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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 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尘埃落定 时间:2024-06-27 06:48:4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 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

    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24]11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24]234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

    [2024]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

    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24]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24]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2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法释〔2000〕46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24-12-12

    实施日期:2024-12-19

    有 效 性:有效

    专业分类:宪法

    国家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4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4〕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2024]民立他字第54号【发布日期】 2024.01.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法规类别】 起诉和受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

    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

    ([2024]民立他字第54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向我院报送的《关于沈阳金法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土地储备中心长白分中心拆迁安置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因此原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认定在双方未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研[2024]123号【发布日期】 2024.08.08【实施日期】 2024.08.08【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法规类别】 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2024年8月8日法研[2024]123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高法疑字〔2024〕5号《关于涉及军队房地产的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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