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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5篇材料)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花时节 时间:2024-06-30 09:59:2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政发 [2024] 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24] 7号),抓住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为大连率先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 设立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注册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地区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

    新设金融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实际征收的契税、房产税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区域性管理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安家费补贴。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贷款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当年新增涉农贷款按增长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施为期3年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综合运用信贷、保险、信托、基金、上市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式就业。对于完成当年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

    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3年。

    第二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24] 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

    (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察机构审核;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

    (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

    1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附件1.xls

    第三篇:大连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大连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贯彻《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明确未来五年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实现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24—2024年)》,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发展机遇

    (一)“十一五”金融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加快开放,积极创新,实现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主要指标全面完成。

    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全面启动。根据《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战略定位,制定了《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24—2024)》和《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出台了《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形成了科学指导、加快推进金融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体系。星海湾金融城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人民路金融商务区东港拓展区开始启动,金融资源加快聚集,“十一五”期间共引入美国花旗等内外资金融机构72家,是“十五”时期的3.3倍。外资金融机构已达36家,金融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在国务院综合开发研究院首次 “中国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大连位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环渤海及东北地区第一,被评定为核心区域金融中心。

    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截止2024年末,全市金融总资产1.3万亿,银行业各项存款余额888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812亿元,分别是2024年末的2.5倍、2.6倍和2.7倍,年均增长分别为24.2%、20.8%和21.7%,五年累计实现外汇交易66.5亿美元,占辽宁全省的60%;2024年保费收入151亿元,理赔给付37亿元,均为2024年的2.6倍,年均增长21.4%和21.5%,保险深度和密度达到2.93%和2417元/人,分别提高0.43个百分点和336元/人;年证券交易额8563亿元,是2024年的12倍,年均增长63.6%。年期货交易量8亿手,成交额41.7万亿元,分别是2024年的4倍和8.9倍,年均增长32%和55%。“十一五”期间,大连商品交易所新增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4个期货交易新品种,成功实现由农产品市场向综合性市场、由区域性市场向全国性市场的转型,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塑料期货、油脂期货市场和第二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综合实力位列全球第十。“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上市公司24家,首发及后续融资341亿元,分别是“十五”时期的6倍和7.5倍,先后实现了境外IPO、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香港主板、加拿大主板、国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零的突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增至4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2682亿元,证券化率达到50%;15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及中短期融资债215.4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7倍;设立各类基金及股权投资公司16家,实现股权融资175亿元。

    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截止2024年末,我市金融机构达227家,金融营业网点近3000个,从业人员7万余人,此外,还引入融资租赁公司1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39家,保险中介机构40家,股权投资基金5只,股权投资公司9家,基金管理公司2家,融资担保公司123家,组建了金融科技服务集团,已初步构筑起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及金融中介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总部实力明显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市设立了东北地区首家内资寿险公司总部——百年人寿,引进了中国融资租赁和欧力士2家法人总部及国开行船舶融资中心等4家功能性总部,现有全国性金融总部18家,在全国16个省区新设了53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总数达77家,金融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不断增强。大连银行成功更名并实现跨区域经营,新开设9家异地分行,2024年末总资产1727亿元,各项存款1424亿元,各项贷款726亿元,分别增长320%、302%和200%,实收资本41亿元,资本充足率12.1%,分别增长156%和11.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0.97%,下降了7.53个百分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对银行机构的排名中名列全球第644位、中国第27位。市农村信用联社深化改革,清收处置不良资产54.9亿元,全额兑付央行专项票据29.9亿元,设立市农村商业银行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相关法律程序,筹建申请已上报中国银监会,2024年末总资产550亿元,各项存款400亿元,各项贷款280亿元,分别增长63%、80%和135%,不良贷款率降至5%,资产质量和经营实力得到根本性提升。华信信托增资扩股至20.57亿元,管理资产规模406亿元,分别是2024年末的4.1倍和8.4倍,连续三年在全国信托业监管评级中荣获最高等级。大通证券成功完成全国首例证券机构破产重整,增资扩股至22亿元,资产规模达到69亿元,新设22家异地营业部,分支机构数量达33家,步入创新发展的良性轨道。首创安泰人寿完成股权重组,更名为中荷人寿,先后开设6家省级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3亿元,资本偿付能力进一步提升;日本财险资产规模达到8.7亿元,累计保费收入5.4亿元,已开设3家省级分公司;百年人寿总资产达到20.4亿元,实现保费收入9.8亿元,开设了7家省级分公司,在全国寿险公司的排名由第60位上升至第41位。金融总部总体实力大幅度提升,总部经济良性发展。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贷款余额4257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42倍,年均增长21.9%。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12亿元,帮助5万人实现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累计支付赔款15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7倍,开办能繁母猪、日光温室和苹果树7个试点品种,累计提供了4亿元的风险保险,使1万多农户受益。2024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265亿元,是2024年的4.25倍,占GDP的5%,提高2个百分点,五年累计缴纳地方税收127亿元,占地税总额9.68%,金融业已成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要力量。

