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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范文模版]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九曲桥畔 时间:2024-06-13 18:49:1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24年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范文模版]

    2024年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涉及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决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确定性层面和探索性层面等方方面面,而这些亮点,恰成为构筑和打造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框架的重点、要点和关键点。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比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破解法院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助于民事纠纷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类型化解决,有助于彰显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更加丰富的内涵等等。这里仅就以下两点做重点阐述:

    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拓展了司法改革的覆盖范围,指引了司法改革的新型领域,明确了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所在,同时启迪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诉求。长期以来,诉讼或审判被视为民事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国家通过法院几乎将纠纷解决权全盘垄断,诉讼由此陷入公力救济唯一化的泥潭之中,诉讼中的弊端日益凸显,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普遍,诉讼中的不公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很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与愿望,由此所造成的诉讼难题不断产生,比如诉讼难、公正及时审判难、执行难、申诉难等等,也造成了纠纷化而不解、案结事难了以致纠纷大量外溢、信访上访等现象。这也导致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难以实现,司法既判力脆弱,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司法公信力大受损伤。与此同时,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则日趋式微,比如人民调解功能萎缩,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不再行之有效,社会团体和组织化解纠纷的机能生成困难。这就形成了诉讼高耸、非诉讼矮化的非协调性制度现象。非诉讼机制的弱势低能势必制约和影响诉讼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形成了双输而非双赢的尴尬局面。

    因此,从纠纷解决的视角而言,目前司法改革面临着三大任务:一是“去库存”,将法院大量积压的案件(包括被排除在法院立案大门之外的案件)进行外化分流解决,尽快消化;二是“降成本”,不仅要大幅降低国家投入于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成本,使稀缺而宝贵的司法资源均衡分布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领域,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当事人行使诉权、使用法院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切实增强纠纷解决机制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三是“去短板”,要强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使之与诉讼机制比肩而立,同频共振,形成解决纠纷的管用、完整并具有内在有机关联的制度体系,使之产生出纠纷解决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应,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司法供给侧改革,便有助于将局限于诉讼和法院领域的司法改革延伸至整个社会纠纷解决领域,通过双管齐下,引领司法改革从狭义走向广义,并撬动社会领域的更为深入的改革与发展,最终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公正有效化解纠纷的制度生产力。

    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法治化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推进,社会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纠纷频发已然成为社会常态,人们对通过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化解纠纷所寄予的价值期待也不尽一致,如果依然局限于司法诉讼审判领域,利用法院一元化的诉讼机制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式社会纠纷和冲突,不仅力不从心,使本已尖锐化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趋加剧,而且也时常会事与愿违,纠纷解决的结果也往往偏移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尺,难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心悦诚服地感到满意,难以形成植根差异化社会土壤上的良好和谐的法治秩序。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除了使司法强化其职能和功能以外,同时还使行政机关焕发出解决纠纷的内在潜能,促使行政机关加快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大格局中寻找定位、健康发展,发挥出固有的优势和长处,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社会各界人士也有大量的机会各展其长,借助各种平台助推纠纷有效化解,这样就形成一个多元共治、各方参与、人人有责、协同齐进、相融互动的体系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九龙治水的综合解纷模式较之于裁判中心主义下的法院单打独斗式的解纷模式,显然更具优势和实效,也更具有社会治理的可持续内生动源。这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形成新型的纠纷解决观,明白纠纷解决是全社会共同治理的事情,而不是法院司法审判一家的事情。

    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绝不能演变成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破除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渠道。司法审判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固然不可或缺,但司法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也同样不可或缺。在纠纷解决领域,只有诉讼内与诉讼外双重机制并举并重,才能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才能使法制变为法治,才能使人民当家做主、社会自治进一步落到实处,也方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杠杆作用下,快速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大力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要点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系统性文件,其是多年来法院开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和探索的经验之集大成,也是将来制定国家层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的前奏和必要准备。纵观《意见》,可谓亮点纷呈,涉及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决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确定性层面和探索性层面等方方面面,而这些亮点,恰成为构筑和打造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框架的重点、要点和关键点。以下就其要者作一初步解读:

    1.明确了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党政主导”。《意见》在“基本原则”部分的表述与构想明确了在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抓住了重要节点,奠定了基础。其原则表现在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有三个词汇表达其内容。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在笔者看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所要坚持和恪守的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党政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建设工程,涉及到司法、行政、社会等方方面面,实际上是一张巨大的纠纷解决之网,牵一发而动全身,织密织牢织细这张巨网,绝非单方面力量所能济其功,也不是法院一家所能承担得了的,而必须在党委的主导和领导下,在政府各部门的鼎力协助下,在法院等司法部门积极推动和参与下,在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下,才能完成这项艰难而有深远意义的法治建设大业。也只有在党政主导下,才能有效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各项制度,并调动资源,设立机构,协调关系,配置人员,提供保障,这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做长期打算,形成规划,逐渐而稳步地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构和机制也只是这个体系的具体组成部分,它们在机构上相互独立,在价值上互补,在机制上互联,在程序上互通,在效果上共振,在体制上共赢,最终形成内在结构合理、环环相扣、功能强大并具有可持续发展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

