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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蓝色心情 时间:2024-09-05 10:33:4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作者:汪书林 方坤 刘为东

    来源:《法制博览》2024年第10期

    【摘要】由于法律关于刑法变更执行监督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侧重时候监督而忽略的事前监督。本文通过某县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

    2024年5月,根据监所部门工作要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重点对全县2024年以来现行被假释43名、保外就医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一次专项检察(以下简称“两种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详细的个人信息档案登记。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及时梳理出目前辖区内的现有两种人的人数,对这些人员的分布进行初步的梳理,制定走访方案(计划);积极与县司法局联系,在县司法局执法大队的配合下,制定了日程安排,将所有两种人的乡镇纳入其中,做到不遗漏一人、不放过一处。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掌握到2024年以来县域内假释人员43人、保外就医人员6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县内的十八个乡镇,最远乡镇距离县城80余公里,其中有四个乡镇只有一名此种被监管人员。

    二、现状分析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监管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集中在为当地政府机关服务,精力难以完全放在社区矫正上。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有十余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出现了有将无兵的情况;十八个乡镇司法所长均被要求服从镇中心工作安排,十五个司法所的所长是乡镇的包村干部,调解群众纠纷也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而作为其主要工作的社区矫正,只有很少的精力投入其中。

    二是被监管人员档案建立齐备,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均进入档案材料,做到有据可查。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所有的司法所均对辖区内的两种人建立了专门的档案,所有的汇报材料均能查询到,电话记录也在其中。但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严重。

    三是受经济条件限制,在外务工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务工)占的比例较大。在走访的四十余人中,在外务工人员达十六人,这些人员均有完善的请假记录、电话汇报记录,处在监管之中。但长期请假现象突出,增加了被监管人员的成本,而且易发脱管现象。

    四是个别监狱在决定对犯罪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没有进行评估,甚至出现了两种人拿着法院的裁定直接到司法所报道的情况。因为没有对两种人进行评估,是潜在的再次犯罪的隐患。

    五是个别年纪大的被监管人员劳动能力欠缺、生活困难。虽然经过司法所、政府的努力,但是不是长久之计。由于整体的经济环境影响,这些人员暂时还没纳入到低保等民生工程的范围之内。

    三、走访中了解到的问题

    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电子化办公之后人员普遍缺乏。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纸质化办公与电子化办公需同时进行,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的情况下,电脑操作是一个大的难题。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即将开展的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益性岗位将很好的解决人员缺乏问题,对两种人的监管将更加的规范化。

    二是请销假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当一部分的被监管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务工,均在县城或沿海发达地区务工。按照现今的法律规定,每月需当面汇报一次,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员每月均需请假一到两天,长者可能请假四五天,这不仅仅耽误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也加大了他们经济开支,让他们原本就不多的经济收入更是捉襟见肘。每月汇报对于监管而言确实有利,时刻敲响被监管人员的思想警钟,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但是从实践来看,并不能很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加剧了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又让他们不能安心的从事目前的岗位,对于他们安心工作非常的不利。从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加大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使用力度,采用节日汇报与平时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节日必须回,平时偶尔回)。对于那些在务工地有固定住处或者家庭成员均在一起的人员可以考虑异地托管,这样既避免了监管不到位,又能利用当地的优质资源为被监管人员服务。

    三是个别法院、监狱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执行不够,将社区矫正做为甩包袱、做人情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将其纳入到综合监管的序列之中,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法院直接将裁定书寄至被监管人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先期征询当地司法所的建议,这对后期的监管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四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力量不足,对于生活困难的被监管人员不能给予很好的生活补助。在走访中了解到有极个别的人员因为假释后年龄较大、无其他家庭成员等情况,导致其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降低,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的为其生活提供方便,如为其重建住房提供补助、帮助其申请低保,但是受经济条件限制这种帮助的总量较少,并不能解决实际的生活问题。

    五是社会公益劳动安排不多。因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活在外地务工、乡镇缺乏公益劳动的地点(有安排公益劳动的乡镇安排的活动多为为敬老院打扫卫生、清洁马路),导致公益劳动这一身体上的改造活动缺乏。

    四、对策

    一是监管模式的多样化。目前的监管多以当面汇报、书面材料、电话联系方式来进行,没有充分利用到互联网这一现代化的方式。如果利用到视频联系,这样即便是身处异地,也可以通过实时画面的方式监控到对方的身体以及心理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被监管人员来回奔波所造成的时间以及经济损失。对于那些已在异地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员,则可以考虑由固定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监管。

    二是法院、监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合作、增强监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但根据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事先评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进行接受,检察机关在发现此种情况之后应立即与当地的法院、监狱联系,了解情况,并同步反馈至当地的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调查。

    三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的力量,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或者知名企业中按照被监管人员的个人特长予以安排就业,最大限度的避免居住地址的变动给监管带来的不便。

    第二篇: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24-02-13 14:31:1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典型案例

    目录

    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3.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4.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5.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

    6.罪犯吴正减刑案

    7.罪犯魏玉庆假释案

    8.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案例1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24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因犯受贿罪于2024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24年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24年至2024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非法所得共250万元,奚中杰个人得1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2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河南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2024年4月1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5月21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3

