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办法
第一篇:北京朝阳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
法(试行)
2024-07-18 10:20:48.0
(北京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是指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考察监督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
第三条 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监督范围包括: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任前考察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名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进行考察。
第六条 考察工作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区委相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
第七条 考察采取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实绩考察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基础法律知识及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凡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故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如经补考仍不及格,一年内不再提请任命。
考试成绩在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公布。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干部管理部门、本单位和相关社会单位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
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考察,主要是通过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干部群众座谈、民主测评等形式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情况。
第十条 考察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对决定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员情况向提请机关通报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任命人员一般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和相关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二条 对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任命的拟任命人员情况和公示结果,考察组应当写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前,拟任命人员应当作暂短的自我介绍和表态,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任命通过后,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的《任命书》。
第四章任后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在任命后1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就职报告,阐明本职责任、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及达标措施。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部分人员在下一次常委会上作就职报告。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每年1月31日之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上一年的述职报告。干部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情况。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的述职报告经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认真的审阅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综合,分别提请区人大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敷衍搪塞、内容空洞、雷同,不实事求是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并将述职报告退回、责令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
被评议人员的人选,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任职未满一年或一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评议。
第十八条 被评议的人员在接到区人大常委会通知后要参照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做好述职准备,在述职评议会召开前20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
被评议人员不再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当年的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在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认真审阅述职报告、听取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并填写测评意见。
评议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述职评议后,在下一次常委会议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通报评议结果,会议后向被评议人员下达《评议意见书》,反馈测评结果。
被评议人员在收到《评议意见书》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也可以听取被评议人员的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向区委报告。在评议中,对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30%的,区人大常委会责成相关工作委员会找其谈话,指出不足,限期整改;对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40%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举报较多,反映强烈且问题突出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反映经济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主管的工作进行审计。调查和审计出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问题的性质交由有管辖权和处置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经济审计、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理的,管理机关或提请机关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关于对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办法
关于对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办法
为促进和确保学校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廉洁用权,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4-2024年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包括:重点部门:全校各级、各单位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监督执纪和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招生和考试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执纪 审计 招生(招就、研究生)考试(研究生、教务)组织人事、发展规划、资产、财务、后勤、科技处、第二条
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依法办事和严格纪律情况,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三条
监督机制和领导责任。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落实、各负其责、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关键岗位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牵头组织实施;关键岗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四条
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关键岗位的主要工作、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程序,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 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重大决策要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要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从是否与党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相抵触,是否会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是否会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实行述责述廉制度
实行廉政事项报告制度。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对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如实地向单位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单位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提高防范各类问题的能力,避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招生考试、人员录用、评优晋级等重点事项,要组织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监督小组实行零距离、面对面、全方位监督。监督小组成员要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制止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并承担有关事项过错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进行定期廉政谈话。廉政谈话要分层进行,对关键岗位的科级及以上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由校纪委负责;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既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又指出今后努力方向,确保谈话效果。每次廉政谈话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结合思想工作实际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党政纪条规教育、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每年确定一个教育主题,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歪风邪气的能力。
第十条
严格实行岗位权力公开制度。按照“六权治本”权力公 2 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要求,对关键岗位的职权目录进行动态清理,并严格按照权力运行流程图程序公开透明运行。对其它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办事公开制度,严防暗箱操作、违反办事程序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实行廉政承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年初都要进行一次廉政承诺,明确各自的廉洁从政具体内容。校纪委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承诺内容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诺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
开展重点评议和测评。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活动,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重点评议和测评,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规范用权、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作为重点评议和测评内容,要规范评议和测评程序,注重评议和测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监督。要开设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调查了解,并视情节采取诫勉谈话、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追究党政纪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干部任命
期末的来临,在这个时候,我们召开新一届文体部学生干部任命大会,既具有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的意义,也蕴含着发扬传统、开创未来的启迪。借此机会,我代表学校向初二学生干部的辛勤和富有成效的工作表示感谢,向新一届校级学生干部的履任表示祝贺!长期以来,文体部学生干部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在学生素质教育、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了同学们的学习生活,促进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增强了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证明,文体部是一支素质强、作风硬、形象好、成效显著的学生干部队伍,是学校育人工作中的一支中坚力量,是值得肯定、值得信赖、值得发扬的!
