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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税金论文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青苔石径 时间:2024-06-24 21:51:2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出租税金论文

    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碰到的一个项目,也是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这里试着就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税金作一探讨。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4〕474号):“

    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四、出租时的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这时候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的收入,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来走,按时应当按照租赁业的税目来走。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4]83号)“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由于是一次性收款,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6号)“

    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可以按照会计方面的规定,分期纳税。但由于所得税方面的要求,以及实务中的处理习惯,还是建议在收到与收款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营业税,以避免麻烦。

    五、出租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七、房产税

    2024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2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24]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由于开发公司是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大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生转租,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收入按12%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行确认。

    八、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由于转租人防工程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篇: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及其账务处理

    应交税金明细科目

    2171_应交税金

    217101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

    21710101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金

    21710102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已交税金

    21710103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转出未交税金

    21710105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销项税金

    21710107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额转出

    21710109_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转出多交增值税

    217102_应交税金_未交增值税

    217106_应交税金_应交所得税

    217107_应交税金_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_应交税金_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_应交税金_应交房产税

    217110_应交税金_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11_应交税金_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12_应交税金_应交个人所得税

    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应直接记入汽车成本,一般来说契税应该记入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成本中。

    (一)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三篇:造纸业税金浅析

    造纸业涉税问题浅析

    造纸是指用纸浆或其它原料(如矿渣棉、云母等)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其它设备成型或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活动。

    一、行业特点

    造纸行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生产状况与工人技能和机械化水平有很大关系。

    行业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料是麦草、龙须草、浆板、烧碱,主要辅料有乙氯、AQ等,主要动力为电能,主要燃料为原煤。

    原材料的抵扣凭证多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多。

    二、采购环节

    原料结构以木浆、草浆为主,需大量的木材、木片、收购麦草、棉杆及废纸;进口废纸、木片。这个环节大量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容易出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象,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在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上。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中唯一一种由纳税人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的发票,具有票面种类多、项目不一,使用范围广、填开金额大、抵扣税额大等诸多特点。近年来,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未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特别是近年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偷税、出口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货物或者出口货物进行偷税、骗税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管理、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已成为目前增值税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办法:一是严格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审查,抬高“门槛”把好关。对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逐户进行事前审查,除对资格审查外,还应系统检查全年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发现虚开问题的,一律取消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资格,确保从源头上监控好。二是制订配套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控,确保管住管好。制订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定期缴销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以便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巡查,对大宗单项收购业务由税源管理责任人随时查验,并同时检查库存有无突变,通过账实核对,以防库存材料“就地循环”,其他收购业务定期查验;企业收购业务必须遵循现金支付管理制度,超过支付限额1000元的一律采用银行转帐,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企业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完善收购发票开具项目设置,把销货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号)放到突出位置,必要时,对长期供货的销货人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申报时,当月有收购业务的,必须持有税源

    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当期查验报告;5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税源管理责任人必须进行现场查验;严格区分流动小商小贩和购销批发商的划分界限,对农副产品购销商贩一旦定性,随时纳入税收管理,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收购企业,凡是从批发商贩手中购进的,一律不得自行开票自行抵扣税款,而应从销售方取得普通发票,按照价税分流原则计算抵扣税款。三是实行内部制约法。即对收购单位完善内部传递手续,建立约束机制。在调研工作中,发现凡是建立健全了各项手续传递制度的单位,从收购到开票、结算整个过程是由多个岗位操作的,其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和监督,不易出现大的漏洞。四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促进长效机制建立。在税务稽查中,应重点核查收购环节的真实性;其次是收购材料的损失及进项税额的转出情况;第三是对上游供货的规模较大的商贩进行追踪稽查,弄清到底是供货人偷税,还是企业虚开;第四是测算原定消耗定额和正常损耗率是否符合实际,对不符合实际的,应及时予以调整。通过税务稽查,逐步形成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管查结合、精细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生产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数量基本固定,投入产出率基本稳定。如高强度瓦楞纸吨耗麦草1.8吨左右,投入产出率为60%左右;普通瓦楞纸吨耗麦草1.6吨,掺入稻草20%-30%以上,吨纸耗草量1.8-2吨,投入产出率为50%--55%。不同品种的纸耗电量有所不同,如高强度瓦楞纸吨耗电量380-400度;中强度瓦楞纸、通瓦楞纸吨耗电量为360-390度。单位产品的耗煤是基本固定,为0.63-0.75吨。纸车型号及所附带缸数不同、设备的新旧程度不同,日生产量也大不相同,如单台1092、1575、1760、1880、2400、2880、3200型纸车(双缸)日生产能力分别为5吨、8吨、10吨、13吨、15吨、17吨、20吨。纸车每增加两缸,日生产能力增加0.8吨。

