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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清风徐来 时间:2024-09-17 19:03:0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2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2024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文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行分析与详解。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2024年4月18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4.5个月增至143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休假15天=143天。

    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

    根据国务院颁布(2024年4月27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15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45天(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

    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

    晚育假(30天)、晚婚假(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生活津贴1、2024年7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析评:本次调整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情况下)予以补差。2、2024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24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3、2024年1月的新规定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析评:本次调整系对2024年7月市府35号文的补充,解决了三大方面的疑义:(1)即产假规定中增加的“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2)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补差(产前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如参加三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单位。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示例(案例来源于12333微博)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000元。2024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万元,现在产假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

    按照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销售员,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2024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

    【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24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3000元,低于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18000元,差额部分15000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案例二】202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上述案例二中,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那么《通知》下发后,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资差额呢?

    【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通知》下发后,这一

    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通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元,差额18000元-12993元=5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差额25000元-12993元=12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第二篇: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24)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24)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24)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第三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生育保险申报程序流程单

    一 申报条件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并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二 申报材料

    (一)生育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本地居民医保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职工生育: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金保网下载 一式5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金保网下载 一式2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工流引产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流产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表2)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办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的次月办理)申报对象:(1)职工紧急抢救或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2)异地生育且办理了异地生育相关手续

    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

    2、发票原件

    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

    7、本人的二代医保卡或中心城区的银行卡(中信银行除外)复印件(附上开户行六位数行号、开户行信息、用户名)※生育费用报销单位所提供的发票(产检、住院)均需药品明细单、检查单或者出院小结。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请(温馨提示:此项报销请于员工休完产假之后的次月办理,流产需要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流引产津贴: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护理假津贴审核表》(表6)一式2份

    2、《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流(引)产的门诊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流产且无手术记录单的,需另外提供医生建议休假的假条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四篇: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文件(定稿)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24)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24)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24)22号];

    5、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24)20号]。◆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携带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 6)

    第五篇: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首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其次,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1.本地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待遇:持本人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至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2)申领生育津贴应持材料:

    ① 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农行结算户存折农行结算户存折或农行个人结算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⑥ 个人结算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 生育职工申领产假工资津贴证明(公司提供);

    3)办理时间:生育次月的1-10日;

    4)办理时限:社会保险机构于提交资料次月初将生育津贴发放至本人账户;

    2.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和生育津贴

    1)申请异地生育应持材料:单位及本人外地生育申请、本人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申领异地生育待遇应持材料: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农行结算户存折(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职工申领产假工资津贴证明、《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住院单据、青岛市城镇职工诊疗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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