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法律小故事[全文5篇]
第一篇:七年级法律小故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小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律小故事1
一提到法律,很多同学就会想到那些由国家政法部门颁发的法律条例,以为那都是大人的事,法律离我们很遥远。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暑假里我通过收看了《法眼》“成长之惑”系列专题片,那些真实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活生生的案例,让我深深感受到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小学生,从小就要做一个守法、遵法的的小公民。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我国未成年网民就有1650万,目前这个数据还在不断的增加。而这些未成年人中的百分之十四点八,他们不仅爱上网,而且着迷上瘾,难以自拔,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的甚至从痴迷网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少年犯小陵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小学毕业后在同学的引导下,小陵渐渐迷上了上网玩游戏,开学后刚上初中一年级就经常逃学、旷课,与同学结伴去网吧。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拖欠网吧的上网费太多,网吧老板不同意他继续玩,小陵就象生了病,萎靡不振。为了能继续上网,小陵和自己的上网同伴决定去抢点钱来。他们在一个台球室抢劫一名学生的钱没有成功后,便将他的自行车抢走,并假意带这名学生到一个公园去玩,想再次抢劫其身上的钱,被公园的保安发现,扭送至派出所。小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你看,这就是一个不知法最终自食其果的法盲,真是可悲啊!三国诸葛亮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话讲的是做人的道理,只要是“恶”,即使是小恶也不做;只要是善,即使是小善也要做。违法往往从违规开始,古人的遗训不无道理!
此外,我还通过查阅有关小学生的法律知识,了解了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事件,并开始学着观察身边遵纪守法和违法的现象。比方说你乱扔垃圾,污染环境,别以为只是一种不良习惯,其实呀你违法了环境保护法;偷看别人的日记,以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告诉你哦,你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如果你开玩笑打伤了别人,你的监护人——父母就要承担责任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学法、用法、护法,增强法制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片法制蓝天下快乐成长。
法律小故事2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我想是的一定是的!记得刚开学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多名男同学的勾引之下,我们班的9名男女同学一起来到了距离学校很近的网吧去玩电脑游戏。到了网吧,只见这里烟云吐雾似的笼罩着,最上方还挂着一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本网吧”这几个显眼的个大字。乍一看,有95%以上的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座位满满当当的。这时网管赶紧过来招呼说:“同学们,玩多长时间的?开几台机子啊?”这浓重的外地口音里还夹杂着浓重而又虚假的善意。“我们开9台,一小时……”说完,事办好后又连忙招呼其他学生去了。就在这时,一个同学的妈妈匆匆忙忙地跑来了,把她的孩子狠狠地训了一顿,还拧着他的耳朵去找网管,愤怒地说:“不是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吗?为什么还接待?”网管说:“那能怪我们吗?是你的孩子自己愿意来的…”就在这时,执法民警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了过来。果然,网管显现出了不知所措而又惊慌的神情。于是,他赶紧给每个学生几元钱,连忙把他们轰走了。于是,民警郑重地说:“你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吗?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并处罚金1000元。”管理员再三请求,但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的确,让未成年人随便进入网吧这件事,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确实应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的明确规定。通过这件事情,就能够看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为我们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开辟了绿色的通道,是一些孩子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开始。其实,我们也应该深思、反省一下:既然法律对这些违法人员进行约束,我们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呢?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给我们营造了很好的条件去完成学业,我们是否也该自觉遵守一下不去网吧的规定呢?这样,我们才是一个守法、懂法的中学生,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不管你是小孩还是大人,一个不文明的动作,一句不文明的语言,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警钟长鸣,让我们共同唱响一曲遵纪乐曲,传达一脉思法情,做一个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和捍卫者。
法律小故事3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最大的规矩可能就是法律了。作为未来的希望,我们更应该遵守法律,做一名向善向上的好少年。于是今天,我读了《法律在我心中》这篇文章,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增加了不少。
法律,也许能使某一个人一生平安,但也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惩罚。国有国法,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同时时刻将法律记于心中。
可就算将法律记于心中,又有多少人能够正确地履行呢?就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闯红灯。“红灯停,绿灯行”,这句话相信人人皆知,据北京市交管局不完全统计,4月份全市共处罚非机动车、行人违法两万起,环比上升48%。仔细想一想,为了自己能赶一点时间,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样值吗?大多数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或司机心太急或赶时间,闯红灯而导致的。有一次,妈妈让我出去买早餐。我看到绿灯就要变成红灯了,于是急忙跑了起来。跑到马路边,还有五秒,于是快速地想跑过去。可跑到马路中央时,变成了红灯。怎么办?我心惊肉跳,眼看旁边的车就要开过来了!我急忙跑到了马路对面。呼,好险!但我看着一辆辆飞驰的汽车,心里很不是滋味。毕竟,我闯红灯了。交通灯上常贴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标语,仔细想想你做到了吗?所以,不想让自己“残缺不全”的人们,请不要闯红灯吧!
