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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旷神怡 时间:2024-08-28 04:12:3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于2024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监督检查、附则7章47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9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急预案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

    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必要的应急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

    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相关意见和支持。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并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

    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加强监测。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八)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运力

    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

    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编辑本段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

    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危险源监测情况;

    (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1]

    第二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涉及交通运输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四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应对超越管辖区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经营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恢复与重建、应急保障、培训与演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发布,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发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和同级政府相关预案保持衔接。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调拨、配送、维护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规划辖区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体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应急装备,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应急物资和运力储备、装备配备实行逐级报备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上级报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统筹规划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应急队伍,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鼓励和接受志愿者参与。

    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应当建立与其它专业应急队伍的联合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为所属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制订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加大对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新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的推广力度,依靠科技提高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编制应急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应急基地建设、装备配备、物资储备等项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编列应急资金预算,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专项资金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和演练以及日常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趋势分析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源管理工作,对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事故高发点加强监测。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内容、时限、要素、格式报送程序、处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获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会商,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预警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发布。

    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影响范围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应包括:事件可能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延续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醒社会公众应采取的规避措施等。第三十六条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三)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通过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疏运转移车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六)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安全保护和保卫;

    (八)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对预警信息随时调整直至解除,并相应调整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处置措施与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

    (二)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三)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

    (四)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联合开展应急处置;

    (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动员和自救互救;

    (七)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九)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

    (四)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五)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大规模的旅客滞留、物资短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活动终止;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终止,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评估内容应包括处置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设备、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补偿。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组织对受损交通基础设施进行重建,或清理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和通报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检查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建立、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风险源监测、信息管理和报送情况、应急培训及演练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并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效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在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理权限规定

    深圳市有限公司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理权限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或者是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司利益侵害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等气象灾害。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三)公司利益侵害。

    主要指公司经济财物被盗窃、抢劫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指包括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授权、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各类突发事件授权部门及其职责。

    (一)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办主任、办公室主任,专职律师、财务部经理。

    (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方法。

    (2)贯彻落实公司涉及的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3)审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监督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4)督促各片区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协调危机处置。

    (6)组织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协调。

    第五条

    各片区主任、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片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培训和演练。

    (二)负责各片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配合应急领导小组一起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六条

    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审核应急管理的经费支付,提供资金投入保障。

    (二)法律事务:负责应急管理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咨询、评估等。

    (三)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安排、调备,统筹组织员工支持等。

    (四)总经办:统筹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员工培训。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权限

    费用金额权限:

    1、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时,无需经过应急管理小组讨论,可以授权,各片区主任无限制金额的权限处理。如遇强台风发生引发某个事故,必须立即处理的事件。但在处理过程中需电话汇报领导小组成员知悉,事后需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2、对公司利益侵害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理,如客户退押金,客户损坏公司财物的赔偿;以及中介费用纠纷等其他形式的突发事件,可以授权片区主任5000元(含)内全权处理。5000-20000元以内的需要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处理。2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董事长授权处理。

    第八条

    处理原则和要求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片区要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建立健全与所在片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沟通机制。

    信息报告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学会判断事态的分析能力和辨别力,不得夸大事实,也不得息事宁人的态度。

    要求:实事求是,各片区主任能处理的,要当机立断,不得拖泥带水。

    (二)各片区发生的日常工作事件,在公司各项规定操作规程可以正常处理的,不在此次授权范围内。

    片区主任不得以突发件处理为由进行违规操作,否则,一律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罚。

    第九条

    其他特殊事件处理

    有涉及不在上述类别突发事件的处理,所在片区主任可以另行直接向公司董事长电话请示后处理。

    以上规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港口安全主要负责人新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题目

    一是非题

    1.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终止与善后等活动,不适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错

    3.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在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

    4.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

    5.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错

    6.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对

    7.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错

    8.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突发值班设施和人员。对

    9.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对

    10.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对

    11.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检查程序的内容。错

    12.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

    13.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本人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错

    14.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对

    15.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应急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错

    16.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应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对

    17.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 18.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对

    19.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对

    20.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不可以用于应急宣传。错

    二、选择题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C)事件引起的危害.A突然

    B特定

    C突发

    D特大

    2.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应对活动应当建立(B)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A分类

    B分级

    C分别

    D分责

    3.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应对活动应当建立分级负责、(A)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A分类

    B分级

    C分别

    D分责

    4.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D)管理原则.A区域

    B区划

    C地域

    D属地

    5.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必要的应急(A)关系。A合作

    B 协作

    C配合D协调

    6.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B)状态。

    A待命

    B 正常使用

    C储存

    D合格

    7.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动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报所在地(C)备案。

    A人民政府

    B安全主管部门

    C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企业主管部门

    8.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A)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A鼓励

    B 要求

    C 动员

    D商量

    9.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主为其购买(D)保险。

    A职业病

    B财产

    C大病

    D人身意外伤害

    10.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A)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A定期

    B 不定期

    C每年

    D每月 11.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B)机制,及时获得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A共有

