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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星月相依 时间:2024-08-20 12:59:1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024年03月20日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24-2024年。

    一、钢铁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快速发展,粗钢产量年均增长21.1%。2024年,粗钢产量达到5亿吨,占全球产量的38%,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4.53亿吨,直接出口折合粗钢6000万吨,占世界钢铁贸易量的15%。2024年,规模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936亿元,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2436亿元,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9%,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就业人数358万。钢铁产品基本满足国内需要,部分关键品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钢铁产业有力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截至2024年底,我国粗钢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先进生产技术、高端产品研发和应用还主要依靠引进和模仿,一些高档关键品种钢材仍需大量进口,消费结构处于中低档水平。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部分钢铁企业分布在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受到环境容量、水资源、运输条件、能源供应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粗钢生产企业平均规模不足100万吨,排名前5位的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8.5%。五是资源控制力弱,国内铁矿资源禀赋低,自给率不足50%。六是流通秩序混乱。钢铁产品经销商超过15万家,投机经营倾向较重。

    202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当看到,钢铁产业在经历了长期粗放型扩张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任务依然繁重,内需潜力巨大,钢铁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加快钢铁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应对危机与振兴产业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解决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保关键品种,保市场稳定,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又要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2.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按照沿海、沿江、内陆科学合理布局和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3.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培育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

    4.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为推动钢铁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

    5.内需为主与全球配置相结合。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优化直接出口,扩大间接出口,在努力加强地质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内铁矿资源的同时,抓住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24年遏制钢铁产业下滑势头,保持总体稳定。到2024年,钢铁产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支柱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总量恢复到合理水平。2024年我国粗钢产量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24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

    2.淘汰落后产能有新突破。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力争三年内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3.联合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企业的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5%以上,沿海沿江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0%以上,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重点中心城市钢铁企业污染明显减少。

    4.技术进步得到较大提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产品生产实现自主化,关键钢材品种自给率达到90%以上,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5.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一般装备基本实现本地化、自主化,大型装备本地化率92%以上。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6.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冶金渣近100%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重点任务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稳定建筑用钢市场,保障重点工程用钢。通过调整和振兴相关产业,努力稳定和扩大汽车、造船、装备制造等产业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建设、新农村建设、地震灾后重建和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钢需求。建筑用钢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

    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鼓励钢材间接出口。组织协会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争取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二)严格控制钢铁总量,加快淘汰落后。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2024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24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实施淘汰落后、建设钢铁大厂的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三)促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进一步发挥宝钢、鞍本、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力争到2024年,全国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钢铁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骨干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天航空关键材料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高强度机械用钢等关键钢材品种,推广高强度钢筋使用和节材技术,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艺技术,以及提升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铁矿等技术,给予重点支持。

    (五)优化钢铁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发展。

    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钢铁产业布局。一是建设沿海钢铁基地。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建成曹妃甸钢铁精品基地。结合广州钢铁搬迁,推动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广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淘汰或减少现有产能,适时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按照首钢在曹妃甸减少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结合济钢、莱钢、青钢压缩产能和搬迁,对山东省内钢铁企业实施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结合杭钢搬迁、以及宝钢跨地区重组和淘汰落后、压缩产能,论证宁波钢铁续建项目。二是推进城市钢厂搬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组织实施好北京、广州、杭州、合肥等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统筹研究推进抚顺、青岛、重庆、石家庄等城市钢厂搬迁。三是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钢铁项目建设。

    (六)调整钢材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重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和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等关键钢材品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技术进行攻关。提高认证标准,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钢材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改相关设计规范,淘汰强度335MPa及以下热轧带肋钢筋,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七)保持进口铁矿石资源稳定,整顿市场秩序。

    行业协(商)会通过行业协调,加强自律,规范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探索、推行代理制。抓住当

    前市场全面疲软时机,协调国内用户与铁矿石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进口矿定价机制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流通环节对稳定钢材市场的调节功能。

    (八)开发国内外两种资源,保障产业安全。

    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合理配置与开发国内铁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开展铁矿勘探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河北司家营、山西袁家村等大型铁矿资源开发,提高国产铁矿石自给率;支持邯钢中关、唐钢石人沟、通钢塔东、武钢恩施等现有矿山的深部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四川攀西、河北承德地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开发安徽霍丘地区和山东苍山等地区的铁矿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矿,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鼓励沿海钢铁企业充分利用区位和运输优势,尽可能利用国外铁矿石、煤炭等资源。