    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十一五”期间,我市着力优化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人才环境,建立了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了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和金融案件的预防和查处力度,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深入实施“金融信用工程”,已有262万个人和34万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活动,评选了两批36个信用社区、两批223家诚信企业,通报了六批286家失信企业和1652名失信个人,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累计剥离处置不良资产600亿元,辖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降至1.38%,比2024年末下降8.2个百分点。我市连续三年被评选为“中国十佳金融生态城市”、“中国最具投资价值金融生态城市”和“中国最具国际化金融生态城市”。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在国家深入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我市金融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是我国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采取的一系列对策措施,不仅实现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极大提升了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声誉,提振了国际金融机构投资我国的信心,国际资本加速向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战略转移,区域间金融合作不断深化,金融资源流动和产业转移日益加快,为大连找准定位,汇集金融资源,加快构筑竞争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打造东北亚区域性金融中心创造了机遇和可能。二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经历六年振兴,积聚了相当的能量,正在步入全面振兴的新阶段;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新一轮投资、建设、发展的热潮正在兴起;大连持续增长的实体经济和东北地区快速增长的腹地经济,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也为我市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三是国家战略赋予我市核心城市和龙头地位,要求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是核心城市的重要功能;我市全域城市化发展拉开城市框架,“三个中心、一个聚集区”建设相互促进,都为金融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四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对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明确定位,省政府已确定大连为全省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城市,为我 市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抢占先机,实现率先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十一五”期间,我市金融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奠定了加快发展的基础,但在当前国内主要城市竞相提出建设金融中心的激烈竞争中,我市与周边同类城市相比尚未形成绝对优势,实现区域性金融中心发展目标仍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金融业总体规模仍不够大,与东南沿海中心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二是金融体系不够全,城乡金融二元结构尚未根本突破,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仍然偏低;直接融资不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尚待培育;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仍不充分,企业融资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我市金融发展仍存在短板。三是金融功能不够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金融总部数量仍不够多,规模仍不够大,尚未形成市场主导,综合实力和带动作用有待提升,要素集聚、对外辐射以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在投资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领域机构建设还是空白,金融业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受政策限制离岸金融市场尚未形成等,直接影响金融中心功能的形成。“十二五”期间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对大连的战略定位,立足国家战略和国际视野,全力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推动金融创新,抢抓发展先机;着力壮大金融体量,完善金融体系,强化金融功能;着力完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空间布局,加快金融人才培养;着力转换体制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区域影响力和金融服务水平,为大连全域城市化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服务,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

    (二)发展目标

    到2024年,全面建成东北地区的金融中心。期货市场保持领先优势,资金市场全面发展,保险市场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基本形成;金融总部总体实力明显增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经营规范、充满活力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和直接融资切实得到改善,金融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重点金融功能区初具规模,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金融总资产达到2.5万亿元,主要金融指标年均递增16%以上,在东北地区的占比超过22%,金融业增加值在全市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7%。

