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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独坐青楼 时间:2024-05-31 22:03:09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切实加强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所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纪委有关规定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在所驻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协助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对所驻部门及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所驻部门之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授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下列职权:

    (一)加强对所驻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章、遵守党纪政纪进行教育。

    (二)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四)受理对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驻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发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中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经批准,协办或主办所驻部门有关违纪案件。初步核查所驻部门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所驻部门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交办案件;办理县纪委监察局、所驻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组(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交办或移交的案件。

    (七)对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员、干部的提拔和奖惩、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提出建议,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受理和办理涉及所驻部门的投诉事项。

    (九)对所驻部门开展巡察工作。

    (十)督促检查所协调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完成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所驻部门党组(支部)会、行政领导办公会、领导班子***和其他重要会议;阅读所驻部门有关文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参与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所驻部门党组(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分别履行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或报县纪委、监察局协调解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受到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支持,同时要尊重所驻部门党组(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要向所驻部门领导班子通报,主动争取所驻部门的支持;自行开展的督查项目和重要活动,要商得所驻部门同意,事后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使所驻部门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整改。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县纪委书记主管、全面负责;在业务工作上受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的指导,并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开展具体工作时要及时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室沟通,并且自觉接受其工作指导。涉及交叉的工作事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县纪委、监察局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有关室;办理重要事项或案件初核要按照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工作分工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要向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的工作联系,按照内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办理。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要尊重和支持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需要转交纪检监察组办理的工作事项,应事先协商,并经过分管领导批准交办。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所驻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下列工作制度:

    (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总结,紧急情况和重要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月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工作例会。

    (三)每周工作行事历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周一将本周工作安排填写每周工作行事历,报县纪委办公室。

    (四)述职述廉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每年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一次。

    (五)工作考核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驻部门发生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督促纠正、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所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而督促不力的;

    (四)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利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利辛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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