    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赃,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4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4

    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满泉,男,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2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泉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2024年4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满泉虽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只缴纳1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82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400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认为,罪犯黎满泉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对黎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5

    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

    ——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一)基本案情

    罪犯车成义,男,原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因犯贪污罪于202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4年5月9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患“高血压Ш期”疾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2024年3月14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车成义患“多发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即“高血压Ш期”之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车成义的病情进行了重新鉴定。2024年6月3日,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所患疾病为“高血压Ⅱ期”,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二)裁判结果

    龙沙区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及时将罪犯车成义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案例6

    罪犯吴正减刑案

    ——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获得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吴正,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2024年4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6月24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2024年5月4日,吴正在经过桃林镇枫树塘时,发现一名儿童溺水,遂不顾危险,跳入两米多深的水中将儿童救起。同年8月,吴正被汨罗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2024年2月湖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吴正重大立功奖励1次。

    (二)裁判结果

    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应予减刑。遂当庭宣告对吴正减刑七个月零三天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机关亦于当天为吴正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手续。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7

    罪犯魏玉庆假释案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获得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魏玉庆,男,南开大学毕业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2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服刑。魏玉庆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安阳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2024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名有关方面的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另查明:(1)林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魏玉庆家在农村,父母常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2)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魏玉庆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退还所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3)魏玉庆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二)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认为,魏玉庆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该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魏玉庆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8

    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原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宏,男,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4年9月初,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李宏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2024年6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2024年12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第三篇: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施同步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施同步监督的必要性.txt21春暖花会开!如果你曾经历过冬天,那么你就会有春色!如果你有着信念,那么春天一定会遥远;如果你正在付出,那么总有一天你会拥有花开满圆。摘 要:

    口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全程监督可概括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口全程同步监督之必要性:同步监督是解决减刑、假释适用过滥过快弊端之需要;同步监督是预防和制止腐败发生之需要;同步监督是司法公正之需要;同步监督是逐步实现诉讼化之需要;同步监督是实现最佳执法监督效果之需要

    口同步监督必要性之实现:实现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必须冲破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藩篱,采取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等某些相应对策,使之理论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关键词:同步监督,必要性,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从这些规定看,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有法律“撑腰”,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这种监督方式,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和方式,压缩了监督的空间和范围,进而影响了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由此,当下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对减刑、假释进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实现对减刑、假释进行法律监督的最佳效果,同步监督是个好办法,现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监所检察执法实践,就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施全程同步监督的必要性谈几点看法。

    同步法律监督之界定

    就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全程监督而言,可概括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所谓事前监督,即对监管机关(含监狱、看守所等)平时对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和监管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对放纵牢头狱霸及其虐待同监犯人违法伤害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对监所管理机构疏漏及违法规章、制度及时提出建议等。

    所谓事中监督,即对监管机关是否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通知监管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

    所谓事后监督,即一方面对法院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裁决,实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还要对监管机关是否依照今年6月25日“中治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实行法律监督。

    同步监督之必要性

    法律监督不仅是对法律结果的监督,更是要求司法行为刚开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制约、监督,法律监督本身就蕴涵着对司法行为过程的监督,绝不能等到司法行为结果作出之后才进行监督。要保证法律监督的有效性,也不能限于事后监督。法律监督的本质或者说真正作用不在于事后纠正错误的结果,而是让错误的结果不发生,要在行为过程中消灭违法之处,避免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邸瑛琪教授的讲话]笔者非常赞同邸瑛琪教授的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步监督的必要性略作阐述:

    一、全程同步监督是解决减刑过滥过快之需要

    据有关媒体报道: “大陆目前在押犯每年有20%至30%可获减刑,因贪腐而获减刑的高官中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比例更高。公众早有对贪腐高官前门重判、后门轻纵现象的担忧。最高法院年内将修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消息,表明大陆似有纠正这一问题的决心。”[ 刘根菊文章]对于这一报道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认为,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同步监督及其细则关系很大。由此可见,要解决减刑过滥过快的问题,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有全程同步监督的权力。

    二、全程同步监督是预防和制止腐败发生之需要

    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制度,获得了减刑、假释的罪犯,就减少了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得到了不再被强制改造的好处,即切实的自身利益,因此,他们及其亲友往往想方设法使其获得减刑、假释,其中不惜以巨资向监狱干警及其领导行贿,而他们中的少数人也会被罪犯拉下水,锒铛入狱,由监管人员变成被监管的罪犯。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吧,小有名气的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狱,就有4名干警因受贿为其操作减刑而落马,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检察机关对监狱的减刑、假释做到全程同步监督,那么,就可能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这类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全程同步监督是司法公正之需要

    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职权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能为社会管理起到促进作用;而违法行使职权,就会给社会和被管理者造成伤害。要避免后者,就必须对职权(权力)进行制约,因为无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定律,所以“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傅宽芝的讲话]刑罚执行权是权力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又是刑罚执行权的一部分,例如假释,是使罪犯暂时不在监狱内服刑,与法院对被告人少判几年或者缓刑的刑罚力度属同一性质。由此,变更刑罚执行属于一种很重要的实体处分权,所以在权力行使之初就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这种及时的监督能够更好地保障相关部门合法行使职权,提高执法公信力。

