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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产业政策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颜 时间:2024-09-25 09:49:3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论产业政策

    论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定义: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从而提高供给总量的增长速度,并使供给结构能够有效地适应需求结构要求的政策措施。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制。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们所说的产业政策包括两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而揭示一定时期内生产结构的变化趋势及过程,并按照生产结构的发展规律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提出协调生产结构内部比例关系及保证生产结构顺利发展的政策措施。产业结构政策的核心是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产业结构的转换能力。从推动产业结构合乎规律的转换中求速度、求效益。产业结构政策包括产业计划、经济立法、税收结构、预算分配结构以及价格政策、信贷政策在内的调节系统。科学的产业结构政策反映生产结构协调性发展规律,反映生产结构的整体性发展规律,反映生产结构在时间组合上的有序发展规律,反映生产结构的企业规模结构合理化发展规律。

    二、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运动规律调整产业组织形式和结构,从而提高供给总量的增长速度,使供给总量适应需求总量要求的所有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产业组织政策的任务是协调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及组织结构、规模结构,使之合理化和高效化,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产业效率的提高,最终促进供给的增加。产业组织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利用规模经济、组织适度竞争秩序、提高产业技术等途径,实现产业组织的高效化和合理化。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

    产业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关于国家某产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具有以下特点:

    调控经济结构:即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区域布局结构,使社会资源在各产业、行业、企业、地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

    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即改造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经济的增长,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

    产业政策表现为“集合”政策:每一种具体政策都以市场机制的调节为依据,对市场起着直接调控、对企业起着间接调控的宏观作用。

    调节供给:即通过促进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各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供给总量和结构都能满足需求,实现供给和需求的总量、结构的平衡。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产业政策具有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主要是:可以调整商品供求结构,有助于实现市场上商品供求的平衡;可以通过差别利率等信贷倾斜政策对资金市场进行调节,有助于资金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可以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促进区域市场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形成。

    产业政策的决定因素:

    产业政策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产业政策的实施环境产业政策的完善性、产业政策要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证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等我们必须考虑其中。

    产业政策的作用:

    具体来说,可以把产业政策的主要作用归纳如下:

    1、倾斜资源配置,通过资源配置优化过程的加快来加速产业结构的演进和发展。依靠市场机制虽然可以较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市场的力量往往是盲目的,其作用也主要是事后调节,因而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资源浪费。产业政策作为政府行为,完全可以根据科学的预见实现事前调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闲置和浪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结构政策,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可以有效地支持未来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成长壮大。尤其对于追赶型经济的后进国家来说,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演进的经验,发挥后发优势,通过国家干预,较快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

    2、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促进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产业政策形成的逻辑起点,在于政府有责任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由于规模经济、公共产品、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等领域的存在,如果仅靠市场机制就无法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历史经验表明,各国产业政策的普遍作用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通过实施各种政策解决上述问题。同时,通过反垄断和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以适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优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产业组织问题上,产业政策由于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实际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透明度较高的经营发展环境,减少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和盲目竞争。

    3、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新兴工业的发展,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本国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骨干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基础之上的。产业政策对于提高本国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改善进出口结构,更好地发挥本国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这已被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所证实。

    4、促进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的提高。即通过保护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加速产业间技术转移,有重点地适应世界新技术发展的趋势,达到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

    5、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趋利避害,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在2024发布十二五规划之后,11年7月25日我国又发布《中国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报告(2024)》。《报告》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强国”为主线,坚持“刻画主要事实、做出基本判断、传递政策信息”的宗旨。

    《报告》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工业发展的主题将由“调整和振兴”向“转型与升级”转变。工业发展的方向将呈现重化工业进一步深化、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培育、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显著特征。产业政策的重点要注重统一政策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实施相结合、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协同推进、推动兼并重组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举、把加强自主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产业集聚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要注重统筹协调好政府和市场、外需与内需、工业和服务业、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关系。这一报告的出台对我国“十二五”期间的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

    虽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对该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产业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面,具有其它政策所没有的政策功效。但是产业政策不是万能的,产业政策的功效是有限。