    2.重视了行政机关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功能。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化解纠纷、破除矛盾,维持正常的行政法秩序,这本是我国行政权的应有之义。然而,随着司法权在纠纷化解中作用的日益凸显,行政权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逐步隐而不彰,日趋疲弱。立法上赋予行政机关解决相关纠纷的权限也逐渐虚置化、模糊化和边缘化。比如,原来在立法文本上常见的“行政裁决”,其范围和所针对的纠纷类型越来越少,对相关民事纷争的“行政处理权”日益弱化,“行政调解”的效力也不再具有任何特殊性,与社会组织的调解相仿,甚至较之于人民调解的合同效力以及司法确认效力也远远不如,具有行政行为属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也仅仅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性意义,而不具有终局解决纠纷的功能。在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选择性条款中,行政调解往往不具有实质性价值,纠纷主体弃行政调解而径直选择诉讼的占据绝对优势。即便经过行政调解,当事人无视其存在而又对簿公堂的大有所在。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所产生的成果,如证据收集、无争议事实认定、被局部接受的调处方案等等,在后续的诉讼中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效用。行政机关也很少被邀请参加法院所进行的调解,更不可能被委托或委派进行相关调解活动。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往往自做壁垒,不征询行政机关对于纠纷解决的相关意见和观点。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本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大优势,然而这一优势目前正处在弱化之中。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意见》在多处强调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对接机制,这对行政机关强化事后服务功能、强化行政机关的解纷机能从而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应尤其强调行政机关的两方面职责:一方面,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应当肩负起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责,这是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发挥的直接作用。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纠纷、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性冲突、民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纠纷等,均应凸显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和优势。这是我国行政权与西方国家行政权区别之所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民间调解组织的建设。目前我国民间调解组织很不健全,应当建立调解组织的地方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角落,纠纷主体不能便利地找到各种有针对性的调解组织来化解纠纷。在这个方面,政府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3.激活了人民调解这一老牌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人民调解是根植我国传统文化土壤且有富于时代创新特征的解纷模式,被誉为“东方经验”,对现代世界流行的“ADR”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这一良好的具有先天优势的解纷模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不断缩小,其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保障远不健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缺乏保障、场所缺乏保障,人民调解的效力也长期处在疲软状态。人民调解就像鸡肋一样,用之乏力,弃之可惜,向来处在若存若亡、似有似无的态势之中。人民调解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被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一制度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的出台,高度重视了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致力于构建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网络组织建设,同时强化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可以期待的是,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将焕发出新的活力,将再造辉煌,重振雄风。

    4.发挥了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的作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两点: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社会团体和组织需要制度化培育,使之逐渐、稳健发展和壮大,确认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是社会团体和组织受到重视和认可的重要契机和切入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公益性纠纷的化解和解决中的作用业已得到立法上的确认。将来这一类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当有更大幅度的增长,须知,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是并且必将长期不可轻忽的重要生力军。与此同时,要发挥自愿者组织、社区组织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二是要高度关注和重视公证机构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公证机关是通过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国家证明而预防纠纷发生的专门机构。但公证机构除了预防纠纷的功能外,它在纠纷解决体系中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比如,公证机构发挥着对于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支持和配合作用,其公证的文书可作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采用,其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除此之外,尚需重视和强调公证机构在化解纠纷中的机能和作用,对于公证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端,公证机构理应参与其中进行调处,公证调解的作用在多元化解纷系统中显得不可或缺。

    5.打造一支过硬的调解员队伍。《意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调解人员的选择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实行调解员资格授予和认证制度势在必行。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素养。调解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由司法部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操作可以参照公证员和仲裁员的选任标准和办法,以便遴选出业务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调解员。

    6.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意见》颁发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打造与构建将进入快车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工程,尽快催生多元化纠纷解决法的问世,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使之有序运行,稳步推进。

    第二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广搭平台 整合资源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法院为主导,以调解为重心,以化解纠纷为目标”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资源,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合力平台,探索出一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分流、妥善化解。实现了“无断层对接,全方位延伸,常态化联动”的纠纷解决工作新格局。有效化解了诉内诉外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解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24年出现了收案数、发改率下降,结案率、调撤率上升“两降两升”的良好局面。2024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6%,2024年调撤率为78%,居全市前列。2024年调解工作经验被赤峰市中院和元宝山区政府分别在全市法院和全区基层部门推广,2024年赤峰市中院将推广元宝山区法院调解工作经验列为工作重点,2024年和2024年自治区高院先后两次在该院召开全区法院调解工作现场会。

    一、选准纠纷解决工作的切入点,搭建多角度对接平台

    1、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搭建平台,建立交通法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案件处理时间相对较长、被害人不能及时 得到赔偿的情况,我院与区公安分局进行协调,于2024年7月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法庭,每周四下午由审判员和书记员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问题,指导当事人举证,及时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当场履行的,可以不立案;对达成协议当场不能履行的,及时立案,即时制作调解文书;对达不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为方便内部管理,均主张法院判决,不同意调解,并要求各分公司、支公司必须用法院判决书做理赔。而在诉讼过程中,许多保险公司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事故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而法院作出判决后,负有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由于前期没有参与,往往以应按保险条款核算理赔数额为由提出上诉,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

