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初探 重庆交通大学
第一篇:“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初探 重庆交通大学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初探
马千里田禀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2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摘要】网络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权利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人肉搜索”最为典型。“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也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其基本构成是网友发布、交流和获取信息,这也就极易侵害到他人隐私权,现实中也时常发生这样的案例。因此,如何界定“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保护公民隐私,势在必行。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隐私权保护作为一种“数字时代中国独特现象”,“人肉搜索”产生于网络。其最常见的定义也来自网络:“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匿名知情人公开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维基百科);本质是更多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百度百科)。无可否认,“人肉搜索”在我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急速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高度彰显:乘机炒作获取不当利益;恶意披露他人信息侵犯隐私权;诋毁侮辱他人侵犯名誉权等。“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这一点大多数人已达成共识,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争论焦点。本文将着重围绕“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认定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或保护隐私利益的手段。通说认为,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规范层面,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虽然学理上已经接受隐私权为一种独立具体的人格权,但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采纳,而是通过保护人格尊严或名誉权的间接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2024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隐私权„„”保护隐私权的前提在于准确认定隐私权,其权利内容的基础在于 隐私的范围。认定“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实际上是确定可能受到“人肉搜索”侵害的隐私。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一般认为隐私包括以下十个内容: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②个人活动,尤其是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录像等;③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④性生活情况;⑤储蓄、财产状况;⑥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⑦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⑧档案材料;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⑩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这十项基本内容都有可能成为“人肉搜索”侵害的对象。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隐私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新的内容,这些也极易成为“人肉搜索”侵害的对象:①个人网上信息,包括与个人网络活动相关的一切基本资料、通信信息和其他文件,如上网账号、IP地址、各类账户及密码(如QQ、e-mail)、电子邮件内容、聊天信息等;②网络活动,指的是个人在网络中的行为及行为记录,如浏览记录、网站登录信息、网上交易消费清单等;③网络空间的安宁,如个人网站或主页不受他人非法入侵,个人计算机不得受他人非法入侵或控制,个人不受他人强迫接受骚扰邮件、交友或聊天等。
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判定
“人肉搜索”中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处论及的“人肉搜索”侵权仅仅指的针对个人非公事件而进行的“人肉搜索”,而因公共利益而针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或违法案件开展的“人肉搜索”不在此规制范围。关于网络侵权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做了简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
过于原则,实践操作上存在一定难点。如何具体适用于“人肉搜索”侵权案件,笔者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主体及归责原则。传统的侵害隐私权案件中,加害人比较容易确定。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涉及到最初发布者,网站、论坛等网络服务商,信息传播者等民事主体,各主体又分别实施了不同的行为,损害后果又是诸多行为相结合而造成的,所以如何认定侵权主体上存在较大困难。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人肉搜索”的传播流程进行分析。一个完整的人肉搜索的传播流程为:典型事件诱发→网友发布“人肉搜索令”(针对具体的人或事)→诸多网友相应,并参与搜集、公布相关信息→网友的后续行为,包括评价、批判、进一步传播等,其中参与者包括“人肉搜索”发起者、信息公布者和传播评论者等。
(1)“人肉搜索”发起者。发起者引发了“人肉搜索”的进行,不同情况下又有不同:如果发起者明知会侵害他人隐私权还发起“人肉搜索”,那么其地位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其他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起者针对违法案件、官员监督等涉及公共利益事件而发起“人肉搜索”,搜索过程中因他人的额外行为导致侵害了原对象以外其他人隐私权的,对这一侵害行为不负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对于发起者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其在发起搜索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发起行为所预期产生的后果,行为人需要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获得免责。
(2)信息公布者。“人肉搜索”信息最初公布者,是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直接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笔者认为也应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信息公布者是“人肉搜索”中最直接的侵权主体,主观上一般是故意,有时甚至具有通过披露他人隐私而达到不法目的的恶意,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更能体现对其的限制和否定;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发布者身份难以确定,受害人取证极为困难,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更加有效的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3)评论者、传播者等后续行为者。“人肉搜索”能够形成强大的舆
论压力正是来自于评论者、传播者等后续行为者,而这些参与者也是最难以确定的群体。他们人数众多,通常不存在恶意,其评论、传播行为是言论自由最直接的体现。正当的评论行为是公民意见的合法陈述,不应受到追究;侮辱诽谤行为则构成侵犯名誉权。对传播者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传播者若故意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予以散布,造成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分情况而定:一类主要投资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包括连线服务、IP分配等,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从内容上看,其处于相当中立的地位,无法编辑信息也无法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并不具有审查内容的义务,所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类是利用IAP线路,通过设立网站等形式为广大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提供服务时对网站内容履行合理注意或常规监察义务。在举证责任方面,笔者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网络服务商处于技术、管理上的优势地位,更容易获得证据。
2.加害行为。从传播流程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集中发生在“发布人肉搜索令”到“后续行为”阶段,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种:
(1)搜集行为。判断的搜集行为是否违法,在于搜集的对象和搜集的方式、渠道。首先,搜集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是搜集行为违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该结合隐私客观“私”和主观“隐”两方面特征分析。其次,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他人隐私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权利人在网络上自行披露个人信息,“人肉搜索”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了此信息,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侵权;如果“人肉搜索”行为人通过“木马”等黑客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刺探、间谍、窃听手段窃取了他人信息,必然构成侵权。(2)公布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中将他人隐私私自在网上