    1、产业政策与其它经济政策一样,总是处于许多因素的制约之下,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产业政策并不是可以脱离宏观控制而自由进行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从产业政策的执行的结果来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我国在对银行行业结构调整的时候随意的引入外部投资者之后等到其抽资撤离时,对我国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都是一次巨大的冲击。

    2、就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而言,产业政策并非对任何产业都具有同等的作用。有研究表明,“产业政策只对那些所得弹性值高,生产效率好,在国际贸易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有明显的效果,而对其它产业并非如此”。因此可以说,产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产业本身的素质和发展潜力,而不是产业政策。

    3、产业政策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的成本和代价的,它作为政府的行为,也存在失败的可能。产业政策功效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投入(包括资金、人力等资源)作保障。产业政策作为政府的行为,如果它的目标违背了经济规律或者违背了产业界的愿望与要求、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不配套、政策执行不力、政策内容脱离国情、政策实施机构和人员失职、政策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巨变等等。都可能导致产业政策失败。

    4、产业政策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选择“次优”目标,而无法达到“最优”目标。并且,尽管在目前看来是完全正确的政策选择,也可能会有各种不良的后遗症。例如,一旦对某些产业部门采取保护和培育的政策,以后往往难以及时废除,容易产生一种消极的惰性。

    产业政策手段

    产业政策目标的选择固然重要,但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则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手段,否则再好的政策目标也会落空。历史的经验表明,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因此,要想取得

    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必须根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从一定意义上讲,产业政策手段的设计、选择和运用是整个实施过程的关键环节,我们只有以史为鉴积极做好产业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产能防微杜渐是产业政策顺利实施。

    随着国务院日前批准实施《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了河北沿海地区发展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河北沿海的产业应会在这次机遇中腾飞。作为一个河北人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篇:煤化工产业政策

    煤化工调整应区别对待 传统产业面临问题较多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煤化工产业属于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煤化工产业应当区别对待。传统煤化工产业,如煤制焦炭、煤制电石、煤制甲醇等确实存在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情况,但新型煤化工产业仍有发展前景,有的甚至还在示范阶段,并未产业化。据悉,煤化工产业的两个关键政策《煤化工产业发展政策》和《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制定完成,业内人士预计这两个政策将对煤化工子行业发展做具体规划。传统煤化工过剩待解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煤化工发展面临的问题较多,结构不合理、行业集中度不高、大型现代化高技术的企业较少。尽管各产煤大省都在争相上马煤化工项目,但产业趋势雷同,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后续应用技术也没有跟上。

    事实上,传统煤化工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也一直在政府部门的关注之下。针对煤化工产业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限制性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例如规定焦炭准入条件为焦炉4.3米以上,产能60万吨以上,并将在近几年内逐步淘汰4.3米以下的焦炉。在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之一的“石化产业振兴和调整规划”中,明确表示停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煤化工试点项目。焦炭、电石由于产能较大而出现供大于求,而煤制甲醇、二甲醚则是由于后续应用技术没有完善,因而面临产能大于需求的现状。据了解,主要是醇醚燃料的应用技术有待突破,环保性也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鼓励新型煤化工示范项目业内人士认为,中国是一个缺油多煤的国家,主要的化工产品完全由石油作原料生产是不现实的,发展煤化工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方向,国家政策总体上对其持支持态度。对于五种新型煤化工产业,包括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和煤制天然气,除煤制二甲醚已有过剩苗头外,其余仍是国家鼓励开展示范的领域。

    据介绍,煤制烯烃目前仍处于示范阶段,尚未产业化。而煤制乙二醇被列入“石化产业振兴和调整规划”,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示范工程,将在2024-2024年间实现示范工程建成投产。

    而政策对于煤制油产业的发展始终持谨慎态度。有关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担忧,一是煤制油投资太大,在工业化示范没有完全被证实为安全可靠,并在经济上可行之前,国家不会允许该行业大规模铺开;二是在煤制油发展初期,全国有煤炭资源的省几乎都有立项,而其中不乏打着煤制油旗号行“圈占资源”之实的企业。

    第三篇:《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40312

    【实施日期】 19940312

    【章名】 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制订的《汽 车工业产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汽车工业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新时期我 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我国的汽车工业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其现 状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尽快解决散乱问题,实现规模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进一步增强企业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技术 装备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国家制定《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势在必行。通过 实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使我国汽车工业在本世纪末打下坚实的基础,力争到2010年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迅速 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抓紧研究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避免出现新的 “汽车热”,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发展。

