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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中央补助教师资金2.96亿元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雨雪飘飘 时间:2024-09-07 12:41:19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24年中央补助教师资金2.96亿元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24年中央补助教师资金2.9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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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民〔2024 〕6号),提高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教师水平,近日,中央财政下达2024年“三区”教师选派工作中央补助资金2.96亿元,比2024年增加1.58亿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区”教师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支出。

    据统计,2024年各地派出教师46024人次,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派出教师42679人次,占派出总数的92.7%。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有关精神,2024年,教育部会同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计划2024-2024年每年选派3万名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三区”支教一年。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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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受援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西部省份由中央财政负担;中部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东部省份由省级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应分担的选派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其他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派出地负责。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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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范文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24]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其中,学术研究和交流合作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该项补助金额的20%。

    (四)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用于鼓励地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五)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用于鼓励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或低

    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件1-4)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九条 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

    (一)2024年、2024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东部20%、中部60%和西部80%的比例补助。具体金额由财政部核定。

    (二)2024年以前立项建设、2024年及以后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

    (三)2024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陈列布展经费通过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馆补助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加项目的分配办法。因素包括:馆舍面积(占10%)、馆藏品数量(占15%)、地区因素(占15%)、经费保障水平(占15%)、陈列展览(占15%)、观众(占15%)、科研成果(占15%)。

    第十二条 财政部商国家文物局对上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博物馆补助额度,并根据博物馆项目申请确定具体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由财政部商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根据地方申请以及调查评估等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

    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24]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

    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24〕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

    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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