    生产一定数量的产成品由于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基本都比较固定、明确,在一定时期内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确定,由于投入产出率相当稳定,从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可以推算出当期产成品的数量,对照帐薄、凭证上的产成品数量或金额,确定企业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出产成品的准确数量。涉税风险点就在是否如反映产成品的数量。通过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电)、燃料(煤)的投入产出率进行验证,或者根据纸车型号、所附带缸数、设备的新旧程度推算出日生产量,再按照生产时间或停工时间,也可推算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产量,确定企业是否如何记账、隐瞒产量等违法现象。解决办法是企业按步就搬,一步一步做好记录,一步一步如实反映,不要过多的耍小聪明。

    四、销售环节

    (销售方式、出口、包装、印刷等)涉及销售环节涉及的问题较多,不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少申报销售收入,应视同销售的不计销售收入,出口虚假等不同的现象。如自产产品用于馈赠、宣传而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红字冲销不合规定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样涉税风险较多,绝大多数以偷税现象出现。

    根据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当期产成品的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可以准确计算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数量,再按照销售单价计算出应税销售收入,由应税销售收入减去申报的销售收入就可以得出企业当期少申报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可计算出少申报的增值税税款,因大多数都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定性为偷税是不用怀疑的。事实上企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懂税收政策或计提税金不及时造成的,需要企业在这一方面加强政策学习和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多咨询,因为咨询权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好好发挥作用。

    作者:王富军

    第四篇:计提税金完整分录

    1、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印花税,在发生时,借:管理费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培训费,按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交纳工会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防洪基金地税代收,每月计提时,借:管理费用——防洪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防洪基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征税,每月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交纳相关税费时,借:应交税费————应交防洪基金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每月末结转损益,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只列举题目中提到的)

    2、增值税是在发生应税增值税销售或劳务时,按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计算的,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不设专栏,发生时计入应交增值税贷方,交纳时计入应交增值税借方。)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五篇: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 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 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 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 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部门必须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 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

    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 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

    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 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 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 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 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 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 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 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 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 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第七条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 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一)“未到期应缴税款”,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 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二)“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三)“往年陈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本年新欠外,不足三年的欠缴税金。

    (四)“本年新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的 欠缴税金。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增设“核销死

    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 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九条 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所有未缴的呆账税金、往年陈 欠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都必须实行“账外核算”,进行专项反映,不再纳入 应征数核算反映(已征收的滞纳金和核销死欠的滞纳金必须列入应征数核算)。具体核 算方法如下:

    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 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 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定期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三章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

    第十条 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地市级税务 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级税务机关进行 确认。

    已确认过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确认以后又发生的符合此两类呆账税 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县 级税务机关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必须报地市级税务机 关确认。

    第十一条 所有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的死欠税款,都必须按以下程序 办理确认手续。

    (一)申请确认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呆账税金确认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并按以下要求

    附报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一份逐级报确认机关,并由确认机关负责 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县级税务机关,待确认机关核准后再退回基层主管 税务机关):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 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 业情况说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 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 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 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 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 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呆账税金应附报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 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5.核销死欠应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报 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详细的呆账 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24年1月1日以 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 料代替。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 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

    (三)负责确认的税务机关对核准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要及时向申请的税务机 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各地自定,一式四份,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基层主管税 务机关税收会计和征管部门各留一份)。

    第四章 欠缴税金的管理及清缴

    第十二条 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 门必须建立备案底册(格式见附件三),并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第十三条 县及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必须按以 下要求装订和保管有关原始材料:

    县级税务机关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 确认申请表”与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装订一起,分别作为县级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并按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与 相应的“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全部申请确认材料装订 一起,作为户籍征管档案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入应 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防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 况,并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

    (一)对于已发生呆账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账税金已 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账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为 “往年陈欠”。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 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清算并追缴 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随资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 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转入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核 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账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报请确认。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 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按 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 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发生变 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账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确认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 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 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第五章 欠缴税金的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区“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和

    “其他呆账税金”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清欠目标,将其列入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 管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对于已完成清欠目标,但因税源缺乏没有完成收入任务 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减收入任务;对于既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又没有 完成清欠目标的单位,要相应调增其下年收入任务和清欠目标。

    第十八条 对于未列入清欠目标的其他各类呆账税金和缓征税款,应列入各有关 税务机关的岗位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以加强确认、核算、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 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凡是未如实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的,不论查出部门、发生原因、所属 时期如何,均属于“隐瞒欠缴税金”行为,一律按隐瞒数追加该单位的当年或下年收 入任务。

    第二十条 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 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 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 存申请确认材料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确认的 呆账税金和死欠数额追加该单位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为了调节收入进度或减少欠缴税金而违规办理退税、减免税和缓 征税款的,均按第十九条规定视同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按违规数额追加该单位 的收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的,除追加该单位 的收入任务外,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 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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