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积极性
第一篇:浅谈人大代表积极性
浅谈人大代表积极性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代表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质量,因此,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对于当前增强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建设非常重要。
第二篇: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提高农民选举积极性的对策
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提高农民选举积极性的对策
摘要:人大制度研究表明,目前农民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积极性还很低,导致农民选举积极性低的重要原因是农村人大代表不能尽职地履行其职责。因此,首先要完善各种制度以促使农村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体现人大代表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才能提高农民的选举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
前言: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但目前农民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积极性还很低,阻碍了个国家基层民主化的发展。
一、提高农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积极性的意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并不直接享有国家权力,而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为基层国家机关,县级人大和乡镇人大是与农村选民联系最密切的权力机关,是农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最直接的方式。人大的组成主体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县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农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第一步。农民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积极性,是一个国家基层民主化程度的指示灯,它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因此,探寻影响农村选民选举积极性的因素,消除负面因素、强化正面因素,对于提高选举质量、实现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积过程中积极性不高的现状 1.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较低
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地方,基层人大也是当地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都应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而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认为党委的权力最大,甚至能够说出“党领导一切”还有一些农民认为政府最大,甚至有些人认为村委会最大。
2.人大代表未能成为农民解决困难的途径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农民遇到问题时会找村委会来解决问题,村委会是村民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通过亲戚、朋友等找关系解决困难是村民的另一重要途径;很少有人通过人大代表来反映问题、解决困难。农民认为党委和政府(包括村委会,因为调查中笔者发现,村民们普遍认为村委会是政府的最基层组织)的权力大,也即找他们能够起作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遇到困难或问题时他们的第一选择是找村委会,而在热大代表选举时,他们常持这样的观点“选举只是形式,谁当选早就定好了”。
三、基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缺失导致农民选举积极性的降低
人大代表一个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倾听选民意见、反映选民心声、替选民表达利益诉求,这就要求人大代表经常地深入群众,了解选民的实际情况、发现选民的困难与意愿。但是,一些代表对自己的职责不清楚,甚至搞不清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区别,实际上,这就是代表意识淡薄、政治素养、文化素养、以及代表的职务素养偏低的表现,这些现象在许多代表身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他们不会联系群众,不会调查研究,不会审议发言,不会提建议意见,成了‘几不’代表,丧失了‘代表’的意义,人大代表脱离了群众,也就脱离了实际生活,老百姓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广大农民群众自然也就对“人大代表”开始淡漠,选举积极性也会大大降低。
四、提高农民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积极性对策 1.向选民报告自己参加人代会的情况
每年在参加完该级人大会议后,人大代表都应在1 个月内向自己选区的选民报告自己参加会议的情况,并向他们传达该级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具体制度设计可同建议一中的述职报告制度联系起来。参加完人代会后及时向选民报告自己参加会议的情况,可以使选民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地政府前一年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以监督政府工作,并根据这些信息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这样,人大代表就成了选民了解当地政府决策的一个重要的
“信息库”,其价值得到体现,与选民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也随之建立。
2、建立固定的群众接访日或“人大代表日”。
每年确定一天为“人大代表日”,代表可以放下手头的其他工作,专门接待群众,听取选民意见。当然,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组织,实行统一的代表活动日。现在这些做法在山东、江苏等地都已有例可循。通过这种工作方式,一方面能够使人大代表深入群众,听取选民意见;另一方面能够让选民感觉到人大代表一直在为选民利益而工作,是有用的,而不是“摆设”。这都能促使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利益相关性的建立,进而提高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3、建立人大代表公示制度。
每届人大代表当选后,必须向该选区所有选民公开自己的代表身份以及联系方式。北京建国门地区人大代表在建国门办事处、选区、选举单位建立了25 个人大代表集体公示牌,公布了27 名区人大代表的照片、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时,还制发了代表联系卡700 多个。这一做法能够让选民知道谁是人大代表,并能方便地联系到人大代表,也使得人大代表因时刻处于选民的监督之下而必须履行代表职责,从而让人大代表的功能得以发挥、价值得以实现。这一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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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媛.论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与公民政治参与[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4,(06), pp.13-15
3、郭玺.我国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完善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 2024
