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乌高新人才〔2024〕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 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局、办,各派驻机构,驻区企业,各园区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高新区党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人才开发基金,旨在鼓励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1
强烈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人才开发基金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新区重点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经贸人才、各行业学科高级专家、国外留学人员和外贸类的其他紧缺人才;
(三)在各行业中具有专项特殊技能和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级技师;
(四)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开发基金的应用对象:
(一)高新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及补贴;
(二)对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的补贴;
(三)对引进人才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及人员的奖励;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奖励与补贴;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人才的培养经费。
第六条 由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的申报由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材料送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申报单位须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单位的申报报告;
(二)双方签定的聘任(用)合同书(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四)本年度的工资表(复印件);
(五)获得的奖励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从事课题或从事专业成果(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基金的初审: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高新区关于吸引、培养、使用人才相关办法中规定条目;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报送材料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的审批程序:
(一)基础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申报享受人才政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享受相关待遇审批表》两份,并提供基础资料的原件及个人档案,基础资料欠缺的申报单位需在限期内补齐;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提出意见上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两委会议;
(三)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两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由财政局统一拨付。
第十条 人才开发基金账户在高新区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单
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人才开发基金每年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局根据高新区财政预算情况和人才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报经两委会研究确定。基金管理办公室向高新区两委会提交人才开发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高新区两委领导。
乌鲁木齐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400份。
第二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24‟4 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139号)以及《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4‟32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高新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三项建设,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规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装备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街道安全生产安监机构建设为着力点,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文书使用。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制定评优奖励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学习宣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规范,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2、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2全完善各行业和各层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检查规范。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4、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24‟43 号)要求,在充实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完善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在健全组织、细化责任,定期检查等方面,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探索创新安全监管的新路子,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采取设立街道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方式,赋予街道对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建筑工程隐患治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4等配套制度规定。按照应对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的要求,对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点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备案工作。以现有公安消防部队为基础,通过整合、重组,大力扶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及城市燃气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科技含量。利用高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建设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系统。
2、加强安全监管装备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安全监管装备配置标准》(新安监局规划字[2024]257号)的种类、数量等要求,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齐配全监督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执法取证设备、办公设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安全监管装备。自 2024 年起,启动安全监管装备建设,用2 年时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管装备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各社区的监管装备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使全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装备面貌得到初步改善,装备保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财政局要具体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装备建设任务。
3、加强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化工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重点对涉及的 15 种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未实现-6形势任务的需要,充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调整配备责任心、事业心强,懂法律、懂专业、会管理、清正廉洁的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业执法检查队伍。
2、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教育力度。定期举办“街道、社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生产专题培训班”。按照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安排,组织区、街道两级安全监管人员参加自治区安监局组织的执法培训,利用 3-4 年的时间,全部轮训一遍。高新区安监局要结合我区实际,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适时组织各安监站、各社区安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作风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法规水平,增强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要认真总结借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
4、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落实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干部特殊岗位津贴。自 2024 年开始,按特岗人员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认真-8当前,着眼长远,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实施步骤,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有效推进“三项建设”工作。
(三)加大投入,创造条件。高新区财政局要将对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投入作为政府安全生产投入的重点,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每年从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在监管执法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在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重点建设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供资金保障。
(四)跟踪督促,严格考核。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大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建立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督导机制,及时推广总结先进经验,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在制定目标管理考核时,要将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从严考核。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三项建设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高新区两委领导。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第三篇: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24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
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3、人才公寓的日常和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办公室以合同形式委托高新区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必须依法与高新区物业公司签订《 租住合同》,入住者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人才公寓所有住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收回其居住资格,该企业和个人今后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入住的人才档次越高,租金越低,直至无偿提供居住。第一年房租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年仍需续租者,须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且第二年的房租在第一年房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年续租。确因特殊原因仍需续租者,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报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批谁后方可续租,且第三年的房租费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第三年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再续租。
