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党团工作计划 祝酒词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六号文库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明月清风 时间:2024-09-20 18:50:2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一、填空题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P.1)

    2.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研究强调的是综合性,包括人、车、路、环境等诸方面的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均通过事故分析与对策进行研究。(P.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P.15)

    4.典型的一维碰撞事故有汽车对刚体墙壁的正面碰撞、汽车对汽车的正面碰撞及汽车对汽车的追尾碰撞。(P.27)

    5.在许多二维碰撞事故中,碰撞点的位置是连续变动的,即两车之间存在着相对滑动。(P.37)

    6.摩托车的驾驶者除头盔外一般没有其他的物理保护,事故发生后极易受到伤害。(P.44)

    7.在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因人的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90%,因道路和车辆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10%。(P.67—68)

    8.据统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的各种违章行为中,因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位于首位。(P.70)

    9.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将道路交通事故现象按发生属地、发生时间、人员伤害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形态、道路线形、道路类型、人员类型、行使状态、责任类型等划分为44大类。(P.83)

    10.驾驶员在单一环境中行车,其紧张程度就会降低,注意力衰减幅度很大,从而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P.93)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P.100)

    12.人体的生物节律专指人的体力、智力和情绪的规律。(P.104)

    13.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P.108)

    14.为防止追尾撞车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把握前车行驶状态的变化,同时又要注意提醒后续车辆注意本车的存在和行驶状态。(P.131)

    15.汽车座椅安全带是重要的乘员保护约束设施之一,在减轻碰撞事故中乘员伤害程度方面起重要作用。(P.135)

    16.汽车在弯道上进行时,会受离心力的作用,向圆弧外侧推移。该离心力的大小,与行车速度的平方成正比,与平曲线的半径成反比。(P.149)

    17.进行道路绿化时,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的关系,要综合考虑、协调配合。(P.165)

    18.中央分隔带具有防眩和保证行车安全的功能,对改善道路景观环境亦具有显著作用。(P.183)

    19.道路项目引发起土壤侵蚀主要在施工期,其原因是路基工程的填挖、取土、弃土和隧道弃物,造成大面积植被破坏或产生新的土壤侵蚀源。(P.184)

    20.交通事故预测指标一般是对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或事故次数进行的预测。(P.187)

    21.驾驶员观察路面障碍物的背景主要是车辆前方的路面,只有障碍物本身表面和路面之间具有一定的亮度对比,驾驶员才能觉察到障碍物。(P.215)

    22.路钮是一种粘贴或锚固在路面上,用来警告、诱导或告知驾驶员道路轮廓或道路前进方向的装

    置,可分为反光路钮和不反光路钮两大类。(P.219)

    23.标志的颜色、形状和符号被称为交通标志的三要素。(P.223)

    24.交通信号的作用是在时间上将互相冲突的交通流进行分离,使之能安全、迅速地通过交叉口。(P.233)

    25.一个周期中,绿色信号灯时间占周期时间的比率称为绿信比。(P.235)

    26.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P.243)

    二、名词解释

    1.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P.4)73字

    2.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指运用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P.18)55字

    3.调解终结:调解终结是在结案工作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调节期满后,但一方、双方或多方持反对意见,拒绝接收处理意见,经过反复做工作后仍不接受时,事故处理机关不再调解而提出的一种结案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P.52)101字

    4.压印:汽车在制动过程中,随车轮制动力的不断增长,轮胎的滚动也不断增加滑移量。这种滑移现象,在坚硬的路面上则逐渐出现清晰的轮胎花纹印痕,称为压印。(P.112)69字

    5.制动侧滑:制动侧滑是指汽车制动时,某一轴的车轮或两轴车轮同时发生横向滑动的现象。(P.117)35字

    6.四轮转向系统:四轮转向系统是由前后轮两套转向器组成,二者由中间轴连接,由前轮转角与车速或前轮转向力与车速作为后轮转向的控制信号。(P.124)57字

    7.停车视距: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看到同一车道上的障碍物时,从开始刹车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的最短距离,称为停车视距。(P.155)52字

