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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清风徐来 时间:2024-08-28 00:55:58 下载.docx文档

    XX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响应202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金〔2024〕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和要求,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秩序,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实现藏粮于民、藏富于民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开办险种和规模

    (一)我县开办的险种总规模,按X财金〔2024〕XX号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在省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为标准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二)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24年我县开设的险种和规模如下:

    1.水稻大灾险

    69.67万亩(含早、中、晚三季)

    2.育肥猪养殖险

    30万头

    3.生猪价格指数险

    5万头

    4.肉鸡保险

    100万羽

    5.公益林种植险

    78万亩

    6.商品林种植险

    5万亩

    7.水稻制种险

    3.59万亩

    8.油菜保险

    24.1万亩

    9.玉米保险

    3万亩

    10.能繁母猪养殖险

    3万头

    四、承保机构确认

    (一)在综合考虑各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能力、承保历史,特别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保险承保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1.分类承保。对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三个大类品种确定承保机构。

    2.违规退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纪检、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在原区域内的承保资格。

    (二)2024年我县农业保险承保险种和机构如下:

    1.水稻大灾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XX);

    2.育肥猪养殖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3.生猪价格指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4.肉鸡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5.公益林种植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6.商品林种植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7.水稻制种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8.油菜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9.玉米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10.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

    五、保险责任、赔款支付和保费补贴比例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理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农户,保费补贴按财政部要求,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进行相应配套。

    (一)水稻大灾保险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鼠害等造成保险水稻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分散农户500元、规模经营户800元。

    保险费率:5%,每季每亩保险费分散农户25元、规模经营户40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7.5%,省财政补贴32.5%,农户承担20%。

    (二)育肥猪养殖保险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等重大疾病造成的育肥猪死亡,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头500元。

    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30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0%,市、县财政补贴20%,养殖户负担20%,原则上限年出栏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三)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约定的理赔周期内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头1200元。

    保险费率:4%,每头保险费48元。

    保险补贴: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70%。

    (四)肉鸡保险

    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雷电、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沙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禽霍乱、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球虫病、鸡痘、禽流感、禽副伤寒、强制免疫副反应、鸡慢性呼吸道病、鸡大肠杆菌、鸡白痢、高传染性疫病,以及政府强制性扑杀造成的死亡,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羽12元。

    保险费率:5%,每羽保险费0.6元。

    保险补贴: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30%,养殖户负担50%。

    (五)公益林种植保险

    保险责任:因火灾、洪水、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损失程度达到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的,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额:每亩500元。

    保险费率:3‰,每亩保险费1.5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20%。

    (六)商品林种植保险

    保险责任:因火灾、洪水、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损失程度达到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的,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500元。

    保险费率:3‰,每亩保险费1.5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农户负担45%。

    (七)水稻制种保险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等造成制种减产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1500元

    保险费率:10%,每亩保险费150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农户负担25%。

    (八)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150元。

    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9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负担25%。

    (九)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亩300元。

    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18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农户负担25%。

    (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保险责任: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母猪死亡,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60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户负担20%。

    六、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将投保户(含分散种养殖户、规模经营合作社、组织等)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中央、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由县财政按各承保公司实际承保签单进度拨付到承办公司。

    七、工作经费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各乡镇等单位协助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严格按照XX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标准提取支付,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好职责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林业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气象局及各承保公司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镇(街道)要扎实推进标准化镇(街道)农业保险工作站(简称农保站)和协保员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各镇(街道)农保站和协保员要切实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签单、查勘、定损、理赔、公示等工作,促进农业保险依法合规,全面提升“三农”服务水平。

    (二)加强宣传,树立正确导向

    一是抓好日常宣传,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编印挂图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抓好集中宣传。根据当年农业灾害实际情况,开展有力度、有广度的专题报道,提高农民防灾意识,让更多农户自愿参保。

    (三)加强落实,规范展业承保

    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殖大户、公司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要切实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四)加强核查,规范保险理赔

    各级各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财政补贴“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同时要加强理赔支付监管,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五)健全机制,严格纪律

    各承保公司要按上级要求,建立各自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在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及时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按季度及时报送基本数据统计快报,并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各镇(街道)申报的理赔材料,承保公司要逐一到户抽查核实,对假报、虚报扩大出险面积和损失程度的,一律拒赔、扣减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并追究协保员责任。出现群体上访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宣传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推广新险种不积极,甚至造成投诉、上访事件的承保公司、镇(街道)农保站和协保员给予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农业保险规模和协保员资格。

    九、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制度。各承办保险公司要健全服务机构,充实服务力量,完善服务方式,要定期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汇报;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反响的收集,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做阶段性检视和评价,强化监督和考核,督促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和保费规模相匹配。对考核不达标,尤其是损害农户利益的保险机构要实行零容忍,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直至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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