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一篇: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该法虽经历了四次修正,但其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始终没有变更。这再次表明,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君主立宪制、共和制、三权分立制等制度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正确的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充分体现,且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对其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些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加以阐述,以便有所裨益。
一、完善选举程序,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有所调整,诉求呈现多元化,需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选举程序。其一,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人大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代表的是民意,如果其没有自觉自愿为民服务的热情,就不可能更好地表达民意。因此,选举的第一环节必须是要人大代表候选人自荐报名为前提;其二,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参与当地的选举与被选举,使得政治权利实质上成了当地人的专利,而外出人员的政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三,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如果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可采用协商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协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被人暗箱操作,一般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被“协商”下去。因此,应以公开、公正的预选票决制,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其四,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方式。从目前的人大代表选举情况来看,给人的整体感觉是缺乏活力,选民对选举兴趣不高,有时需要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才去选举投票。因此,投票带有盲目性,容易产生贿选,选出的代表也不一定是优秀者,难以代表民意,这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可以让代表民意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一点已经被实践证明。那么如何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呢?我们选人大代表实际上是选“民意”,不是选权贵,也不是选明星,只有谁的议案、建
议写得好,谁脑子里想的是民众,我们就推选谁做代表。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多以及互联网知识的普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完全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具体讲,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保密性很强的选举网站,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征集建议和议案,然后全部公布到该选举网站上让人浏览、讨论、投票,最后那些大家公认的较好的建议和议案的作者就可以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当然在投票网站上要采取身份认证和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一人多投或者违规投票。这样做既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保密性、提高了投票的热情,减少了贿选,真正表达了民意。
二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种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间接选举使得所选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设区的市、自治州是完全具备条件的。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职权,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根据现实情况,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权。俗话说,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会祸国。因此,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和关键点。当前,立法部门的利益长期困绕着立法的质量的提高,立法缺乏“问题”意识,具体立法回避主要矛盾,法律条文回避解决问题的措施等等。要改进立法,提高质量,从根本上是要实行立法民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提高立法质量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实行立法“三审制”等,但这些措施不是标本兼治。提高立法质量,消除立法部门化的治本之策是让真正代表社会各种利益的人进入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没有代表各方面利益的博弈,那么就只剩下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因此,在立法组成人员一时难以改革的情况下,就需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和公开制度。立法听证是实现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立法公开制度,让电视转播或直播常委会审议法律过程是更简单易行的立法民主化措施。这样做有利于激发公众对立法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使其主动向立法机关反映意见、建议;也有利于公民学法、用法,使其更好地遵守法律。同时,公开立法审议表决过程,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大代表。
二是理顺决定权。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监督机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误解,必须摒除。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但主要还是决定权,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情。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对宪法的不尊重。因此,对税收财政预算问题,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城市的拆迁和改造政策,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国家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等,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决定。如果理解为这些事项都由政府决定,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只能监督的话,那就错了,这就改变了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
三是完善监督权。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屡见不鲜;一些国家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具有监督权的有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避重就轻,不讲实效。被人戏称为“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对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以及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的重大事项、突发性的事件以及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可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地方性立法权的下级人大及常委会派驻监督组或者监督员,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会期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众多,大多数来自工作生产第一线的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由于他们知识水平、素养等参差不齐以及阅历不同等等,难以保证审议议案的质量,加上人大代表发言不规范、缺少辩论机制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人大及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首先,虽然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还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但在文件准备上,除了将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文本、对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及必要的材料提前一个月发到人大代表手里外,还应将会议即将审议的所有文件资料提前发给人大代表;其次,少一些常委会分组审议法案的方法,多采用全体会议的审议方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小组讨论会审议议案时,代表们发言都较随便,很少准备发言稿,随意性很强,有时还会偏离主题,而全体会议审议的发言都比较慎重,都会认真准备。小组讨论会上各说各的,整个会议缺少相互交流。全体会议审议能在广泛的范围交流,产生火花,形成辩论。小组讨论会不容易集中意见,而为工作机构掌控修改权提供方便。全体会议上发言、辩论意见大家都清楚,可直接反映到法律草案中去,可大大减少工作人员集中意见的随意性。总之,全体会议发言、辩论有利于提高会议的审议能力,提高审议质量;最后,完善发言制度,建立辩论制度。周恩来总理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就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要建立辩论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但是西方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发现问题。”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辩论制度也是人大及常委会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之一。考虑到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议案较多的现实情况,不可能将所有的议案进行辩论,但对于热点难点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必须进行辩论。