我们要遵纪守法,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大家庭,愿我们的生活更加们美好!
法律小故事4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不断的变化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考古学家威尔逊在周游世界的考察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在非洲一个原始部落中,部落里的人们发现经常有东西失窃,于是部落里的组长召集全族人开会:“为了使我们能继续保持安宁与和谐的生活,我以全族族长身份下令,偷窃者一旦被捉住按部落规矩将受到鞭打20下的惩罚。”
但是盗窃者依然我行我素,豪不听劝,族长依旧召令人们开会警告,但偷窃者还是继续行窃,族长忍无可忍召开第三次大会说:“偷窃者一旦被捉到将鞭打40下。”
有一日,有人报告说偷窃者已经捉到。消息传开,人们各个都来到了广场,看看谁是偷窃者。当大家看见偷窃者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偷窃者竟然是族长年迈的妈妈。但是族长却履行诺言代替自己的母亲鞭打了40下。
而这件事告诉我们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族长既履行了法律也完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所在,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母亲的孝道。所以说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
若一个国家具有法律,而没有道德那么统治这个国家的国主一定是一个暴君,例如秦国的秦始皇由于他的专制统治,使百姓们民不聊生,痛苦不堪。若如果只有道德,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而且他们应该相互合作。那么这个国家才能繁华昌盛经久不衰。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发扬社会的道德、传递正能量。
道德在我们的心中,法律在我们的身边。遵法守法、道德做人我能行。
法律小故事5
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坏人,他们有的放火,有的打劫,有的偷钱,有的拐小孩……不过有一样东西可以制住这些坏人,那就是法律,我们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成长的。
在我们兴化有个女童倩倩,她的父母都在昆山打工,但是这次小长假过后却再也不能回到幼儿园了,因为她被一个17岁少年少年杀害被抛入河中。犯罪嫌疑人是17岁少年唐某某,他哄骗小倩倩进了一楼某教室,准备实施猥亵和强奸时,小倩倩反抗。唐某某怕暴露,掐住了小倩倩的脖颈,导致她窒息而死,然后将她抛入河中,事情的过程是多么悲惨。最后,人们唾骂他,法院也会制裁他的。
我也曾经遇到过坏人。那天,我一个人在家看着电视。突然,我听到门铃声,我大声喊道:“谁啊?”只听那人说:“你好,小朋友,你爸爸在家吗?我是你爸爸的同事,我有一个表格不会填,想请教你爸爸。”我刚想开门,可突然想到妈妈平时经常说的话:“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我透过猫眼打量了一下他:蓝色的工作服,绿裤子,一副墨镜,还有一个包。我不知道是开还是不开,我决定试一下他:“我爸爸不在家,你改天来吧!”可他急了,“不行,我现在就要填!”我又说:“我妈妈在洗衣服,你进来吧!”那个叔叔听到妈妈在家,连忙说:“那我下次再来吧。”我松了一口气。爸爸妈妈回来后,说他们根本没有这样一个同事,厂里也没有要填表格,他们还一个劲儿地夸我,我心里美滋滋的。所以遇到坏人不要慌张,用机智化解,最终法律会制裁他的。
法律不像哗啦啦的小溪,俯身就能将溪水捧起,它需要我们绝对地遵守。
七年级法律小故事范文
第二篇:法律小故事
民事案例分析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代理人损害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责任承担
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
要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24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24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2024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202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24 年 4 月 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9、重大误解的合同可否撤销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债权的实现与保全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篇:法律小故事
律师说什么 故事: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
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故事: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短评:
个案正义的缺失是对“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有罪推定模式的矫正,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在职责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8.右手犯罪 请律师出庭 故事:
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另一个说:”奉陪!”“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奉陪,”“我到地狱都要告你!”“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短评:
律师也不容易,要能上天入地!可怜的愿望 故事: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 诉讼请求要 咨询收费 故事: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是的,先生。”医生答道。”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 律师风采展示!证物 故事:
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
用兵之道,以奇制胜啊。
法治小故事之法律事业共同体
自动退出一位法官刚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法律事业共同体的建设中总会有这样的贱人…
关于律师的三个小故事 一、一个很老套的故事,一群小朋友在铁轨上嬉戏,那个地方有两根铁轨,一条废弃的,一条还在使用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在新的铁轨上玩耍,因为旧的铁轨锈迹斑斑,很是难看,所以小朋友们都不喜欢的那条旧铁轨。只有一个残疾的小孩选择了在旧的铁轨上玩,因为他妈妈告诉他,旧的那条铁轨不再有火车经过了,是安全的。一部火车正从远处开来,司机拉响了汽笛,但是孩子们玩得起劲,谁也没有注意到火车,请问:司机该怎么处理?
