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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方人大助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中情人 时间:2024-06-14 00:53:0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地方人大助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助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王世智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一项跨世纪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首要职责。笔者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发挥依法治国的职能作用中,应依法行使好“四项职权”。

    一、依法行使保证权,充分发挥保证职能作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法”的遵守和执行,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和权利,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责任和义务,应做到“三个必须”:

    一是人大代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各级人大代表应按照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既要当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带头人,还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当好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员。

    二是地方人大必须加强普法监督。普法是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先决条件,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议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普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促使通过深入普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备案文件必须加强依法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赋予的履行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之责。对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

    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等不适当的情形,及时予以撤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和执行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使决定权,充分发挥决策推动作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要把握“四项原则”:

    一要把握合法性原则。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要把握全局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根本、长远的问题,着眼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要把握群众性原则。要遵照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该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

    四是把握可行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做到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备本地特色,三、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真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做到“三到位”:

    一要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监督到位。“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

    权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审查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报告,还要敢于和善于通过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职权加强对被任人员的监督。

    二要对依法审查决议的计划预算跟踪监督到位。人大对政府计划、预算的监督是一种全过程的监督,不仅要做到切实审批,更要监督其认真贯彻执行。应建立审查计划、预算的修正案制度,做好对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批工作;适时听取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支持审计机关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规定财政超收部分资金使用方向,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三要将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通过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真正把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充分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关键是人,否则,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大常委会行使干部任免权应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保证。要提高对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的认识。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是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党管干部原则更好的贯彻落实。通过这种形式,使干部明确自己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既要对党负责,也要对人民负责。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和党委推荐干部,都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

    二是坚持依法任免的原则。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要不断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凡提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一律

    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把法律考试成绩作为任免的条件要求之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初审制度。先由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提请任免的理由、手续、材料等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拟任的岗位职务是否相称等进行把关,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三是坚持任后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任免干部,同时还要对被任命干部进行履职考核,将已任命的干部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一是通过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调查了解专题报告等形式,考核其所任职的工作表现。二是通过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开展,了解有关干部的表现。三是通过述职评议和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了解被任干部工作实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依法,对确实不称职的,要及时免职或罢免。总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胆、果断的行使保证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第二篇: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张祥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今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至此,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件,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制根基,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新的起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了广泛宣传,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和司法工作不断依法得到规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已经成为全社会对行政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等现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各种利益交织下,为自身或者为某个集团利益代言,对重大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是遮掩,而不是公开;对拆迁首先想到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是生命价值;对水电等生活必需品,首先想到的是利益,而不是民生疾苦;对项目建设首先想到的是政绩,而不是人民安全。一些司法机关枉法裁决,随意执法,草菅人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立法的本质和意义。在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新形势下,坚持有法必依,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生命力。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要求做到的是,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还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

    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要懂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国家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挥监督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责无旁贷。一要发挥人大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不仅要对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统筹作出决议决定,更要主动组织参与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努力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二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要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并从中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以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三要加强对行政和司法工作的监督。要从完善监督机制入手,不断强化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式、狠抓跟踪督办,努力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进行工作评议、推进代表书面意见和议案办理、组织视察检查等各种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要通过组织代表对“两院”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旁听庭审、任命人民陪审员、定期与“两院”联合召开涉法信访工作会议等形式,促进“两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两院”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通过对信访案事件的依法处理,纠正违法,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大要忠实履职尽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当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思考心得体会发言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思考心得体会发言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第一,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四,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五,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四篇:地方人大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确立了和谐共存的基本制度框架。作为地方人大,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从而进一步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基础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

    员,他们个人的素质对人大常委会作用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首先,要把学习放在突出位置。要系统深入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理解,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真正做到“情系群众,权为民用”。要不断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地方人大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切实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工作,改进审议方式方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提高落实效果,切实把地方人大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到位。

    再次,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改革和完善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定重大事项,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完善会议制度十分重要。如改进常委会会前专题调研制度、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等。二是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要把对人大信访件的处理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每年都要对全部来信来访件进行分类,对数量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信访件,常委会要将其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等等,切实把问题解决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是关键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依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要从实际出发,善于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督促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查和指导“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法律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是前提