二是完善人大及常委会的会期制度。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举行的时间长短,会议日程安排如何,对能否开好会议至关重要。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对每年开会的次数和开会的时间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召开一次),对会议持续的时间等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和人民事务的增多,热点难点社会矛盾凸显,立法监督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真正行使权力,就必须让其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决定问题。所以,适当延长会期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笔者认为,县(不设区的市)、乡(镇)人大会期不应少于5天,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会期不应少于10天,全国人大会期不应少于20天为宜。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要议程是审议法律,一个法律草案审议时间过短,加上目前主要采取笼统审议的办法,委
员们缺少对法律草案的了解,致使审议时委员们没有思考的时间,发表不出什么意见。如果在充足的时间下,对法律草案采取逐条审议和辩论的办法,必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这些必然要适当延长人大常委会的会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以上这些完善措施都是在现行宪政框架下进行的,对激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活力,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完善,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人权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第二篇: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 键 词:人大代表制度 问题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
-1-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2-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
-3-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24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
-5-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30多岁,就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只
-6-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参考文献:
1、浦兴祖著:《人大制度20年的五个启示》,载于2024年3月20日《南风窗》。
2、王禹著:《大制度改革刍议》。
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理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4、2024年11月12日人民网《关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看法》。
5、人大研究2024年第6期《举手表决应该取消吗》。
第四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
第五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自1953年我国选举制度正式确立至今,已经历了58年的风风雨雨,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不断变革与发展,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改着,发展着,就今天看来,我国选举制度较以前确实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我国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如何在政治民主化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选举制度将是我们改革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中国选举制度完善发展
众所周知,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我国人代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和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普遍得到提高,这些低层次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民群众的高层次要求日益高涨,要求得到尊重、发展、参政的愿望日益高涨。因而作为政治改革的源头的选举制度的完善就当仁不让。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自身利益取高位,竞争激励紧相随
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的分配不同才导致了争端,今天我们常见的是选民对代表是谁不关心,代表干了什么不关心;而代表则常常表现为代表行事随心所欲,颇有
哗众取宠之嫌。原因呢?我认为原因就在于我国传统思想中“个人自扫门前雪”的影响根深蒂固,当不触及自己利益时人们就缺少对事情的关注度。就拿选举来说,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限制,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脱节,人们对选举的兴趣与日剧减,只是单纯的机械化的服从。这时就需要加强选举与选民利益的关联,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应做到:选民选举自由、选民选举资格平等、代表被选举机会平等公正、完善制度保障。
而要做到这些,我们就不得不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现代社会竞争激烈,无论是企业,学校还是机关,都愈发重视择优录取,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其必然性:一方面,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增强候选人的紧迫感,使命感,激发候选人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另一方面,我国奉行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人民代表为了人民的原则,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密切代表与人民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
(二)公正平等把新创,法律规章作保障
公正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为保障选举公正平等的顺利实施就要求不断创新选举制度:一是适当扩大直选范围,扩展群众基础;二是,切实实行差额选举,增强选民选举积极性;三是,适时实行界别选举,增进代表的广泛性,实现选举的民主性。
无论如何改革如何完善选举制度,最关键的保证可谓是国家强制力了,而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选举法和选举规章无疑是确立国家强制力的重中之重了。选举法是为了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民的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而设立的,因而凡是不利于这项原则的选举条文,地方选举法规,都应废止。
(三)代表人员做专职,行政遮天手难支
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是人大代表只是一个“兼职”,而正职却是作着政府工作人员,因此,人大代表不能很好的密切联系群众,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因此,人大代表成为专职很有必要,一方面人大代表做专职可以更贴近群众,切实提出有利于人民群众提案;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专职可以确保职权行使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总而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是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所以,坚持完善选举制度必将推进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人民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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