予以公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3)传播行为。“人肉搜索”中的传播指的是行为人在网络上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再次在网络上向他人转发的行为。如果传播行为造成了或进一步扩大了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单个的搜集行为正当、合法,但将搜集到的数个零散信息进行拼凑、整理,并再行公布、传播的,同样构成违法行为。另外,在判断上述几种行为的违法性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比如本身的搜集行为合法,比如在一些网站注册过程中保存的个人信息(姓名、账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网站管理者未经允许而将此类信息在网上披露的,也构成侵权。如果受害人自行在网上公开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其本身希望或不排斥他人获取此类信息,那么针对此类信息的传播行为则排除了违法性。而“人肉搜索”中的后续行为,如评论、批判,如果转化为现实中对当事人的骚扰、侮辱、攻击行为,则可以直接追究其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导致担刑事责任。
三、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法律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具体救济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不同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人格权请求权存在竞合,受害人可以择一适用。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等。另外,“人肉搜索”存在于网络之中,其侵权手段、影响范围及程度存在特殊性,所以“消除影响”的方式也需要与侵权行为的传播、影响范围相对应,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声明致歉、消除影响。但是网络声明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信息量大、更新速度极快,并且易删除。如果简单地要求侵权行为人一次或几次声明,很可能造成这个道歉行为影响力不够,不能消除原先不当言论的不良影响,这样行为人承担责任只是形式上的,并不能使受害者得到实质性的救济。所以,笔者考虑侵权行为人的网络声明应该给予特殊限定,比如可以在特定位置,一定数量、一定流量级别以上的网站、论坛,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发布等。
四、结语
作为现代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符合现代社会公众的内心需求,经过了法学家理性化提纯并得到了法官、立法者的认可。对隐私权益的保护是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性及人格尊严的必然结果。不受规制的“人肉搜索”必然侵害到了隐私权,但实现隐私权的保护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通过禁止“人肉搜索”来实现。在现有体系构架之内,准确解释法律规范,并结合具体案件加以适用,是在承认“人肉搜索”积极意义基础之上,寻求公民“言论自由”、“监督权”和“隐私权”协调共存的必然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72页。[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46页。
[4]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69页。[5]杜伦:《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兰州大学2024年硕士学位论文。
[6]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7]白汝亮:《人肉搜素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大学2024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篇:人肉搜索辩论赛 重庆交通大学
立
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铜须门虐猫门门门关注,华南虎天价头事事惊心。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那么今天就让我们就“人肉搜索应不应该被禁止”进行一番讨论。下面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即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与、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一种寻找方式、途径。例如搜狗问问等。它是强调人与人互动搜集的一个新的形式。禁止,不许可。主要强调了不被国家、社会、人民同意使用,严格制约。而不禁止不等同于任其自由发展,虽有让其发展的意思,却重在积极的引导,规范使其得到优化,更好的为人们服务。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
首先,人肉搜索体现了信息载体的多元化,即你可以用除关键字外的模糊琐碎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来提出问题,其提供的答案也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这种途径能更全面的发布、获取信息,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知识面。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的感知、认识世界。
其次,人肉搜索具有互动性,它提高了各阶层对时事的参与和关注度,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大众化。其互动性,它可以称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不仅可以搜索人得到帮助,还可以使不当行为揭开了神秘的的面纱接受公众的监督、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追究,从而使大家的
安全与权力得到保证!这样不仅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还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此外,人肉所搜亦为人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
最后,人肉搜索更加人性化,其信息的发布和提取都是由人直接参与的,而非通过机器算法获得,不单纯依赖冰冷的机器,而使我们的搜索更有活力绽放青春光彩!人肉搜索发挥了网民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满足和监督。并且人肉搜索既更好地解决了问题使提问者被雪中送炭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支援,还能使回答者大展拳脚,各尽其能。从而为社会营造了一个需有所帮,人尽其能,物有所值,大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古有夸父追日,愚公移山,今有爱迪生发明电灯,}
人肉搜索的伦理反思
郑根成 《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5期 2024-05-18
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这种搜索方式通过人工智能参与、过滤搜索引擎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谷歌信息世界,“人肉搜索”被界定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之所以被贴上“人肉”的标签,是因为它乃是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提纯搜索引擎经机器自动算法所获得的信息,参与搜索的网民之间的技术与道德或文化互动是人肉搜索区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最大特色。这种互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收集效率,而且搜索及其结果也大多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人肉搜索的类型界分
最早有影响的“人肉搜索”案例是2024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美女照,并声称该美女是自己的女友。但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该美女其实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陈自瑶的部分资料以资佐证。随后,更多陈自瑶的资料被公布出来。在这一事件中,最初贴出陈自瑶的资料仅属论坛灌水而非人肉搜索,后期的发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众互动参与、信息集中、影响强劲等“人肉搜索”的典型特点。第一次全面而深刻地让世人感受到网络人肉搜索的迅捷与威力的事件是2024年的虐猫事件。事件中,网友仅根据虐猫视频背景中的极少量信息,在不到六天的时间里就把参与虐猫事件的所有人员的详实资料一一挖出并予以公布。这次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因为这次事件之后,人肉搜索的主题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注入了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等积极内容。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是被网民与媒体热炒的“王菲案”。2024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大量点击,上面记载了她因“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
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王菲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单位等信息尽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关信息也被公开。根据王菲后来在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2024年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披露其信息的相关网站及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予以审理。