    四、政策措施

    (一)调整部分产品的进出口税率。

    继续坚持控制“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下,认真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实施公平贸易政策。

    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为国内钢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不包括节能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钢铁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钢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比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36号)规定,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土资源、金融、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建等项目优先予以核准。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

    (六)适时修订钢铁产业政策。

    调整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完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一是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以及炼铁、炼钢淘汰落后标准;二是修改国内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的考核范围和比重;三是增加节能减排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烟粉尘排放、可燃气体回收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四是明确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储量5000万吨以上铁矿资源,优先依法

    配置给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五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七)提高建筑工程用钢标准。

    尽快完善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提高抗震标准,研究出台扩大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物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规定,修改提高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重点工程、建筑物基础工程等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

    (八)实现钢铁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完善装备、汽车、造船、家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带动钢铁产品消费和产业升级。加强钢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适应和促进上下游及相关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鼓励和支持钢铁企业与相关领域用钢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协调发展。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钢铁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技术进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银行贷款、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防范大型骨干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必要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融资限制等措施。

    (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提高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境外资产风险。扩大冶金设备出口信贷规模,带动设备物资出口。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充分利用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银行贷款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为企业投资决策、银行贷款、土地预审等提供信息指导。

    (十二)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联合对外谈判,由钢铁协会组织用矿企业统一对外谈判,建立新的双赢定价机制。由钢铁协会会同相关商会协调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诉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行业协(商)会要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实施《规划》的中后期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篇:广东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广东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粤府〔2024〕98号

    2024年9月10日印发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规.模效益明显、资金和技术密集等特点。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24〕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特编制《广东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本规划是一个既立足于保持我省钢铁产业稳定发展,又抓住机遇做强我省钢铁产业的行动方案,重点考虑2024~2024年的工作安排。

    一、产业现状

    (一)发展现状。

    我省钢铁产业已基本形成从铁矿采选、炼铁、炼钢、轧钢到钢材深加工等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产业规模有所增长。2024年、2024年和2024年铁产量分别为589万吨、720万吨和704万吨;粗钢产量分别为902万吨、1152万吨和1067万吨;钢材产量分别为1780万吨、2024万吨和2024万吨。2024年规模以上钢铁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302亿元,同比增长13.1%。

    ——兼并重组实现重大突破。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成功引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重组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组建广东钢铁集团,实施广钢环保搬迁,建设世界先进的湛江钢铁基地,同时加大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钢铁产业整体竞争力,为我省建设成为钢铁强省奠定了基础。

    ——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提高。近年来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我省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高炉、电炉、烧结机等装备向大型化发展,高炉TRT发电、焦炉干熄焦等节能减排技术逐步应用,广州JFE限公司40万吨热镀锌生产线工艺装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力推进。近年来,我省对落后钢铁产能实行差别电价,以及强化环保、质量、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措施,大力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截至2024年底,全省已关停淘汰落后钢铁产能700多万吨。

    (二)存在问题。

    ——钢材产量与产品结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2024年我省钢材表观消费量约为4500多万吨,供需缺口高达2500万吨。现有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建筑用螺纹钢、线材,热轧和冷轧板材产量少,不能满足我省先进制造业发展对高档板材的需求,每年需从省外购入大量轿车面板、家电面板等高档板材。建筑用螺纹钢、线材也需从省外大量购进,导致广东地区钢材售价较华东、华北地区平均高出200元/吨钢以上。

    ——资源利用成本较高。我省铁矿大多属于伴生矿,杂质含量高。由于钢铁企业规模小、采购量少,进口铁矿石需通过中间环节采购,采购成本远高于签订长期协议的直接采购。废钢价格相对偏高,波动较大。炼焦煤和喷吹煤均需从省外购入,物流成本较高。

    ——研发能力差,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我省钢铁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人力资源、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省内的主要高等院校也没有开设钢铁冶金类专业,高等院校与钢铁企业间的联系较少,难于通过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

    二、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钢材消费还将适度增长。

    按照国家发展战略,预计到2024年全国钢材消费总量将达到6亿吨左右,即2024~2024年钢材消费年均增长2.45%。我省对钢材需求也将适度增长,预计2024年钢材消费量将达到7000万吨,年均增长约3%。