即将到来的是新一届学生干部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的一年,也是同学们可以大展身手、大有作为的一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下面我提出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广大学生干部要继续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文体部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各级领导部门的得力助手和参谋,是搞好校风建设的带头人和火车头。同学们要紧密围绕校党委学生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发挥组织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的职能,开展好各项工作。
(一)要成为高校青年先进思想的引领者
2024年将是不平凡的一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五四”运动迎来90周年,也是我们国家全面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一年,同时我们也面对纷繁复杂国际国内形势。新的时代赋予了我们新的任务,作为高校学生中的骨干和精英,我们首先要成为青年先进思想的引领者,要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同学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同学。要在广大同学中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教育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广泛开展社会调研,深入推进“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开展,在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过程中,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时代赋予我们青年学生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感。
(二)要成为校园安全稳定的维护者
当前,面对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我国经济既面临着从宽经济政策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也面临着国家经济总体发展速度放缓,内需不足的局面。面对不稳定的经济形势,各种思潮不断涌现,安全稳定工作不容我们忽视。作为校级学生干部,在校园安全稳定方面我们负有不容推卸的历史责任。作为学生中的一员,我们要提高认识,认真观察,深入了解,积极解答同学们的思想困惑,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立各级学生干部责任体系,发现问题及时反溃,将任何安全稳定问题杜绝于萌芽状态。
(三)要成为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的实践者
学校工作的中心是育人,学生组织要围绕学校的这一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近年来,我校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引领下,不断打造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素质,实现学生良好职业发展目标,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以传播先进文化为主题的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体系,以挑战杯竞赛为龙头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体系,以暑期三下乡活动为载体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体系,以弘扬志愿者精神为重点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以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为核心的共青团干部工作能力培养体系。各级学生组织也要围绕共青团工作的六大平台体系开展各项工作,服务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四)要成为先进校园文化的倡导者
一直以来,各级学生组织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校园歌手大奖赛、女生风采大赛、大学生辩论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园文化活动极大丰富了同学们的业余生活,锻炼了学生综合能力,在同学中形成了良好的影响。新的一年里,我们更要按照“高品位、有特色、创品牌、求活跃”的思路,以学生广泛参与为基础,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给广大同学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
(五)成为广大学生利益的维护者
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作为校级学生组织,来自于学生,更要服务于学生。各级学生组织既是凝聚广大青年学生的重要渠道,也是广大同学利益诉求的渠道。在新的一年里,要能够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搭建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对学生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学生的建议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学校和老师,同时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会议精神通过学生干部的宣传、解释,能很快在学生中得到贯彻落实。因此解决同学们的实际问题,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将是新一届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广大学生组织要注重建设,加强管理,树立学生干部的优良形象
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是政治素养、道德品质、服务意识、态度、奉献精神和工作的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具有良好形象的学生干部能够起到榜样和模范作用,是学生干部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各级学生组织要注重建设,加强管理,树立学生干部的优良形象。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是广泛有效组织动员青年,吸引和凝聚青年的重要阵地。加强基层组织覆盖,力求使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是新一届团中央领导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各级学生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所管基层学生组织的建设。例如,团支部是我们学生干部体系的最基层单位,团日活动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各学院基层团日活动的开展质量并不理想,时间、活动次数甚至都不能保证。另外,我们学校有校院两级社团达239个,但是有些社团却像流星一样,匆匆成立又匆匆夭折,还有很多社团过于涣散,活动开展情况并不理想,如何确保组织覆盖、活动覆盖到每个学生,确实是我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需要认真思考并大力推进的工作。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考核和培训是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方面。新一届学生组织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项规定,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定期进行民主测评,工作考核。不断提升学生干部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类学生活动的指导,对基层学生组织的管理、活动指导和工作考核。
三是加强自身形象建设
希望各级学生干部都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成为一名政治强、学习好、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学生干部。
一是要政治坚定,作为学生干部首先要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平时注意利用各种机会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政策水平。要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关心时事政治和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二是要学习优异。校级学生干部工作任务量比较大,占用学习时间比较多,因此提高学习效率,摸索学习方法,保持优异成绩至关重要。当干部就要比别人更加刻苦,更加勤奋,而且学会科学安排时间,科学安排学习和工作,保证学习工作两不误,做刻苦学习、高效学习的表率。