从2024年至今,人肉搜索已从最初单纯的民间娱乐型自助活动发展成为从形式到内容的多样态信息方式,根据其动机、内容以及形式的不同,人肉搜索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社会监督型。主要针对公务员或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最牛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最近的“香艳日记”事件等是其中的代表。人肉搜索参与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民主化及管理的透明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倡扬。
2.惩恶型。主要指由网民发起的对某一社会败德或违法行为及其主体的信息搜索,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败德或违法行为,并推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惩治行动。在现实生活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伤害公众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这体现了一种责任心。而且网民的广泛参与、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把对事件的探讨推向纵深,这多少算是对当前大众媒介普遍以娱乐为重、不关注深度事件报道的纠偏。
3.挟私攻击型。主要是指由于利益或人际冲突引起的网络上的攻讦行为,即把他人的隐私信息恶意公布于网络社区,导致其日常生活受到干扰,甚至伤及他人人格等。这种攻击类似于社区间的人际攻讦,只不过这种行为的主场所在网络,并由于信息散播的广域与快速而会导致对被攻击者更大的不利影响;受攻击者也可能进行类似的报复行为,但攻击的双方都不可能成为赢家,赢家只可能是网络或者说网络运营商。
4.娱乐、恶搞型。这种人肉搜索纯粹出于发起人的娱乐旨趣,恶搞为上;既不刻意攻击他人,也不刻意谋取利益或进行相关的道德诉求。这种信息搜索往往会造就一些流行的网络语言,如冏、槑、雷人雷语等,并可能涉及现实生活。
5.公益型。这种人肉搜索是热心的网民发起的非盈利性活动,主要针对病症援助、弱势群体援助、灾害支援等。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和网站纷纷创建寻亲平台并不间断地发布各种信息,许多离散的亲人得以团聚。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弱势群体的人们在遭遇各种困境的时候,一经媒体报道,热心的网友对其开展“人肉支援”,积极呼吁社会救助。目前,这种公益型的人肉搜索越来越多,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人性与温情的一面,同时,它也反映了人肉网民的良好道德情怀与社会责任担当精神。
6.商业型。这种人肉搜索方式尚未普及,但利用人肉搜索进行广告发布、商业服务等谋利操作已初见端倪,“最美清洁工”、“兰董姐姐”等都已被证实为某些公司的炒作或网络营销行为。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
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隐私权问题。
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①,但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第一,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并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都不可公开。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其次,行为是否侵权与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并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1]最后,在许多人看来,如果一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
更不在受保护之列。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一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2]
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是完全滞后的:2024年朱志刚委员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有必要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予以规范;秦希燕代表则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尽管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并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2024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曾一度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相关报道认为这一条例提出了限制人肉搜索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例仅作了“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最多可罚款5000元”等规定。
现实情况是:人肉搜索已经被演绎成为网络社区乃至现实生活中一个聚讼极繁的焦点。认同者把它赞美成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卫士。在这些人看来,人肉搜索已经强势为制度外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威权的强大力量,这有助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尤为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道德失范的态势下,人肉搜索以道德卫士的身份维持着道德并为重塑社会道德指明了新的可能性机制。还有人把人肉搜索看成是网民言路的重要通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乃至几乎唯一的通道。这有利于上呈民意,并通过有效宣泄而部分地消解社会危机。然而,另一些人则把人肉搜索定性为网络恐怖与暴力,它不但以极为暴力的方式侵犯了人们的隐私,而且还将所有的人都置于随时可能成为人肉对象的恐慌境地。
很显然,对于人肉搜索来说,简单地偏执一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作为一种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正当性直接与人们“为何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相关。一方面,人肉搜索固然体现了技术与社会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机制,人肉搜索更容易受个体主观性的影响,并因此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因此,加强对人肉搜索的伦理道德的引导与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但这首先需要明确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引导的应然价值方向。其次,相关立法势在必行,但立法既需要对现实的全面考察,也需要足够的伦理的价值与标准的支持。
三、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
(一)“人肉暴力”可能危及人们的生活并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
在许多人看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种暴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行为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其次,一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并被公开,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处于被“人肉”的暴力与恐吓之下,这种情况在恶搞型及商业型的人肉搜索中尤为明显。因为恶搞型人肉搜索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商业型人肉搜索则为了商业利益可以为任何理由而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在当前态势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还使得人们面临的恐惧威胁有日趋严重的倾向:其一,人肉搜索对人们生活的暴力介入极为便利——网络的便捷性与匿名性还使得这种暴力行为的成本极为低廉,几乎就是支付网络在线费用及休闲时间与业余劳动付出;其二,法律的滞后与无力使得发起、参与人肉行动者都愈加肆无忌惮,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人肉搜索。事实上,在有些事件中,人肉行动还因被人肉者的反击而升级,暴力在抵抗中被强化,这是一个很值得反思的问题。毫无疑问,人肉搜索对被人肉者的这种暴力侵犯是极不道德的,如果人们在生活中必须时刻为自己是否被人肉暴力侵袭而担心不已,他就失去了应有的安全感,这无助于社会公益的实现。这种情况持续发展还可能培育出一种暴戾的社会氛围,因为如果施暴者知道自己不会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相应的惩罚,他就可能变本加厉;而被侵犯者则可能因为同样的原因采取报复性
行为。从社会建构的角度看,这种情况还可能直接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为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维度: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个体因社会安全而得的内心宁静在这种环境中都无法真正实现。
(二)离轨放大对社会道德重建的负面影响