    8.错车视距:汽车在行驶中同迎面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而从来车左边绕至另一边车道并与对面来车面上保持安全距离时,两车所行驶的最短距离,称为错车视距。(P.157)67字

    9.超车视距:汽车绕道到相邻车道超车时,驾驶员在开始离开原行车路线能看到相邻车道上对向驶来的汽车,以便在碰到对向驶来车辆之前能超前并驶回原来车道所需的最短距离,称为超车视距。(P.157)80字

    10.动态事故强度法:由于在计算事故强度时,采用的是实际参与到交通系统中的人员、车辆和道路里程,而不是直接采用全部人口这一静态指标,所以称为动态事故强度法。(P.194—195)67字

    11.交通事故预测:交通事故预测是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出估计和推测,它是通过对交通事故的过去和现在状态的系统探讨,并考虑其相关因素的变化,分析未来事故的危险程度和发展趋势,而做出对交通事故未来状态描述的过程,以便能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治。(P.201)110字

    三、问答题

    1.现场勘察的方法有哪几种?(P.19)197字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勘察方法:

    ⑴顺序调查,即按照事故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查。

    ⑵从中心(接触点)向外围调查,适用于现场范围不大、痕迹及物体集中的现场。

    ⑶从外围向中心调查,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大、痕迹及物体分散、中心不明确的现场。⑷分片、分段的调查,适用于范围分散、散落物及痕迹凌乱的现场。

    ⑸从最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开始调查,适用于痕迹、物体容易受自然条件(风、雨)或过往人、车破坏的现场。

    2.汽车碰撞事故在力学上有哪些特点?(P.26—27)116字

    ⑴碰撞事故由三个不同且连续进行的过程构成;

    ⑵汽车碰撞接近塑性碰撞;

    ⑶碰撞过程中可将汽车当作刚体处理;

    ⑷两辆同型号汽车以相同速度正面相撞与其中一辆汽车对坚固墙壁的相撞等价;

    ⑸汽车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是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3.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P.48)331字

    在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便可运用交通法规去衡量当事人的行为,进而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的原则

    ①当事人无交通违章行为,不应负事故责任。

    ②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负事故责任。

    ③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负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量的原则

    ①违章行为扰乱了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破坏了交通法规中有关各行其道和让行的原则,在引发事故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时,这个当事人的责任相对要大于对方当事人。

    ②违章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只是促成因素并且起着被动的、或只起加重后果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次要的、间接的原因时,这个当事人的责任就要小于对方当事人。

    4.说明高速公路事故具有什么特点?(P.70—72)166字

    1.事故严重程度高,特、重大事故多。

    2.驾驶员的各种违章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其中因违章超速行驶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3.车辆故障与交通事故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其中最多的故障是轮胎爆破。

    4.撞固定物、追尾相撞及翻车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

    5.不良的天气状况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

    6.因行人、非机动车违章上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有发生。

    5.简述驾驶疲劳对安全行车有什么影响?(P.98)242字

    疲劳会使驾驶员的驾驶机能失调、下降,对安全行车带来不利影响。驾驶员的疲劳主要是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疲劳。由于驾驶员在行车中要连续用脑来观察、判断和处理情况,脑部比其他器官需要更多的氧。长时间驾驶车辆,脑部会感到供氧不充分而产生疲劳,开始出现意识水平下降、感觉迟钝等症状。继续工作,感觉则会进一步钝化,注意力下降,注意范围缩小。这些症状是中枢神经系统在疲劳时出现的保护性反应,好像机械设备中的安全阀一样。驾驶员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汽

    车容易出现观察、判断和动作上的失误,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增加。

    6.说明儿童行人的行为特点?(P.106—107)125字

    儿童行人的行为特点有:

    1.儿童穿越道路,不懂得观察和确认是否安全。

    2.儿童常常跑步穿越道路。

    3.有成人带领时,儿童对成人有依赖性,认为有成人白狐可任意行动。

    4.儿童身体矮小,眼睛距地面高度低,视野比成人狭窄,对交通状况的观察受到限制。

    5.儿童经常在道路上玩耍。

    7.说明老年行人的行为特点?(P.107—108)185字

    老年行人的行为特点:

    1.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感觉和行为都显得迟钝,发现和躲避车辆的能力下降。

    2.对机动车辆和距离判断的误差大,有时因判断不清而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3.交通安全意识低,往往认为老年人应受到照顾,汽车应该停下来让老年人先走。

    4.老年人喜欢穿深颜色的衣服,在夜间或傍晚时,不易被发现。

    5.老年人在穿越道路时,有突然折回的现象,这种危险情况,常使驾驶员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8.说明女性行人的行为特点?(P.108)239字

    女性行人的行为特点:

    1.女性行人一般较男性心理,观察周围交通环境比较仔细,范围行为意识比较强烈,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女性行人的反应一般较男性慢,行动比较迟缓。

    3.女性行人情绪一般不如男性稳定,应变能力较差,属于非稳定型的交通参与者。女性行人在正常情况下,比较细心,也有耐心,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但在危险紧急情况下,往往惊恐万状,手忙脚乱,如横穿马路时,有是中途停顿,进退两难;有时盲目乱跑,不知所措。

    4.女性行人喜欢穿比较艳丽的服饰。她们极易被驾驶员发现而避免不必要的行人交通事故。

    9.汽车驾驶员心理训练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什么?(P.109)207字

    汽车驾驶员心理训练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准备训练、动机训练、情绪调节训练、能力迁移训练、人际交流训练、应激处理训练、事故后心理康复训练等。通过心理训练能提高个性特征的稳定性,使驾驶员善于控制自己的心理状态,发掘身体潜力,保持最佳安全行车状态。在极度紧张、艰苦条件下,能调整适宜的情绪兴奋程度和情绪稳定性,使自己感觉、知觉、思维、记忆、想象、注意力和控制力,都处于高水平,有处置种种复杂情况的能力,以达到安全行车的目的。

    10.请绘制汽车的制动过程图,并加以说明?(P.113)340字

    一般汽车上装有液压式或气压式的行车制动装置。需要制动时,驾驶员用右脚踏下制动踏板,通过液压或气压机构的作用使制动器动作,利用制动器内部的摩擦和车轮与路面间的摩擦消耗汽车的动能,达到减速或停车的目的。汽车的制动过程:图中t1为驾驶员反应时间,即驾驶员发现危险情况后至开始出现反应动作将右脚移动到制动踏板上所需要的时间;t2为开始踏下踏板到汽车上出现制动力所经过的时间(制动滞后时间);t3为制动力增长时间;t4为制动力达到最大值以后的持续制动时间;t5为停车后到制动解除所需要的制动放松时间。图中:S—制动距离,P—制动

    踏板,J—制动减速,Smin—在t4时间内最小制动距离,S1—在t1和t2时间内驶过的空驶距离,S2—在T3和T4时间内的实际制动距离,S3—在T2、T3和T4时间内的制动距离;S4—在T1、T2、T3和T4时间内的制动距离。

    11.说明安全气囊的作用和工作原理?(P.136)164字

    安全气囊的作用:是防止乘员在事故中与方向盘、仪表板等车内结构物接触,从而避免因二次碰撞而受伤。工作原理:安全气囊平时折叠收容于方向盘中央及仪表板下部。当车辆因发生事故而受到剧烈碰撞时,传感器触发气体发生器,后者产生大量气体充入气囊,使气囊迅速膨胀,挡在乘员与车内结构物之间,以缓和冲击并吸收碰撞能量,从而达到减轻伤害程度的目的。