三是要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培养。综合能力包括口头、书面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管理协调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这种能力往往不是一当上干部就具备的,要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步锻炼提高,提高的途径一是加强学习,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还要注意学好人文社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良好的知识结构是增强能力的基础。提高工作能力更多要靠实践。要勇敢的去开展工作,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增长水平,做任何的工作,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只有通过勇敢实践,积极地动脑筋想办法,才能使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三、广大学生组织要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不断开创团学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有追求卓越的意识
追求卓越,树立品牌意识,精品理念,是我们创造高水平团学工作的重要理念。各级团学组织要在工作中,实施精品活动创建战略,提升活动科技含量与人文内涵,促使活动吸引力更大,塑造力更强,不断推进精品化、品牌化、届次化建设,打造品牌活动,推进课外学生活动更有水平、更有特色、更有影响,在全省乃至全国有新的突破。
(二)要有勇于创新的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不竭的动力,学生干部作为全校学生中选拔出的骨干和精英,国家未来各项事业的主力军,更要引领创新之风,成为创新型人才的典范。近年来,学校将培养创新型人才,打造创新型校园文化建设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作为敢于创新的年轻人,更要围绕学生工作的重点,在各项工作中积极尝试新方法、新领域,创造新业绩。
(三)要有对外交流的意识
加大对外宣传,加强与外界的合作与联系才能将我们的工作宣传出去,也能学到更好的经验和做法。因此新一届学生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中,一方面要放眼社会,积极与社会上优质资源相结合,广泛寻求社会支持,培育广大同学开放的理念和博大的胸襟,在与合作单位实现双赢多赢的同时,延伸学校教育成果,为社会提供更好地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大与其他兄弟院校的学生干部的交流与合作,吸取更得经验。另外还要加大宣传,将我们的工作更多的宣传出去,树立良好形象,得到社会肯定。
同学们,你们委任于重要的历史时刻,肩负着时代赋予的使命,希望大家不辜负校党委的殷切希望,秉承“明德 求是 拓新 笃行”的校训,振奋精神,坚定信念,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推动我校团学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创建高水平河南工业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篇:解析关于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思考
关于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思考
坚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整体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做法
四川省是全国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省份之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并坚持了法律考试制度,使一大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贡献。
南充市是我省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地级市之一。1993年撤地设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常委会即研究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始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998年7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首次对拟任命的49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秘书长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自始至终在考场巡考。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资中县是我省最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县之一。1995年8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115名“两院”的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试,拉开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的序幕。到1999年底,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推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少数民族个别县因条件限制除外),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互交流、借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起来,普遍的做法是:
(1)出台关于法律知识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考试制度。(2)组建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考法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专委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大法制(内司)委
或人代工委、法工委具体实施。(3)组织人员制作试卷,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专业法律、基本知识等几部分。(4)在统一组织进行了考前培训后参加考试(没有培训条件的由参考者自学),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委员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司法局、监察局等负责人巡考、监考。(5)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统一阅卷。考试实行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提请任命。(6)考试成绩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般未对外公布),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存在的问题
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有了近10年的实践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领导干部对选举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有党委组织部门把关,人大考法是“多此一举”。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支持。有的表面上重视,实际工作中敷衍。二是被考者认识上有差距。不少被考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人大意识欠缺。认为人大组织考试是“吃了饭没事干!”即使参加了考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考试而考试。三是人大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人大干部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作”,搞得那么严肃、逗硬,因而,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工作中出现出题肤浅不周严、监考不严格、评卷敷衍甚至凭印象打分的现象。
2、考试制度不健全。一是很多地方未建立和健全专门的考试制度,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考试办法。仅仅局限于在《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中作原则规定,导致日常工作缺乏指导,考试随意性大,考试效果难以保证。二是各地在制订考试制度及相关办法时,均是自主行为,因为缺乏可资借鉴的蓝本和受自身工作水平的限制,常常是挂一漏万,很不全面,缺乏相对科学、统一的规范。三是未将被选举干部纳入考试范围。据调查,目前全国还没有对被选举干部进行选前考法的先例。各地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