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因大众传播媒介经常夸大现实世界里的真实事件而把它看作是“离轨放大器”,“离轨放大”描述的是一种传播效果,即受虚构的“离轨”或非虚构描写的集中“反馈”,使得人们以为社会离轨事件呈增长趋势并进而导致明显的生活不安全感[3]。人肉搜索的许多案例中,败德或违法行为都可能是真实的,但是这种信息经网络集中而强势的发布,可能会让公众对自己所处社区的道德环境产生不够正确、全面的印象,并进而产生不安全感。媒体的这种离轨放大的影响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以美国洛杉矶市为例,统计表明,1988年到1996年间,洛杉矶市的犯罪率本已有所下降,但是《洛杉矶时报》的一项调查却表明,几乎3/4的人相信犯罪情况并没有好转,相反,他们认为情况变得越来越糟了。另一次民意调查表明,80%的人认为媒介的报道增加了他们对犯罪的恐惧;美国广播公司在1997年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中也发现,从全国的情况看,半数美国人对犯罪的恐惧比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的1992年还有所增加。[4]人肉搜索往往也会产生这种离轨放大的效果,而且这种效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尽管人肉搜索能搜集到行为人的大量信息,但通过网络所得到的信息毕竟不完全,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真实地反映了行为人的真实特点或人品。严格地说,公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其实是关于当事人的“真相碎片”,根据这些“真相碎片”,人们往往会形成对他(她)的片面印象,而且多数是放大了其恶的一面。另一方面,集中而强势地发布“离轨”事件很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的危机假相。关于传播效果的几种理论也证实了这种离轨放大的可能性:“选择性接触理论”认为,人们倾向于“选择”接触那些与自己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从而形成、强化群体认同。网络技术使网民不断接触和强化接近性信息,网络上看似多样化的信息在网络互动中形成了一个“回音壁”,危机在这里被不断强化和放大。“沉默的螺旋”理论也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一种意见一旦具备了这种性质,就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甚至可能招致社会制裁的危险。这就是说,一旦网络信息“统计”出了社会危机的结论,反对这一结论的声音便很难在网络上形成相抗衡的影响。人肉搜索这种突出危机等社会负面信息的行为还有可能误导公共政策。美国学者富兰克林·吉列姆就指出,如果观众看到的犯罪新闻比反映校园问题的新闻多,他们就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应该把纳税人的钱更多地投入到修建监狱上,而不是改善学校条件和雇佣好老师上[5]。
与离轨放大所导致的不安全感并存的是人们的道德恐慌。所谓道德恐慌,根据英国学者斯坦利·科恩的解读,是指这样一些偶发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会使得人们对价值产生担忧,以至于社会所支持的原则也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由此而陷入到一种道德恐慌的境地[6]。真实情况是,这种恐慌所引起的恐惧本身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社会公害。在2024年的“非典”事件中,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夸大、扭曲疫情,曾一度引起公众的极大恐慌。针对这种情况,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戴维·巴尔的摩撰文指出,“我们在经历一场令人恐怖的与非典有关的公共健康危机,这是一场由媒体传播开来的恐怖”,“新媒体技术正在加速公众对于病毒的焦虑情绪,这种对病毒的焦虑情绪增长的速度超过新医学技术对付病毒的速度”[7]。
从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离轨放大与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重建,因为它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加大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惯性,并使得当前社会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事实上,人肉搜索及部分媒体对那些非道德甚至反道德材料的嗜好,已经使得社会公众普遍生活于一种道德危机的压力之下,并进而导致公众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构建与社会整合丧失信心。众所周知,道德重建乃是要重建为社会公众所一致认可并共同执守的道德价值体系,但如果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原则丧失信心,道德重建无疑会变得极为艰难。
(三)道德冲动下的非理性倾向
在立法不足或法制效力有限的情况下,道德时常被当作解决问题的手段。在许多人肉搜索事件中,由于法律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支持,人们大多借助道德审判、道德谴责甚至不正当的人身攻击等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当然反映了事件参与者的激情与道义担当,无论如何,这种出于激情与道
义担当的行为总要好于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漠不关心。但是当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最终演绎成网络乃至现实中大规模的道德讨伐时,一些原本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却被暴躁的“道德评判者”推进到非理性的境地。一般情况下,人们在发动人肉搜索时,就已经在特定的道德价值立场上形成了基本的道德判断,许多当事人在一开始就已经被贴上“道德恶”的标签,并在舆论的促推下被裹挟进入到强势的道德法庭成为道德审判对象,最近的最疯狂敛财校长事件就是明证。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败德或违法行为,这种道德审判尽管有处置不当的嫌疑,但仍属可接受的范围。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网民由于过于愤懑而经常把问题引向非理性的境地,造成攻击者与被攻击者的双重困境。其一,道德审判中的先验道德判断忽视了对事件本身的考察,有些问题原本不属于道德问题,而属于制度性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等,但在道德审判的强大声势下,往往也被解读为道德问题,并试图通过道德审判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种寻求解决问题的愿望是好的,但方向与手段明显不当。其二,过于愤懑还使得人们忽视了许多更为实质的问题或问题更为实质的方面。如在“Die豹事件”中,某高校网名为“Die豹”的学生因发文称汶川地震不够强烈且死的人不够多而遭人肉搜索,来自网络、现实等的各方围攻使得她最后不堪重负而被迫休学。事件中,Die豹不成熟的个人言论固有不当之处,但她所受的攻击却也明显有处置不当之嫌。更需深刻反思的是,事件中最需反思的当代中国教育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Die豹是当代中国教育的产品,她的问题无疑就是当代中国教育问题的一个缩影,因此,教育问题才最需要反思,如应当培养学生具有何种品质,以及如何培养?等等。但又有多少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其三,在实际的人肉行动中,人们还普遍存在一种以道德审判干预甚至取代法律审判的非理性倾向。在针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人肉搜索中,人们在发起人肉搜索时,其实也就是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审判开庭的时候。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有的人开始有意无意地干预法律审判,试图通过舆论力量影响案件的审判。更有人还自觉不自觉地试图以道德审判取代法律审判自行“终结”问题。但事实上,这种以民间道德审判干预或取代法律审判的现象极不可取,因为它不但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且无助于社会法制精神的健康成长。
四、人肉搜索立法的伦理考察
要彻底、有效地规范与引导人肉搜索,健全的立法必不可少:立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明确框定网络中的行为责任,并通过增加“网络宣泄”的成本等方式引导、规范人肉搜索。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关于新闻传播、人肉搜索等传媒活动的立法明显滞后,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导致了媒体运营、受众参与、媒介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加强传媒立法势在必行。事实上,相关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相关传媒立法工作,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第一部新闻立法至今尚未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前的伦理维度的考察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
这里所说的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一是指公众民主监督的义务;二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完善机制建设、解决现实问题的义务。公民民主监督主要关乎民众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在这里民众的道德素养是讨论的焦点。一方面,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应得到肯定,并培育相应的舆论环境与制度机制。从立法的角度看,就是要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引导、规范公众的社会参与。另一方面,道德能力的加强更应受到重视。这里的道德能力一是指对问题的道德意义的正确认识与把握;二是指践行道德的能力,即有效地、道德地思考与行动,而不是盲目地随大流。政府职能部门完善机制建设、解决现实问题则主要关乎社会建设与职能部门的责任履行问题,相关的制度建设则是这一层面讨论的焦点。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制度建设与完善应是出于自觉的权利主体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行为。换句话说,制度建设与完善应该在主动的态势下进行,而不是每每在受到监督后的亡羊补牢。即使没有公众监督,仍需采取行动完成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工作。在一些人肉搜索案例中,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监督固然反映了监督的效果与相关部门纠错的勇气,但是如果纠错行动大多只是在受到监督后才展开,或只有在受到监督后才展开,那么,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便成为更值得反思的事情。在公益型的人肉搜索中,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许多原本应当在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地借助人肉搜索这种民间手段来寻求帮助,这本身也说明了当前我国的制度建设仍任重而道远。毫无疑问,伦理考察为人肉搜索立法所提出的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很有意义,因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