    12.为了减少城市道路交通组成不合理而造成交通事故必须采取哪些管理措施?(P.144—145)255字

    要减少城市道路因交通组成不合理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

    1.对城市部分道路实施货车禁行措施。货车既会影响城市道路的行车安全,也会影响城市景观,因此应对货车实施限时(多为白天)、限地(多为城市中心区)的禁行措施。

    2.合理地对城市部分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城市道路白天交通量大,当货车被实施禁行后,主要的大型车就是大客车,其中尤其以公交车为主,因此设置公交专用道,将公交车与其他车型分离,能最大程度地减小大型车对交通流的影响。

    3.减少摩托车许可牌照的发放。摩托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显著,应适当降低其数量。

    13.控制交通噪声有哪些措施,请举例说明?(P.179)105字

    控制交通噪声措施有:

    1.控制道路沿线距环境敏感点的距离;

    2.合理利用障碍物对噪声传播的附加衰减

    ①利用土丘、山岗降低噪声;

    ②利用路堑边坡降低噪声;

    ③利用构筑物或建筑物降低噪声;

    ④利用林带降低噪声;

    ⑤改善城市道路设施。

    14.说明交通事故预测的作用?(P.202)157字

    交通事故预测的作用主要有:

    1.预测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为制定预防交通事故对策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供依据。

    2.预测交通事故的变化特点,为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和交通法规提供依据。

    3.预测交通事故的近期状态特征,为制定合理的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供依据。

    4.预测控制条件下的交通事故状态,对交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合理评价。

    15.请说明如何进行植树防眩?(P.216—217)231字

    中央分隔带的宽度满足植树需要时,可采用植树作为防眩设施,一般有间距型和密集型两种栽植方式。分隔带宽度须大于3M,一般采用间距型栽植,间距6M(种三棵,树冠宽1.2M)或2M(种一株,树冠0.6M),树高1.5M。灌木丛亦具有遮光防眩作用。北京市实试验观测结果表明,树距

    1.7M时遮光效果良好,无眩光感;树距2.5M时树挡间有瞬间眩光。故完全植树时,间距以小于2M,树干直径大于20CM为宜。植树间距5M时,应在树间植常青树丛,可起防眩作用。若树种为落地松,树冠直径不小于1.5M,则树间不植树丛亦可有一定防眩效果。

    16.说明我国国家标准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P.223)212字

    颜色、含义、用途;红色、蓝色、黄色、绿色;禁停、禁止,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警告,注意。提示,安全状态,通行;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纽,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指令标志;必须佩带的个人防护工具;交通上指引车辆和行人行使方向;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中线;安全帽;机械上齿轮箱内部;提示标志;车间内安全行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它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17.说明自行车停车场的设计原则?(P.242)262字

    自行车停车场的设计原则如下:

    1.城市自行车的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8—0.02M计算,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2.自行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及停车不均匀系数等确定。

    3.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进出,一般为2.5—3.5M。场地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为15-20M为宜。

    4.场地铺装应平整、坚实、防滑。坡度不宜大于4%,最小坡度为0.3%。停车区宜有车棚、存架等设施。

    5.自行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18.说明交通事故现场救护要求?(P.245)387字

    发生交通事故时,伤员的生死往往取决于几个简单动作。动作不当,可加重伤员的损伤,造成伤员立即死亡或终生残废。

    1.保持冷静,阻止目击者采取一些危险或不必要的动作;尽量少挪动伤员,必要挪动时,应注意头部、颈部和躯干保持在一条直线上,防止受伤部位的伤情加剧。

    2.伤员处于侧卧安全状态,以仿吸进血液或呕吐而窒息。

    3.确定伤员是否存在阻碍呼吸的情况,观察嘴内是否有异物(如糖果、假牙、血块)等,如不能呼吸,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4.避免给伤员吃喝东西,如出现伤员休克时,在确定伤员消化道没有损伤时可给予食盐的饮料少量饮用。