    ——银行业:

    l 存贷款余额年均递增16%以上,2024年末分别达到1.7万亿元和1.4万亿元。l 引进10家银行功能总部、10家商业银行,设立10家村镇银行,设立金融租赁、财务公司、货币经纪、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金融机构。

    l 银行机构内控严密、经营稳健、质量优良、服务完善,资本充足率达到12%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下,拨备覆盖率达到120%以上。

    ——保险业:

    l 保费收入年均递增18%以上,2024年达到300亿元,理赔给付年均递增15%,2024年达到110亿元。

    l 保险业总资产超过600亿,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4000元/人。l 新筹设1家法人财险公司,新设或引进15家保险机构、20家保险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

    l 证券交易额年均递增18%以上,2024年达到1.6万亿元,引进和设立证券机构10家。l 新增上市公司50家,实现首发融资200亿元,后续融资200亿元,债券融资200亿元。l 发展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设立股权交易管理中心,争取新三板首批试点。l 新设产业基金10只,带动100家以上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规模达到1000亿元。

    l 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5000亿元,证券化率达到60%。

    ——期货市场:

    l 大商所期货交易量、交易额年均递增10%,2024年分别达到13.4亿手和61万亿元。l 增加5个期货新品种,形成能源、化工、农畜、农资、粮食、油脂油料六大板块交易品种体系。研究发展指数类期货交易品种。

    l 客户数量稳步增长,2024年末,客户数量达到160万户。投资者结构日益完善,法人客户数量达到4.2万户,成交量、成交额分别达到1.35亿手和8.05万亿元。

    l 大商所新一代技术系统和灾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运行效率与安全性显著提高。l 设立或引进期货公司总部及营业部30家,代理交易额年均递增20%以上,2024年末达到30万亿元。

    ——法人机构:

    l 大连银行资产规模达到3000亿元,各项存款突破2024亿元,各项贷款超过150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12%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下,拨备覆盖率超过150%,新设10家异地分行,实现公开发行上市。

    l 大连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设立,资产规模超过1200亿元,存款突破900亿元,各项贷款超过65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12%,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2%以下,对农业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支持力度显著提高,启动发行上市工作。

    l 华信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600亿元,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继续保持全行业领先地位和最高监管评级,争取公开发行上市。

    l 大通证券公司全面拓展投行业务,扩充资本实力,达到全国券商综合排名中等偏上水平,进入分类监管评审A级,争取公开发行上市。

    l 百年人寿增资扩股至2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0亿元,期末年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在全国建立20个异地分公司,确立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进入行业前20位。

    ——中小机构及中介服务:

    l 新设30家小额贷款公司、3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l 引进金融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支付系统、后勤保障等各类后台服务机构20家。

    l 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各类中介机构30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金融生态:

    l 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企业、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运行有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l 金融综合监管体制高效运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断健全,有效防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重大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期货中心建设,做强行业龙头

    实施品种战略。加快交易品种体系创新步伐,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增加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规模,重点推进能源产品、化工产品、农畜、农资、粮食、油脂油料六大板块期货研发,积极推进焦炭、焦煤、生猪、化肥、粳稻等新品种上市,加强对炭排放权、电力、石油等战略品种和指数期货、期权产品的研究,形成研发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在期货品种竞争中占据主动,实现由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向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根本转变。

    实施区域战略。在继续加强与东北地区密切联系的基础上,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与环渤海区域各级政府的战略合作,有效整合东北及环渤海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共同推动相关品种上市,提升对东北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乃至全国的辐射能力。完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库点布局,扩大交割结算服务功能,形成东北地区和环渤海区域的价格、物流、信息、交割结算中心,实现由区域性市场向全国性、国际性市场的根本转变。

    实施创新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先行先试期货创新举措,鼓励探索开展CTA、保税交割、银行期货理财、套期保值贷款等新业务模式。大力吸引和培育市场交易主体,鼓励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基金及其他相关机构落户大连,探索引进境外投资者、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有效方式。