    (二)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调整布局步伐进一步加快。

    钢铁产业具有全球配置资源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钢铁业已进入了由超强、超大企业集团主宰业界发展的时代,我国钢铁产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世界钢铁强国都拥有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钢铁企业,国内主要钢铁企业也开始在沿海建设钢铁厂,利用便利的港口条件,降低运输成本,同时通过钢铁企业重组,整合资源、统筹发展,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三)国际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国内钢材需求大幅下降,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消化库存高价铁矿石造成企业巨额亏损,企业经营困难,钢铁产业盲目投资势头已趋缓,部分落后产能已主动停产或减产。我省应抓住宝钢重组韶钢、广钢,组建广东钢铁集团的机遇,利用当前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等要素价格大幅下降的有利条件,在湛江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万吨级沿海钢铁基地,储备先进产能;同时加快实施广钢环保搬迁,加大韶钢、广钢等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挤压落后产能生存空间,实现钢铁产业优化升级。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线,以自主创新为动力,切实推进联合重组、优化布局、淘汰落后、调整结构、提升水平工作。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钢铁产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促进,与资源、环境生态相适应,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钢铁强省。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依托广东钢铁集团,建设钢铁强省。以宝钢重组韶钢、广钢,组建广东钢铁集团为契机,依托宝钢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努力打造湛江、广州和韶关三大钢铁基地,生产高等级钢铁产品,全面替代进口钢材,全方位满足以珠三角为中心的钢材市场需求,实现资源与市场的优化配置,提升我省钢铁产业整体竞争力。

    ——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继续大力推进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淘汰韶钢落后产能,实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实施广钢集团芳村钢厂环保搬迁,在湛江建设千万吨钢铁基地,在南沙建设板材深加工基地;淘汰省内其他小钢铁企业。2024年底前,全省合计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

    二围绕三大钢铁基地,延伸发展钢铁产业链。鼓励广东钢铁集团投资矿山勘探和开发,实现铁矿资源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开采;以三大钢铁基地为核心,大力发展钢铁生产辅助原料供应与生产、机械制造与修理、建筑施工设施、辅料矿开发等配套产业;按区域发展需求,大力发展钢材剪切配送和彩板、镀涂板、制管等钢材后加工项目;充分发挥华南地区临海、临港优势,大力发展钢铁物流,促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大研发、设计和应用力度,促进钢铁产业与装备制造、造船、石化、汽车、家电、金属包装等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湛江钢铁基地。

    按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装备一流、效益良好的目标,加快推进湛江钢铁基地建设,一期工程钢产能1000万吨,力争2024年建成。同时,以大型钢铁项目落户湛江为契机,推动湛江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湛江城乡发展,振兴粤西经济。

    (二)做优广州钢铁基地。

    打造钢材深加工基地,在广州JFEl80万吨冷轧钢板项目、镀锌板项目基础上,在南沙新建一条180万吨冷轧钢板生产线,以及钢材表面处理、深加工生产线等项目。支持广钢集团珠江钢铁公司对现有系统进行配套和改造,提高钢水质量及产品档次,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该公司通过新建相关的配

    套生产线,调整产品结构,在充分发挥和挖掘集装箱板生产优势的基础上实施品种多元化和规模化,成为薄规格热轧板、耐候钢、高强钢、硅钢、中厚板等精品钢材生产基地;支持该公司调整资本结构,减少资产负债率。

    (三)改造提升韶关钢铁基地。

    大力支持韶钢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增配钢水精炼设备,提高钢水质量及产品档次,逐步培育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建筑、机械、汽车等行业用高等级棒线材、结构用板、大型型材的生产基地。同时推广应用可循环钢铁工艺技术,高炉安装TRT余压发电,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与余热蒸汽回收.利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

    (四)建设广东钢铁研究院。

    借助宝钢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区位、产学研配套等方面的优势,在广州建设企业性质的广东钢铁研究院,加大资源投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研发与人才培养平台,承担钢铁行业重大、前沿、基础性项目研究与开发,为生产、技术、质量、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用户服务等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使其逐步成为高层次、高水平、多学科、多功能、开放型的集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为一体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研发基地。

    (五)坚决淘汰落后钢铁产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采取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淘汰现有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切实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各地要严格按照与省签订的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的要求,按期淘汰中频炉、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根据国家要求,进一步提高淘汰标准,2024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