    为此,我院主持召开了驻区六家保险公司参加的专题座谈会,经过会商,最终达成了《关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见》。为进一步排除保险公司源自内部规定的障碍,我院向驻区各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将“意见”和“司法建议”一并转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意见”中规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区分参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何种责任,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主次责 任或对等责任的,如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也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责任认定及用药合理性等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依法举证或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各保险公司上报后很快有四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了我院的建议,并按照“意见”的内容在诉讼过程中付诸了实施。彻底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只要求法院判决,不同意调解的状况。形成了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保险公司、交警、法官共同参与调解的“五位一体”的调解模式。实现了当事人诉讼时间短、诉讼成本低、赔偿及时到位的良好效果。2024年以来,交通法庭接待群众来访400余人次,共调处交通事故纠纷271起,调解成功率达到87%,涉案标的714万余元全部一次赔付到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的分流,和司法局调解中心搭建平台,实现诉讼案件的合理分流。2024年6月,我院与区司法局调解中心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出台了《人民法院与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对接程序》、《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确认书样本》3个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受案范围及工作方式。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的,签署确认书,法院作预立案登记后,通知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法院诉前调解或立案审理。截止2024年,已有212件案件由法院移送人民调解中心后顺利达成协议。诉调对接的出发点是在法院案件多时适当分流,在案件少时控制分流,有效地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3、解决医患纠纷,和驻区医疗机构搭建平台,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室。我区共有大小医疗机构21家,接诊患者多,医疗事故纠纷也逐年增多。针对我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呈现出患者主张的标的大,医院和患者的对抗情绪比较突出,鉴定时间长,调解难度大,多数案件判决结案的特点,我院于2024年10月10日在平煤集团总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对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就近及时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的,可以不立案;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依法作出判决;接待医生和患者的法律咨询;及时掌握医患纠纷的动态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原告张某、潘某诉平煤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女儿在平煤总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认为被告手术方案错误,输液速度过快,导致其女儿死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原告多方到有关部门上访,多次到院长办公室吵闹,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平煤总医院找到我院,要求尽快进行调解解决,我院及时派出法官到医院了解案情,认真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通过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的反复解释,使原告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看到了自己原有认识上 的偏差,缓解了原、被告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已经实际履行。2024年以来,我院通过医患纠纷调解室调处医患纠纷8件,全部及时履行。

    4、解决劳动纠纷,和企业的工会、综治组织搭建平台,在平煤投资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室。针对平投公司所属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的现状,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维护稳定发展大局的角度出发,我院在平投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室。并与平煤投资公司的所属企业就如何处理好劳资纠纷举行座谈会,并达成了“关于诉讼前调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意见”。在“意见”中规定,在企业内部发生有劳动争议倾向的纠纷,及时向法院通报情况,以便于法院掌握相关动态信息;对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暂不予立案,由法院与相关企业及时取得联系,了解案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解决办法;区法院在诉前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听证、分别调解等方式进行。2024年9月张成诗等500余名原平庄矿务局工人继多次进京、进呼上访后,又到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电平庄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兑现1996年原平庄矿务局的技改工资,这些老工人年龄较大,多数都在70岁左右,身体多病,情 绪激动,几次围堵法院立案庭,强烈要求法院立案解决。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关系社会和企业内部稳定,我院于2024年11月19日举行了首次劳动争议纠纷诉前听证会,分管院长亲自主持本次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双方代表的诉辩意见,在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500多名退休职工撤回起诉。听证会为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了平等对话的平台,对于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内部稳定,有效化解纠纷发挥了作用。

    5、送法下乡,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和乡、镇、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平台,合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我院对人民调解员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培训。一是受邀在司法局举办的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上指派法官进行集中培训。每年的第二季度抽调法官会同司法局对300多名村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指导。2024年至今,已举办了十余期调解业务讲座,参加培训人员达589人次。二是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选出4名法官作为民调指导员,每月一次深入到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中进行走访,有针对性地指导。三是强化指导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在指导形式上,实现了从单纯的授课向电话随时咨询、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参与调解等多种形式的指导方式转变。在指导内容上,完成了由综合性授课向专题性交流、由讲解一般性法律规定向以实例讲应用技巧的转变。多种形式的培训强化了人民调 解员的业务素质,调处纠纷的比例也逐年提高。2024年末,我们与区司法局共同召开联席会,分析研究一年来的新增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了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调解工作的重点。就元宝山区城镇建设发展带来的拆迁问题,集中向涉及拆迁的镇村调解组织讲解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政策、各类拆迁补偿标准,通报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和各级民调组织相互间定期通报信息,反馈情况,交流法律适用问题,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和审判工作动态,形成了调解信息互通有无,调解纠纷相互协助的良好氛围。五家镇50多名农民对贷款联保法律问题不理解消极抵债的案件,人民调解员把这一情况反映到法院,我院及时到村组织贷款农民,就借款合同和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大部分贷款户弄懂法律规定后自动履行了合同义务。

    6、针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信访案件多发企业搭建平台,建立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系点。2024年周某要求确认“五七工”身份、给付生活待遇案件引起我院的重视,因为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 案件,也是一个投石问路案件,先诉一个案子,其后跟着一大批,如果审查不严,立上案。解决一起往往连带着其他更多相同相似案件,处理结果都可能是其他案件的参照标准。具有“五七工”身份的人在我区就达4700余人,这关乎一大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区内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与全区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周某多次上访,情绪很不稳定,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又成为一个新的上访户。我院及时深入到平煤公司,了解五七工的历史背景,和企业一道制定相应的措施,由于原平庄矿务局所属企业,多年来经过转制、重组,企业内部合并,分立,国家政策性破产等,出现了员工身份臵换,劳动关系变化和划分调整等一系列问题,比如“五七工“、家属工、工残人员上访等十五类问题,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争议的发生时间久远,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如果对这些纠纷处理不当,答复不当,沟通不及时,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案件。我院经研究决定在平煤公司设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系点。目的是延伸审判触角,及时掌握纠纷动态,贴近矛盾发生前沿,提前介入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联系点在建立不久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周某一案,通过联系点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商定解决的办法,最后决定由法院和平煤公司共同向市政法委作出汇报,在市政法委的积极协调下,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初步解决了“五七工”的生活待遇问题,每月给付生活费223元。现在,“五七工”的问题已经纳入了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范围之内。

    二、多元化把握纠纷解决工作触角,实现全方位延伸

    1、向地企经济发展的焦点延伸。2024年康志新等六十余名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村民诉至法院,要求平煤风水沟煤矿赔偿因采煤活动造成2024亩土地塌陷,农民无法耕种,给承包土地的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

    五家镇金桥村小什大份村民组张常保等十三户村民及五家镇金桥村委会分别起诉,要求被告国电平煤公司、平投公司因采矿活动造成土地塌陷给承包土地的农民造成经济损失280万元。

