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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尘 时间:2024-09-07 12:50:0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某某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镇

    202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奖惩办法

    为科学评价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十二五”开局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低生育水平更加巩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现就2024年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惩工作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

    (一)受奖励村的条件

    1、村班子队伍健全有力,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高度负责,积极主动,能够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完成责任目标,村专干、小组长报酬落实。

    2、村级计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及时准确完成人口信息采集、登记、上报工作。填写规范、内容准确、保管有序。

    3、生育政策执行良好。对违反政策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大;无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4、宣传教育深入广泛。有生育文化大院和人口学校等宣传教育场所。配备电视机、VCD等宣传教育设备,及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

    以上。

    5、计划生育服务及时优质。每月对育龄妇女进行一次访视,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孕情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6、干群关系密切,群众对计划生育干部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

    (二)奖励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村

    1、按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全镇通报表扬。

    2、年终镇党委、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奖励。

    二、惩罚

    1、各级评估考核时,没有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并视情节扣除村干部及计生专干补贴。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不到93%以上,统计求实率达不到100%的村不再考虑该村评优评先资格及村干部的评优评先资格。

    3、对村级瞒报漏报发现一例,给予该村全镇通报批评;两例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支书、主任、计生专干党政纪处分。

    4、计划生育后进村在下年度必须转化,否则给予村支书、村主任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视情节扣除补贴。

    ***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第二篇: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扶助政策

    l、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24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55-59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360元,达到60周岁按每年720元奖励。

    二、特别扶助政策

    1、同时具备的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独生子女奖励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四、关爱女孩政策

    1、农村独女户年满16周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经申报审核,一次性领取1000元。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

    2、2024年以来农村双女户主动结扎的,一次性领取2024元奖励。

    3、农村独女户中考加20分、高考加10分,过一本奖2024元,过二本奖1000元。

    第三篇:上海最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上海最新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上海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包括独生子女奖励费和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领取。具体内容如下:

    1)独生子女奖励费:

    ①奖励费:

    30元人民币/月/人; ②领取主体:

    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凡持有《光荣证》的本市公民,均可领取。③支付主体: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如果没有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反映无效,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如果计生委协调未果,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④支付形式:

    1)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奖励费一般都是直接将这笔费用打到工资卡上;

    2)没有工作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凭劳动手册到户籍地所在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居委会或街道(镇)人口计生办公室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申请再生育子女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就不能再领奖励费了,不过已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回。

    2)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①奖励费:

    一次性5000元人民币/人; ②领取主体: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24年1月1日起,具有领取资格。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夫妻双方谁先退休,谁就可以凭《光荣征》和《退休证》先领取。

    2)202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③支付主体:

    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

    3)生效日期:

    自2024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4)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24〕24号)

    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2024〕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24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24〕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2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

    (一)奖励类

    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 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 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24元。

    (二)救助类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 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三、市奖励扶助政策。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管委)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管委)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管委)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七)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年满5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至59周岁(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奖励扶助)。

    四、县奖励扶助政策

    1、农村依法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元,每年发放保健费12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2、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3、依法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政府为其逐年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4、只生育两个女孩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符合区奖励产后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励1500元的除外),同时,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为其逐年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的50%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4、按政策生育了两个孩子并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符合区奖励产后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励1200元的除外)。

    5、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政府逐年帮父母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为其子女逐年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至子女满18周岁。

    6、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期间,因病到镇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7、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住院分娩,属顺产的每胎次补助300元,属剖宫产的每例补助1000元。

    8、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政府一次性补助1万元(适用所有人群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包含非农业、农业、干部职工、农民等)。

    特别扶助政策(适用所有人群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包含非农业、农业、干部职工、农民等)

    1、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孩子死亡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且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对父母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凡户籍在本县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给予如下奖励扶助: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灵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第五篇:√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而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奖励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1人宅基地;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

    青川户口,独生子女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二级以上),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年满50周岁,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50周岁以上。可享受每人每年600元特困家庭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证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怀孕三个月内凭夫妻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孕检证明》、夫妻双方照片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在收到材料30日内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在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鉴定者期间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在村(居)委会公示10天,群众无异议,当事人可取环怀孕,怀孕三个月内持《决定书》、《孕检证明》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和夫妻照片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8—49周岁公民离开户籍地,异地暂住1月以上者,到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四川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签注意见。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须带节育措施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验证程序: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天内持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审验《婚育证明》。

    竹园镇计生办2024年10月17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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