4、张朝阳.对完善中国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几点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02), pp.30-32
5、代珊.公民参与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问题与应对思路[J].知识经济, 2024,(19), pp.73
第三篇:如何民警积极性
结合实际对提高民警积极性
提出前瞻性、建设性的对策措施的建议
基层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一方平安的前沿阵地,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的全局。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提高人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指导人的正确行为,防止在行为上发生偏差。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凝聚人心的工作。通过教育,可以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形成合力。总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灵魂,是统帅,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动力和力量源泉。基层公安民警常年处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线”,接触的社会阴暗面多,对民警的理想信念、立场观点、是非标准和价值观念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坚持政治建警,打好“预防针”,用足“防腐剂”,提高“免疫力”,让广大民警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正确实施奖惩,坚持工作绩效公正评价
如果评价公正,则起激励作用,如果不公正,则会使人产生苦恼不安和紧张心理,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要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坚持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民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地实施奖惩激励,从而使民警得到到公平的评价和回报,激发起积极性。一是评价与奖惩要客观。奖励是对人们的某种行为给与的肯定,如果奖励得当,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奖励不当,名不符实,不仅会使没有受到奖励的人感到不公,挫伤其自尊心,还有可能使被奖励者感到受之有愧,产生内疚心理。而惩罚是对人们某种行为给与的否定,惩罚得当,既能消除行为人的不良行为,还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惩罚不当,或偏轻或偏重,不仅达不到惩罚的目的,还会导致侥幸心理或激发矛盾。二是评价与奖惩要及时。对民警中好的和不良行为,都要及时给与相应的评价,及时奖励或惩罚,使被奖励者或被惩罚者都感到组织上时刻都在关注着自己,使好的行为从组织的反馈中得到发扬光大的动力,使不良的行为从组织的反馈中感到压力,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民警记忆犹新之时即受到启发和激励。如果时过境迁,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民警都容易产生“无所谓”的心理,影响奖惩的效果。三是评价与奖惩要公正合理。评价要掌握好“度”。无论奖励还是惩罚,都要留有余地,不要无限拔高,把话说死。如有十分成绩,就说七、八分以利继续奋发努力,防止骄傲自满;对民警的缺点错误,更要注意分寸,要根据其心理承受能力,做到既指出不足和错误,又寄予期望,增强其改正错误的信心,逐步引导、启发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关心、爱护民警,坚持从优待警
人的需要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因此,满足需要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重要途径。而在各种需要中,人们对物质生活基本条件的需要,对被尊重、被关心、被爱护等人身基本权利的需要又显得尤为迫切。如果连上述几项基本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人的积极性是难以调动起来的。基层公安民警常年战斗在同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犯罪分子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充满了危险性和艰苦性,随时随地面临着生与死、苦与乐、情与法、荣与辱的严峻考验。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公安保卫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公安工作经费又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以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一是要在政治上从优待警。要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治环境。二是要在工作环境上从优待警。要加强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把民警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严重侵害民警及其家属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严惩。对因执行公务而负伤、遭受围攻的民警及时予以慰问和抚恤。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三是要在生活上从优待警。要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民警进行身体检查,并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民警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安排民警的休假时间,对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民警,尽量安排其补休。要通过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民警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最大可能帮助民警解决家属、子女下岗、待业、入学入托等实际问题。要丰富民警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民警的精神,保持其高昂的斗志。
四、领导率先垂范,坚持典型引路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者的带头示范是对民警最实际、最有力的动员和教育,对民警的思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的作用。只有通过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的发挥,才能进一步增强民警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才能够感召民警,赢得警心,以进一步促进和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爱岗敬业,遵纪守规。要在民警中响亮地提出“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凡是要求民警做到的首先带头做到,凡是要求民警遵守的首先带头遵守,并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鼓舞、鞭策民警。二是领导干部要知人善用,科学、合理的使用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以实绩取人,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同时还要能容人之长短,知人善用,用人之长,避其之短,使民警从事与其相适应的工作,创造一种催人奋进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干部要作风民主,善于授权。要做到在工作中相信和依靠民警,充分相信民警的能力,使民警感到有用武之地,能使民警产生自信心、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
