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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申请书文档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唐朝 时间:2024-08-06 12:52:1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异议申请书文档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

    复议求情:依法纠正xxx人民法院(2024)x执异字第xxx号违法执行裁定书,暂缓对xxx财产的查封拍卖。

    申请人因不服xxx省xxx人民法院(2024)x执异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xxx债务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x市人民法院于xxx年xx月x日将xx所有的位于xx县xx乡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xx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6日进行续查封。2024年3月,xx人民法院告知我公司正在对xx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我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向xx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xx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在明知该选厂已被xx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我公司的执行异议,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2024年9月15日

    第二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24)深福法执字XXX号XX裁定/行为,解除对XXXXX的查封/扣押。

    事实理由:

    本人是案件的案外人,XX年X月X日,我从被申请人XXX购买了被查封的房产(房产地址:XXXX),房款已经交清,并已经入住XX年。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被贵院认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申请,解除位于XX路XX花园X栋XXX室房的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第三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住所:宋新行政村贾湾村

    异议事项: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该宗地位于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东西大南侧。原穆店乡农机于1975和1977年两次扩建,共借用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11.4亩土地。1979年农机厂停办,该宗地闲置。1984年许,乡水利站和农技站在该宗地上建站,申请人村民要求收回该宗地,反对乡政府不经申请人同意处理该宗地。1987年4月24日,县城建局、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穆店乡联合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农机厂的借地属“征地”,实际是借用土地,虽然每亩120元的青苗补偿,手续不健全,但鉴于当时历史的特定条件下,应维持现状,不再另作补偿。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但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鹿邑县人民政府信访办(1987)29号文以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认为该地已被征收,并要求穆店乡政府完善征地手续。拟将该宗地确权给穆店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认定违背法律,违 背历史,违背真相。理由如下: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当然不适用于发生于是于1977年之前的本案事实。同理,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使用错误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必然不合法。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即使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1964年7月20日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十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五户以下的(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可分别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近郊和远郊以及土地好坏等情况,将审批权适当下放,至于在这一规定权限内具体下放几亩、几户,下放到乡、州还是县、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后报内务部备案。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承办审批的机关仍应从严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拆除民房,不占用农田。本案中,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为18亩(包括邻村土地),远远大于通知的规定,且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也是违法的。

    三、当年的历史事实证明该宗地是原农机厂借用的,但被申请人不调查了解当年参与人员,就作出了违背真相的结论。

    当年事情真相以下人员均可以作证(以下人员均可证明该宗地是借用的):

    1、穆店乡党委书记李心友;

    2、原农机厂厂长张瑞宗;

    3、原宋新行政村大队支书宋洪礼;

    4、原宋新行政村大队长贾学增;

    5、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生产队长贾学师;

    6、原宋新行政村贾湾队会计贾长付。

    除了以上证人外,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作出联合处理意见明确写明是关于“借地”的处理意见,并且指出申请人的农业税和村提留款照缴。如果该宗地确已被征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交农业税等税款。申请人照缴农业税等税款,任何人都明白该宗地事实上没有被征收。这么简单的事实,被申请人不知是不明白,还是不清楚。

    鹿邑县信访办依据省建委予革建设字(79)第43号文‘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为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补救方案,要求被申请人补办征地手续。可惜过了30多年,被申请人并有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才想起办征地正式手续。

    四、从1975年和1977年的现金支出凭单可以看出,农机厂以12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难以证明该款是征地补偿款,只可是因借用关系而形成的租金或青苗补偿款。

    首先看该单,收款人是“贾湾贾长江”。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的规定,被征收人是应当是村民,而不是生产队。该凭单收款人是生产队,说明该款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收取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其次在款项说明一栏,只表明“每亩120元折物”,而没有作其他说明。该120元是租金和青苗费的补偿,还是征地补偿,从字面上难以确定。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结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原农机厂即使写的是征收,也不能作为征收人征收集体土地。因此,单单从该凭单看,本案的征收土地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鹿邑县人民政府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该宗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异议人:鹿邑县穆店乡宋新行政村贾湾村民组

    2024年11月15日

    第四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的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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