    实施信息化战略。定期举办期货商品国际产业大会和期货研讨会,研究发布产业和市场信息,扩大期货市场的影响力。成立期货研究所和新产品研发基地,创办期货刊物,汇集和发布期货行业动态和即时信息,增强期货研发和信息汇集能力。支持大商所开展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项目,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实施人才战略。市政府与东北财经大学、大连商品交易所等机构合作创办中国期货学院,建立全国期货人才教育和培训基地。鼓励大连各大专院校开设期货专业课程,多渠道培养期货高端人才。坚持用一流人才建设一流交易所,加大力度引进国际期货研发、精算、管理和技术人才,聘请期货行业国际知名专家担任顾问,借助外脑推动大连东北亚国际期货中心建设。

    实施国际化战略。加强期货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与世界主要期货交易所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期货交易所和远东地区重要的农产品定价中心,使期货业成为我市最具国际化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产业。

    (二)加快市场发展,做大金融总量

    全面发展资金市场。大力发展信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探索建立信贷转让、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汇兑、承兑、信用证、短期融资券等各类服务,积极发展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大力发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培育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大连外汇交易中心发展,在扩大基础外汇交易规模的同时,探索开展外汇衍生交易业务。积极探索现代结算、支付方式,大力推进银行管理和业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ATM、POS机、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服务渠道,逐步实现管理、控制、业务、服务、结算的网络化、自动化。

    创新发展保险市场。积极创新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服务功能。筹建财险法人机构,引进专业保险机构。以国际航运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货运保险、船舶保险等,形成航运、物流保险支持平台。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机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规模。积极开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人寿、健康、医疗等保险品种,推进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创新责任保险产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积极发展企财险、工程险,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完善新城区网络布局,优化新市区及各城市组团的保险服务。鼓励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分类指导培育,加快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支持港口、金融、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主板上市,支持优秀民营企业中小板上市,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企业创业板上市。推动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再融资。争取新三板试点,积极发展三板市场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支持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及产业园区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探索开发收益型企业债券等债券品种,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实施“1+10+N”发展计划,设立1只总规模3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10只以上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带动发展百家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形成千亿元股权投资能力。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和海外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机构,扩大直接投资市场规模。

    (三)加快体系建设,提升金融功能

    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提升涉农金融服务功能。发挥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的优势,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在涉农区市县设立10家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鼓励涉农地区发展各类担保公司,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保险体制机制,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农业风险保障能力。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各类银行、保险、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信用担保公司等在涉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新城区及县域网点布设和延伸,形成全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继续深入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切实采取措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银行设立专门的融资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发展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再担保机构,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发展壮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开展租赁融资、保险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多渠道融资。支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各类商会、协会等与银行合作,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完善贷款担保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指导与培训,通过融资对接、产品推介、专题报告会及讲座等多种形式,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各类投资、理财及财富管理机构。探索推进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形成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积聚、功能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四)发展壮大金融总部,增强区域辐射能力

    提升总体实力。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优做强现有金融总部。大连银行要优化资产结构,壮大自身实力,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服务高效、治理完善、业绩优良的现代精品银行和上市公众公司。农村商业银行要以服务“三农”为导向,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引入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建立现代银行管理体制,争取公开发行上市。华信信托要加快业务创新,做大业务规模,保持和巩固在全国信托行业的领先地位。大通证券要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内控机制,拓展经营领域,发展投行业务,提升竞争实力,成为具有影响力的综合类证券机构。百年人寿、日本财险、中荷人寿等内外资保险法人公司要立足大连、面向全国发展,成为业绩优良、经营稳健、具有竞争实力和市场影响力的法人主体。

    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快法人金融机构在全国的网络布局,提升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大连银行在已开设9家异地分行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在珠三角、中部经济圈、山东和东北黑吉两省设立分行,完成各经济区域中心城市经营网络设置。农村商业银行要争取跨区域经营。大通证券要合理调配营业网点资源,增设异地营业部。华信信托要进一步拓展异地信托业务。百年人寿要开设20家异地分公司,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城市网络布局。支持中荷人寿、日本财险拓展经营空间,开设异地分公司。