    (六)延伸发展钢铁产业链。

    发挥华南地区临海、临港优势,建设大型钢铁物流基地;研究建立大宗产品交易平台,稳定市场价格;发展电子商务,通过钢铁制品加工向下游延伸服务,为汽车、装备制造等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加大研发、设计和推广应用力度,促进钢铁产业与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七)保障资源安全。

    ——加强省内铁矿石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广东钢铁集团与省内大型矿业企业合作,投资矿山勘探和开发,实现铁矿资源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开采,禁止大矿小开和乱采滥挖,防止资源流失和生态破坏。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

    ——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支持大型钢铁企业到省外、境外独资或合资开

    发经营矿石、煤炭等资源,建设球团矿等原料加工厂。支持广东钢铁集团组织建立铁矿石、煤炭、废钢铁料等资源集中采购体系;充分利用湛江钢铁基地优越的港口条件,对进口铁矿石、煤炭等大宗物资实行统一采购、集中配送。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充分挖掘在能源、水资源、物料利用方面的潜力,大力发展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湛江钢铁基地要建成以热电联产为基础,集化工、建材、资源综合利用等多种产业为一体的示范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五、政策措施

    (一)采取各种措施缓解钢铁企业经营压力。

    鼓励类钢铁企业回收利用废钢资源,可享受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开展大中型钢铁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步伐,对电力消耗总量大、单位电耗指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条件的重点钢铁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可优先作为直购电试点单位;支持重点钢铁企业银行贷款实施债转股,综合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股权投资基金等融资工具,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资金需求。

    (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前提下,从省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省内主要钢铁企业进行以治理污染、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质量和增加品种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支持广东钢铁集团向省内上规模钢铁企业增资扩股,减轻企业财务费用负担,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支持广钢环保搬迁。

    由广州市政府牵头研究制定支持广钢环保搬迁的政策措施,包括支持广钢环保搬迁后土地转让收益以资本金方式注入企业,搬迁后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利用发〔2024〕71号)进行土地开发等。

    (四)支持韶钢剥离办社会的职能。

    支持韶钢于2024年前,全部剥离企业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派出所等社会机构,将相应职能和人员交当地政府接收。具体由韶关市政府牵头会同韶钢集团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坚决落实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政策。

    严禁违规审批新建、扩建钢铁项目,坚决落实差别电价等淘汰落后钢铁产

    能政策,促使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平稳退出市场,确保按期完成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目标任务。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

    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投资建设铁矿、炼焦煤、冶金焦等主要原辅材料生产供应基地。

    (七)大力支持钢铁配套产业建设。

    大力支持三大钢铁基地的配套基础设施,以及钢材后加工、物流、研发中心等项目建设,对部分重点项目,优先考虑列入省重点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支持建设钢铁物流基地。

    支持在紧邻南沙深水航道的地区建设大型钢铁物流基地,主要用于韶钢、广钢原燃料输入,湛江钢铁基地、韶钢和南沙冷轧板材成品配送集散等。

    附件:广东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项目表(略)

    第三篇:《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中钢网:《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深度分析

    2024-04-03 14:34:04.0 中国钢材价格网

    3月20日,拖延近三月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终于公布,在目前钢材市场价格再次大幅下跌,需求仍然不旺的情况下,出台细则对目前如何走出钢铁全行业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2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钢材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当看到,钢铁产业在经历了长期粗放型扩张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布的<钢铁产业振兴计划>细则其中蕴含的政策深意必须仔细研究,吃透政策精神,才能把握市场先机,规避贸易风险.通过第一时间分析研究细则包含的政策精神,个人觉得有以上几个导向:

