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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里花落 时间:2024-08-22 01:06:29 下载.docx文档

    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4〕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4〕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4〕XX号)、《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X城镇幼组〔2024〕XX号)、《关于印发XX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城镇幼组〔2024〕XX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依法治理”为原则,认真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聚焦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全面整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解决困扰群众“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治理范围

    (一)2024年已纳入“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台账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施行以来至2024年年底,城镇小区规划有配套幼儿园的。

    三、治理要求

    (一)关于规划不到位问题。

    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根据国家、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县教体局要于2024年5月20日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局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或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财政局、教体局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争取上级有关政策。住建局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二)关于建设不到位问题。

    对2024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城管、住建等部门严格执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治理。

    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县自然资源局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且已完成规划核实的项目,经县教体局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责成建设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建成交付。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缴纳罚款,由政府组织就近补建。对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城管局、住建局

    (三)关于移交不到位问题。

    对2024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县教体局的,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

    对闲置未移交的,督促建设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4年8月20日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体局要会同住建、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县住建局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4年12月15

    日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与方式将幼儿园移交。确需有偿收回的,县政府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或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县住建局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自然资源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

    (四)关于使用不到位问题。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县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

    对2024年6月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于2024年9月20日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县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教育、住建、城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2024年7月20日前整改到位;县教体局要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对2024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后,县教体局要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民政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完成2024年台账整改任务。

    对2024年已纳入“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台账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县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逐一整改销号。

    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4〕XX号)要求,逐园分析原因,强化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方式和完成时限,逐一完成销号。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编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住建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教体、住建、自然资源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编办、发改、公安、财政、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卫健、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抓好整改任务落实,确保按期治理到位。

    (二)压实部门责任。

    县住建、教体、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治理、督查指导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城管、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行销号管理。

    对2024年已纳入“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台账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2024年复核摸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证幼儿园,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园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整改销号。

    (四)强化督导问责。

    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展工作纳入县政府中心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导检查,每周通报

    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县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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