    四、全程同步监督是逐步实现诉讼化之需要

    我国立法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但实践中法院只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这样,从诉讼主体讲,既没有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也没有被减假的罪犯到庭,更没有被害人参与,他们成了局外人;从程序正当上讲,既缺少了质证、辩论等程序,又与公开审判的理论不符;而从裁判减假案件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的实体处理属性看,它涉及的是罪犯的人身自由及其思想改造,本应采用诉讼化模式开庭审理,不仅有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替代监管机构),还应通知被减假的罪犯甚至被害人参与。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如何减刑或者准不准许假释的裁判,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和预防腐败。因此,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就在于对现行的行政化体制和做法进行改造,逐步实现诉讼化。

    五、全程同步监督是实现最佳执法监督效果之需要

    对任何事物,设定任何制度,均需顾及并争取效果最佳,减刑、假释工作也不例外。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限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检察机关只能对其进行事后监督,因而无法全程、有效、有力地发现、制止、纠正减刑、假释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即使等到发现了也只能是总结教训,提出检察建议。虽然不能说这种事后监督毫无作用,但由于是事后的,因此力度不强,作用不大。为了改变这种“马后炮”式的监督法效果不佳的状况,赋予检察机关“全程同步监督”之权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同步监督必要性之实现

    实现减刑、假释全程同步监督必须冲破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藩篱,采取某些相应对策,使之理论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一、应加强理论研究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的变更。我国对犯罪论研究较全面深入,而对刑罚执行理论较为肤浅,对减刑、假释基本未涉及,因此有必要从三方面加强:

    1、加强兼顾最佳效果理论研究

    兼顾最佳效果理论研究,是指对如何兼顾刑罚执行的惩罚与教育、改造与奖励、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但目前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奖励说”仍是主流观点。监狱对罪犯改造、教育中实行“百分考核”制度,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成绩实行“唯分是举”,这种做法不能全面地反映思想改造状况,只机械地以“百分”的多少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有失偏颇;同时也容易导致掌管打分的狱警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或者以权谋私。笔者认为,在坚持“百分考核”制度的同时,在《监狱法》第六条规定的六种“立功表现”情形之外,还应适当填补它与“确有悔改表现”之间的空隙,规定出更适合当前鼓励、奖励罪犯改造的条件。

    2、开展诉讼化理论研究

    目前,减刑、假释的做法,基本是司法行政化的审批方式,即使案件移送到了法院,也只是书面审,实属一种司法审批,而不是司法诉讼化方式。众所周知,诉讼化的审理案件方式,关键点是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词,互相进行质证,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权利平等、程序公开透明、法院裁判有据。笔者认为,减刑、假释欲想提高质量,必须走司法诉讼化的途径。为此,建议设立一种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减刑、假释诉讼程序。对此,可在理论上先行,在实践中试点探索,然后,由司法解释和法律固定,使刑罚变更执行步入诉讼轨道,确保减刑、假释公正有效,取得最佳效果。

    二、应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

    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实施宪法、法律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司法解释权,它属于法规的一种类型,对下属机关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在减刑、假释问题上既没有“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更无司法部参与联合制定的法规,实属无规可行。笔者认为,由“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发文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理论来源于实践。我国已有个别省级法、检、司三部门联合作出规定并进行试行,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对“减假”案提请阶段提出的不同监督意见,监狱几乎全部采纳。对此“两高”有一些规定,例如,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正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起了重要作用;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几乎是“各自为政”、互不搭界,而且也没有公安部、司法部的参与,其效力自然大打折扣。另外,中央五部门《意见》中涉及到“假保”问题,但是,主要规定了对它们的交付执行、执行中的监管及检察监督,而未包括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制约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对减刑、假释的处理属“敏感区”,常有不合理、违法和腐败产生,因此,“两高”和司法部针对实践的需要,应当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并使执行、检查、监督行为常态化。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

    2、邸瑛琪教授答记者时的讲话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傅宽芝答记者时的讲话

    4、刘根菊教授:“减假保”全程同步监督之正当性

    5、检察日报2024年7月6日

    6、《刑法》

    7、《监狱法》

    8、《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9、《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

    10、《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11、、《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12、《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13、《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第四篇:假释人员思想汇报_1

    假释人员思想汇报

    假释人员思想汇报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刑期一半以上,如果在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过犯罪危险的,允许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假释,下面为您介绍假释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思想汇报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现在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助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 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年 月 日

    假释人员思想汇报

    xx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您好,我是xx,现在状况良好,一切按部就班的进行,在厂表现良好,和同事相处也很好。我很珍惜现在的生活,爱护家人,疼爱儿女,做一个负责的男人。以前由于愚蠢的行为,犯下让我一生都不会再犯的错误!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通过民警在那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XX年9月23日星期日 汇报人:

    第五篇:新疆高院公布五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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