    筹设新的法人机构。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法人财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填补我市金融机构领域的空白。组建金融交易所和交易集团,整合资源,发展各类大宗商品及融资交易市场。探索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有效管理和运作地方金融资产,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五)加快金融功能区建设,聚集金融资源

    强化人民路金融商务区功能。组织编制人民路金融商务区发展规划,加快发展东港金融集聚区,拓展人民路金融商务区发展空间,重点发展总部金融和航运金融,形成与航运中心配套的金融服务产业群,争取成为省级和国家级金融商务区。

    加快星海湾金融城建设。一期工程国际金融中心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汇集期货机构,加快发展期货市场;诺德大厦以泰德煤网为龙头,汇集煤炭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煤炭交易市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尽快形成集聚效应。完成二期工程银行大厦、信托证券大厦、石油大厦等项目建设并尽早投入使用,积极吸引金融总部进驻,形成资金汇集调度功能。三期工程项目全部启动,同时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开放型现代国际金融城。

    加快发展高新园区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实施高新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商务成本、人才储备、金融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复合优势,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提升为金融后台机构服务的功能和水平,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形成金融特色功能区。

    规划发展大东沟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结合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在甘井子大东沟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基地,作为未来我市金融后台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承接载体。组织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配套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合理配置资源,重点发展金融后台服务和外包服务。

    规划建设新城区金融功能区。结合全域城市化进程,在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卧龙湾金融商务区,积极引进各级各类金融机构,成为新城区的金融中心。规划发展金州湾金渤海岸金融后台服务基地,逐步形成特色功能区。

    培育发展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中心。依托大窑湾保税港区“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争取离岸金融试点,培育离岸金融市场,鼓励已开办相应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离岸金融业务部,支持和引导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离岸金融业务规模,提升离岸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东北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

    规划发展各城市组团金融聚集区。在主城区、新城区实施重点功能区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大连城市组团发展规划,在新市区组团、渤海城市组团、黄海城市组团的发展中,分别在普兰店湾、长兴岛临岸和金港湾规划建设城市组团中的金融聚集区,区内金融机构达到30家,按照不同定位,重点发展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信贷、保险、投资等机构和市场,满足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市民生活及理财的需要。同时积极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加快新城区及县域网点布设和延伸,形成全覆盖的金融服务网络。

    (六)加强金融合作,推动区域共同发展

    加强辽宁沿海金融合作。落实大连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各市金融合作协议,加强金融合作与交流。推动大连银行、大通证券、百年人寿等法人金融机构在辽宁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其他城市金融机构在连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相互联动、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中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等省级金融机构将沿海经济带城市金融发展纳入总体布局和安排。引导在连产业基金、投资机构加大对沿海6市的投资力度,形成有效的辐射半径。会同辽宁沿海城市共同推进股权交易、投融资、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一体化。

    加强东北地区及环渤海经济圈金融合作。推动建立大连与东北地区金融交流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加快大连法人金融机构向东北腹地及环渤海地区发展延伸机构网络,推动大连银行、百年人寿、大通证券等的分支机构覆盖东北和环渤海地区中等以上城市。鼓励东北及环渤海地区金融机构来连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大连与东北及环渤海地区金融交流与合作的良性互动。配合内陆干港建设,延伸金融服务,利用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业务加快服务内陆干港建设。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实施东北地区和环渤海地区战略,开发上市对东北和环渤海地区有强大拉动作用的期货新品种,加快完善东北和环渤海地区交割库点布局,扩大交割结算服务。鼓励在连外资银行和具有区域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东北、环渤海地区拓展业务,加快引进具有东北、环渤海区域管理职能的总部机构,形成对东北及环渤海地区的辐射网络。

    加强境外交流合作。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依托,重点发展东北亚期货交易中心。积极引进日、韩、台资金融机构和各外资金融机构亚太区、大中华区总部、功能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增强对东北亚地区的辐射影响力。鼓励在连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东北亚的国际业务,推进大连外汇交易中心发展成为东北亚区域外汇交易(结算)中心。积极推动对日、韩等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发展东北亚地区人民币结算中心。以大窑湾保税港为依托,重点发展面向日、韩、俄的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在CEPA和ECFA框架下,积极推进沪港大金融联动和与台湾的金融合作,加强与亚太地区,尤其是与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交流合作。