和积极性。四是领导干部要胸襟坦荡,勇于自责。基层公安工作千头万绪而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多,工作上出现失误在所难免。如果领导者总是把责任推给民警而不主动承担或是害怕承担任,就会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地挫伤。反之,如果领导者有坦荡的胸襟,能不计个人荣辱得失,勇于承担责任,则会使民警保持或增强取得工作成功的信心,激发民警更加奋发努力地工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民警身边的先进典型是一面旗帜,与单纯的理论说教相比,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吸引力和号召力。民警通过学习先进典型排除困难以公安事业为重的风范,克服困难以奉献牺牲为荣的精神,可以把潜在的自尊心、进取心激发出来,把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工作氛围。因此,利用先进典型带动,是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坚持真实可靠的原则。在选树、宣传典型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维护典型的本来面目,不添枝加叶,刻意渲染,将典型变形走样,让广大民警感到既可亲可信又可学可鉴;二是要坚持群众性原则。民警满意不满意、服气不服气、认可不认可,应当作为典型是否有典型意义的标准。因此,在选树典型时,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调查研究,挖掘出广大民警公认的典型。三是坚持对典型的关心爱护原则。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先进典型,为它们的进一步成长创造条件,同时在学习、提职、晋级方面给予优惠条件,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四篇:浅谈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国家机关,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性质的国家政权与人民关系的国家政权组织,是中国根本政治度的最主要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上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和生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了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的产生,以及人大代表的职权等都需要我们了解。这里我主要就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以及产生两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在宪法上规定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人大代表资格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消除背景限制,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一味的消除限制会使得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的认知能力缺乏全面判断,也会使得一些不具备人大代表能力的人滥竽充数挤占席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资格,但是在代表产生的过程中会受到严格的控制。因此会出现在产生的过程中被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席位。例如对于刘翔作为人大代表惹争议,有人认为刘翔作为体育明星无法为老百姓说话,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是由不同的职业身份党派身份、民族、性别等构成的,因此刘翔作为人大代表是作为体育界的声音出现的,我个人认为刘翔作为人大代表如果真的能为体育界说些话发些言,为体育界多做些事情,这也是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有益于中国的发展。
对于人大代表的构成成分来讲,如何正确合理的分配人大代表的名额,是一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何既能保证其代表性又能确保其普遍性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减少代表名额。在代表的人数问题上,既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又要考虑到发挥议事效能等诸种因素。
(二)从人大代表的产生来看:
1.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代表选举不断完善中,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代表的选举办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因此我总结了一些方法以完善选举办法。
3.完善代表的选举办法:(1)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层面,直至最终实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直接选举较间接选举有许多明显的优势,目前只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有必要适时逐步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为人大制度打下更为坚实的民主基础;(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城乡代表的每一代表人口数的不平等比例规定,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民意机制和制度保障。现实的不平等规定带来城乡不平等、拉大城乡差距,不利于工农联盟;(3)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应适当限制各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酝酿、讨论、协商阶段,必须平等对待各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改变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比例代表制的做法,拓展选民或代表参政议政的基础;(4)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保障素质高的候选人能够当选。有必要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法,适当放宽对于候选人的提名限制。同时改变以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的被动式沟通方式,采取主动沟通方式,激发候选人的参政热情、民族意识及政治责任感,建立竞选制度使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为代表;(5)推行与扩大界别选举制,使之与地域代表制有机结合。目前我国的界别选举只在人民解放军范围内进行,为优化代表构成,可以适当推进和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比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少数民族、归侨、台胞台属等特定界别,使其与地域代表制更好地结合。
第五篇: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产生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24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机密;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县、乡、市辖区一级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自治州、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任期为5年。202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已无三年的概念。
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依据:2024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以下还有正式代表候选人见面活动和正式选举流程等内容。待以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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