原则更多地强调主体性、自觉性,强调在这一权利主体义务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起相应的内部自律机制。没有这种自律机制,即便有足够的立法,法律的实践机制与实际效力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
对媒体来说,这种价值基础与标准同样重要,因为它不仅决定了媒体应当成为何种媒体,也决定了媒体应当行进的价值方向。与之相关的是,媒体应当为当代社会的人们提供何种价值指引,有关人肉搜索的立法精神也应当在这个框架中得到正确的解读与处置。从伦理的角度看,传媒立法公正与否,与其是否认同并内在地包含了一些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直接相关,这些基本的伦理价值及标准包括传媒自由、主体平等、内容真实、价值导向合理而健康等。当且仅当传媒立法内在地包含了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时,它才可能有利于建设公正有效的传媒运行秩序,并进而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看,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取消人肉搜索,也不仅在于约制人肉搜索;而是要通过立法着重培养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以法律手段保护正当的参与,并及时有效地惩治不合理的、违法的人肉行为。当然,反过来看,传媒立法还能为传媒伦理的某些价值及其实现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限定,并为其规范功能提供相应的体制保障,这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针对人肉搜索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三篇:人肉搜索 文档
材料五:人肉搜索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引擎和百度等搜索引擎不同的是,它是由提问者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进入2024年,人肉搜索已经悄然走过了8个春秋,人肉搜索的发展道路上也涌现出了很多轰轰烈烈的事迹。2024年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是第一次真正意义的人肉搜索事件。2024年虐猫事件是人肉搜索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至此,人肉搜索迅速转换为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构建为主。此后有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王千源事件、谭静坠楼事件、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华南虎事件、奥运冠军寻父事件等等。
人肉引擎的几次战争:2024年4月的魔兽“铜须门”事件,人肉搜索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
2024年4月的 “踩猫事件”,网民们靠视频截图中出现的大桥,迅速挖出了踩猫者,一位离婚的中年护士。尽管并没有触犯法律,该护士仍然被单位解职。
人肉搜索第一次发挥巨大威力是2024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几个小时内,殴打老人者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
分析: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当然,人肉搜索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连,也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人肉搜索就极易成为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应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网民也应当谨慎对待人肉搜索。
材料六:网络舆论把我们带向何方?
2024年,中国互联网界相继聚焦到几件大事:孙志刚案、刘涌案,然后就是 “宝马撞人案”。在“宝马撞人”案件引发舆论**的全过程中,网络媒体一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到后期传统媒体大规模地介入,也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着信息的快速交换和放大。中国的网络媒体在过去的宣传,尤其是新闻宣传中,从未占主导地位,这与其自身缺少原创内容、受众的依赖度和信任度低有关系,也受到网络受众相对于传统媒体受众要少的影响。但2024年对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历经“非典”、孙志刚案和刘涌案的中国网络媒体和网民都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尤其是新闻网站开始反思自身的公信力和社会责任。而孙志刚案和刘涌案则改变了网民的思维方式,人们意识到单向的大众传播时代已经结束,互联网为舆论传播提供了大平台,调动了广大网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网民切身感受到自己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似乎得到直接的实现,通过互联网参与舆论的热情更加高涨。
“宝马撞人”案中,信息不畅导致主流媒体失去舆论引导能力,其中也包括重点新闻网站在内的主流声音的缺失,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快速传播提供了机会。而谣言的泛滥不仅影响到相关人员的个人形象,势必也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黑省”成为互联网上一些人对黑龙江省的简称,反映出部分网民对黑龙江省司法部门以至整个政府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分析:建立公开、快速、畅通的信息渠道已成当务之急。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既能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向,又能对公众质问解疑释惑;应尽快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应加强对重点新闻网站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新闻网站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建成权威的互联网上宣传渠道,同时,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使新闻网站更有吸引力、更有影响力、可以在关键时候引导网络舆论,发出权威的声音,确立主流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材料七:网络舆论——中共执政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听汇报、读文件、下基层是几十年来中共官员了解民意的传统方法。如今,面对中国互联网用户激增到2.5亿多、网络舆论蓬勃发展的现实,越来越多的官员开始主动“触网”,增强对互联网相关情况的学习研究和反应能力。
从重庆“钉子户”到山西“黑砖窑”事件,近年来中国大地上发生的很多重要事件和热点话题都离不开网络,并影响着政治议题的设置:知情人在网上首发,网民广泛转载、热议,传统媒体互动报道,相关政府部门介入甚至高层直接关注,最后事件得到回应或者解决。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极为重视互联网的发展。202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专题学习,内容就是世界网络技术发展和中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仍有待成熟。不少官员和学者担忧网络议题设置的低门槛,以及不规范、甚至虚假的信息会对政府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民众的利益。中国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网络的措施。
官员和网络的互动已经不是新鲜事,2024年初,担任深圳市市长的于幼军曾和《深圳,你被谁抛弃?》的作者“我为伊狂”见面,轰动一时。于幼军改任山西省省长以后,依然经常上网,而“黑砖窑”事件在网络发端之时,由于公务繁忙没能从网上及时了解,他要求山西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民意表达,提高在网络时代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互联网政治的发展,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我们要主动顺应这个历史潮流,掌握主动,要把互联网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式,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材料八:我们应怎样面对网络舆论
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据统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达2.53亿。以即时、互动为特点的网络传播方式,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舆论平台。中国互联网越来越凸现其表达民意和制造舆论的优势,许多网民通过网络新闻的时评、论坛、社区等方式相互交流观点,在网上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空间,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
党和国家领导人运筹帷幄,在百忙之中经常抽出时间听取网民的意见,2024年,新华社首次披露中央高层领导对网络的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非典时期视察广东时,对一位参与防治非典的一线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他注意到,单就互联网上向总理提的问题已经超过100万条,点击人次超过2600万。如今,面对网络舆论蓬勃发展的现实,越来越多的官员从听汇报、读文件、下基层了解民意的传统方法转向主动“触网”,增强对互联网相关情况的学习研究和反应能力。这说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领导层不仅仅从现实社会中,也从网络这一真实快捷的电波中了解民生和民意,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更符合社会的发展,更深得人心,网络这一平台成为高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分析:互联网政治的发展,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网络舆论是我党执政的新挑战和新机遇,我们要主动顺应这个历史潮流,掌握主动,要把互联网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式,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材料九:胡锦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我国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文化发展战略出发,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胡锦涛就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二是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把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三是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四是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五是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