    四、对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深化金融改革。强化市场机制在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争取金融改革试点政策,在体制机制、市场监管、机构设置、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扩大金融开放。加大金融招商力度,以重点功能区为载体,以日韩、港台、新加坡、欧美为重点,积极引进金融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广泛吸引内外资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基金公司、后台服务机构及中介机构进驻。积极推进在连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注重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手段、业务运作模式及国际金融人才,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加快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积极研发航运金融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航运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担保等服务功能,形成与航运中心配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深入探索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开发贷款套期保值、货币互换、利率调期、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企、银证、银保、银信合作,研发组合型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发展针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绿色保险、绿色账户、绿色贷款,研发碳汇交易,综合运用基金、担保、保理、租赁、股权投资、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引导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积极筹建设立内资法人财险公司,创新发展投资银行、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货币经纪、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再担保等各类金融主体,填补市场空白,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二)加强人才培养,为金融中心提供智力保障

    制定金融人才规划。坚持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方针,创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和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根据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及金融人才特点,研究制定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配套措施,建立金融人才储备库,使大连成为吸引、汇集各类金融人才的高地。

    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建立激励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金融业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实施海外金融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金融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未来5-10年引进10名以上具有丰富金融管理或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高端人才。积极为各类金融高级人才在连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给予专项补贴。

    加强金融人才培训。充分利用大连财经、金融类院校、培训机构集中的优势,鼓励高校和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金融人才的培训,通过学历教育、专业讲座、业务培训、国内外金融专家专题授课等多种形式,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提高金融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加强金融机构与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开展境外培训,大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金融人才。

    建设金融人才培育基地。支持在连各金融院校的发展,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培训基地、东北亚金融研究院、大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发展,在连设立中国期货学院和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连设立培训中心、实习基地。

    (三)继续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优化政策环境。学习借鉴上海、天津等地促进金融发展的经验和做法,落实政策措施,建立激励、引导、保障机制,增强吸纳能力,聚集金融资源,强化薄弱环节,促进金融发展。进一步完善支持金融机构落户、金融创新、中小企业融资、农村金融、保险业创新、股权投资、金融总部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切实加大对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

    完善法治环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司法机关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加大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适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出台符合大连实际的金融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信用环境。继续实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市综合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拓展征信服务应用领域,加快征信产品创新,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积极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形成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增强企业和个人信用观念。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区、诚信企业、诚信业户,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完善服务环境。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政务公开,实施依法行政,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营造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络、工作交流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金融业发展动向。继续加强服务 型政府建设,切实帮助解决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不断完善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软环境。

    (四)加强金融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建立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系统性、连续性,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防控金融风险。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形成有效的风险监控和信息报送网络,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金融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全社会金融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金融安全区。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金融发展促进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上市公司、担保公司等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股权投资协会、投资人协会等,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县区金融工作,夯实金融发展基础

    编制发展规划。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重点功能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依据全市金融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人民路金融商务区、星海湾金融城、高新园区金融服务外包基地、甘井子大东沟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卧龙湾金融功能区等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定位、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新市区组团、渤海城市组团和黄海城市组团也要明确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制定加快聚集金融资源,发展金融服务网络的具体规划。

    明确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按照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地区金融工作,强化金融业发展的组织保证。

    落实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发挥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在加快金融功能区建设,组织金融招商,推进企业上市,组建股权投资基金,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形成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工作对策,将金融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保障各项金融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录:名词解释