    美丽河镇绿源奶牛养殖小区六十余名奶牛养殖户,以国电平煤公司六家矿采矿活动引发地表塌陷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24万元。

    三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当事人情绪激动,声称如果不彻底解决问题,就集体进京上访,并多次集体到平煤公司及下属煤矿闹事,严重的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案一度成为影响地企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

    三起案件诉至法院以后,引起了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我院责成专门合议庭,深入到塌陷地现场查看土地塌陷情况和房屋受损情况,与原告人谈心,倾听各方意见,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一方面,我们积极指导原告人申请对土地的塌陷原因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地向区委进行汇报,同时与平投公司、平煤公司进行沟通,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2024年12月,法院党组全体成员到平煤公司现 场办公,直接对三起案件进行调解。最终使这三起涉及人数众多,标的额较大,有信访隐患的集团诉讼案件得以顺利解决,调解结案金额为3700余万元,并在一个月后协调执行完毕。使土地受损的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2、向新城区开发建设的热点延伸。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案件逐年递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明显增加。妥善地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一度成为平庄新城区建设的热点问题。

    2024年赤朝高速公路途径美丽河镇四家村1000多米路段,六户农民因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拒绝拆迁,导致公路建设无法进行,道路梗阻车流不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建设,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多次做拆迁户的工作毫无结果,区政府领导交办法院,要求尽快拆迁。法院接受区委交办后没有立案,院党组指定成立专项合议庭诉外调解解决,为寻找公共利益和村民利益的平衡点,院党组及合议庭一面走访拆迁户,倾听群众诉求,一面与相关部门协调合理补偿标准,通过积极工作,最终6户拆迁户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使四家村路段得以顺利施工。

    我院先后有平庄镇向阳村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案、平煤塌陷区治理安臵房屋征地拆迁案、平投公司危房改造拆迁案和新城区建设征地拆迁案等34件案件均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方法解决。多数没有立案,有的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在达 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在这些拆迁案中没有一件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一件发生突发事件、没有一件引发上访。

    3、向工业园区建设的难点延伸

    近年来,为了实现宝山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区在元宝山镇境内规划建设了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投资21亿元的国电化肥、总投资8.7亿元的九联焦化和天华机械、富强机电、杰翔复合肥等一批项目先后入驻园区,这里成了元宝山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桥头堡”。

    然而,在开发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道路建设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基建项目的征地和补偿,一度也成为了难点和棘手问题,被占地村民提出了“转城镇户口、全体上低保、一次性发放补偿款若干万元”等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影响了园区建设和项目施工。元宝山法庭接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做群众工作的请求后,及时向院党组做了汇报,院长和主管院长带领法庭的干警接连用了10多天的时间挨家挨户宣传政策、讲解法律,做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群众达成了一致共识,签订了占地补偿和拆迁协议,使得园区污水处理厂、煤炭运输铁路专用线等重点项目建设得以顺利实施。

    4、向案件多发的社区延伸 针对城镇社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特点,充分发挥就地调解、就地开庭的巡回审判优势,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我院在旭日社区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巡回审判点,在向阳社区设立热力合同、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巡回审判点。巡回点设立后,在社区张贴便民告示,发放便民联系卡,在社区现场开庭,现场调解,现场解答,面对面为社区居民答疑解惑,使社区居民近距离接触庭审,满足了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原告安某等十五户居民在旭日社区购买了某房产开发公司承建的楼房,入住后,遇到雨雪天气房屋就会出现漏水现象,致使安某等顶楼居民室内墙面严重受损。安某等人多次找房产公司未果,矛盾日益激化。向阳社区巡回审判点受理此案后,经法官多次与房产开发公司协调,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困扰居民多年的房屋漏水问题得到解决,原告对此十分满意,并消除了对房产公司的怨气,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物业纠纷审理过程中,在物业服务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个别业主,缺乏公共契约意识,一味地主张业主的权利而忽视 业主应尽的义务,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不遵守“物业服务条例”,导致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加深。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本地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维护业主、物业公司的合理诉求,今年3月,经过充分调研,我院会同城建局、房管中心、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内各物业公司召开专题座谈会并会签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妥善解决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就物业服务收费协商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的公示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应注意事项、物业服务纠纷诉前调解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可操作性规定。指导意见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认可,实现了物业服务企业明白服务和明白收费,为减少物业服务纠纷,建立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奠定了基础,必将为共建和谐社区起到积极作用。

    5、向校园延伸,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犯罪

    我院与团委、妇联、教委共同开展 “法律服务进学校”活动,制定了《预防犯罪,保护自我》实施方案,在学校创办了法制教育基地,以定期到学校开展庭审、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和法制宣传进校刊等形式,将审判工作向学校延伸。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区未成年案件已从2024年的10件21人下降到2024年的3件5人。推行适合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的案件审理方式,并在工作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 索,在校学生吕某抢劫一案,庭审前合议庭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家庭和村委会,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与检察院、教委、学校、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就如何挽救未成年人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会上,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同时落实了跟踪帮教措施,吕某现已经重返校园。

    我院还把民事调解工作理念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之中,将调解和刑罚有机结合,鼓励诉讼双方调解。对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的,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作为量刑酌情从重情节,从而达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能够兑现,被告人又认罪服判的目的。2024年以来在审结的241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229件通过调解解决,调解赔偿数额976万元,调解实际履行率100%,均在刑事判决作出前赔偿到位,被害人及时得到了赔偿,消除了新的不稳定隐患。