    B共享

    C 传递

    D保密

    12.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C)监控与管理。

    A 危险点

    B风险点

    C危险源

    D风险源

    13.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应急(C)通信系统。

    A报告

    B检查

    C指挥

    D 监督

    14.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B)制度。

    A事件报告人

    B新闻发言人

    C政府发言人

    D 信息发布人 15.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A)。

    A警示标志

    B 警戒线

    C 禁入区

    D 警告牌

    16.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B)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A定期

    B 日常

    C经常

    D阶段性

    17.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A)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A征用

    B借用

    C使用

    D调用

    18.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C)。A赔偿

    B说明

    C 补偿

    D证明

    19.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B)。

    A协调和指导

    B指导和监督

    C 管理和配合 D审核和检查 20.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C)。A回顾

    B总结

    C评估

    D检查

    第五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的机电类产品。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故障,导致电梯困人等现象的发生,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明确规定:电梯困人二小时以上属于一般事故,因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范工作,减少电梯使用故障率,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在做好内部管理过程中,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各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

    1、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2、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

    3、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5、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6、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7、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8、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9、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10、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及停用、过户、变更、启用等相关手续;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4、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二、电梯(有机房、含蜗轮蜗杆、永磁同步主机)停电解困应急救援基本步骤及要点:

    (一)接警处理

    1.在接到困人报修电话时,初步了解困人情况和电梯轿厢停靠的层站,并设法安慰被困乘客。

    2.救援人员(至少两人)赶到现场,在指定地方拿取电梯机房门钥匙和妨碍进入机房的其他

    门钥匙以及救援用的三角钥匙。

    (二)判断轿厢位置

    1.救援人员在1楼将厅门打开,根据对重位置或轿厢位置判断电梯在哪一楼层。

    2.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电梯机房,用对讲通知轿厢内被困乘客不要惊慌,救援人员正在施救,不要靠近轿门,电梯移动时不要惊慌,不要强行撬门,等平层后将实现开门救助。

    3.切断主电源,在电源装置处挂告示牌。

    4.查看机房内曳引钢丝绳上楼层标志是否和平层标志一致,如一致则判断电梯停靠的楼层,不需要盘车直接前往指定楼层实施救援;如不一致则需手动至平层区。

    钢丝绳标志查看方法:站在盘车位置以面向曳引钢丝绳从右边开始排序,1、2、3依次排序。按照8421码的编码规则确定电梯的楼层数(8421码的编码原则是第一位是

    1、第二位是

    2、第三位是

    4、第四位是

    8、第五位是16)。确定楼层数时只要按每位代表的数值相加得到数量就是楼层数。例如:如果只有第一根涂有油漆由于第一位表示1则表示电梯在1F;只有第二根涂有油漆,第二位表示是2则表示电梯在2F;第一根和第二根都涂有标志则是1+2=3F;第一根和第三根则是1+4=5F;第一、二、三根都有标志则1+2+4=7F依此计算。

    (三)手动盘车平层

    1.一个人拆除电动机尾轴罩盖,安上旋柄(盘车手轮)并用手握住盘车手轮另一个人把手动杠杆插入制动器安装板的矩形孔打开制动器。

    2、两人配合,在制动器打开之后,盘车人员按照省力原则盘动手轮,使电梯轿厢移动。

    3、判断曳引钢丝绳的标志和平层标志水平来判断电梯是否已经平层(注意读出轿厢所在楼层)

    4、盘车结束后,将盘车旋柄(盘车手轮)取下,放致规定位置。

    5、通过看钢丝绳的标志确认电梯轿厢位置,救援人员离开机房时注意关好机房门并挂告示牌。

    (四)开门救援

    1、救援人员前往轿厢所处楼层,到达后在厅门外向被困人员喊话,以确认轿厢已到达该层,并再次告戒被困人员,不要将身体靠在轿门上。

    2、正确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开启厅门前,先确认厅门口地面是否平整清洁,防止打滑摔倒,注意身体保持站稳,不要向前倾。使用三角钥匙时,必须严格按照“一慢、二看、三操作”(“一慢”用三角钥匙开门时动作必须缓慢,开启的宽度不能太大,以10公分左右为准;“二看”查看轿厢是否停在本层;“三操作”当明确轿厢在本层时方可全部开启厅门,在使用三角钥匙时用力必须均匀,不得用力过猛,防止将厅门三角锁损坏)。

    3、协助乘客离开轿厢,当人员全部离开后,关闭轿门和厅门。

    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从乘客被困到成功救出全部被困乘客应控制在2小时内。

    (五)后续处理

    1、做好相关过程记录。

    2、通知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电梯。

    三、电梯(无机房)停电解困应急救援基本步骤及要点:

    (一)接警处理

    1、在接到困人报修电话时,初步了解困人情况和电梯轿厢停靠的层站,并设法安慰被困乘客。

    2、救援人员(至少两人)赶到现场,在指定地方拿取电梯控制柜钥匙以及救援专用三角钥匙。

    (二)初步判断轿厢位置,救援人员首先在1楼将层门打开根据对重位置或轿厢位置判断电梯在哪一层。

    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电梯适当楼层,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观察轿厢是否在此位置,如不在此位置则慢慢打开厅门,观察轿厢所处位置。根据目测,初步判断电梯轿厢所处楼层及位置(注意报出轿厢所在位置)。

    开启厅门,开启厅门前,先确认厅门口地面是否平整清洁,防止打滑摔倒,注意身体保持站稳,不要向前倾。使用三角钥匙时,必须严格按照“一慢、二看、三操作”(“一慢”用三角钥匙开门时动作必须缓慢,开启的宽度不能太大,以10公分左右为准;“二看”轿厢是否停在本层;“三操作”当明确轿厢在本层时方可全部开启厅门,在使用三角钥匙时用力必须均匀,不得用力过猛,防止将厅门三角锁损坏)。

    (三)判断轿厢位置

    1、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电梯控制柜楼层,打开控制柜,用对讲通知轿厢内被困乘客不要惊慌,救援人员施救不要靠近轿门,电梯移动时不要惊慌,不要强行撬门,等平层后将实现开门救助。

    2、切断电梯主电源,上电源锁并挂告示牌。

    3、根据电梯控制柜内门区绿色指示灯,判断电梯是否平层。若指示灯亮,说明电梯已平层;若指示灯未亮,则需要手动平层。

    (四)手动平层操作

    1、使用抱闸释放手柄打开抱闸。注意间接松闸,尽量减少冲击使轿厢保持平稳,避免轿内乘客惊慌,观察电梯轿厢是否移动。

    2、注意门区绿色指示灯亮时,表示轿厢已平层。

    3、电梯平层后,确认松闸扳手复位且电梯轿厢可靠停止(注意报出轿厢所在搂层)。

    4、用对讲通知轿厢内被困乘客马上将开门营救,锁闭控制柜;两人离开并挂告示牌。

    (五)开门救援

    1、救援人员前往轿厢所处楼层,到达后在厅门外向被困人员喊话,以确认轿厢已到达该层,并再次告戒被困人员,不要将身体靠在轿门上。

    2、正确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开启厅门前,先确认厅门口地面是否平整清洁,防止打滑摔倒,注意身体保持平稳,不要向前倾。

    使用三角钥匙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操作”。

    3.协助乘客离开轿厢,当人员全部离开后,关闭轿门和厅门。

    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要求,从乘客被困到成功救出全部被困乘客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六)后续处理

    1.做好相关过程记录。

    2.通知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电梯。

    四、电梯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突然停电时电梯的处理方法;

    1)迅速检查电梯中是否有人;

    2)如果困人,迅速启动《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程序》;

    3)在完成检查或救人后,要在电梯厅门口设置告示牌;

    4)在电梯厅门口布置人员,协助乘客处理有关事宜。

    2、电梯突然停止时的处理方法

    1)通知电梯维修人员。

    2)迅速检查电梯中是否困人。

    3)如果困人,迅速启动《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程序》。

    4)在完成检查或救人后,在电梯厅门门口布置人员,协助乘客处理有关事宜。

    3、电梯进水的处理方法(分两种情况)

    3.1电梯已经进水,且停在某层不动

    1)迅速检查电梯是否困人,同时通知维修人员;

    2)如果困人,迅速启动《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程序》;

    3)到机房关闭电源;

    4)将电梯通过手动的方式盘到比进水层高的地方;

    5)阻止水继续进去电梯,清洁厅门口的积水;

    分配;6)在电梯厅门口设置告示牌,等待修理;

    7)在电梯厅门口布置人员,协助乘客处理有关事宜。

    3.2电梯刚进水,还能运行

    1)迅速将电梯开至电梯使用最高层楼,并关掉急停开关;

    2)到机房切断电源,通知维修人员;

    3)阻止水继续进入电梯,切断水源;

    4)在电梯厅门口设置告示牌,等待维修人员检查或修理;

    5)在电梯厅门门口布置人员,协助乘客处理有关事宜。

    4、台风机械、暴雨季节电梯的管理

    1)检查楼梯口所有的窗户是否完好、关闭;

    2)将多余的电梯开到顶层,停止使用,并关闭电源;

    3)检查机房门窗及顶层,是否渗水,如果有的话,要迅速同志房屋维修人员;

    4)如果只有一台电梯的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巡逻次数,如果发现有某处地方渗水,会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要将此电梯停止使用,并关闭电源。

    5、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管理

    1)按下1F电梯厅门口的消防按纽,电梯会自动停到1F,打开门并停止使用。

    2)如果发现电梯消防按纽失灵时,用钥匙将1F的电梯电源锁从ON的位置到OFF位置,电梯也会自动停到1F,打开操纵箱盖,按下“停止”的按纽。

    3)告戒乘客,火灾放生时不要使用电梯。

    6、地震情况下的电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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