90%的人会选择把火车开到旧铁轨上,这样死了一个残疾的孩子,就可以救下另外的孩子。只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比较大小的问题。在实际所作的调查中,许多家长都表示接受第一种做法,但是问道,假如那一格在旧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是你的孩子,你也这样选择吗的时候,大部分家长不再说话了。
后来有这么一个答案:司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闭上眼睛,让上帝决定。因为无论司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都是不妥的。这个答案受到大多数的网友的支持,直到现在,其“种子选手”的地位也没有被取消,被广泛的引用着。
一个律师在问题的后面这样写道:选择开到旧铁轨上也就是说必须牺牲那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的孩子,但那小孩是作出了正确的选择的。——无论那边多么好玩,还是脱离他的朋友,在一个安全的正确的地方玩,而他的那些朋友则无知的在不该玩得地方玩,试问“把火车开向废弃的铁轨合理吗?”为什么作出了正确选择的人要为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
至于闭上眼睛的做法,觉得想出这个答案的一定是个哲学家,也有可能是一个散文家,这个答案太过天真,人命关天地事交给虚无缥缈的上帝去解决,对于那个在废弃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无疑也是不公正的。这里律师的化身是正义。
二、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侦探十分恼怒。侦探: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律师: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侦探:只要给钱你就会干。律师:可是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侦探: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律师: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这个故事里给人的感觉律师的安守本分和明事理。
三、一个毛毛虫怎样过大江的故事,成年人回答是爬过去。刚出校门的女生嘻嘻一笑回答让它游过去,一个做编辑的小姐提议让它搭船过去,经商的先生说道躲在别人身上过去,最后律师回答的更绝从地图上过去。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律师是狡诈的。
每一个人的回答都不经意间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为人处世之道,而律师则在所有的回答中被认为是最无赖的,因为前面的回答至少都真正的过了大江。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职业,也许上面的三个小故事,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了解律师这个职业。
第四篇:法律小故事
《法律》生活中的小帮手
一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第五篇:法律小故事
焚烧国旗案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24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
13年前,一桩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纪大审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凭借着一个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的倾力相助,成功地从法庭上全身而退。13年后,这位昔日的风云人物再次“卷土重来”,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将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狱”。
2024年10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法院宣布,前橄榄球明星、13年前那桩轰动全美的谋杀案中的头号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诉讼中所受到的包括抢掠和行窃在内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将对其作出审判。
根据当地法律,如果数罪并罚,现年61岁的辛普森将获终身监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美国一家法庭的陪审团3日作出裁决,认定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13年前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在一场获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捕鼠要有打猎许可证
美国的加昨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捕鼠要获得政府的打猎许可证,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与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杀一只鼠,奖励5埃磅;墨西哥城规定:每人在定的时间内,要完成捕杀两只鼠的任务;菲律宾规定:捕鼠后,将鼠尾上交,这和我国1958年的做法一样。不过,在菲律宾,上交鼠尾最多的妇女由省或区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称号,并奖励一台农业机械。而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明确规定,男性公民必须先捕够25只鼠,并交政府验证后,才可以结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长的案件是伊朗对两个骗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国一个年轻人因抢劫强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这一纪录。一个叫格兰多斯的邮递员被判处384912年。因为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这个格兰多斯丢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结案 这是1205年印度的一个案件。索拉物是个神职人员,他就自己主持公共仪式的权力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决,索拉特的后人胜诉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用的凭证。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他从自己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于是,双方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国亚利桑那州有一条法律,现在还有效。规定:偷肥皂者,罚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残忍的笑刑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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