    一是改善代表结构。要充分认识目前许多地方官员代表、企业代表在代表结构中占的比例较大带来的弊端,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使人大代表更具广泛性。二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于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尚未形成,选民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相当有限,有些选民对自身选举权利的认识不够,选举的热情还不是很高,有些代表当选后履职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水平。三是建立代表履职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代表考核制度、代表履职保障制度等,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名誉代表”、“哑巴代表”的问题。

    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是手段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促进

    政府和司法部门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一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长期有效。二要改变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的现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

    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审议发言要防止避轻就重,搞一团和气,要指出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实效。三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职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刚性监督职权。监督法对这些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人大监督的震慑力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对社会反映十分强烈、比较重大的问题,依法启动相关的刚性监督程序。

    为了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在实施监督权时,要注意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法治社会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要督促政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与正义。适时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推进审判、检察职能改革,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二是要围绕建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对人民群众负责。要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围绕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三是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能源过度开发,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失去平衡,是当前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全背离。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方式,促进政府向着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轨道上前进。

    五、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一是要深化党委自身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而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是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思想政治工作和向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现的。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把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且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以说,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体现党的领导的过程。

    二是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同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凡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都应作为建议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凡是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干部,都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或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通报党委人事安排意见和人选情况。同时要尊重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

    三是要切实为人大机关解决实际问题。党委在工作中,要从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有利于增进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出发,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重视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诸如机关办公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交通工具、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问题,以调动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转,创造人大工作的良好条件。要优化人大机关干部结构。党委及组织部门要从地方政权建设的全局考虑,加强对人大干部的培养、考察和使用,努力推进人大干部和党政部门干部的双向交流和合理流动。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标准,选派年富力强的干部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同时把人大常委会机关熟悉法律和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干部交流到党委和“一府两院”工作,以增强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要把领导和支持统一起来,在不影响人大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让人大常委会领导承担一些经济工作和任务,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工作的积极性,做到齐抓共管,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

    第五篇:加强地方人大效能建设的思考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一方面,人们明显地感到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人们又感到,人大工作的实际状况同法律规定的地位、职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有时还停留在“党委挥挥手,人大举举手”和履行法定“橡

    皮图章”的状况。

    要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就必须强化人大效能建设。要强化人大效能建设,更好地为人大履职服务,仅仅从个别规章制度出发,从反复强调人员素质出发,从一味强化法制意识出发,等等,恐怕是不够的,还应从人大的体制机制上去分析,去挖掘,去探索,以期找到能强化人大效能的深层次的原因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粗浅看法,仅供理论研究时参考。

    一、影响人大效能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

    (一)职权的原则性。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因诸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行使职权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尚不全面、不规范,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如地方人大虽拥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如何界定重大事项,如何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定权的关系如何理顺,恐怕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由于法律的原则性,不便于具体操作,且考虑到可能与地方党委的领导权、决定权有所重叠,地方人大往往空置或忌讳行使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有规定的,没有党委强有力的领导,人大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自我束缚的问题。如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即使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很少采用,因为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人事”问题,而党委管干部、管人事,人大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没有党委的支持,难免“底气不足”。

    (二)认识的模糊性。虽然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权力和职责规定的很明确,比如“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宣传,已使全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大工作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由于人大的职能没有发挥到位,社会上的很多认识恐怕还是片面的、模糊的,很多人依然不自觉地认为人大是“二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人大机关往往被视作安排即将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的地方,这恐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表面上看,这是认识问题,实际来看,恐怕也是一个体制问题。加上人大工作的特殊性,没有“硬指标、硬任务”,使有的同志觉得,都“最后一站”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乏真正想把事情干好的热情,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还不适应随着时代发展对人大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没有把人大工作真正当成一项新的事业来做的创新精神。

