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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九曲桥畔 时间:2024-09-07 15:52:3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篇: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好办理的:

    1、首先写辞职报告,经学校开会同意后写辞职申请,并找大校长签字同意你辞职;

    2、然后你到教育局把这学校同意辞职的辞职申请交给人事股的人;

    3、然后教育局长签字同意,然后教育局会让你去找编制办,你到编制办拿着四张表格,单位,学校,自己,编制办各一份

    4、编制办弄完后你再去人才交流市场,拿着编制办下编制的表格去拿档案就可以了。

    我是一上午就办好了,找了当地官员,一切关系很顺利通了,其实没有熟人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卡你!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三篇: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四篇:辞职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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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6/7 阅读:709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

    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

    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

    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

    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

    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

    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

    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辞职程序

    辞职程序

    如果你确实非常想辞职,你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即可,要求辞职,在此期间做好交接工作。若单位为你提供了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期,且服务期尚未结束,那么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以全部培训费用减去你已履行的服务期部分费用(如培训费用为3万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平摊到每一年的费用为1万元,若你已履行了2年,那么你应承担的赔偿为1万元)。若是你主动辞职,你可能什么都不能得到。若离合同期限时间不是很长,那么你可以等合同到期后再离开,那时或许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再一个看你主动辞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单位在你的劳动权益方面有不到的地方(如无故拖欠工资、未缴社会保险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等),你可以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去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的行为。在固定工制度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单位批准,方能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目前,已实行劳动合同制,辞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

    第31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期满,即可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应即办理。二是,若用人单位有《劳动法》第32条所规定的情形,则劳动者可随时口头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另谋合适的工作。三是,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劳动者也可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辞去工作。从上述情况看,劳动者在固定工制度下辞职,是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否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而在劳动合同制度下辞职,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辞职手续,即可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不过若出现辞职违约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为了避免辞职时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与用人单位约定,以便自己需要辞职另谋合适的工作时,既能达到结束劳动关系的目的,又不发生违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应注意查找一下地方政府是否有约定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有,则应按该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则应依据自己的工资状况和承受能力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便出现辞职违约情况时,自己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方式上,应力求选择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时刻,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以便避免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者遇到需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机遇时,一定要慎重、全面思考利弊。一旦辞职利大,必须解除合同时,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无理设置的障碍,例如不合理或无根据地索要赔偿金或违约金,则应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应早有准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辞职过程中就注意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书,工资领取凭证,辞职报告及递交辞职报告凭证等。避免等劳动争议发生后才去收集证据的被动局面。

    其实也没有你想的那么麻烦 如果你是一般员工 辞职也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手续 你要是国家公务员 我就会详细给你解释一下 请说明!

    如果你与原单位签了就业协议书,原单位签了同意接收,说明原单位就已经把你的人事关系(教委发给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证、以及个人人事档案等材料)就已经正式接收到了原单位里去了。所以,我想这家单位已经按正常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渠道与录用程序为你办理了大中专毕业生正式的录用手续。

    现在你如果想离开原单位,由于当初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原单位并未对你提出其它条件,如果原单位同意你正常调出,你是可以办理正常调动手续的。但是现在原单位不是很爽快地放你走,而你又确实想快点离开现单位的话,你可以直接辞职,然后把自己的人事关系由自己挂到当地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去,然后再从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调动手续调到现在的单位即可。

    如果现在的单位也是属国家所有的话,你可以直接从人才中心办理正常调动手续,一般情况下,新单位的人事部门会替你办理相关手续的。但如果是私营的话,你只需要把自己的人事关系挂在人才中心就可以,那么工资晋升表等人才中心会替你办理,工龄也可连续计算。

    要让原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回自己的档案,还有你在单位工作满几年,单位就必须从你辞职之日起算另外再开几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把你该做的工作做好。

    1.办离职手续,交接,同时结清你的帐务问题.2.拿到退工单和劳动手册

    3.办好档案转移(这个一般不需要你个人操作,有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就好了)

    4.CHECK一下你的工积金养老金帐户,是否帮你把最近几个月的交了.(大公司不会赖这些,小公司就难说了)总之,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是关键.1.办离职手续,交接,同时结清你的帐务问题.2.拿到退工单和劳动手册

    3.办好档案转移

    4.查下你的三金帐户,是否帮你把最近几个月的交了.如果是些高新技术企业还会让你签个保密合同的~!首先要调转自己的组织关系及档案、其次单位要出具相应的证明。尤其是养老保险方面的。如果是个人原因:

    写个辞职申请,要回自己的工资,要保险关系转移单,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要单位的代号和个人的缴费号,这样下一个单位才可以给你做.如果是被迫辞职,要想想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有的话就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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