    一,钢铁行业“国进民退”成为潜台词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的一,二,四条指导原则其实背后都蕴含着“国进民退”的政策潜台词,第一条指导原则中的“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保关键品种,保市场稳定,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又要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第二条指导原则中的“按照沿海、沿江、内陆科学合理布局和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第四条指导原则中的“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在五条指导原则中有三条和“保重点骨干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企业重组” 有关,其实这些指导原则背后都是主要指向目前的钢铁民营企业。在2024年以后整个钢铁行业的超常规发展的历程中,一大批有实力的民营钢铁企业集团崛起,但是由于超额利润的存在,一大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下的民营钢铁企业也有了生存的土壤,落后产能几乎成为了民营钢铁企业的代名词,在目前已经测算出的1亿吨落后产能中,70%在民营企业的掌握下,直接导致我国钢铁行业产业集中度低下,衍生出散乱差等一系列行业乱象,在市场形势欣欣向荣之时,整体盈利成为了一块遮羞布,一俊遮百丑,但是在2024年下半年,市场危机在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集中爆发,促使行业监管层痛下决心,通过“国进民退”的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进而控制产业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整体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产量排名前5位的钢铁企业分别是宝钢、河北钢铁集团、武钢、鞍本、沙钢。这五大集团2024年的产量,仅占当年我国钢铁总产量的28.61%左右。根据中钢协统计数据,2024年底中国钢铁产能达到6.6亿吨,而产量约5亿吨,出现1.6亿吨过剩。其中,小高炉等落后产能就达到1.6亿吨左右。另一方面,粗钢产量最多的10家钢铁企业产量只占粗钢总量的42.5%。

    集中度低制约了我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产业集中度低,市场需求旺盛容易引起过度的投资,从而造成重复建设,最终引发产能过剩;在进口铁矿石谈判中,尽管是当今第一大进口国,但由于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分散谈判,使得话语权旁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使用和规范市场秩序,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价格的剧烈波动,均是市场集中度过低所致。

    与世界钢铁行业相比,我国钢铁产业集中度非常低,导致了资源配置不合理,竞争能力较低,单位产量的能耗和物耗高,企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加剧了布局不合理的矛盾,不仅严重制约着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也大大削弱了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此外,由于产业集中度低,缺乏能主导市场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是出现过度价格竞争、钢材价格大幅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划,2024年中国前10家钢铁生产企业产量要占到全国产量的50%以上,而目前这个数字只有不到40%。由于产业集中度过低,国内大型钢企被迫选择扩大产能、挤垮中小钢企的发展战略,这就造成目前钢铁业产能分散和非理性扩张的局面。而且,大量不符合环保和技术要求的小钢厂四处丛生,给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从以上这些方面看,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必须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竞争力,不然就会形成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代表行业主流的国有大钢厂需要利用目前市场价格低迷的契机,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国家的支持,关停并转一批民营钢厂来让出市场空间。所以部分先知先觉的民营钢企已经预感到政策风险开始寻求退出途径,最为显著的是复星系最近退出宁波建龙,以及放弃控股天钢等迹象明显显示管理层开始控制民营钢铁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系列政策扶持国有钢铁企业集团发展,进而通过集团战略提高整个中国钢铁产业的集中度。

    二,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重点任务指要

    在公开发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中重点任务第一条就是“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改善出口环境”可见保持正常的出口对于维持整个国内钢铁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的重要,计划将通过调整和振兴相关产业,努力稳定和扩大汽车、造船、装备制造等产业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建设、新农村建设、地震灾后重建和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钢需求。建筑用钢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另外将通过调整钢材出口退税政策来刺激国内钢材出口,保持市场稳定,海关数据显示,2月份我国出口钢材156万吨,较上月下降35万吨,环比降18%,创出52个月以来的新低(2024年10月钢材出口为150.8万吨)。目前中钢协已经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递交了一份钢材出口退税上调的建议。这份建议内容涉及所有享有出口退税的钢材品种。其中,出口退税为5%的产品,包括冷板、镀锌、合金钢等高附加值产品退税提高至17%。另外,对于国内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热卷板,建议出口退税由0提高至13%。

    第二个看点是“优化钢铁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发展”,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钢铁产业布局。一是建设沿海钢铁基地。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建成曹妃甸钢铁精品基地。结合广州钢铁搬迁,推动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广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淘汰或减少现有产能,适时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按照首钢在曹妃甸减少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结合济钢、莱钢、青钢压缩产能和搬迁,对山东省内钢铁企业实施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结合杭钢搬迁、以及宝钢跨地区重组和淘汰落后、压缩产能,论证宁波钢铁续建项目。二是推进城市钢厂搬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组织实施好北京、广州、杭州、合肥等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统筹研究推进抚顺、青岛、重庆、石家庄等城市钢厂搬迁。三是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钢铁项目建设。通过这些政策的落实,确保我国国有钢铁企业能占领钢铁行业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能保证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能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第二个看点是“调整钢材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其中明确指出将修改相关设计规范,淘汰强度335MPa及以下热轧带肋钢筋,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结合近期钢材期货中螺纹钢的合约设计将三级螺纹钢作为合约标的物,无疑已经明确了政策导向,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因为大部分落后产能集中在大量调坯轧材的建筑钢铁生产企业,通过从源头上控制和缩小落后钢材产品的消费,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引导建筑用钢企业的产品升级无疑是点中了落后产能的要害。