    (三)队伍结构的不合理性和相对固态性。从人大干部构成看,许多同志都是从党委或政府过到人大,一般任一届就到龄,年龄偏大,或多或少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思想上有惰性,即使葆有工作热情,往往才刚熟悉工作,却又要离开岗位了,不仅影响了地方人大工作的生气、活力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人大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知识结构上,比如由于法律专业人才的缺乏,一些工作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主要表现在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不力,甚至无从着手,如在审议两院的工作时受法律水平的局限,有的发言少,有的发言也只是说一些不痛不痒的无关紧要的话,甚至说外行话。“干部一到人大就等于到了终点站”,这个观点在人大干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即使一些年轻的干部也是如此,到人大工作后,就很难再交流出去,这几乎成了人大干部工作的一个“顽症”。长期以来,许多地方人大干部对外交流问题总是说得多、做得少,处于绯徊不前的局面,致使人大机关一些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年轻干部得不到交流,而其他机关的年富力强的干部也不愿意交流到人大工作,造成人大干部“年年岁岁花相似”的不正常现象。

    (四)待遇的不均衡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虽同属于地方“四套班子”,但在政治、经济待遇上,后两套班子有时会处于弱势,这个观点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代表性。以致有些同志认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实际上是有职无权,政治、经济待遇远比不上同级的党委、政府。硬件建设也跟不上,和同级党委、政府比,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公务车辆配备、信息建设等办公条件的改善上还相对落后。

    二、加强和深化人大效能建设的建议和思考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履职行为,增强职权规则的可操作性。如经过十年磨一剑,全国人大的“立法法”、“监督法”已经出台,这无疑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为地方人大有效地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法制保障。但立法法、监督法毕竟是涵盖全国的大法,其中的条款依然比较原则。关键的问

    题是,各地人大及其机关如何根据这些大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在不违反大法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操作规则。如今年上半年,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海口的实际,制定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

    查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办法》,这对于细化监督职权规则,增强监督实效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应该强调的是,在依法制定合法、科学、完备、具体的职权规则时,由于“党领导人们制定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地方人大应事前充分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争取党委的支持,避免偏离“党的意图”。尤其是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与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要处理好,既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坚持依法治国和发扬人民民主的原则,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建议党委在重要的人事任免问题上,应更加重视人大的意见,事前多征求人大的看法,把党组织的意图说清道明,才能尽量避免在人大任免和决定干部时与党委的意图相左情况的发生。

    (二)要坚决克服“二线思想”,用创新精神开展人大工作。彭真同志曾经说过:人大既不是“火线”,也不是“二线”。特别是随着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制越健全,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将越加凸显。我们看到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的人大,就发挥了十分出色的作用,赢得了社会的肯定。人大工作不仅任重,而且道远,它既是地方民主法律建设的前台“第一线”,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前台“第一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大工作者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一线”工作与“二线”精神状况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走上“前台”,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倾听人民的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认真严格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饱满的政治热情,以创新的工作精神,投入到人大的工作中去,做到“先有为,后有位”。

    (三)要优化队伍结构,加强干部交流,增强人大的活力和战斗力。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结构体系,“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结构。一方面,不应仅把人大作为安排“二线”干部的地方,要争取把一些年轻有为、知识结构合理、精力充沛、敢闯敢干的干部交流到人大,增强人大的活力和战斗力,做到能“流进来”;另一方面,应更加注重人大干部的选拨、培养、交流和使用,切实把它摆在党委“人事”的一盘棋上,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大干部使用机制,做到能“流出去”。在这方面,各地人大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上海,由于人大干部懂法律、民主法制意识强,有的区采取要当局长先到人大工作的做法,锻炼成长后才任局长。这方面,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积极争取下,在海口市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一些年轻有为、法律根底扎实、想做事能做事、群众基础好的干部,被交流到“公检法”或政府职能局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人大干部的流动性有了明显改观。

    (四)要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按政策和惯例落实干部待遇。我们常说,干革命、搞建设,“要靠感情留人,要靠事业留人,要靠待遇留人”,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干部也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生力军。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人大干部在政治上给予同样的关心,在经济上给予同样的照顾,避免他们产生“失落感”和“不平衡”,感觉“低人一等”,挫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即便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车辆配备、信息建设等硬件建设上,也应尽量参照同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标准,尽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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