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最终版]
第一篇: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最终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24〕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4〕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4〕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
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第十二条“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第二十三条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
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五条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市级统筹区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有16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参保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标
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4‟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4‟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一档: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市级统筹区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有16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参保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问题解答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问题解答
【问题一】在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户居民可区分为哪几种类型?分别可以参加哪些社会养老保险?
答: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市级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4〕182号),我市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分三类人群,分别适用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类:2024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类:198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安置并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重庆市202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选择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类: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重庆市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问题二】转户居民根据自身不同情况,选择参加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各有什么优点?
答: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三种制度可以选择: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选择第一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24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可随单位参保的或年龄较小、能够缴足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今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选择第二种制度参保,即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老年人员、“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建议选择这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选择第三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点是缴费标准低,60岁以下的年缴费标准为100、200、400、600、900元五个档次。60岁以上的不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最低80元的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若选择缴费,最高可领取190元/月的养老金。若转户居民没有条件按照第一、第二种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可选择按这个办法参保。
【问题三】转户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承担多少?
答:转户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按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每月最低缴费309元)。
【问题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户居民,何时开始领取养老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延迟缴费直至15年时,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问题五】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以及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承担多少?
答:
(一)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以2024年7月31日为时点,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以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为时点,按各年龄段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
1.老年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中青年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24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二)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按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的规定,按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缴纳。
【问题六】已被征(占)地的应转未转失地农民参保并完清缴费后,何时开始领取养老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征(占)地应转未转失地农民中,在2024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从2024年8月1日起,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以下简称“对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目前最低标准为500元/月。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70岁以上的,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2024元丧葬费+15个月本人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救济金)。
在2024年7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起:未接续参保缴费的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接续参保不足5年的,在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基础上,每缴费1个月增发最低待遇标准的1%;接续参保超过5年(含5年)的,原一次性缴费计算为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保年限合并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在2024年7月31日前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接续参保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问题七】成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并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并完清缴费后,何时开始领取养老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从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从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起,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目前最低标准为500元/月。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70岁以上的,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2024元丧葬费+15个月本人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救济金)。
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起:未接续参保缴费的,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接续参保不足5年的,在按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基础上,每缴费1个月增发最低待遇标准的1%;接续参保超过5年(含5年)的,原一次性缴费计算为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保年限合并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接续参保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养老待遇。
【问题八】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办理,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问题九】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问题十】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后还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吗?其个人缴费怎么处理?老年人员待遇怎么享受?
答: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其规定执行。
老年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养老待遇。若转户后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待遇的同时,停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十一】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承担多少?
答: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缴9%(近两年降为7%),个人缴2%,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保,设两个档次,分别按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或11%(近两年降为9%)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按202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965元测算,每月需缴费129元或284元(近两年降两个点为232元)。
【问题十二】如果单位不为转户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甚至要因此而辞退转户职工,该怎么办?
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单位不为转户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甚至要因此而辞退转户职工,转户职工可依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人力社保部门将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转户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因转户而辞退职工的,将从重处罚,切实维护转户职工的合法权益。
区委法建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
宣
第四篇: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24〕202号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渝办发〔2024〕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4〕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4〕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24〕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市级统筹区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有16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参保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颁布日期:2024-7-25 执行日期:2024-8-1
第五篇: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24〕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
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公安户口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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