件中也未涉及被选举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问题,这是当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最大盲区和薄弱环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力争有所突破。
3、实践操作欠规范。一是试题质量不高。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试题库,试卷往往由相关专委会、办事机构设计制作,科学性、权威性不强,质量、水平不高。二是考试纪律不严。有的地方或者将试题早早漏传给参考人员,或者允许带书进场,或者对参考人员互相誊抄视而不见,或者安排普通工作人员监考、领导不到场巡视„„考场气氛极不严肃,考试纯属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成绩评定不实。大部分地方“重考不重评”,监考时是“阳光作业”,评卷时却大搞“暗箱操作”。评卷人员可以大送关系分、人情分,缺乏对评卷过程的监督管理,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可信度不高。
对策及建议
法律知识考试经过近10年的实践与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深化认识。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推行考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考法工作,做推行考法制度的宣传者、带头者、实践者和探索者。鉴于考法制度已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作为组织考试和行使选举任免权的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严格按照所制订的考法制度、实施办法和法律程序规范运作,把好考试关、选举任命关,真正把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管理
能力的、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任命到重要岗位上去,切实贯彻党的人事安排意图,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摆上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组建相对稳定的考法工作领导班子。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考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联系的副主任或相关组成人员担任副组长,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抓好考试的领导工作。二是选配好考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班子。把一些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选进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日常考务工作。三是考法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考试情况,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考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考法工作。
(三)强化宣传。一是要宣传好考法制度。要通过文件、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考法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使考法制度深入人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法意识和人大意识。二是要宣传好考试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媒体提前介入,对考试的前期培训、准备工作、考试的现场实况、阅卷情况及被考者的亲身感受等进行深度采访报道,提高考试的知晓度和透明度。三是要宣传好考试结果。要把所有参考者的考试成绩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成绩不及格需进行补考的,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或形式,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任前人大先考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完善制度。当前,全国各地对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关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调研工作,逐步把考试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鉴于我国在已制订的基础法中均未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即将出台的《监督法》中予以明确,促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
健全与考法制度相配套的考法领导责任制、调研制、参考人员培训制、考务人员培训制、监考制、阅卷制等一系列制度,使考试工作真正制度化。
(五)规范运作。
一是要设立标准化的题库。建立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试题库,提高考法的科学化水平,这是使考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设计、制作适用于各种拟任职务的试卷,扩大各型试卷数量,提高试题质量。
二是要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的人和事,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使之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要细化操作程序。从考前通知的草拟、发出,考前培训的组织、安排、实施,考场的布置,到考中的监考、巡查,违纪事件处置,再到考后阅卷、补考安排,新闻媒体图文报道的审核等等工作,都需要明确细化,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考试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要逗硬成绩的评定和运用。对阅卷工作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过程监督,以促进评卷的公平、公正。对考试成绩要按规定正确运用,进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该补考的要安排补考,该暂不予提请任命的暂不予提请任命。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考法的规范化。
(六)消除盲区。对被选举人员进行选举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考法制度未涉及的最大的一个盲区,必须予以尽快消除,以涵盖全部考试对象,维护考法制度的统一性。
鉴于被选举的候选人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且又有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两种人选,因此,对他们进行考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是经过组织安排提出的,并通过了考察程序,名单先已确定。因此,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对他们进行考试。
2、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酝酿讨论这个时段安排考试。考虑到会议期间时间仓促,没有组织培训学习,可在试题难易程度上给予酌情考虑。试题应侧重于考基本法律常识,并突出“考试是手段,增强法律意识是目的”的原则。法律规定,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依法进行选举。即是说,如果该候选人考试不及格,人大也无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仍应当让其参加选举,否则就是违法。鉴于此,应对不及格者多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以适应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
(七)交流借鉴。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总结考法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认真借鉴外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考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总体水平,促进考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干部任命通知书
★
干部任命通知书
因业务需要,经研究决定涂心彦同志担任“中平能化建工集团山西分公司第二项目部”(亿隆煤业)项目经理。同时免去鲁海涛同志“中平能化建工集团山西分公司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职务。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通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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