    【章名】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为把我国汽车工业(含摩托车工业,下同)尽快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 支柱产业,改变目前投资分散、生产规模过小、产品落后的状况,增强企 业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 现规模经济,特制定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通过本产业政策的实施,使我国 汽车工业在本世纪末打下坚实的基础,再经过两个五年计划,到2010 年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迅速发展。

    【章名】 第一章 政策目标和产品发展重点

    第一条 国家引导汽车工业企业充分运用国内外资金,努力扩展和开 拓国内国际市场,采取大批量多品种生产方式发展。2000年汽车总产

    量要满足国内市场90%以上的需要,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摩托车产量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有一定数 量出口。

    第二条 国家将促进汽车工业投资的集中和产业的重组,重点解决生 产厂点多、投资分散;审批项目乱;重复引进低水平产品;定点厂建设及 国产化速度慢(即散、乱、低、慢)的问题。其分期目标是:在“八五” 期间,重点扶植国家已批准的整车和零部件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为下一步 加快发展我国汽车工业创造条件;在本世纪内,支持2—3家汽车生产企 业(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相当实力的大型企业,6—7家汽车生产 企业(企业集团)成为国内的骨干企业,8—10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成为 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点企业。初步确立少厂点、大批量生产体制和少 数大型企业间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使同一类(按QC/T59—93行 业标准分类)汽车产品产量居国内前三家企业的销售量在国内市场占有率 达到70%以上。与此同时,引导大型企业与骨干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在2010年以前形成3—4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 团和3—4家大型摩托车企业集团,实现自主开发、自主生产、自主销售、自主发展,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条 产品发展重点

    1.汽车零部件:轿车关键零部件

    2.载客车(M类):经济型轿车、大中型客车专用底盘

    3.载货车(N类):专用汽车、新型发动机

    4.摩托车(L类):发动机

    5.工艺装备:模具

    6.基础件:铸、锻毛坯件

    【章名】 第二章 产品认证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的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 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 的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六条 汽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负责实施汽车产品认证的机构向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发布目录,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新车注册。

    第七条 汽车工业企业对认证合格后的产品,因设计、制造出现的问 题仍负有全部责任。

    【章名】 第三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八条 汽车产业组织调整的目的是促进汽车工业的企业集团化,产 品系列化,生产专业化;有效地利用我国汽车工业已有的基础,充分调动 中央、地方和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避免低效率的盲目竞争,优化产业组 织结构。

    第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通过资产合并、兼并和股份制等形式 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 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国家将对具有独立的产品、技术开发能力和一定生产规模及 市场占有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予以支 持。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或企业集团1995年底前应具备的条件及发展 目标是:

    1.年产汽车30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2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3%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6 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2.年产汽车15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5%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 模3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3.年产汽车10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8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20 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4.年产2万辆重型汽车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5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的,国家支持其产品更新并向 适度规模的目标发展。

    5.年产1500辆大、中型客车或客车底盘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 达到1000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2%的,国家 支持其向适度规模目标发展。

    6.轿车关键零部件在同类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25%以上的或属国 内空白的、亟待发展的产品(目录待定),国家支持其向经济规模的目标 发展。

    7.摩托车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的,国家支 持其进一步扩大产量并增加品种。

    第十一条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生产规模和销售量是指系列产品的数量,计算口径包括母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中外合资子公司

    第十二条 符合本产业政策第十条条件的企业,从1996年起,以 新建或改、扩建等形式发展本产业政策第三条所列产品时,经国家批准,可享受以下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2.优先安排其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3.银行在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

    4.在利用外资计划中优先安排利用境外资金。

    5.经济型轿车、轿车关键零部件和模具、铸锻项目,适当安排政策 性贷款。

    6.企业集团内的财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扩大其业务经 营范围。

    第十三条 国家新批准的整车、发动机项目(含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原则上按以下规模建设:

    1.发动机排量在1600cc以下的轿车项目,不低于年产15万 辆。

    2.轻型货车项目不低于年产10万辆。

    3.轻型客车项目不低于年产5万辆。

    4.重型货车项目不低于年产1万辆。

    5.发动机排量在150cc以下的摩托车项目,不低于年产20万 辆。

    6.排量在2500cc以下的车用汽油发动机项目,不低于年产1 5万台。

    7.排量在3500cc以下的车用柴油发动机项目,不低于年产1 0万台。

    【章名】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汽车工业企业建立自己的产品开发和科研 机构,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形成独立的产品开发能力。对于企业集团 之间联合开发重大科研项目,国家在科研开发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汽车电子技术及新工艺、新材料,生产 节能和低污染的汽车产品,研究开发新型燃料和新型动力的汽车。

    第十六条 汽车工业企业的项目建设要保证其产品的先进性,对原有 产品的改进和自我开发的产品要达到国际90年代初期水平,引进技术的 产品要达到国际90年代同期水平。

    第十七条 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客车和载货车在2000年前 要逐步采用90号以上汽油作为燃料;总质量不超过2吨的载客车全部采 用无铅汽油;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和载货车2000年后主要采用柴 油作为燃料。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建设国家级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研究、试 验、检测机构,以承担制定标准、产品认证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任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建立技术研 究开发公司。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及柔性加工设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有针对性地选用自动化设备,提高人均装备率和装 备技术水平。

    【章名】 第五章 投资、融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引导具有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具有 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资金优势的地方相结合,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汽车 工业重点产品。

    第二十三条 汽车工业重点产品的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按股 份制方式筹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进行投资,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汽车行

    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汽车工业企业可申请进行国家债务资本 化的试点。

    【章名】 第六章 利用外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

    第二十八条 汽车工业企业在直接利用外资时,要选择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外国(或地区)企业作为合资、合作的对象之一。

    1.拥有独自的产品专利权和商标权。

    2.具有产品开发技术和制造技术,其生产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所在 国(或地区)的现行法规。

    3.拥有独立的国际销售渠道(或网络)。

    4.具有足够的融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 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十条 汽车工业企业拥有先进的产品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国家支 持其直接利用境外金融资本或间接利用外资进行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汽车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方可建立:

    1.企业内部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该机构具备换代产品的主要开 发能力。

    2.生产具有国际90年代技术水平的产品。

    3.合资企业应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为主要途径,自行解决外汇平衡。

    4.合资企业在选用零部件时,国产零部件应同等优先。

    第三十二条 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十三条 停止审批以任何贸易方式经营翻新、拆解进口旧汽车和 摩托车业务的项目。已批准的项目合同不再延长,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翻新的汽车、摩托车或拆解的零部件全部外销。

    【章名】 第七章 进口管理政策

    第三十四条 在我国汽车工业还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时,国家对进口 汽车、摩托车及关键总成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状况,适时降低汽车、摩托车进 口的关税税率,调整单列产品税率的结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4个 沿海港口和满州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这些口 岸可设立进口整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其他口岸不得设立进口整 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

    第三十七条 除外交、政府双边协议规定,以及本产业政策第四十四 条规定外,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一律照章纳税。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求,每年进口汽车数量与品种必须与国家汽 车生产计划相衔接,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采购。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 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

    【章名】 第八章 出口管理政策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努力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汽车工业企业应把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生产企业和产品出口售后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鼓励其扩大出口产品规模,并在贷款、利用外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1.汽车工业企业整车出口量占年销售量的比例达到以下指标的:

    载客车:M1类 3%

    M2类 5%

    M3类 8%

    载货车:N1类 5%

    N2、N3类 4%

    摩托车:L类 10%

    2.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出口比例达到年销售额10%的。

    【章名】 第九章 国产化政策

    第四十二条 汽车工业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产品国 产化工作。引进技术产品的国产化进度,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 条件之一。

    第四十三条 汽车工业企业不得以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 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生产。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根据汽车工业产品的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 惠税率。凡达到下列国产化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

    1.引进M类整车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80%。

    2.引进N类、L类整车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50%、70%、90%。

    3.引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5 0%、70%、90%。

    【章名】 第十章 消费与价格政策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使用节能和低污染汽车产品。