    5.不应当把骑摩托车伤员的安全头盔脱掉,除非有呕吐现象或呼吸停止。

    6.保护现场。设置安全警告并对出事车辆应熄火停机,不应抽烟,排除在原现场再次出现车辆 油而发生火灾等二次事故。

    7.绝对避免把似乎已死亡的伤员丢下不管。

    8.急救报警。现场救护人员实施正确的搬运和急救,能减少伤者继发损伤。

    第二篇:《行政强制法》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问题上的适用

    《行政强制法》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问题上的适用

    【内容摘要】:扣留车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使用的最频繁、最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手段之一。但目前尚有诸多实际问题缺乏明文规定,这使得当事人与执法者从各自角度出发,就扣留车辆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产生了严重分歧。为此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对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如扣留车辆行为的本质法律属性、强制拖车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的承担主体、警方在扣留车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等进行了浅显的论述,以供执法者和交通参与人参考。

    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非常集中的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它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共同组成了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三部曲”,是我国行政法治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扣留车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警方使用的最频繁、最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手段之一。笔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律师和电台处理交通投诉的嘉宾主持,深感《行政强制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警方扣留车辆的法律程序,但是尚有诸多实际问题缺乏明文规定,使得当事人与警方各自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解释、操作,这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和谐交通的构建。为了能在扣留车辆的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笔者现就根据《行政强制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对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做一浅显的论述。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扣留车辆符合行政强制措施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目前扣留车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定性的体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九大类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其中的八大类是交通违法行为,还有一类就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的适用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是扣留车辆的适用对象,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内容都是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性的体现。

    2、行政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实施扣留车辆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其他警察和“协管员”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这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原则的体现。

    3、负担性

    扣留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处置行为,尽管在最终后果上对当事人并非不利(鉴定、检验的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利),但是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限制了当事人的财产权。这是公权力对特定相对人权益进行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它是限权性的。

    4、暂时性

    扣留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的约束和限制,而不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最终处理。车辆的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移。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返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这是和行政处罚最大的区别之处。

    5、强制性

    强制性是扣留车辆的根本特征。扣留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公权力采取强迫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如果没有强制性,则交通警察无法通过鉴定、检验的方式收集证据,做出正确的事故认定,它是依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手段。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行为本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

    《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方式进行了梳理,把几种常用的行政强制方式规定下来,分为五大类,以此作为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基础。“扣押财物”就是其中行政机关使用最频繁的一大类。

    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取证等需要,对财产所有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之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有一种观点认为,“扣留车辆”与“扣押车辆”一字之差,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扣押财物”。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扣押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应当侧重行为的本质来进行认定强制措施的种类,不能机械性的死扣字眼。扣留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车辆、违法车辆予以暂时留置,以查明事实或消除违法状态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扣押财物”的法律特征。

    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做出后,强制拖车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的承担主体。

    这是目前执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一问题又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和警方的事故处理成本,故警民之间对此分歧很大,当事人到媒体的投诉量也与日俱增。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述。

    1、强制拖车的法律本质属于即时代履行。

    即时代履行又称立即代履行,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安全或秩序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在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排除危险,恢复秩序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即时代履行的本质还是属于代履行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违法停放可以强制拖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无证、驾证不符、饮酒驾驶等四种缺失性违法行为,而又无人即时替代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拖车的情形。但是对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通过普遍授权的形式,赋予了行政机关具有即时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无需单行法律另行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于尽快恢复交通、保全事故车辆的性能、碰撞痕迹等证据的双重目的,有权决定立即实施强制拖车到指定的地点停放,以便进行检验、鉴定,收集证据。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拖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己实施,还是委托第三人实施,考虑到经费问题和拖车的专业技术问题、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大多委托停车场、汽修厂等社会清障单位来实施强制拖车,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并非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一律要强制拖车。“当事人不能清除”是《行政强制法》设定的即时代履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发生的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仅造成人身轻微伤、事实清楚,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车辆能够继续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则不应强制拖车。交通警察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才能适用“强制撤离”的措施——强制拖车。此外,常州市公安局和物价局制定的(常价服〔2024〕183号)文件还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经交警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救援等费用。”这种规定和做法有效的减少了事故处理成本和交通压力,更好的体现了《行政强制法》确定的适当性原则。