分析:胡锦涛总书记2024年1月23日下午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为传播信息、学习知识、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要加快网络文化队伍建设,形成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努力开创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材料十:李长春: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 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2024年1月14日,人民网召开创建10周年座谈会。李长春同志在贺信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阵地。希望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坚持权威性、大众化、公信力的办网宗旨,努力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努力扩大对外宣传,努力创新技术手段和宣传方式,不断增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良好国际舆论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为青少年创造绿色网络空间
2024年10月7日,李长春同志在听取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汇报时强调,要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以网吧、网络、网游的整治为重点,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提倡连锁,加强监控,继续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为青少年创造绿色网络空间。
分析:信息时代,媒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对社会舆论的态势和走向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思想舆论阵地制高点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切实加强新闻网站建设,做好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要研究把握规律,积极适应和充分体现网络传播即时、自主、互动的特点,增强新闻宣传的权威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贴近网民,善于运用百姓视角,反映百姓情怀,维护百姓利益。要坚持不懈地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推动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明新风。
第四篇: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周建成【概念小释】
什么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
“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注:裸露)。
“人肉搜索”有许多种形式,其中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这个人的一切信息。“人肉引擎”启动之后,被搜索者信息公开的详细程度只能用“震撼”一词来形容。(据新华网等)
链接:人肉搜索的诞生
早期的“人肉搜索”,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2024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刻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著名“人肉搜索”事件】
●女子虐猫事件(写作链接点:外貌美与心灵丑)
2024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变态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引起网友们愤怒并迅速启动“人肉搜索”,他们自发地将杀猫者照片制成通缉令,寻找杀猫凶手。搜索后发现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王最终被解职。
●撞人者反诬并殴打被撞老人事件(写作链接点:人性之恶更在于错上加错)
2024年4月13日,年过六旬的老人欧阳先生行走在深圳某小区商铺前的人行道上,身后一辆轿车以较快速度倒车将他撞倒在地。驾车人钱某反诬老人是偷车贼,在接下来的近20分钟时间里,不断使劲掌掴伤者脸部、拍打其头部、用脚踢伤者,伤者四处躲闪,即便躲在保安和巡防员身后,也难逃殴打。司机越打越凶,并将满脸是血的伤者摁倒在地上,让其长时间当众跪下。直至晚上10时40分民警赶到现场,才停止施暴。经法医鉴定,欧阳先生因外伤致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已经构成轻伤;右眼视网膜震荡。监控录像找到后,肇事司机钱某态度立即转变并要求赔钱私了,达成赔偿10万元的和解意见,但一个星期后钱某仍未付钱,欧阳老人又提出要追究钱某的法律责任。这一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者及其妻子的电话、身份证、住址和孩子所在学校全部曝光。其妻子收到恐吓短信,声称再不认错就要弄死他们一家。(金羊网-新快报)
●死亡博客事件(写作链接点:维护正义手段也要正当)
2024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岩因丈夫出轨而跳楼自杀。死前她公开了自己的“死亡博客”,其中有丈夫的姓名(王菲)、单位地址,丈夫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该博客被网友转发天涯论坛,姜岩的姐姐姜红于2024年1月10日在天涯论坛上撰文,提及妹妹及其丈夫曾居住小区的名称等。后姜岩的同学、前男友张乐奕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祭奠姜岩。大旗网于1月10日制作《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涉及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方(第三者)的照片、网友自发悼念的照片、网友到王家讨伐的照片。大量的网友在3个网站上对王菲进行声讨。不久,王菲和东方从公司辞职。随后王菲在寻找工作中,多家公司均因此事拒绝录用他。最终苦不堪言的王菲以“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这3家网站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天价理发事件(写作链接点:法律护道德,良心超天价)
2024年3月29日,两名女大学生在郑州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随后,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查处。
●最美“清洁工”(写作链接点:请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2024年4月23日,一位在北京车展现场做清洁工的红衣MM被人偷拍,十几张工作照被发布在了网上。结果这个女孩的一切资料被暴露在世人面前,她开始请求人们放过她。
●“搜救军嫂王琢”行动(写作链接点:爱心无疆界)
2024年5月13日晚11时左右,华声论坛有人转贴了一封军人的求救信:“我家在北川附近的江油市,老婆现在有7个月身孕,没有食物和水,上午联系了一次,已饿得不行了,急需救助„„她现正在马路湾中国电信门口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上,姓王,是老师,求各位老乡帮忙。一个去汶川救灾的军人的恳求。”帖子立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并被大量转贴,迅速散布于新浪、网易、腾讯、天涯、百度等各大网站论坛。很快,有网友表示已打电话给在江油的朋友、亲人,请他们帮忙寻找;有的发帖安慰军人,表示江油已有救援队发放食物和水。15日11时30分,IP地址为“202.112.87.XXX”的网友发帖称军嫂王琢老师已被送往903医院治疗,有网友打110确认。22时04分,自称“王琢”的网友发出一封感谢信,让关注此事的热心网友放心。“搜救军嫂王琢”是网络在抗震救灾中的首次发力,在接下来的寻亲、辟谣等过程中,网友均扮演了重要角色,每一个问题的解决,几乎都采用了同样的方式——“人肉搜索”。
●“辽宁女”事件(写作链接点:祸从口出,灾由心生)
2024年5月21日上午,一个沈阳女孩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瞬间激起网民们的愤怒,成为点击率最高、评论回复最多的事件。此次搜索行动是最典型的“人肉搜索”,即通过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寻找,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其上网的具体地点,随后,其QQ号和QQ空间被找到,里面存储的相关资料,包括年龄、血型、居住地被公开,随着其QQ密码被网友攻破,其同事的QQ号也被查出,信息被公布到“主战场”天涯后,更大的搜索网铺开,半小时不到,有匿名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1987年出生,沈阳市苏家屯人,其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具体地址、工作地点,甚至其父母和哥哥的电话全被“挖”了出来。“一个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种地步?”“心痛得滴血”等评论开始铺天盖地。
●“人肉搜索”帮助寻找震后失散亲人(写作链接点:提倡“善术善用”)
最感人的“人肉搜索”例子出现在汶川大地震期间。“人肉搜索”不只“除恶”,还可以扬善。“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个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的,这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人肉搜索”: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六)◆思考之二◆“人肉搜索”功过如何?