    1、区域性金融中心:是指对各类金融要素具有较强汇集和吸纳能力,在金融市场价格和金融政策的形成中具有一定话语权,并对周边地区形成辐射和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是《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国家战略赋予大连的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初步成为东北地区的金融中心,再用10-15年时间成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2、离岸金融:是指针对非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开展的不受本国金融法规约束和制度管辖的各类金融业务。离岸金融具有业务灵活、资金调拨自由、经营成本低、税收减免等便利,同时也具有法律、信用、市场、流动性、系统性等风险。目前,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只有上海、深圳两个城市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深发银行四家银行获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我市各外资银行及上述4家试点银行大连分行可通过其总行业务平台办理离岸业务。

    3、金融生态环境: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是将生态学概念引申到金融领域,指一个地区对金融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因素。包括经济水平、法律和执法体系、经济和金融市场化程度、社会信用体系、审计、会计等信息披露标准、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等内容。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

    4、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是指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以自有资本承担债权人资产损失的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不得低于8%。

    5、拨备覆盖率:也称拨备充足率,是计提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不良贷款的比率,是衡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考察银行经营是否稳健,风险是否可控的重要指标。依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银行机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6、三板市场:现阶段在我国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票挂牌转让的市场体系,目前在中关村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试点。“新三板”是指将已有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转让试点系统扩大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具有准入门槛低、挂牌数量大、审批程序简便等特点,新的交易制度和转板机制正在拟定。

    7、保险深度和密度: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是按照一个国家(地区)的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地区)保险的普及程度。

    8、CTA: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是期货业的一种基金管理方式,由专业资金管理人运用客户委托的资金,自主决定投资全球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以获利并收取管理费用的基金组织形式,具有优化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以中小散户投资者为主,缺乏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对于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9、期货: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得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它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集中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按照现货标的物得不同,期货可以分为黄金、原油、农产品等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

    10、期货保税交割: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以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商品作为交割标的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有利于形成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提升期货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推手。

    11、套期保值: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现货商品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与现货品种相同、数量相当、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商品(期货合约),以一个市场的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达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交易方式。套期保值对企业锁定生产成本、实现预期利润、组织安排现货生产、拓展现货销售和采购渠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2、IPO: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也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出售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公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4: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碳汇交易是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对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而言,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况下,可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或购买碳排放指标,以达到抵消碳排放,降低自身碳排量的目的。

    15、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紧密经贸关系协定,于2024年由商务部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主要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主要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16、ECF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24年6月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共同签订。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总体目标是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四篇: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大教工[2024] 3 号

    各高等学校工会:

    现将《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国教育工会大连市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解决教代会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处理有关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选举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养老、工伤、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管理及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未经教代会审议,不应实施。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比例:

    80至200人,代表为40%至30%; 201至500人,代表为25%至20%; 501至1000人,代表为20%至10%; 1001至5000人,代表为10%至6%。

    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60%,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张榜公布,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 动免除:

    1、调离原选举单位;

    2、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退休;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第十九条

    代表空缺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家属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时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

    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票。

    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 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民主评议干部、财务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l、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的工作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非代表中聘请,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院(系)建立代表团。选举 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按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占多数。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出提案,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进行;代表应在会前两周将填好的提案表报到工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提出,三人以上复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十人以上复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 定立案。

    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于教代会开会前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工会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由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奖。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

    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党委,并反馈给行政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工会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代表评议教代会制度。每次教代会闭幕时由代表填写《测评表》,对本次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给予评价。

    工会将代表的评价及意见汇总,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党委和行政处理。

    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党政的处理情况应向代表和教职工公布。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内容包括:

    1、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拟订筹备工作方案

    3、根据中心议题征集提案

    4、督促起草主题报告及其他文件

    5、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前期审议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

    7、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是教代会日常工作与活动和代表大会期间活动转换的重要环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包括:

    1、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补选代表的决议草案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表决、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 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校长做主题报告

    2、行政负责人做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处理报告

    3、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4、民主管理委员会做教代会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检查、代表评议情况处理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情况)

    5、讨论

    6、大会表决或选举

    7、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8、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书档案,由学校工会负责。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代表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组织、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5、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6、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要配备专职委员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五十三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或

    3、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修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教育工会解释。

    第五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2-13 【生效日期】2024-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4〕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2024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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