    6、向执行环节延伸,提高执行和解实际履行率 五家镇五家村养鸡大户于某,在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近十万元,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及时还上贷款,并欠了张某3万多元的饲料款。银行和张某申请执行,经过干警们的了解,发现于某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如果将他的鸡场几千只鸡强行卖掉,也不能还上全部债务。经过多方调解,最后采取了蓄水养鱼的方式,由担保人钱某替于某偿还贷款,鸡场的 收入偿还欠张某饲料款,等于某渡过难关,再清偿担保人钱某垫付款。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于某日后偿还和发展的能力。又如科右后旗赤通房地产公司在元宝山镇建有住宅楼,因招商政策变化,42户居民四年无法取暖,执行干警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稳控工作,防止发生涉诉上访事件,同时协调热力公司为其铺设专门管道,达成了居民、房地产公司、热力公司共同分担热力费的执行和解方案,使42户居民在取暖期来临之前接上了供热管道。元宝山区建行、农合行及孙某等43名申请人申请执行君再来酒楼借贷纠纷一案,因经营者负债躲避、酒楼资不抵债无法拍卖近十年无法解决。2024年6月元宝山镇组织开发云杉路市场,执行人员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君再来酒楼纳入到开发计划中。通过主管领导亲自做工作,在建行和农合行放弃大部分利息后,使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无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及尚未起诉的共103户债权人都得到合理偿付,顺利执结了43件执行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此外,通过大力协调,执行和解了美丽河镇古山奶牛小区52名养牛户土地塌陷补偿纠纷;向阳小区192名农户土地塌陷补偿纠纷以及平煤公司劳动争议案等一批群体性案件。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解决纠纷机制

    1、坚持开展“法律服务六进“活动,建立解决纠纷工 作的长效机制,使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列入法院的正常工作日程,实现了六进活动的常态化开展。

    法律服务进社区,坚持每周四到巡回审判点接待、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做到接待、解答和调解工作的常态化。

    法律服务进企业,经常信息沟通,开展专题调研,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做到沟通调研常态化。

    法律服务进机关,坚持每周利用一天的时间专门审理、调解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使交通法庭的调解工作常态化。

    法律服务进学校,根据与区教委、妇联、团委制定的《预防犯罪保护自我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法案》,坚持经常性地对女中学生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生旁听庭审,推行适合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的案件审理方式,做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常态化。

    法律服务进农村,以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为主题,加强与人民调解员的沟通,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指导方式,使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常态化。

    法律服务进家庭,利用农闲季节、双休日、节假日通过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单、出动法律宣传车等方式,营造公民知法、守法,建立和谐幸福家庭的良好氛围,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常态化。

    2、与人民陪审员常态化联动,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调解率

    2024年我院组织了“人民陪审员集中活动月”活动,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庭审观摩、开展一日立案活动、组织一次庭审评查、协助一次案件执行、进行一次案件陪审、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活动的开展让陪审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审判程序、审判纪律、司法礼仪、诉讼知识。2024年9月,根据金柱院长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讲话精神,我院召开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就如何在巡回审判中加大人民陪审员陪审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进行了部署。2024年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共260件,调解结案248件,调解率达95%。

    3、对人民调解员实战指导多样化

    一是组织观摩庭审。自2024年至今,我院先后组织了60余次人民调解员通过观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数十种类型案件的观摩庭。二是互相邀请相互支持。一方面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三养”案件、邻里纠纷及小额债务等案件的巡回审判,既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又提高了他们的调解水平。另一方面受基层调解组织邀请,法官也深入到群众中间,协助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树立其威信,促进纠纷的解决。元宝山区南荒村由于企业征地,土地补偿、邻里纠纷突出,驻地法庭在送达起诉状时便邀请人民调解员先行协助调解,经过法官、人民调解员共同努力,案件大多和解撤诉。2024年以来。人民调解员参与调处纠纷1461件,95%的案件都在诉前得以化解。

    4、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

    为沟通民意,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从2024年6月1日起,我院推行院长接待日制度。在立案区设院长接待室,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由院长、副院长通过答疑、批转督办等方式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和当事人,接待内容既包括本院信访案件、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对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的检举;对本院相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2024年1月,在院长接待日里处理了一起285名村民为了区区一千多元树木款要与村委会打的“呕气官司”,需要预缴的诉讼费比诉讼标的额还高,鉴于这种情况,当日值班院长主动进行了调解,最终村民放弃了起诉。另外对于事关大局、涉及发展、影响稳定、关乎民生的四类案件,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备案制度。立案庭填写重大疑难案件备案表上报院领导,院领导对四类案件全程跟踪指导,以便找准时机及时调解。

    5、以固定巡回审判点为依托,实现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

    为及时掌握基层矛盾情况,在更大层面上指导人民调解,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我院分别在五家镇金桥 村、平庄镇马架子村、马蹄营子村、风水沟镇兴隆坡村及美丽河镇5地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以 “送法下乡”的服务理念深入农村,及时化解农村基层一些简单民事纠纷,2024年以来,已开展巡回审判68次,开展法制讲座7次,普法教育群众4000人次,实现了以办案为中心向以解决矛盾为中心的工作方式转变。

    6、高效快捷的速裁调解

    为快速稳妥化解纠纷,我院坚持把灵活、快捷、便民原则贯穿于速裁工作的始终,要求速裁庭审理案件做到一个“快”字和五个“当”字,使之成为“便民快车道”。

    “五个当”即当天受案、当天通知当事人、当天组织调解、当天制作法律文书、当天送达双方。对当天不能送达的,要求2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同时定出开庭时间;“一个快”即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的案件根据诉状诉请就直接进入法庭辩论或调解程序,省略了举证、质证环节;有的案件实行陈述、辩论、举证同时进行,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到方便、快捷、高效。2024年,速裁案件实现了庭审平均用时30分钟,最多时创下一天审结八起案件的记录。

