筹资金和经深圳市物价局宝安分局核准收取的幼儿保教费。股东出资状况(人民币单位:万元)蔡燕康60万元,蔡燕珍60万元,蔡燕健60万元,蔡燕霞60万元,蔡礼可60万元。合计:300万元,都以现金方式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及其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董事会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蔡燕康、刘国锋、蔡燕珍、蔡燕霞、蔡燕健、蔡礼可、谢维珍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

    2024年11月29日

    第五篇:2024年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聘公告

    2024年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聘公告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24〕4号)有关规定,经宝安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新安街道办拟招聘4名雇员。具体要求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聘雇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规定的雇员招聘基本条件;

    2.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3.应聘人须持有有效的《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或B类)》;

    4.应聘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即1979年3月31日之后出生;

    5.招考年龄、相关工作资历和工作经历(经验)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

    6.报考人员在毕业之前的实习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尚在党纪处分期内、尚未解除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时间:2024年3月25日-3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2.地点: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807室,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0755-23496197。

    (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本人到现场报名,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新安街道办事处审核应聘人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应聘条件。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应聘人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两份):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报名表》(原件,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空表见附件2);

    2.《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5.《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7.证明应聘人符合职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8.业绩、获奖、任职经历等证明材料(自愿提供)。

    (三)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四)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经过资格初审后凡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均可进入能力测试环节。测试时间和地点将于资格审查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能力测试

    1.方式: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2.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公布:面试结果和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网站公布(http://xajdb.baoan.gov.cn/xajdb/)

    四、体检

    体检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新安街道办事处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考核及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人员,由新安街道办事处对其思 想 政 治 表 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进行复审,考核及资格复审合格的确定为拟雇用人员。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于考察结束后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

    七、雇用

    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者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新安街道组织人事科为拟雇用人员办理雇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宝安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九、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监督电话:29999780,29999788

    十、本公告由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聘雇员岗位表;

    2、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报名表;

    3、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信息来源于网络,中公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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