    三,《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效果展望

    这次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相对于前几次的行业政策指导意见而言,具体指标相对细化和量化,具体政策规划期为2024-2024年。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力争三年内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近期国家一方面将淘汰落后产能和控制新增产能相挂钩,另一方面,通过和各主要产钢省市政府签订《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等行政手段加快落实。

    2024年我国粗钢产量计划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24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根据目前的情况看,钢铁总量控制目标达成的可能性不大,2024年2月,国内钢材产量4613.41万吨,同比增长8.3%,1月至2月累计钢材产量9035.01万吨,同比增长3.1%。通过数据换算,已经相当于年产钢5.4亿吨,随着二季度的钢材消费旺季来临,钢材产量大幅下降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粗钢产量计划4.6亿吨只是一个政策目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随着铁矿石协议价格的下降,大型国有钢厂产能的释放还将维持在一定的强度。

    近期,钢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不可避免,通过退税政策扶持,恢复正常的钢材出口秩序,对于国内钢铁的价格走势有一定的支撑,但是在目前全行业设备开工率在90%左右,对比国外钢铁行业设备开工率只有40%-60%左右,产能释放明显过快过大,国内钢厂的行业自律性明显欠缺,钢铁行业陷入全行业亏损3个季度的泥沼中,如果不真正贯彻落实这次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细则中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整个钢铁产业的系统性危机不可避免的即将到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钢铁行业的重组整合,在细则中明确了政策扶持的五大钢铁集团,包括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不仅如此,而且将这五大钢铁集团具体的重组方向也明确公布,政策将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这意味着,国有系统的钢铁企业将利用目前的市场和政策机会加快重组兼并的步伐,国内钢铁产业的竞争格局将重新划分。

    (友情提示:中国钢材价格网提供的钢材价格均为综合成交价(钢厂出厂价除外),实际市场价格会略高于本报价。这样方便采购商讲价,经销商也可以掌握市场中基准价情况。因钢材价格波动较大,价格信息请以当日我们网站信息为准。)

    第四篇: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24修订)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建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修订完善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推动钢铁产能过剩矛盾化解,促进钢铁产业调整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2024年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本次修订秉承清单管理加底线思维理念,以解决钢铁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导向,以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构建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规范未来10年钢铁产业的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月20日-4月2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194/5189/5196

    传 真:010-66023282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24年3月20日

    附件: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24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到2024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实现升级。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到2024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4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4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到2024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务及推广应用功能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联盟等创新平台,构建起世界领先的科研领军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大中型钢铁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0%,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7%。

    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行业大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云计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两化融合技术和评价标准保障体系渐趋完善,装备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全面普及,两化融合成为钢铁行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特征。重点统计企业中应用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简称MES)的比重超过80%,全行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占销售总额比重达到20%,建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条〔节能减排〕

    到2024年,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工序能耗全面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560kgce,取水量下降到3.8m3以下,SO2排放量下降到0.6kg、烟粉尘排放量下降到0.5kg,固体废弃物实现100%利用。

    第三条〔资源保障〕

    到2024年,铁矿石供应渠道和交易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进口铁矿石权益矿和贸易矿发展并举,实现权益矿、协议矿和现货矿多元发展,基本形成合理、稳定的全球铁矿资源保障体系。国内铁矿业有序发展,国内矿山与国外矿山互补的合理保障体系,以及再生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第四条〔市场环境〕

    政府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不断加强,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业内得到较好的执行,基本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公开、诚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 市场准入

    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布局、工艺装备以清单形式,节能环保以底线思维理念,完善准入标准。

    第五条〔生产布局〕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满足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

    第六条〔工艺装备〕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不得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工艺装备。

    第七条〔节能环保〕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能耗应满足《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的要求。

    新(改、扩)建钢铁项目各工序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

    第八条〔节约用水〕

    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吨钢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应满足《节水型企业 钢铁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节约土地〕

    新建、改造钢铁项目建筑系数不小于30%,容积率不小于0.6,绿地率不超过15%,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