    2024年,速裁庭共受理案件317件,结案率99.4%,调撤率96.2%,当庭裁判率为98.3%,无一起上诉、上访案件,平均审限5天,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我们的几点体会

    通过建立“无断层对接,全方位延伸,常态化联动”的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我们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一是有效化解了矛盾,缓解了审判压力。2024年以来,我院通过诉讼外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1560件,使3000余名当事人未经诉讼便解决了矛盾。2024年案件就出现了两降两升局面:收案下降了14.8%,发改率下降了4.2%,结案率上升了3.1 %,调撤率上升了9.7%。

    二是消除了上访隐患,促进了和谐稳定。法院与人民调解机构等社会组织形成了合力,将大量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可能诉至法院的敏感性、群体性纠纷,相关企业和部门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并将纠纷的特点加以总结向法院通报,促使法院做好预案,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如平煤公司四千余名“五七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就是通过法院与行政部门、企业相互沟通信息,共同召开调解协调会,商讨对策,及时上报,使这起50多年的历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是程序简便、效率高,人民群众更欢迎。我们与交警、医院、企业设立的调解点,都是由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解决争议程序,所以更符合社会大众的传统观念和诉讼意识;其次,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当事人更愿自觉履行,法院执行也更加容易。另外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的提前介入,在掌握社情民意、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

    四是对党委政府交办的土地征占、房屋拆迁等敏感案件,尽量不立案,采取诉讼外调解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这样有效避免了判决的案件多、上诉率高、发改的可能性大、信访隐患大和执行难等诸多问题。

    五是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信访个案化解听证会制度,相关单位参与听证,分别发表意见,共同出具信访案件的终结结论,形成政法委统一领导、信访局驻京值班、公安局围堵设卡、乡镇街稳控接人、法院个案解释答复的信访案件处臵化解模式。以有效的减轻法院的信访压力。

    以上是我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一些做法,有些做法还在积极的摸索探讨之中,不是很成熟,我院要积极借鉴其他兄弟法院的经验。今后我们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充实纠纷解决工作格局,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篇:从法院改革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6050030014从法院改革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

    ————以杭锦旗人民法院为例

    张海龙

    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为响应党的号召,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各地法院的司改举措也正式起航。因此如何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工作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途径。

    杭锦旗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改革机制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拓展调解工作新领域,认真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动因

    (一)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减轻法院压力

    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减轻压力有力手段。面临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

    1、案件数量剧增,法院不堪重负。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疑难、新类型案件与日俱增,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

    2、办案程序复杂,审理迟延。案件数量剧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产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不良后果,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从而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

    3、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增加。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由于提起上诉、抗诉、申诉更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同时法院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断增加。

    (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最大范围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民主与法制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依靠某种单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社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完善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模式,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二、杭锦旗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和实践

    杭锦旗人民法院坚持以公正高效司法为基础,以搭建分流平台为纽带,以主体桥梁作用为支撑,以良性互动机制为保障,以调解活动为载体,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2024年,杭锦旗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解决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努力,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共受理刑事案件128件;二是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经济关系、规范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797件;三是监督和维护行政执法,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共受理行政案件23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件;四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新途径,共受理执行案件1567件;五是做好涉诉信访和审监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办,共处理群众来信200件,接待来访980人次。其中有80%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2.9%的民商事案件、40%的行政案件和63%的执行案件,都是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在我院基层法庭中,沿河地区中心人民法庭2024调撤率创历史新高,到达94.3%,巴拉贡地区中心人民法庭的调撤率也达到93%。

    (一)立案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

    立案是诉讼开始,是私权引起司法救济的唯一途径,因此人民法院的立案准确、及时是司法文明的看点,也是法院解决矛盾纠纷起点。

    自今年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杭锦旗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此制度,做到有案必立。同时加强诉前调解。对婚姻、赡养、乡邻及对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以便于进一步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一起来立案的,及时组成速裁庭,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问题妥善处理好的同时,及时制作调解书给当事人,有效减少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 推行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进程中迈出的重大步伐,社会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的事实也是不容置疑的。如何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现实背景下,一方面方便老百姓诉讼,一方面又能有效化解纠纷,这是摆在法院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个不得不认真思考的课题。杭锦旗法院在借鉴各种多元化解纠纷的经验下,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行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司法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获得了群众的认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化解方式,是一条既能方便老百姓诉讼,又能缓解“案多人少”问题的有效、便捷的通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柱在2024年12月30日全区法院司法确认与裁判文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到: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司法支持,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可以减少诉讼,实现民间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真正达到控制、化解纠纷的目的。

    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就是“诉调对接+三调联动+一确认”工作法。具体地说,就是为保证司法确认工作的全面开展,将司法重心延伸到诉外和诉前,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指导、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扩大诉调对接新领域,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在此基础上将调解成果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效力上予以法律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一)对司法确认的优点:1.整合了纠纷化解力量,三大调解力量同时发力,并通过法院的确认,形成了合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老百姓的认可。同时,激发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活力与积极性。2.增强了调解组织的积极性和信心。过去调解组织千方百计,辛辛苦苦调解成一件案子,一夜之间当事人反悔,工作成果付之东流的情形屡见不鲜。现在,调解协议一经确认,工作成果就被依法固定下来,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用朴素的话说就是给调解协议上了一道法律保险。3.拓宽了化解纠纷的渠道,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使“建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指示迈出坚实的步伐。4.通过诉调联动、司法确认机制化解矛盾,让老百姓省时、省力、不花一分钱,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就能将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案结事了。5.切实提高了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自觉性。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组织的调解,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的确认,解开了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其后,让当事人清楚的认识到此调解非彼调解,而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截止目前,我院所确认案件有90%的案件当场履行,剩余案件当事人也如约履行。6.通过这一联动机制,使调解组织和法院工作的配合、衔接更加顺畅,法院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实时指导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切实提高了其调解案件的能力,锻炼了一批调解工作者。7.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协议,该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当事人的情绪也就稳定下来,不再反悔,这样一来,矛盾纠纷就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经过一年的运行,目前,尚无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对此申请监督。