    第四十六条 逐步改变以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为主 的公款购买、使用小汽车的消费结构。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并将根据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市 场消费结构的变化适时制定具体政策。

    第四十八条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干预个人购买和 使用正当来源的汽车,应采取积极措施在牌照管理、停车场、加油站、驾 驶培训学校等设施和制度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汽车工业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其生产的民用汽车 产品价格,但对小轿车暂时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

    第五十条 鼓励汽车工业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模式自行建立 产品销售系统和售后服务系统。

    【章名】 第十一章 相关工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五十一条 根据汽车工业200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冶金、石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部门应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等方面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汽 车工业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铁路、交通、邮电、电力、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与汽车工业企业密切联系,做好配套服务工作,支持汽车这一支柱产业 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对于规划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办 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本地区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趋势,逐步规划加油 站的布局并进行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的改扩建工程要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 任务,抓紧予以实施。

    第五十五条 从1995学年起,小学要将交通知识教育列入教 学内容,强化交通意识。

    【章名】 第十二章 产业政策、规划与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通过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汽车工业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支持汽 车工业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 委、机械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与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的轿车、轻型车整车及发动机项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符合本产业政策第十条要 求的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其项目不分限上限下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 余整车、发动机项目根据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程序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19 95年底前,国家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整车项目。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汽车零部件项目,凡能 够自行落实销售市场和建设资金及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可由地方和部门 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

    【章名】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条 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 紧组织制定汽车产品的安全、污染控制及节能等有关技术法规、管理法规 和管理制度,以利产业政策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 责解释。注释: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机动车辆分类

    标准〔QC/T59—93〕,M类指载客车,N类指载

    货车,L类指摩托车。

    2.“国产化”中的国产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

    内的生产。

    第四篇: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产业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2024年8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农药产业政策公告。基本情况如下(略做筛选):

    产业布局

    第一条 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环境和交通运输等因素调整农药产业布局。通过生产准入管理,确保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

    第二条 对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要求的现有农药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推动其逐步调整、搬迁或转产。

    第三条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地区新增农药厂点和盲目新增产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产能过剩产品的生产。引导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产品。

    组织结构

    第一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对其控股、参股、联营、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和统一品牌经营;支持优势企业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发展主导品牌;推动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推动农药行业调整、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第三条 支持农药生产企业跨地区合理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企业间委托生产。

    第四条 完善农药企业退出机制。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和限制过剩、淘汰落后,拓宽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的渠道,完善相关引导政策和退出补偿机制,加快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农药企业退出市场。

    产品结构

    第一条 国家通过科技扶持、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新产品发展,加快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替代和淘汰,促进品种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条 重点发展针对常发性、难治害虫、地下害虫、线虫、外来入侵害虫的杀虫剂和杀线虫剂,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和病毒抑制剂,用于温室大棚、城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种子处理剂和环保型熏蒸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

    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第三条 加强非农用市场的研究,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使用技术,拓展农药应用范围,满足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需求。

    第四条 国家适时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农药产品目录,并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资源浪费、“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新增产能,禁止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污染物处理难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转移,加快落后产品淘汰。

    技术政策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代化。第二条 重点支持农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生物技术的应用,加快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制剂及高效、经济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三条 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础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组成产学研实体。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新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药企业采用投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支持企业、研究单位到海外申请专利、登记产品和注册商标。

    第五条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从科研、生产到销售、出口等环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农药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六条 国家结合农药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引导和规范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七条 在农药行业全面推行ERP(企业资源计划,如SAP)等信息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药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

    第二条 国家对农药企业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企业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 建立包括农药准入许可、生产、销售、环保、出口、诚信记录、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环保、工商、质检、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 农药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防灾减灾农药储备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备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税收和信贷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异,调节农药进出口,确保农药市场供应。

    中介组织

    第一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和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第二条 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争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征询、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行业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贸易促进、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大力推动合法检测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认同工作,积极维护检测、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其他

    第一条 国家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农药工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有关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农药工业的,按本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篇: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和保

    监会

    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

    繁荣的指导意见》

    中国文化产业网时间: 2024-04-08来源:文化部【字体:大 中 小】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 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下是《指导意见》全文: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24〕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广电 总 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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