○概引
关于“人肉搜索”的报道甚嚣尘上,争论不断。有人说,人肉搜索可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有人说,人肉搜索让人不再相信身边的人;还有人说,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让原本正义的“道德审判”演变为“网络暴力”。今天你“人肉”了吗?今天你被“人肉”了吗?今天你“人肉”别人了吗?成了网上时髦的绕口令式询问。“人肉搜索”功过参半之评,虽然全面、辩证,却也未免过于简单,过于抽象。我们至少应该稍微具体一点地知道,功在何处,过在何处。
○事件评略
如果作全面衡量,那么,人肉网上“打虎”、天价理发事件、“搜救军嫂王琢”行动、“人肉搜索”帮助寻找震后失散亲人等都是积极的,有益的。这些事件,从动机看,或出于恨假,或出于嫉恶,或出于助弱,或出于同情;从过程看,理性多于感性,分寸把握较好,其中某些事件还在客观上传播了包括辨假识伪在内的相关专业知识;从导向看,引人向善嫉恶,让人看到网络的正面力量。而“范小华”误成“范晓华”则是典型的误伤,是怨愤心理膨胀和网络自由滥用的恶果。撞人者反诬并殴打被撞老人事件、“Die豹事件”、“辽宁女”事件,则是现代传媒手段运用的超限走极,在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同时“进攻过当”,扩大了受惩面,加大了惩罚强度。晒幸福导致家庭裂痕事件、“搜索”爱好者也被“人肉”事件,误将私人情报公众化,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即使像最美“清洁工”事件这种完全出于善意的“人肉搜索”行为,最终也是以受褒扬者的“哀求式叫停”收场。
○正面效应
“人肉搜索”等网络群动的积极意义不可小视。华南虎照事件中,一张老虎年画照片被“打虎派”视作铁证,而由“打虎网民”层层推进的华南虎事件则被称为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技术民主实践。这一监督实践以证伪“周正龙野生华南虎照”为内容,指向的却是隐藏在照片背后的政府诚信、官员德行、专家操守以及媒体责任。最终结果是由陕西省公安机关调查结案,周正龙涉嫌诈骗被捕,13个官员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虽然对此结果网上仍是质疑声不断,但毕竟虎照之真假在艰难的社会博奕后有了定论。
“技术民主实践”是以技术(网络技术只是其中之一)为手段在民主方面的自发性实践,其利器是舆论监督和道德威压。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群动行为是网络舆论的重要方面军,网络舆论在中国的言论现实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网民的自由发言汇集成一个沸腾的民声空间。如果网民以维护公民权益的态度严肃认真地使用网络发言机会,那么网络民意就可以成为一个极其贴近现实民意的标本,从而为政府部门提供一个更清晰的参照,也为传统媒体的发言提供了更具现实感的线索和更具合理性的论据。如果以上设想可以成真,那么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将会更有效、政府服务民众的目标将会更清楚,民众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便会呈现出一个新局面。这一切最终受益的是网民自身,因为他们的诉求可以得到更清晰的表达和更直接的回馈。回视2024年,网络言论已经表现出理性、严肃、关注现实并与公民权益相连接,史上最牛钉子户、华南虎照和厦门PX事件成为标志,网民力量和传统媒体的合作改变了目标事件的进程,让人感到网民值得信任、网络充满希望。
○负面影响
然而,“人肉搜索”的消极面和恶性影响更需要我们冷静分析,认真对待。但是在2024年,由于时事激荡,网络言论如同民众状态一样,情绪在集体的共振中不断加强,在很多时候已经不是理性所能控制的。例如对范晓华的错误攻击就是这样,此前“马云捐一块钱”所造成的**,性质也非常类似。人们以讹传讹,是因为谣言可以加强他们的情绪,强化他们的不良心理——包括“不怕事大、就怕没事”的求闹腾意识。受害者范晓华的遭遇相当可怜,“连手机都不敢接了”,可以看出一些网民的愤怒已经转化成攻击的行动,并且具有暴力色彩。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这个范晓华就是那个肇事的范小华,那么对她施加的网络暴力是否就是正当的?如果网络暴力有善恶对错之分,谁来担当这个仲裁者?