    生产规模大于500万吨钢的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8m2/t钢,生产规模500万吨及以下长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1.0m2/t钢。短流程钢铁项目用地指标不大于0.2 m2/t钢。

    第十条〔安全生产〕

    钢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钢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环节必须采取和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焦化、氧气制备及相关气体制备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2024年底之前,新(改、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严格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换方案,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

    结合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新(改、扩)建钢铁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钢铁企业规范发展。

    第三章 市场退出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

    第十二条〔依法淘汰〕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产或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基准值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电价,促使其退出。

    第十三条〔依规淘汰〕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十四条〔引导退出〕

    现有钢铁企业达不到本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应积极改造升级。经改造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应逐步退出,有序压减过剩产能。鼓励现有城市钢厂积极实施环保搬迁。

    第四章 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围绕“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主线,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品升级、组织调整和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产品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钢材产品,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产品质量和性能,加大高强度、高抗腐蚀性、高专项性能等关键钢材品种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发展功能材料,积极发展新型合金材料、高品质特殊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加快材料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及工程化的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实现新材料产业与原材料工业融合发展,支撑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标准升级〕

    加强对钢材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合理制定钢材消费行业的用钢标准,加强钢材产品标准与下游行业用钢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消费升级〕

    大力推广应用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长寿命等高性能钢材,加快钢铁产品升级换代。深入推广应用400MPa钢筋,试点示范使用500MPa及以上高强抗震钢筋、耐候耐火耐蚀钢筋等。

    第十八条〔服务升级〕

    构建和完善新型高效客户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服务标准化作业。鼓励供应商先期介入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兼并重组方式〕

    鼓励钢铁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转让、技术入股、管理整合以及民营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低效产能。

    第二十条〔兼并重组方向〕

    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鼓励具有实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依托产业链优势提高竞争力;引导省(区、市)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兼并重组监管〕

    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十二条〔兼并重组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咨询评估、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服务。

    加强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进一步发挥兼并重组部际联席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

    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落实完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职工安置政策。

    第二十三条〔体制改革〕

    鼓励钢铁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允许员工持股,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社会化、公众公司。

    第二十四条〔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钢铁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优强企业创新骨干作用。

    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品方面,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强基工程为依托,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钢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和协调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研发投入的效率。

    鼓励钢铁企业建立用户导向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装备、技术和产品。深入推进钢铁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国产化和“走出去”。

    第二十五条〔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人才培养成长的通道建设和发挥才能的激励机制,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300336,股吧),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支持技术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研究制定《钢铁产业技术政策》,促进钢铁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

    第二十七条〔两化融合〕

    完善钢铁工业两化融合推进体系,大力推广实行钢铁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大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构建“两化”融合共性技术开发公共平台,重点突破智慧钢铁两化融合产业升级技术。

    加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商业智能平台建设,以及物联网、设备监控技术、绿色智能手段和智能系统等新兴技术融合,构建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环境舒适的智能工厂。逐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物理系统推动生产制造系统的数字化和虚拟化,打造全生命周期系统集成、柔性制造、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开辟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期货、物流等服务新领域,促进产销供应链的深度融合,加速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实现用户价值最大化,共创共享产业链价值。

    第二十八条〔技术方向〕

    工艺技术发展方向:绿色、可循环钢铁制造流程技术;高效率、低成本洁净钢生产平台集成技术;低碳钢铁制造技术;高效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技术;高效率、低能耗、长寿命综合冶炼技术;高效率、低成本洁净钢生产平台集成技术;高性能、低成本钢铁材料设计与制造技术;高精度、高效轧制及热处理技术;复合材料制造技术;面向全流程质量稳定控制的综合生产技术;信息化、智能化的钢铁制造技术。

    钢铁品种发展方向:建筑桥梁用钢;能源用钢;船舶及海工用钢;汽车与轨道交通用钢;关键特殊钢。

    第五章 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排污制度,钢铁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许可排污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

    建立钢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钢铁企业应及时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和发布企业环境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环保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条〔清洁生产〕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升级改造,从源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及以上要求。

    第三十一条〔环保设施〕

    钢铁企业必须按照绿色发展的理念,配备先进高效的除尘、脱硫、全厂污水处理站等环保治理设施,并确保同步运行。烧结、焦炉、全厂废水总排放口等重点排放源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钢铁企业各类固体废弃物必须实施综合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六章 资源保障

