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祝福短信 个人简历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三号文库

    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精选5篇]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蓝色心情 时间:2024-05-23 12:08:28

    第一篇: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如今很多人都希望自己可以拥有大城市的户口,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户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符合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在京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报北京市积分落户: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证明

    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在北京落户的好处

    1、工作机会更多

    对于外地人来说,北京的工作机会非常多,但是由于近几年外来人口的剧增,有不少企业在招聘时都会要求本地户籍。尤其是一些待遇较好的国企,对户口的要求还是非常严格的。

    2、购房有优惠

    大家都知道北京的房价不是一般的高,别说外地人,很多本地人都会望而却步。不过除了商品房外,北京还有一些限价房,只有本地户口的人才可以申请购买。一般情况下,限价房与商品房之间的总价可以相差一两百万。

    3、申报专利优惠

    对于一些搞科研的人来说,申报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如果申报人是北京户籍,北京市政府会承担一部分相关的申报费用。

    4、教育资源更加丰富

    北京的教学质量高、教育资源丰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北京市的高校非常多,在招生时对本地人也有一定的倾斜。北京市的学生在高考录取时,分数要相对低一些,录取率也会更高。

    5、养老有保障

    北京的社会福利和养老福利相比于其他省份要好很多,人们在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而且在北京看病也非常方便,这对于老人来说是最重要的一点。

    如何获得北京户口?

    1、通过人才引进

    每年国家的一些重大项目都会引进很多高技术人才,如果你是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人才引进是可以办理落户的。当然,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等方式落户北京。

    2、结婚或者亲属投靠

    如果结婚双方有一方为北京户籍,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办理落户的。当然,子女投靠、老人投靠也可以办理落户。

    3、获得国家级荣誉

    如果你被评为全国的劳模或者是见义勇为人物,也可以申请落户北京。

    4、经商的人

    如果你在北京市经商,而且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纳税80万及以上,那么你也可以申请落户北京。

    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第二篇:2024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2024最新北京市积分落户细则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其中都有哪些信息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4最新北京市积分落户细则原文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希望能帮到大家!

    2024最新北京市积分落户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第1页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

    第2页

    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

    第3页

    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

    2024最新北京市积分落户细则要点

    ◉连缴7年社保需满足

    “所谓积分落户就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持居住证者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发展需要多层次人力资源的支撑,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第4页

    主要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现阶段发展需要进行设计,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重点解决来京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员落户问题。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整体框架可以概括为“4+2+7”。即4个资格条件: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2项基础指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7项导向指标:包括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

    其中,按照新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非京籍居民只需要提交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居住、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几项内容,等15天就能领取。

    “‘连续缴纳7年社保’是4个资格条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体现了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对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不超过5年,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在缴纳社保年限的规定上比大城市要略高一些。这一规定也参考了其他特大城市的做法。

    ◉申请年龄推至退休前

    去年12月,北京市发布了积分落户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此次发布的《办法》,记者发现,积分落户政策“最终版”在“门槛”方面变化较大。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而正式出台的文件则变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45岁的“硬指标”消失了。同时,将“无违法犯罪记录”改成了“无刑事犯罪记录”;删除“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硬性要求。

    第5页

    同时,新发布的政策设置了若干导向性指标,比如北京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中心,对相关领域的人员需求较高,所以政策设置了教育背景和创新创业指标。针对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为了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积分落户政策对到郊区就业和居住给予加分鼓励。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如果将居住地从城六区迁往郊区,那么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如果将就业地和居住地都从城六区迁往郊区,每满1年可加4分,最高可加12分。

    ◉实施细则年底前出台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通过“先申请、后划线”的方式,每年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确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因申请人的情况每年都发生变化,每年的落户分值和落户规模可能会有所不同。

    从2024年1月1日起到2024年底,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试行3年。试行3年后,北京市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使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可行。今年年底前,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指标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大体上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单位统一申报、部门联动审核、统一向社会公示等环节。

    第6页

    据了解,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将通过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多个市级部门信息化联动审核、交互校验。单位统一申报完成后,北京市有关部门将建立联动审核工作机制,分部门逐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汇总至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计算出申请人综合得分。

    第7页

    第三篇: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

    实施细则年底前出台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通过“先申请、后划线”的方式,每年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确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因申请人的情况每年都发生变化,每年的落户分值和落户规模可能会有所不同。

    从2024年1月1日起到2024年底,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试行3年。试行3年后,北京市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使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可行。今年年底前,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指标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大体上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单位统一申报、部门联动审核、统一向社会公示等环节。

    据了解,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将通过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多个市级部门信息化联动审核、交互校验。单位统一申报完成后,北京市有关部门将建立联动审核工作机制,分部门逐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汇总至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计算出申请人综合得分。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24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24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北京落户积分政策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公布 看看你有无可能落户?

    时政新闻海运仓内参中青报·中青在线2024-12-10 18:14 我要分享

    今天下午五点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开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海运仓内参”(ID:hycplb)梳理意见稿件发现,申请落户者需持北京居住证、不满45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以上、符合计生政策、无犯罪记录。与此同时,意见稿对申请者的学历水平、住房情况、居住时长、专业技术能力、创业能力、纳税能力、信用记录等各方面都有较为细致的说明。

    影响“积分”的10项指标

    (一)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四)居住区域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五)行业

    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六)创新、创业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七)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八)纳税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九)信用记录 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十)守法记录

    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北京积分落户的由来

    其实,“积分落户”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24年6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便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问题的建议》,正式提出了积分落户制。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积分落户”的概念从被提出到公开征求意见,经历了一个并不算短暂的过程。此前,在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发布了一份《2024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该方案称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的研究制定任务将在今年12月底完成。

    据悉,北京通州将率先实行积分落户政策。今年12月7日,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文对外发布,旨在要求全面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任务,集中力量在通州建设市行政副中心。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居住证制度,稳妥推进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的落户工作。

    其他城市如何“积分落户”?

    而在已经试点实行积分落户的天津、上海、广州等城市里,想依靠积分落户该地也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据有关媒体调查显示,广州、上海、天津三城落户积分方法各有不同,但普遍重视落户者的学历水平和工作技能。广州:知识水平和对社会贡献程度很重要

    1,按学历看,初中学历5分,本科及以上学历80分。

    2,按专业技术职称看,中级职称可获60分。

    3,按社会服务与表彰奖励看,献血每次可加2分,捐款每千元积2分,表彰奖励最高可获120分。

    平均每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名额约5000个。另外,由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广州常住人口为1270万,非广州户籍人口为476万,数量庞大。

    上海: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最有优势

    上海的积分落户制度有两类:一类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学历越高、学习成绩越好、外语与计算机能力越强,得分就越高;一类是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在积分的要素中,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另外,创新人才可有额外加分。

    据悉,2024年,上海积分落户成功的只有6000人左右。

    天津:落户比北上广容易,但依然看重高学历人才

    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

    每年落户天津都有基本分数线。2024年上半年分数线在130 多分,2024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都是140分。据悉,2024年,成功在天津落户的“新市民”在一万人以上。

    第五篇:2024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2024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京政办发〔2024〕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推荐阅读:
    北京2024积分落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精选5篇]
    九年级重阳节感悟作文(5篇范文)
    最新最全家乡的手抄报唯美精简[范文大全]
    有关独立的议论文高一(最终定稿)
    预防溺水的安全建议书(精选合集)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