    (二)杭锦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经验积累

    1.司法确认案件的类型。主要类型是在全旗有影响或有重大影响的人身损害类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实清楚、关系单一的民间借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等等。今年,还将扩大司法确认案件的范围,向赡养、抚养、抚育、继承、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有金钱给付义务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拓展。

    2.有益经验。(1)必须坚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整合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有序推进司法确认工作,并受到持续关注。法院要充分发挥好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2)司法确认工作得以顺利推行的根本保证是有一支责任心强、热心调解工作、有调解业务技能、技巧和业务知识的调解员队伍。我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会代训,编写调解工作手册,分赴各苏木镇培训,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去年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与得以确认的案件不是很多,但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已经取得群众的认知和信任。尽管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还不够理想,参差不齐,但他们已初步能够自觉与法官一道运用法治思维和力量就地化解纠纷,还司法实惠于民,已是难能可贵。(3)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这一制约法院工作的矛盾找到了突破口。杭锦旗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全市法院是最突出的,加之服务地域半径大,“白+黑”、“五+二”工作模式对于干警来说已渐成习惯,习以为常。每当遇到重大事故引发矛盾,人员调配问题令人头疼,矛盾化解却收效甚微,苦没少付,可不讨好。仔细分析原因,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是主要原因。司法确认工作开展后,遇到重大事件,成员单位一起发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妥善化解纠纷,党委、政府,当事人、纠纷单位、企业多方满意,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如去年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路政大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发生家属群体聚集非正常维权事件,我院发挥能动司法,提前介入,指导、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以最快速度妥处民事赔偿,并及时进行了司法确认,固定了调解成果,化干戈为玉帛。再如去年昊华化工安全责任致四人死亡事故,法院积极参与,及时化解纠纷并进行司法确认,在多赢的情况下息事宁人。(4)通过实践准确把握司法确认案件的范围。司法确认案件只需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实质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为具有民事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其核心是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涉及到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就不应受理。(5)严防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借机进行虚假诉讼,钻空子,在确认时应认真甄别,尤其是数额较大,缺乏必要要素的具有民商事给付内容的“手拉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程序审查,辅之以必要的实体审查,即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审查的重点应放在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上。(6)以逐步推开的思路,妥善适用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工作初步推开应从专门人员或重点庭室中择优开展,不宜一下全面推开,以免造成鱼龙混杂的局面,影响司法公信力。7.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阶层对司法确认制度的知晓和理解。司法确认是一项崭新的制度,社会公众甚至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对此也不太熟悉,只有主动宣传,提高司法确认制度的宣传度和告知率,才能使这项制度的实际价值得以实现。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建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是时代之必然选择。

    (三)执行和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

    执行和解为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和解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经双方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一是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机制,二是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行和解为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法院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如一方违约,还可由法院恢复执行。(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无法自行和解时,多作思想工作,促成和解。和解收到的社会效果比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要好的多,工作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衡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当事人之间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文化程度、信息获得途径等方面相差悬殊的案件,双方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合意有时难以实现,对此要着重做另外一方的思想工作,鼓励、引导其做出让步,促成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而对于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过高的案件,则要准确运用法律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缩小差距,达成共识。有时法院可通过电话、传真、发函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这与几方坐到一起谈的效果是一样的,有时甚至还能产生更好的结果。这种方式就需要法院执行人员运用执行技巧,把握语言的运用,依据法律,以理服人;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法院这个中间的桥梁而走到一起,达成一致。(3)执行和解应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一般不主张债权人放弃权利。有些债务人设法蒙骗执行人员,企图让执行人员考虑其经济困难,在和解时让对方放弃部分权利,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利用执行和解躲避、抵抗执行的,坚决予以罚款拘留。(4)不片面追求执行效率,引诱强迫权利人和解。执行人员引诱甚至强迫权利人进行和解,不但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变为一纸空文,违法执行和解有损法律权威,有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高效、便捷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良性互动、互相衔接、彼此支持、相互补充的有机体系,是矛盾调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健全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司法系统是不够的,还 应有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基层法院,我们要认真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矛盾,实现人民安居,社会和谐。

    第四篇:浅论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议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健全

    (汕头仲裁委员会

    陈丽阳)

    今年6月,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海峡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在日益密切和活跃的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中,民商事纠纷也将越来越多,有必要构建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海峡两岸关系进一步和谐发展。

    一、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含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这个机制,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对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国际上统称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以协商方式的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

    二、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海峡两岸纠纷多发,矛盾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 从1979 年开始,至今已走过30年。其间经历了从单一的商品贸易到台商大陆投资和贸易并举,从小额投资到大规模投资,从小额贸易到大规模贸易的过程。至2024年年两岸贸易额突破1300亿美元, 两岸‚大三通‛后,台商投资大陆额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两岸经贸互动持续加强, 民商事交往突飞猛进,两岸人员的往来与经贸合作的规模是同步的,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湾同胞有数十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涉两岸经贸、投资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的爆炸式增加,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多样化、新型化,如若只靠单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显然难以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现实需求。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建立多种手段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实现手段与手段之间的衔接与互补,才能筑牢社会调节防线,才能对五花八门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综合整治。

    2、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巩固海峡两岸同胞友好关系的需要。人民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手段,依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自愿、平等的讲法说理中,还原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以规劝、斡旋为基本手段,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和协议并自愿履行,在对话和沟通中雪释心中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便于海峡两岸同胞当事人之间以后的平等相处。同时,和解、调解、仲裁等手段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不需要什么条件,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省时省力,不象诉讼和行政复议需 要按程序走,短则半年,长则数年,适应海峡两岸同胞解决矛盾纠纷的心理需要。