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用人单位向人才公寓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职称、学历等有效证件(验证后的原件、复印件), 填写《 申请表》。2、人才公寓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和申请人的情况,按“入住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经管委会办公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4、人才公寓办公室下达入住通知。、企业(单位)接到入住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和入住通知,经人才公寓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到高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后入住。
第五条: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计费原则:、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2、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房改面积为准。、人才公寓的房租,包括了除租用人应自己另外交纳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其性质分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两大类。、专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按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水平的高低来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是: 具有硕士学位者租金为12 元/月.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资格者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资格者租金为8 元/月.平方米。
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正高职人才租金为5 元/月.平方米。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组成员,或者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才,租金为2 元/月.平方米。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免收房租。、管理人才收费标准:
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24 元/月.平方米。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内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12 元/月.平方米。
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以及年纳税总额较高,或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月租金可适当下浮,但最低不得低于8 元/月.平方米。
对于管理人才,其享受租金优惠的依据是根据管委会有关部门审定的该企业上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高新区以前所颁布的人才公寓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黄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黄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人才发展投入,保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及时投入到位并得到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黄字[2024]18号)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项投入,同时接纳社会、个人、海外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预算控制、突出重点、规范节约、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智力的引进,包括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津贴和安家补贴等费用。
(2)新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前沿产业创新团队、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等经费补贴。
(3)按财政供给渠道对各类人才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提升,重点人才进修学习提供奖励补助。
(4)市委、市政府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奖励;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工程工作奖励;特色人才团队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奖励;高层次人才体检、休养考察,以及各类人才慰问经费。
(5)市人才工作重大活动和人才工作项目。
(6)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支出。如人才规划编制、政策资料编印、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举办专家讲座、人才信息库和人才工作网络平台建设、人才区域合作项目实施、人才工作宣传,以及人才(工作)培训班等费用。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各单位根据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工作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提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资助预算申请,并提供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证书、资料,如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书、获奖证明、合同协议等。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等原则,经审核、认定,提出具体资助项目分配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及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各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管理。人才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才办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篇:酉阳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酉阳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4〕13号)和《酉阳自治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酉阳委办发〔2024〕26号)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由各级财政投入及社会各界捐赠而建立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人才项目资金支持;
(三)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四条 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随着全县人才工作的推进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额度。
第五条 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允许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列支研发经费,提高项目建设中人才开发费用比例。
第六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
第七条 社会各界捐赠的人才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对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八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在坚持统筹兼顾全县各支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实施重大人才项目、优秀人才表彰、重大课题研究以及紧缺拔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
(二)注重实效原则。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促进人才开发培养、发挥人才激励导向作用、加快人才载体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升级。
(三)专款专用原则。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跟踪监督原则。严格执行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使用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重大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表彰激励以及关怀保障等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配套实施市级批准的重大人才项目,县级重点人才工程。
(二)资助本县创业孵化、专家院所、人才公寓、研发机构、培训基地、市场服务等重点人才项目建设。
(三)兑现本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
(四)对本县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对本县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
(五)组织实施本县高级专家、拔尖人才、名师名医、老知识分子的关怀慰问,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以及特殊困难人才帮扶等人才关爱活动。
(六)补充本县对外人才交流与协作、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特殊人才引进、重点人才培训、大型人才活动、人才开发课题研究等人才工作经费。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第十条 积极探索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统筹兼顾、额度合理。
(一)对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和县级人才基础平台建设工程按比例确定资助金额;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特殊紧缺人才所需安家补贴、工作津贴另行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人才奖励资金按实施情况据实拨付,原则上集体不超过10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
(四)人才关怀资金按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五)人才工作经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于同时符合多项人才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指导计划。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提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根据每年人才工作重点任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提出资金申请。人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人才工作任务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提出资金申请,包括项目申报书、资金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相关票据证明。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划拨。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对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才项目经费进行审核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划拨。第十五条 汇报使用结果。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2月份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须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取得成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管理,确保资金执行到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财政部门应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匹配不到位、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申报结果不一致的,一经查实将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对违反有关使用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则编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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