    2、强制拖车的拖车费应由当事人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因机动车违法停放而强制拖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是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确定的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费用”原则的特别规定。而“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强制拖车的费用由谁承担,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只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被拖车辆的一方还是其他民事赔偿义务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都是由被拖车辆的一方承担拖车费。承担拖车费的一方可以将拖车费作为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将拖车费作为施救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向自己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车辆损失险”的条款支付保险赔偿金。

    3、“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被扣留车辆的停车费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被强制拖车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后,产生的停车费目前都是由被扣留车辆一方承担的。无锡市物价局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收费文件,规定由当事人承担。支持这种做法的观点认为:既然强制拖车的本质是代履行,停车费属于代履行的费用,那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确定,就应由当事人来承担。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强制拖车只是实施扣押措施的一个子程序,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执行程序。当被强制拖移的车辆到达停车场时,排除危险、恢复秩序的目的已经达到,检验、鉴定,收集证据成为扣留车辆的唯一法定目的。而且检验、鉴定,收集证据的时间不受当事人的掌控,当事人亦不能通过选择停车地点、尽快取车等积极的行为去消除扣留车辆所产生的成本,故此时不再符合即时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强制拖车这一非独立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进入检验、鉴定程序,但是车辆仍处于被扣押的状态。因此,停车费用的承担当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承担。

    这样处理最能体现少用、慎用行政强制的立法宗旨,对于缩短检验、鉴定的期限,缩小交通警察执法的弹性尺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行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中各种程序的累加期限最长可达28个工作日。如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可达68个工作日。这对当事人来说,尤其是货车、出租车等营业性车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有的甚至为“碰瓷”创造了法律条件。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停车费,将迫使他们以最大的能力去解决以上问题。

    当然,如果没有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这条法律也将是一纸空文。另外警方可以通过增加鉴定人员的方法来加快车辆检验、鉴定的速度,用人成本必定远远低于停车费。

    四、扣留车辆过程中存在一些的其他问题。

    1、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交通警察将扣留的车辆交由当事人驾驶到指定停车场。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违法又有安全隐患,必须杜绝。首先,根据行政强制的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实施。其次,这种做法不能排除当事人在途中趁机毁灭或者伪造痕迹等证据的可能性,更有甚者会溜之大吉,使得根本无法取证。第三,交通事故发生后,是不能仅凭肉眼来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如果继续行驶则具有安全隐患,增加了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2、第三方收取“代驾费”。

    代驾费是指:事故发生后,在机动车可以继续行驶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停车场、汽修厂等社会清障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驾驶机动车到指定停车场的方式替代强制拖车,并以此收取的劳务费。

    笔者认为,收取“代驾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明令禁止。首先,代驾行为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代履行的方式。其次,可以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鉴于代驾行为的强制性,当事人无选择权和议价权,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应属于政府定价的项目。而目前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都未制定过“代驾费”这一收费项目。第三,代驾行为具有安全隐患,增加了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社会清障单位、停车场的程序不公开、被指定单位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损害警方的形象。

    笔者发现,电台投诉类节目中投诉最多的就是清障单位和停车场的乱收费问题,而且几乎一查一个准。很显然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平时监管、查处力度不够、缺乏淘汰机制所致。对这些单位的指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集中招标的方式和程序定期进行,不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在不公开、无标准的情况下进行。

    4、部分交通警察协助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

    事故发生后,部分交警大队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车辆的痕迹鉴定,却让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所签订委托合同,强迫当事人交纳2024-4000的鉴定费用。有的甚至从当事人交纳的事故赔偿预付款中将鉴定费直接划扣至司法鉴定所。这就使人对交警大队和司法鉴定所之间是否存在非法的利益关系产生了怀疑。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涉及车辆的鉴定无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的首次鉴定,还是当事人提起的重新鉴定;也不论是由公安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是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的鉴定费都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推荐阅读: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卡萨布兰卡(西餐厅)策划书
    徐州医学院毕业论文
    白衣天使守护生命安全(五篇材料)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独生子女证

    相关文章:

    中学生
    Top