时至今日,诸多对于网络匿名表达的滥用,却使之走向良好愿望的反面。即使一个人“在不对头的时间里,在网上说了不对头的话”,由众多网民组成的人肉搜索引擎是否有权利将其隐私全面摊开?当一个网民表现出不道德的一面时,人肉搜索引擎将其现实中的个人信息全面公开是否是另外一种不道德?这些问题,显然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有人说,“人肉搜索”中涌现出一批人多势众的网络暴民。“铜须门”、“虐猫”等事件以来,网民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网络暴力经常是以道德谴责为起点,一些网民用正义感为自己加冕了暴力使用权,肆无忌惮地用语言甚至行动对评判对象实施暴力。网络舆论的双重性格和不稳定表现,既对许多无辜的个体造成伤害,继而也将对自身造成巨
大的伤害。缺乏基本的求证调查,罔顾事实的“水落石出”,打压理性的沟通发言,习惯于起哄、盲动、断章取义、上纲上线、人身攻击乃至通过所谓的“人肉搜索”直接伤害公民个体„„这种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反思了。当网络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信息暴力,理性的声音就会选择退场,积极的网络舆论价值就会被掩盖,整个社会的表达习惯就会遭到歪曲,中国正在通过网络平台蓬勃生长的言论进取就会遭遇挫折。为防止这样的局面,请我们一起珍惜言论权利,杜绝网络暴力。
○公众反应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79.9%的公众认为应该规范“人肉搜索”,其中大多数人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专家表示,人肉搜索虽然“很强大”,却也是“最恐怖的社会搜索”。网站应该规范参与者,按法律规定管理。
原则上讲,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暴力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现实中,网络暴力难以约束。一方面,网络暴力和一般的网络舆论压力之间,界限不是很清楚,不容易下判断;另一方面,在网民情绪集体爆发之前,无法预知哪些言论会引起暴力;再有,网民在集体中施暴,具备了网络和集体的双重掩护、双重匿名性,令约束措施难以施行。
我们应该承认,互联网是个好东西,给芸芸众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表达的平台。但互联网发展至今,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惑。以“剥光”为终极目的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群情激愤下的一把双刃剑,当这把双刃剑被成千上万的网民以道德之名举起,并且频频奏效之时,我们有没有想过,下一个被“剥光”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第五篇:简析“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简析“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人肉搜索”是网络时代的产物,面对诸如“人肉搜索”这类获取信息的新手段对大众隐私权的威胁,有学者称“隐私已死亡”。豍“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正挑战着公众日益敏感的神经,关于其存废的争议不断。“人肉搜索”是不是应被法律明文禁止?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些问题的确是对立法的一大考验。本文拟就“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隐私权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谓“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及其特点
“人肉搜索”是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2024年的“踩猫”事件、2024年的“华南虎”事件、2024年的“天价头”事件和“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事件等典型案例中,“人肉搜索”提供被搜索者信息的广泛性、准确性充分显示了“人肉”的强大威力。从“人肉搜索”的行为模式中不难发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不是单一主体一次性完成的,而是由多个参与者的多种行为共同完成的。首先,提问者将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搜索,号召网民帮助提供更多关于目标的详细资料;其次是散落的广大网民将自己掌握的被搜索对象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确定目标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将这些总结过后的私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最后,导致广大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
2.就行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群体自以为正义在手,当事人的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是更多的责难。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收到各种恐吓邮件。现实世界中,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无法忍受外界的骚扰而将他辞退。可见,“人肉搜索”的非理性不仅会造成被搜索对象财产权受损,甚至还会使人格权受到侵害,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私生活安宁得不到保障。
(二)“人肉搜索”的性质——存在即为合理?合法?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机制,是社会转型的产物。豎从产生之日起,“人肉搜索”就饱受争议,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依据是值得探讨的。
1.“人肉搜索”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人肉搜索”所体现的合法性基础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批评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等,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基本上都确定了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中国这个信息不对称、分布不均匀的社会,网民通过互联网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反映“草根”阶层的心声,这种平民化的网络表达公众意见的方式更显得珍贵。公民在网络上就某一对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体现和延伸。公民有权了解某一社会现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有权获悉某一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对此加以评论、批评和监督。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类似“人肉搜索”的监督渠道似乎值得鼓励,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定“人肉搜索”是合法的。在“人肉搜索”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关键看所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适度。如果建立在尊重个体隐私之上的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利用“人肉搜索”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则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分析。这主要是看到了社会公众对“人肉搜索”积极作用的认可,而且多数“人肉搜索”事件本是源于人们善良的初衷和追求正义的诉求。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了解某一事件的真相,尤其是现实
中阴暗面的事实。很多传统媒体是只报喜不报忧,公众通过一般渠道无法获知事件的真相,转而利用“人肉搜索”的力量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求。“周久耕”事件即证明“人肉搜索”是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天价理发”事件也使该天价理发店被有关部门查处,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汶川大地震中一些网站及时开通soso寻人功能,利用网络的帮助搜索灾区群众信息,使分离的亲人能够取得联系。这都“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有助于人们发现和弘扬现实中的真、善、美,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起到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二、关于“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承认“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并不意味着进行“人肉搜索”就毫无限制。“人肉搜索”涉及到众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的保护,而其中最核心的也就是隐私权侵权问题。法律允许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并且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当网民在互联网上不当行使这些权利与公民的隐私权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冲突?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来自美国,最早出现在美国学者沃伦(Samule 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ies)于1890年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之中。隐私,是人脱离动物界产生羞耻心逐渐社会化的产物,是保证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权利,充足的私人空间是信息社会起码的个人卫生和公共伦理的要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主张。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个人生活信息的保密权;(2)私生活安宁权;(3)私生活决定权;(4)通讯私密权;(5)个人隐私使用权等。随着个人资料利用价值的增加,隐私权的内涵也由独处的权利(Therighttobeletalone)等演变成为“自己支配自己资讯资料之作成、贮存与利用的权利”。
(二)“人肉搜索”下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它意味着“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禁令,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任何人可以说想说的话,做任何想做的任何事。”豑但是,自由是相对的,任何人不得滥用其自由权。同样,在“人肉搜索”中,网民不得滥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权利,去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原则上,行使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必然矛盾。若网民的评论、批评在法律所认可的适当范围之内,则属于合法地行使言论自由,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这种批评指责超过限度,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谩骂、骚扰、造成受害人隐私权的伤害,则属于侵权行为。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而“人格权历来被认为是绝对权、对世权”。
因此,当隐私权遭遇“人肉搜索”构成侵权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都对隐私权有相关规定,以保障自然人的私生活自由权。
(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及其侵权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使人们方便查询网上所有的资料,其不安全性也极易造成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裸奔”,对他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在认定“人肉搜索”侵权时一个首要的的问题便是其涉及的相关主体问题,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迅速的确定责任主体从而救济受害人。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众多,是典型的多数人侵权,发起人、其他参与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负有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主体对其侵权责任加以认定。
1.搜索发起人。作为“人肉搜索”的首个提问者,发起人如果明知或有充分地预知自己的发起提问行为将会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仍然不顾后果地对他人私密的信息发起搜索,发起人就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果发起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只是对一般的事件发起搜索,发起人不承担责任,由造成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2.其他参与人。单纯的在网上评论并不会侵犯隐私权,可能构成侵权的主体是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传播,并对被搜索对象进行攻击、骚扰甚至是在现实中扰乱他人私生活安宁的人。其他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直接指向了被侵权人,因此应当认定其承担责任,并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网上出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当事人的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网络上出现“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之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而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应就扩大的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侵权的责任人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人肉搜索”来说,网络用户又可以细分为发起人和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参与用户。上述分类并不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其二者的责任承担是有区别的,有必要分别予以讨论。明确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为救济受害人权利寻求法律途径指明了方向。
三、结语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法律不应当为保护这种失当言论而以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因此对“人肉搜索”加以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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