    鼓励钢铁企业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拓宽国际化发展道路。

    第三十二条〔国内开发〕

    矿山开采须遵循矿产资源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以及矿区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禁止乱采滥挖。

    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内铁矿资源,加大找矿力度,提高国内铁矿资源保障能力。支持低品位矿高效采选冶技术的研发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国内铁矿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差异化管理试验区,加快推动一批重大铁矿资源开发项目进展。

    加快冶金矿山资源税改革,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国际开发〕

    加强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掌控资源,建立铁矿、铬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提升权益资源量。

    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研究实施资本运作,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由资源增量向资源增值转型。

    第三十四条〔国际贸易〕

    加强国内钢铁企业与铁矿石供应商的协调,建立长期稳定的铁矿石进口渠道。充分利用期货、指数等金融工具,推进和构建公开透明的铁矿石市场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再生资源〕

    建设再生资源保障体系。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行业管理,构建产业化的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体系,规范管理废钢资源流向,加强回收废塑料及废橡胶,积极发挥钢铁企业消纳社会废弃物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废钢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进废钢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研究制定支持废钢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 资源能源节约

    钢铁企业应积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能源审计、能源统计和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固废利用〕

    加快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废钢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含铁除尘灰、尘泥、氧化铁皮在厂内高效循环利用;鼓励对冶炼渣、脱硫渣、炉渣开展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加快制定冶金固废综合利用的技术、产品和应用标准,重视拓宽综合利用产品市场。

    第三十八条〔节水〕

    钢铁企业应执行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设置完善的节水管理机构,建立节水考核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企业。

    钢铁企业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并逐步开展用水审计,建立用水档案,制定企业用水评估报告。钢铁企业应执行节水管理“四到位”制度,即企业应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钢铁企业应完善供水三级计量体系,建立用水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配备水计量和监测器具、仪表。

    第三十九条〔节能〕

    钢铁企业应充分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主要工序能耗达到国家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能源消耗总量达到所在地能源总量控制要求。

    完善钢铁行业能效标准体系,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建立行业能效“领跑者”发布制度,明确行业标杆,鼓励企业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第四十条〔能源审计〕

    钢铁企业应完善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及后评价制度,推进能源对标、诊断和挖潜。归入重点用能单位的钢铁企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公布企业能源利用及节能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能源管理〕

    钢铁企业应建设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采用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对企业能源生产、输配和使用,以及二次能源利用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能源管理信息化、能源介质协同平衡和能源系统优化调度等,推进系统节能降耗。

    第八章 国际化发展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开对外商投资国内钢铁领域的限制,境内外企业享有同等的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国际化发展〕

    支持国内企业加快国际化发展,在其他国家、地区参与并购或建设钢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平台,构建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营销渠道。

    鼓励外资参与国内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技术、资源、品牌、营销渠道、管理理念和融资服务等共享机制。

    鼓励国内钢铁生产、工程技术、设备制造和咨询服务等企业间的合作,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冶金技术、成套装备、智力服务等产品的出口。

    第九章 市场环境

    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国内钢铁产业的服务和监管,建立行业征信体系,以及行业预警预测系统,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三条〔市场公平〕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查处地方政府给予钢铁企业的财政返还、电价补贴、税收减免、低价出售土地等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行为。

    加快下游用钢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步伐。

    第四十四条〔诚信系统〕

    建立健全钢铁行业社会征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运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等手段,促进钢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钢铁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经营、用地、投融资、进出口、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十五条〔行业预警〕

    建立钢铁行业产能、经营预警预测系统,加强行业有效自律,促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十章 其他

    本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并监督执行,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执行遵守。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

    本产业政策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2024年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

    第五篇: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4]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推动传统发酵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微生物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工业生物制造水平,我委决定于2024-2024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微生物制造是利用微生物细胞或酶的生物催化功能,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加工与转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典型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据我国微生物制造业的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情况,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微生物制造产品及工艺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碱性果胶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

    (二)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三)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葡萄糖酸,年产千吨级长链二元酸、手性醇,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甾体化合物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提高酶制剂和微生物发酵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水平,提高原料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延伸微生物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新产品;扩大生物催化技术在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微生物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我国微生物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实施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和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项目,重点支持应用范围广、示范效果好的品种。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各主管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项目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等在2024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评选后,择优予以支持。专家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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