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
第一篇: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襄樊市公证处:
兹证明本单位×××,男(女),××××年××月×
×日出生,根据其档案材料记载,其亲属关系如下:
(称谓,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1、父亲
2、母亲
3、配偶
4、子/女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亲属关系中如有死亡者,如实填明。
5、子/女
第二篇: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其亲属关系的情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其关系
(称谓)工作单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
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制表
亲属关系证明(通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兹证明(姓名),(男或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有关亲属关系如下:
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或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1、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道出具证明;已离开原单位,且档案已转入人才交流机构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3、如系养(或继)父母-子女、养(或继)兄弟姐妹的应填明。
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转载自feisuxs,请保留此标记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第三篇:亲属关系证明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兹证明系关系。
年出生,年去世,生前在村,配偶子女情况如下:
妻子:年出生,住 公民身份证号:
长子:,男,公民身份证号:
次子:年出生,住 公民身份证号:
特此证明
(单位)
年月日
第四篇: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长沙市芙蓉公证处:
***,*,****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因病死亡。生前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门**房,后转住长沙市芙蓉区*****栋**房,生前系我社区居民,经查阅其本人档案及调查核实,其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如下:
死者***的父母系*****人,均于死者之前死亡。
***生前共有一次婚史,与其夫***是原配夫妻,双方于***年**月经资***法庭判决离婚。***于***年因病去世,**婚丧偶后未再婚,***与其夫***共生育儿子一人。
儿子:***(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栋**房。
**除上述子女外,无其他扶养、收养子女。
**生前无需要供养的人。
证明社区:(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五篇: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生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从单位调人事档案履历表一份,无单位的在死者生前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两级部门出具证明)
3、财产证明:房产证(若是房改房需到房地局调取内档资料)、存折、卡
4、所有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亲属关系证明(范本)
兹证明XXX,男,1930年8月14日出生,生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3号3门202房,于1999年05月14日死亡在长沙市三医院因胃癌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1. 死者XXX父亲XXX、母亲XXX(以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或姓名不详,均于死者之前死亡)。
2. XXX生前只有一次婚史,配偶XXX(有多次婚史的注明每次婚史的结婚时间和离婚时间或丧偶时间)。
3. XXX与配偶XXX共同只生育子女四人,具体情况如下: 儿子:XXX,男,1955年08月04日出生 儿子:XXX,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 儿子:XXX,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 女儿:XXX,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吴济孟,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生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494号房,于2024年11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1、吴济孟的父亲吴凯福在吴济孟8岁时死亡、母亲李俊湘于1986年死亡。
2、吴济孟只有一次婚史,妻子刘爱华于1996年离异。
3、两人只共同生育子女一人,具体情况如下: 女儿:吴丹丹,女,1976年10月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人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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