    3、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尊重海峡两岸同胞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矛盾产生后,解决的路径、方式多种多样,而选择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力。而有了从调解到诉讼所构成的多元化手段,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纠纷,就可以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是公民权利在这一领域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有了这种选择,就会尊重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

    涉两岸的民商事关系特殊又复杂。民商事关系尽管属于私法性质的关系,但两岸的民商事关系离不开两岸关系的大环境,离不开各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这其中包括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以及两岸关系形势和政治敏感性的制约和影响。目前,两岸关系出现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新的关系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但不论什么情况下,‚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决定,解决涉两岸民商事法律纠纷,保护台湾地区当事人民商事权益,应既倚重司法途径,也不忽视行政以及民间途径。

    三、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发挥民间调解优势,构建全方位调解体系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1982年宪法第111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人民调解作了规定:在农村和城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该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刚刚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6日、司法部于2024年9月11日分别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家没有针对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民间调解的专门规定,但是,却规定了行政调解方式。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通过行政调处解决涉两岸民商事纠纷,主要通过各级台办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涉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笔者建议,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逐步形成从基层、行业至政府的全方位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调解体系。完善的途径包括:适当整合各行政主管机关、民间团体的调解资源,设置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归口受理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投诉、调解工作。在基层建立镇(街道)、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与属地台资企业联调机制,主要用来解决台资企业与所在地居民或其他组织间的民商事纠纷;设立涉台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委员会,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由两岸有关民间组织出面,建立两岸联合调解委员会,聘任台商中有威望的人士或台商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作调解员,由纠纷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若干名调解员或由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情况、纠纷类型、特点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建立衔接机制,大力推行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的具有专业专长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仲裁体现‚和为贵‛、‚息事宁人‛及‚以人为本‛的思想,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合。

    仲裁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相比的最大优点在于仲裁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和裁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且一经作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与诉讼相比,仲裁可以回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由专家断案,一裁终局,高效快捷。而仲裁更有调解和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就是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并且仲裁的裁决书在国际性能够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一些仲裁机构,比如汕头、上海、厦门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台籍仲裁员,增强了台商对仲裁机构的可信度。因此仲裁在建构多元化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鉴于调解和仲裁具有相近似的价值目标、社会效果,建立调解和仲裁的衔接机制,能更好地实现‚一调终局‛和‚案结事了‛。笔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实现衔接:一是案件受理衔接。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有关部门受理的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投诉经征询双方意见同意进行调解的,可以促成 他们签订仲裁协议,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立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免除诉讼的管辖权之争。二是和解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这就为调解和仲裁的有机结合找到了契合点。涉两岸纠纷的调解可以以该规定为依据,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引导他们在和解协议中插入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从而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完善诉讼解决机制,提高强制执行力度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当代社会得到确认,就在于司法和诉讼制度的存在。尽管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不可否认的优越性,但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仍然需要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司法协助和诉讼互助,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诉前调解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 口‛,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但是,诉前调解不成功时如何与诉讼衔接这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大陆司法解释却没有回答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做了十分精巧的制度设计。根据该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诉前调解不成功,法院可以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按照该案应适用的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并将调解申请人申请调解之时视为提起诉讼之时。这样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担心诉前调解而延误纠纷解决和增加诉讼成本的顾虑,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也可促使案件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继续做好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工作。能否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直接关系到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法律威信,关系到台商和大陆台胞的实质性利益。大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与仲裁裁決。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规定》,202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专门就大陆地区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条件、范围、期限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台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而台湾虽然于1992年颁布了《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第74条规定首次承认和执行大陆判决书和裁决书,但是其后的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54条规定:‚依本‘条例’第74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之民事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也就是说,在认可程序上大陆作出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要经过台湾海基会的验证,这实际上为当事人在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笔者建议,海峡两岸有关部门在细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制度时,应签订两岸司法合作的综合性协议,其中规定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方面的合作,各自的立法机构也要以此为契机,在法律上为互相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扫清障碍,共同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目标。

    四、结语

    尽管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但是,我们相信,通过衔接司法、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整合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一套能够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的系统化解决体系完全有可能成功创立并发挥其应有效用。参考文献:

    1、黄进、宋连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问题》。

    2、厦门网:《建立涉台民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3、赖文平:《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4、李光庆:《试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制度衔接》。

    5、于飞:《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浅探》。

    6、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7、张海军:《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8、罗怀家:《在汕台仲裁文化交流会上的发言》整理稿

    9、唐亚南、陈海发、冀天福:《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作者: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丽阳)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迎宾路9号四楼 电话:0754-88361849、***

    第五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应有哪些,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

    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泰和、平安泰和的重大举措。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其主体应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通过调研,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7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治保会、调委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以各种各样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我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我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我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我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据统计,全镇从事人民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0岁以下的只有6人,占8%左右。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在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上的创新和建议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我镇在这个方面有成功的做法,综治办成立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心设立在综治办,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配备了专职综治办副主任,对全镇19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了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目前,全镇已成立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顾问所,19个村(居)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建立了网格化管理平台,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大调解格局。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镇桂元水电站与周边村小组发生的矛盾纠纷多是采取多元化联合调处成功。

    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我镇在财政预算中按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了工作经费,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信息预警、绩效考核等层面,建立了奖惩机制,对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要从矛盾纠纷排查抓起,坚持镇每周一排查、村每日一排查,建立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源头预防措施和运行机制,杜绝事后调解和“花钱买平安”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平台的作用,在第一时间里收集、报送信息,达到预警在先,整体联动的效果。

    六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调研人 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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